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旅宿(簡易宿所)的旅館業許可,條件與流程是什麼?
要在獨棟住宅或空置大樓經營純住宿的青年旅館,須取得旅館業法的營業許可,作為簡易宿所營業(旅館業法第3條第1項)。本文整理構造設備標準、用途地域與用途變更、消防法令適合通知書,以及建築、消防、物件應各自委託給誰。
先講重點: 要在獨棟住宅或空置大樓經營純住宿的旅宿(青年旅館等),須取得旅館業法的營業許可。作為簡易宿所營業,向都道府縣知事(設有保健所的市、特別區為市長、區長)取得許可(旅館業法第3條第1項)。客室的延面積、廁所、洗面等構造設備,於旅館業法施行令第1條第2項有標準,並以符合用途地域、用途變更(建築基準法)與消防法令為前提。年營業日數沒有上限,是與住宅宿泊事業法的民宿(申報制、年180日上限)最大的不同。本文整理許可的條件與流程,是否核准由保健所審查決定。本事務所不保證取得許可。
簡易宿所的許可與民宿的申報,有何不同?
同樣是「讓人住宿的生意」,依據的法律不同。簡易宿所是旅館業法的「許可」,所謂民宿則是住宅宿泊事業法的「申報」,要件與日數的處理都是兩回事。
| 簡易宿所營業 | 住宅宿泊事業(民宿) | |
|---|---|---|
| 依據法律 | 旅館業法第3條第1項 | 住宅宿泊事業法(平成30年6月15日施行) |
| 手續 | 許可 | 申報 |
| 營業日數 | 無上限 | 每年180日以內 |
| 構造設備 | 有施行令第1條第2項的標準 | 以住宅設備為基本 |
依住宅宿泊事業法的民宿為申報制,年提供住宿的日數限制在180日以內。相對地,簡易宿所營業為許可制,日數沒有上限,但須符合構造設備標準以及用途地域、消防的要件。若想全年持續經營住宿業,選簡易宿所的許可;若利用住宅在日數範圍內經營,選民宿的申報,這是基本的取捨。民宿申報的要件整理於住宅宿泊事業的申報。
簡易宿所的構造設備標準(客室、廁所、洗面)要求到什麼程度?
簡易宿所營業的構造設備標準訂於旅館業法施行令第1條第2項。代表性項目如下。都道府縣等的條例可能訂有加碼標準。
| 項目 | 標準概要 |
|---|---|
| 客室的延面積 | 33㎡以上。但將住宿者數設為10人以下時,為3.3㎡乘以住宿者數所得面積以上 |
| 層架式寢台(雙層床等) | 上段與下段的間隔大致1m以上 |
| 換氣、採光、照明、防潮、排水 | 須有適當設備 |
| 入浴設備 | 滿足住宿者需求的規模。鄰近有公眾浴場等者除外 |
| 洗面設備 | 滿足住宿者需求的適當規模 |
| 廁所 | 須有適當數量 |
由於簡易宿所是預設合住(多人房)的營業類型,與旅館、飯店營業不同,標準是以客室整體的延面積、而非各客室的面積來訂定。簡易宿所並不一律要求設置玄關帳場(櫃台),但在營運上仍須有住宿者名簿的備置與本人確認的體制。具體的數值與區劃,請於保健所的手冊與事前諮詢中確認。
用途地域或既有建物的用途變更,會成為問題嗎?
旅館業(飯店、旅館)依建築基準法別表第2受用途地域的限制。在第一種、第二種低層住居專用地域、田園住居地域、工業專用地域等,原則上不能興建,是否可行因地域而異。首先向特定行政廳(主管建築的窗口)確認要開設的地點屬於哪種用途地域。
將既有建物改為住宿設施時,須留意用途變更。旅館、飯店屬建築基準法上的特殊建築物,若進行用途變更使供該用途的部分樓地板面積合計超過200㎡時,須辦理確認申請(建築基準法第87條第1項;將須確認的規模由超過100㎡放寬至超過200㎡的修正於令和元年6月25日施行)。用途地域是否可行、是否須用途變更、既有不合格建築物的處理,屬建築士、特定行政廳的領域。在簽訂物件契約之前,先確認用途地域與用途變更的可行性,在實務上很重要。
為何需要消防法令適合通知書?
旅館業的營業許可申請,一般會要求附上證明符合消防法令的「消防法令適合通知書」。此通知書由管轄該設施的消防署進行現地檢查、認定符合消防法令時交付。住宿設施是不特定人就寢的用途,消防用設備等的設置標準(消防法)比住宅嚴格,可能要求自動火災報知設備、誘導燈、滅火器等。
所需的消防用設備,會因建物的規模、構造、收容人數而不同。保健所的許可審查與消防署的適合確認在不同窗口進行,僅其中一方備妥並無法開始營業。在決定物件的內裝與格局之前,先向消防署事前諮詢、估算所需的設備與工程,對防止重工很重要。
建築、消防、物件,應各自委託給誰?
簡易宿所的許可橫跨多個專業領域。分工如下。
- 旅館業許可(簡易宿所)申請書、附件文件的製作,以及與保健所事前諮詢的支援 → 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行政書士)
- 事業用物件的選定、租賃、重要事項說明 → 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
- 建築物的用途、確認申請、用途變更、檢查完成證的確認 → 建築士、特定行政廳
- 消防用設備等的設計、工程,消防法令適合通知書的交付申請 → 消防設備士、消防機關
- 建物與事業的會計、稅務 → 稅理士
- 涉及權利義務與紛爭的個別法律判斷 → 律師
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與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為不同的事業體。本事務所僅以獨立的事業體承辦旅館業許可的申請支援,物件、建築、消防、稅務請與各專業人士、行政窗口分別簽約、諮詢。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許可的整體樣貌請見行政許可手續,受任流程請見受任流程,費用請見報酬額表。是否核准許可本身由保健所判斷。
常見問題
Q. 簡易宿所與民宿,哪個較有利?
A. 無法一概而論。簡易宿所(旅館業法第3條第1項)為許可制、營業日數無上限,但須符合構造設備、用途地域、消防的要件。民宿(住宅宿泊事業法)為申報制、較易起步,但有每年180日以內的日數限制。依想持續經營、或在日數範圍內經營來取捨。
Q. 客室一定要33㎡以上嗎?
A. 將住宿者數設為10人以下時,為3.3㎡乘以住宿者數所得面積以上即可(旅館業法施行令第1條第2項)。例如將住宿者上限設為4人的設施,客室延面積的參考值為3.3㎡×4=13.2㎡以上。條例可能有加碼標準,請向保健所確認。
Q. 住宅區的獨棟住宅也能開簡易宿所嗎?
A. 視用途地域而定。旅館、飯店依建築基準法別表第2受用途限制,在第一種、第二種低層住居專用地域等原則上不能經營。首先向特定行政廳確認該地點的用途地域。簽訂物件契約之前的確認很重要。
Q. 消防法令適合通知書何時取得?
A. 因一般作為旅館業許可申請的附件文件,故應在許可申請之前向消防署申請交付,經現地檢查後領取。可能伴隨所需消防用設備的工程,故在內裝工程之前先向消防署事前諮詢,可防止重工。
資料來源(第一手資訊)
- e-Gov法令檢索「旅館業法」(昭和23年法律第138號)第3條第1項(參照日 2026-09-03)
- e-Gov法令檢索「旅館業法施行令」(昭和32年政令第152號)第1條第2項(簡易宿所營業的構造設備標準)(參照日 2026-09-03)
- e-Gov法令檢索「住宅宿泊事業法」(平成29年法律第65號,施行 平成30年6月15日)第2條第3項(每年提供180日以內)(參照日 2026-09-03)
- e-Gov法令檢索「建築基準法」(昭和25年法律第201號)第87條第1項、別表第2(參照日 2026-09-03)
- 開業預定地的保健所所公布之旅館業(簡易宿所營業)許可申請手冊(各地方政府。參照日 2026-09-03)
本文為一般性資訊提供,並不保證個別的許可核准與否,或是否符合構造設備標準、用途地域、用途變更、消防法令。旅館業許可的最終審查由保健所(都道府縣、設有保健所的市、特別區)進行。用途地域、用途變更、既有不合格的判斷由特定行政廳、建築士,消防用設備等的要否由消防機關、消防設備士負責。各設施的標準、格式與必要文件,請於該地方政府的官方網頁確認。事業用物件的選定、租賃、重要事項說明由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建築確認、用途變更由建築士、特定行政廳,消防設備的設計、工程由消防設備士、消防機關,會計、稅務由稅理士,涉及權利義務與紛爭的個別法律判斷由律師,各自以獨立的事業體分別簽約、諮詢後對應。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個別判斷由具資格者於面談後進行。撰文為浦松 丈二(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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