简易旅宿(简易宿所)的旅馆业许可,条件与流程是什么?
要在独栋住宅或空置大楼经营纯住宿的青年旅馆,须取得旅馆业法的营业许可,作为简易宿所营业(旅馆业法第3条第1项)。本文整理构造设备标准、用途地域与用途变更、消防法令适合通知书,以及建筑、消防、物件应各自委托给谁。
先讲重点: 要在独栋住宅或空置大楼经营纯住宿的旅宿(青年旅馆等),须取得旅馆业法的营业许可。作为简易宿所营业,向都道府县知事(设有保健所的市、特别区为市长、区长)取得许可(旅馆业法第3条第1项)。客室的延面积、厕所、洗面等构造设备,于旅馆业法施行令第1条第2项有标准,并以符合用途地域、用途变更(建筑基准法)与消防法令为前提。年营业日数没有上限,是与住宅宿泊事业法的民宿(申报制、年180日上限)最大的不同。本文整理许可的条件与流程,是否核准由保健所审查决定。本事务所不保证取得许可。
简易宿所的许可与民宿的申报,有何不同?
同样是"让人住宿的生意",依据的法律不同。简易宿所是旅馆业法的"许可",所谓民宿则是住宅宿泊事业法的"申报",要件与日数的处理都是两回事。
| 简易宿所营业 | 住宅宿泊事业(民宿) | |
|---|---|---|
| 依据法律 | 旅馆业法第3条第1项 | 住宅宿泊事业法(平成30年6月15日施行) |
| 手续 | 许可 | 申报 |
| 营业日数 | 无上限 | 每年180日以内 |
| 构造设备 | 有施行令第1条第2项的标准 | 以住宅设备为基本 |
依住宅宿泊事业法的民宿为申报制,年提供住宿的日数限制在180日以内。相对地,简易宿所营业为许可制,日数没有上限,但须符合构造设备标准以及用途地域、消防的要件。若想全年持续经营住宿业,选简易宿所的许可;若利用住宅在日数范围内经营,选民宿的申报,这是基本的取舍。民宿申报的要件整理于住宅宿泊事业的申报。
简易宿所的构造设备标准(客室、厕所、洗面)要求到什么程度?
简易宿所营业的构造设备标准订于旅馆业法施行令第1条第2项。代表性项目如下。都道府县等的条例可能订有加码标准。
| 项目 | 标准概要 |
|---|---|
| 客室的延面积 | 33㎡以上。但将住宿者数设为10人以下时,为3.3㎡乘以住宿者数所得面积以上 |
| 层架式寝台(双层床等) | 上段与下段的间隔大致1m以上 |
| 换气、采光、照明、防潮、排水 | 须有适当设备 |
| 入浴设备 | 满足住宿者需求的规模。邻近有公众浴场等者除外 |
| 洗面设备 | 满足住宿者需求的适当规模 |
| 厕所 | 须有适当数量 |
由于简易宿所是预设合住(多人房)的营业类型,与旅馆、酒店营业不同,标准是以客室整体的延面积、而非各客室的面积来订定。简易宿所并不一律要求设置玄关帐场(前台),但在运营上仍须有住宿者名簿的备置与本人确认的体制。具体的数值与区划,请于保健所的手册与事前咨询中确认。
用途地域或既有建物的用途变更,会成为问题吗?
旅馆业(酒店、旅馆)依建筑基准法别表第2受用途地域的限制。在第一种、第二种低层住居专用地域、田园住居地域、工业专用地域等,原则上不能兴建,是否可行因地域而异。首先向特定行政厅(主管建筑的窗口)确认要开设的地点属于哪种用途地域。
将既有建物改为住宿设施时,须留意用途变更。旅馆、酒店属建筑基准法上的特殊建筑物,若进行用途变更使供该用途的部分楼地板面积合计超过200㎡时,须办理确认申请(建筑基准法第87条第1项;将须确认的规模由超过100㎡放宽至超过200㎡的修正于令和元年6月25日施行)。用途地域是否可行、是否须用途变更、既有不合格建筑物的处理,属建筑士、特定行政厅的领域。在签订物件合同之前,先确认用途地域与用途变更的可行性,在实务上很重要。
为何需要消防法令适合通知书?
旅馆业的营业许可申请,一般会要求附上证明符合消防法令的"消防法令适合通知书"。此通知书由管辖该设施的消防署进行现地检查、认定符合消防法令时交付。住宿设施是不特定人就寝的用途,消防用设备等的设置标准(消防法)比住宅严格,可能要求自动火灾报知设备、诱导灯、灭火器等。
所需的消防用设备,会因建物的规模、构造、收容人数而不同。保健所的许可审查与消防署的适合确认在不同窗口进行,仅其中一方备妥并无法开始营业。在决定物件的内装与格局之前,先向消防署事前咨询、估算所需的设备与工程,对防止返工很重要。
建筑、消防、物件,应各自委托给谁?
简易宿所的许可横跨多个专业领域。分工如下。
- 旅馆业许可(简易宿所)申请书、附件文件的制作,以及与保健所事前咨询的支援 → 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行政书士)
- 事业用物件的选定、租赁、重要事项说明 → 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
- 建筑物的用途、确认申请、用途变更、检查完成证的确认 → 建筑士、特定行政厅
- 消防用设备等的设计、工程,消防法令适合通知书的交付申请 → 消防设备士、消防机关
- 建物与事业的会计、税务 → 税理士
- 涉及权利义务与纠纷的个别法律判断 → 律师
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与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为不同的事业体。本事务所仅以独立的事业体承办旅馆业许可的申请支援,物件、建筑、消防、税务请与各专业人士、行政窗口分别签约、咨询。本事务所不收取介绍费。许可的整体样貌请见行政许可手续,受任流程请见受任流程,费用请见报酬额表。是否核准许可本身由保健所判断。
常见问题
Q. 简易宿所与民宿,哪个较有利?
A. 无法一概而论。简易宿所(旅馆业法第3条第1项)为许可制、营业日数无上限,但须符合构造设备、用途地域、消防的要件。民宿(住宅宿泊事业法)为申报制、较易起步,但有每年180日以内的日数限制。依想持续经营、或在日数范围内经营来取舍。
Q. 客室一定要33㎡以上吗?
A. 将住宿者数设为10人以下时,为3.3㎡乘以住宿者数所得面积以上即可(旅馆业法施行令第1条第2项)。例如将住宿者上限设为4人的设施,客室延面积的参考值为3.3㎡×4=13.2㎡以上。条例可能有加码标准,请向保健所确认。
Q. 住宅区的独栋住宅也能开简易宿所吗?
A. 视用途地域而定。旅馆、酒店依建筑基准法别表第2受用途限制,在第一种、第二种低层住居专用地域等原则上不能经营。首先向特定行政厅确认该地点的用途地域。签订物件合同之前的确认很重要。
Q. 消防法令适合通知书何时取得?
A. 因一般作为旅馆业许可申请的附件文件,故应在许可申请之前向消防署申请交付,经现地检查后领取。可能伴随所需消防用设备的工程,故在内装工程之前先向消防署事前咨询,可防止返工。
资料来源(第一手信息)
- e-Gov法令检索"旅馆业法"(昭和23年法律第138号)第3条第1项(参照日 2026-09-03)
- e-Gov法令检索"旅馆业法施行令"(昭和32年政令第152号)第1条第2项(简易宿所营业的构造设备标准)(参照日 2026-09-03)
- e-Gov法令检索"住宅宿泊事业法"(平成29年法律第65号,施行 平成30年6月15日)第2条第3项(每年提供180日以内)(参照日 2026-09-03)
- e-Gov法令检索"建筑基准法"(昭和25年法律第201号)第87条第1项、别表第2(参照日 2026-09-03)
- 开业预定地的保健所所公布之旅馆业(简易宿所营业)许可申请手册(各地方政府。参照日 2026-09-03)
本文为一般性信息提供,并不保证个别的许可核准与否,或是否符合构造设备标准、用途地域、用途变更、消防法令。旅馆业许可的最终审查由保健所(都道府县、设有保健所的市、特别区)进行。用途地域、用途变更、既有不合格的判断由特定行政厅、建筑士,消防用设备等的要否由消防机关、消防设备士负责。各设施的标准、格式与必要文件,请于该地方政府的官方网页确认。事业用物件的选定、租赁、重要事项说明由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建筑确认、用途变更由建筑士、特定行政厅,消防设备的设计、工程由消防设备士、消防机关,会计、税务由税理士,涉及权利义务与纠纷的个别法律判断由律师,各自以独立的事业体分别签约、咨询后对应。本事务所不收取介绍费。个别判断由具资格者于面谈后进行。撰文为浦松 丈二(行政书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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