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護理站的指定申請,流程是怎麼進行的?
經營居家護理站(訪問看護站)需要取得指定訪問看護事業者的指定。本文整理向誰申請、人員標準(常勤換算2.5以上)、醫療保險與長照保險的窗口差異、時程,以及勞務、登記與物件應各自委託給誰。
先講重點: 要開設居家護理站(日文稱「訪問看護站」),必須取得指定訪問看護事業者的指定。以長照保險提供訪問看護時,須逐一事業所向都道府縣知事(指定都市、中核市為市長)取得指定(長照保險法第70條第1項)。醫療保險的指定訪問看護由厚生勞動大臣指定(健康保險法第88條第1項、第89條第1項),但一旦取得長照保險的指定,即視為已取得醫療保險的指定(健康保險法第89條第2項的「視為指定」)。人員須配置護理職員以常勤換算方法計為2.5以上,管理者原則上為保健師或護理師。本文整理指定申請的流程與必要文件,並說明各部分應委託給誰。是否核予指定由指定權者審查決定,本事務所不保證取得指定。
居家護理站的指定,要向誰申請?
訪問看護是由護理師等前往使用者住家、提供療養照護與協助診療的服務。以長照保險提供時,須逐一事業所、逐項服務種類向都道府縣知事取得指定居家服務事業者(訪問看護)的指定(長照保險法第70條第1項)。在指定都市、中核市,指定權者為市長。
取得指定的前提是須為法人。章程的事業目的中必須包含訪問看護(居家服務);若未包含,則須辦理目的變更登記。個人事業無法取得指定。首先決定要以何種保險(醫療保險、長照保險)、提供哪些範圍的服務,是製作文件的起點。
人員標準(常勤換算2.5、管理者)具體上如何滿足?
人員、設備與營運標準訂於「指定居家服務等事業之人員、設備及營運相關標準」(平成11年厚生省令第37號,公布 平成11年3月31日),並由都道府縣等的條例予以具體化。訪問看護的基本如下。
| 區分 | 標準 |
|---|---|
| 護理職員(保健師、護理師、准護理師) | 以常勤換算方法計為2.5以上;其中1人須為常勤 |
| 物理、職能、語言治療師 | 依事業實際情形配置適當人數(配置為任意) |
| 管理者 | 專任其職務的常勤者;原則上為保健師或護理師 |
常勤換算是以「從業人員的勤務總時數」除以「常勤從業人員應勤務的時數」求得。設備方面,除須設置足以營運事業的專用事務室外,還須配備提供指定訪問看護所需的設備與備品。由於訪問看護是前往使用者住家的服務,不需要如使用者居室般的設備,但依營運標準仍須做好洗手、器材保管等感染預防的衛生管理。符合人員標準的僱傭契約、工時設計與社會保險適用屬於社會保險勞務士的領域,與本公司以各自獨立的事業體分別簽約。
醫療保險與長照保險,指定窗口有何不同?
訪問看護有時可同時由醫療保險(健康保險法)與長照保險給付。指定窗口各不相同,但實務上透過「視為指定」使手續整合為一體。
| 保險 | 指定依據 | 指定權者 |
|---|---|---|
| 長照保險 | 指定居家服務事業者(訪問看護)(長照保險法第70條第1項) | 都道府縣知事(指定都市、中核市為市長) |
| 醫療保險 | 指定訪問看護事業者(健康保險法第88條第1項、第89條第1項) | 厚生勞動大臣(實務上委任地方厚生(支)局長) |
醫療保險的指定訪問看護事業者由厚生勞動大臣指定,但已取得長照保險指定居家服務事業者(訪問看護)指定者,依健康保險法第89條第2項,視為已取得醫療保險的指定訪問看護事業者指定(視為指定)。除非另行提出拒絕的申出,否則取得長照保險的指定後,無須另行辦理醫療保險的指定申請。由於視為的範圍與是否須申報因事業內容而異,請向地方厚生(支)局與都道府縣兩邊窗口確認。
從申請到取得指定,時程大約多久?
許多地方政府以每月1日為指定生效日,申請文件的提交期限一般設在指定希望日的前一個月或前兩個月。順序前後顛倒容易被退件,故應及早開始事前協議。一般流程如下。
- 確定事業計畫與資金計畫,設立法人(或於章程事業目的中加入訪問看護)。
- 選定作為事務室的物件,確認是否符合設備與衛生管理標準。
- 與指定權者(都道府縣等)進行事前協議。
- 確保擔任管理者的保健師或護理師,以及常勤換算2.5以上的護理職員。
- 製作申請書與附件文件,於期限前提交。
- 書面審查,必要時進行現地確認。
- 取得指定(許多地方政府以每月1日生效)。
期限因指定權者而異,年度更替時可能提前,故務必於該地方政府官方網頁確認。醫療保險視為指定相關申報的時點,也一併向地方厚生(支)局確認。在確定人員招募或物件契約之前,先於事前協議確認是否符合標準,可降低趕不上指定希望日的風險。
勞務、登記與物件,應各自委託給誰?
指定申請橫跨多個專業領域。分工如下。
- 指定申請書、附表、附件文件的製作,以及事前協議的支援 → 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行政書士)
- 事業用物件(事務室)的選定、租賃、重要事項說明 → 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
- 符合人員標準的僱傭契約、工作規則、工時管理、待命(on-call)津貼設計、社會保險適用 → 社會保險勞務士
- 法人設立登記、變更登記 → 司法書士
- 法人的會計、稅務、稅額計算 → 稅理士
- 涉及權利義務與紛爭的個別法律判斷 → 律師
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與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為不同的事業體。本事務所僅以獨立的事業體承辦指定申請的支援,物件、勞務、登記、稅務請與各專業人士分別簽約。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許可的整體樣貌請見行政許可手續,受任流程請見受任流程,費用請見報酬額表。物件方面的要件屬於不動產實務,以事務室、感染預防區劃與用途地域的考量為主。
常見問題
Q. 只要有1名護理師,就能開設居家護理站嗎?
A. 不行。人員標準要求護理職員以常勤換算計為2.5以上(其中1人為常勤)。管理者原則上為保健師或護理師,須專任且常勤。物理治療師等的配置則依事業情形任意。
Q. 醫療保險與長照保險,須申請兩次指定嗎?
A. 一旦取得長照保險法第70條第1項的指定(都道府縣知事),依健康保險法第89條第2項,即視為已取得醫療保險的指定訪問看護事業者指定(視為指定)。除非另行提出拒絕的申出,否則無須另行辦理醫療保險的指定申請。是否須申報,請向地方厚生(支)局確認。
Q. 個人也能取得指定嗎?
A. 指定訪問看護事業者的指定以法人為前提。章程的事業目的中必須包含訪問看護(居家服務);若未包含,須辦理目的變更登記。
Q. 事務室需要多大?
A. 標準規定為「足以營運事業的專用事務室」,並未在全國統一以數值規範面積。須一併配備必要的設備與備品。具體的面積與區劃請於指定權者的手冊與事前協議中確認,物件選定則與不動產分別簽約後進行。
資料來源(第一手資訊)
- e-Gov法令檢索「介護保險法(長照保險法)」(平成9年法律第123號)第41條第1項、第70條第1項(參照日 2026-09-03)
- e-Gov法令檢索「健康保險法」(大正11年法律第70號)第88條第1項、第89條第1項與第2項(參照日 2026-09-03)
- 厚生勞動省「指定居家服務等事業之人員、設備及營運相關標準」(平成11年厚生省令第37號,公布 平成11年3月31日)第60條至第62條(訪問看護)(參照日 2026-09-03)
- 開設預定地的都道府縣、地方厚生(支)局所公布之指定(訪問看護)申請手冊(各地方政府、各厚生局。參照日 2026-09-03)
本文為一般性資訊提供,並不保證個別的指定核准與否、是否符合人員、設備、營運標準、視為指定的範圍或申請時程。指定的最終審查由指定權者(長照保險為都道府縣、指定都市、中核市;醫療保險為厚生勞動大臣=地方厚生(支)局)進行。各事業所的期限、格式與必要文件,請於該地方政府、厚生局的官方網頁確認。事業用物件(事務室)的選定、租賃、重要事項說明由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符合人員標準的僱傭契約、工時管理、待命津貼設計、社會保險適用由社會保險勞務士,法人的設立、變更登記由司法書士,會計、稅務由稅理士,涉及權利義務與紛爭的個別法律判斷由律師,各自以獨立的事業體分別簽約後對應。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個別判斷由具資格者於面談後進行。撰文為浦松 丈二(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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