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门护理站的指定申请,流程是怎么进行的?
经营上门护理站(访问看护站)需要取得指定访问看护事业者的指定。本文整理向谁申请、人员标准(常勤换算2.5以上)、医疗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的窗口差异、时程,以及劳务、登记与物件应各自委托给谁。
先讲重点: 要开设上门护理站(日文称"访问看护站"),必须取得指定访问看护事业者的指定。以长期护理保险提供访问看护时,须逐一事业所向都道府县知事(指定都市、中核市为市长)取得指定(长期护理保险法第70条第1项)。医疗保险的指定访问看护由厚生劳动大臣指定(健康保险法第88条第1项、第89条第1项),但一旦取得长期护理保险的指定,即视为已取得医疗保险的指定(健康保险法第89条第2项的"视为指定")。人员须配置护理职员以常勤换算方法计为2.5以上,管理者原则上为保健师或护士。本文整理指定申请的流程与必要文件,并说明各部分应委托给谁。是否核予指定由指定权者审查决定,本事务所不保证取得指定。
上门护理站的指定,要向谁申请?
访问看护是由护士等前往使用者住家、提供疗养照护与协助诊疗的服务。以长期护理保险提供时,须逐一事业所、逐项服务种类向都道府县知事取得指定居家服务事业者(访问看护)的指定(长期护理保险法第70条第1项)。在指定都市、中核市,指定权者为市长。
取得指定的前提是须为法人。章程的事业目的中必须包含访问看护(居家服务);若未包含,则须办理目的变更登记。个人事业无法取得指定。首先决定要以何种保险(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提供哪些范围的服务,是制作文件的起点。
人员标准(常勤换算2.5、管理者)具体上如何满足?
人员、设备与运营标准订于"指定居家服务等事业之人员、设备及运营相关标准"(平成11年厚生省令第37号,公布 平成11年3月31日),并由都道府县等的条例予以具体化。访问看护的基本如下。
| 区分 | 标准 |
|---|---|
| 护理职员(保健师、护士、准护士) | 以常勤换算方法计为2.5以上;其中1人须为常勤 |
| 物理、职能、语言治疗师 | 依事业实际情形配置适当人数(配置为任意) |
| 管理者 | 专任其职务的常勤者;原则上为保健师或护士 |
常勤换算是以"从业人员的勤务总时数"除以"常勤从业人员应勤务的时数"求得。设备方面,除须设置足以运营事业的专用事务室外,还须配备提供指定访问看护所需的设备与备品。由于访问看护是前往使用者住家的服务,不需要如使用者居室般的设备,但依运营标准仍须做好洗手、器材保管等感染预防的卫生管理。符合人员标准的雇佣合同、工时设计与社会保险适用属于社会保险劳务士的领域,与本公司以各自独立的事业体分别签约。
医疗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指定窗口有何不同?
访问看护有时可同时由医疗保险(健康保险法)与长期护理保险给付。指定窗口各不相同,但实务上通过"视为指定"使手续整合为一体。
| 保险 | 指定依据 | 指定权者 |
|---|---|---|
| 长期护理保险 | 指定居家服务事业者(访问看护)(长期护理保险法第70条第1项) | 都道府县知事(指定都市、中核市为市长) |
| 医疗保险 | 指定访问看护事业者(健康保险法第88条第1项、第89条第1项) | 厚生劳动大臣(实务上委任地方厚生(支)局长) |
医疗保险的指定访问看护事业者由厚生劳动大臣指定,但已取得长期护理保险指定居家服务事业者(访问看护)指定者,依健康保险法第89条第2项,视为已取得医疗保险的指定访问看护事业者指定(视为指定)。除非另行提出拒绝的申出,否则取得长期护理保险的指定后,无须另行办理医疗保险的指定申请。由于视为的范围与是否须申报因事业内容而异,请向地方厚生(支)局与都道府县两边窗口确认。
从申请到取得指定,时程大约多久?
许多地方政府以每月1日为指定生效日,申请文件的提交期限一般设在指定希望日的前一个月或前两个月。顺序前后颠倒容易被退件,故应及早开始事前协议。一般流程如下。
- 确定事业计划与资金计划,设立法人(或于章程事业目的中加入访问看护)。
- 选定作为事务室的物件,确认是否符合设备与卫生管理标准。
- 与指定权者(都道府县等)进行事前协议。
- 确保担任管理者的保健师或护士,以及常勤换算2.5以上的护理职员。
- 制作申请书与附件文件,于期限前提交。
- 书面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地确认。
- 取得指定(许多地方政府以每月1日生效)。
期限因指定权者而异,年度更替时可能提前,故务必于该地方政府官方网页确认。医疗保险视为指定相关申报的时点,也一并向地方厚生(支)局确认。在确定人员招募或物件合同之前,先于事前协议确认是否符合标准,可降低赶不上指定希望日的风险。
劳务、登记与物件,应各自委托给谁?
指定申请横跨多个专业领域。分工如下。
- 指定申请书、附表、附件文件的制作,以及事前协议的支援 → 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行政书士)
- 事业用物件(事务室)的选定、租赁、重要事项说明 → 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
- 符合人员标准的雇佣合同、工作规则、工时管理、待命(on-call)津贴设计、社会保险适用 → 社会保险劳务士
- 法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 → 司法书士
- 法人的会计、税务、税额计算 → 税理士
- 涉及权利义务与纠纷的个别法律判断 → 律师
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与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为不同的事业体。本事务所仅以独立的事业体承办指定申请的支援,物件、劳务、登记、税务请与各专业人士分别签约。本事务所不收取介绍费。许可的整体样貌请见行政许可手续,受任流程请见受任流程,费用请见报酬额表。物件方面的要件属于不动产实务,以事务室、感染预防区划与用途地域的考量为主。
常见问题
Q. 只要有1名护士,就能开设上门护理站吗?
A. 不行。人员标准要求护理职员以常勤换算计为2.5以上(其中1人为常勤)。管理者原则上为保健师或护士,须专任且常勤。物理治疗师等的配置则依事业情形任意。
Q. 医疗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须申请两次指定吗?
A. 一旦取得长期护理保险法第70条第1项的指定(都道府县知事),依健康保险法第89条第2项,即视为已取得医疗保险的指定访问看护事业者指定(视为指定)。除非另行提出拒绝的申出,否则无须另行办理医疗保险的指定申请。是否须申报,请向地方厚生(支)局确认。
Q. 个人也能取得指定吗?
A. 指定访问看护事业者的指定以法人为前提。章程的事业目的中必须包含访问看护(居家服务);若未包含,须办理目的变更登记。
Q. 事务室需要多大?
A. 标准规定为"足以运营事业的专用事务室",并未在全国统一以数值规范面积。须一并配备必要的设备与备品。具体的面积与区划请于指定权者的手册与事前协议中确认,物件选定则与不动产分别签约后进行。
资料来源(第一手信息)
- e-Gov法令检索"介护保险法(长期护理保险法)"(平成9年法律第123号)第41条第1项、第70条第1项(参照日 2026-09-03)
- e-Gov法令检索"健康保险法"(大正11年法律第70号)第88条第1项、第89条第1项与第2项(参照日 2026-09-03)
- 厚生劳动省"指定居家服务等事业之人员、设备及运营相关标准"(平成11年厚生省令第37号,公布 平成11年3月31日)第60条至第62条(访问看护)(参照日 2026-09-03)
- 开设预定地的都道府县、地方厚生(支)局所公布之指定(访问看护)申请手册(各地方政府、各厚生局。参照日 2026-09-03)
本文为一般性信息提供,并不保证个别的指定核准与否、是否符合人员、设备、运营标准、视为指定的范围或申请时程。指定的最终审查由指定权者(长期护理保险为都道府县、指定都市、中核市;医疗保险为厚生劳动大臣=地方厚生(支)局)进行。各事业所的期限、格式与必要文件,请于该地方政府、厚生局的官方网页确认。事业用物件(事务室)的选定、租赁、重要事项说明由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符合人员标准的雇佣合同、工时管理、待命津贴设计、社会保险适用由社会保险劳务士,法人的设立、变更登记由司法书士,会计、税务由税理士,涉及权利义务与纠纷的个别法律判断由律师,各自以独立的事业体分别签约后对应。本事务所不收取介绍费。个别判断由具资格者于面谈后进行。撰文为浦松 丈二(行政书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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