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庫業登錄──物件須符合哪些要件才能取得?

以有償方式受寄保管他人物品之營業倉庫,須依倉庫業法第3條取得登錄。可否登錄,取決於物件是否符合各倉庫種類之施設設備基準,並須就各倉庫選任倉庫管理主任者。本文整理登錄、施設設備基準、主任者與分工。
結論(先說要點):以有償方式受寄保管他人物品之「營業倉庫」而為營業者,須依倉庫業法(昭和31年法律第121號。以下稱「倉庫業法」)第3條取得國土交通大臣之登錄。可否登錄,取決於依所保管物品而定之倉庫種類(一類・二類・三類・野積・貯藏槽・危險品・冷藏・水面・托管倉庫)各自之施設設備基準,該物件是否符合。此基準以倉庫業法第6條第1項第4號為依據,細目置於倉庫業法施行規則第3條之4。又,須就各倉庫選任倉庫管理主任者(倉庫業法第11條)。本文為一般資訊提供,整理登錄之要否・施設設備基準・倉庫管理主任者・分工,不判斷個別物件是否符合登錄基準。
何種保管須取得倉庫業登錄?
倉庫業,係指將受寄之物品於倉庫保管之營業,欲營之者,須依倉庫業法第3條取得國土交通大臣(實務窗口為各地方運輸局)之登錄。無登錄營業有罰則。判斷之軸為「是否有償受寄他人物品,並負保管之責」。
| 區分 | 登錄要否 | 例 |
|---|---|---|
| 營業倉庫(受寄保管) | 必要 | 向貨主收取費用受寄並保管物品 |
| 自家用倉庫(保管自家物品) | 不要 | 於自家倉庫保管自家之製品・原材料 |
| 空間之出租(出租倉庫・出租貨櫃等) | 多不屬倉庫業 | 僅出借場所,不就受寄物品負保管責任 |
無論將既有倉庫重新登錄為營業倉庫,或新設營業倉庫,手續架構相同。將既有倉庫轉用為營業倉庫時,於契約或動工前,確認建物是否符合下列施設設備基準,以及就用途地域、建築基準法・消防法而言可否作為營業倉庫使用,為要點。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於行政書士業務範圍內,支援登錄之要否確認、要件整理、申請文件(倉庫業法第4條之登錄申請書)製作、申請之代理。個別登錄之可否由地方運輸局審查。
施設設備基準因倉庫種類如何改變?
營業倉庫之施設設備基準,以倉庫業法第6條第1項第4號(不符合此基準則登錄遭拒)為依據,細目定於倉庫業法施行規則第3條之4。何種物品可於何種倉庫保管,整理於同規則第3條之3至第3條之11與別表,且所要求之基準因倉庫種類而異。
| 倉庫種類 | 主要保管物品之例 | 基準之傾向 |
|---|---|---|
| 一類倉庫 | 廣泛之一般貨物 | 使用權原・關係法令適合・對土地之定著・軸組與外壁與地板之強度・防水・防濕・遮熱・耐火或防火・滅火器等・防犯・防鼠設備・照明等,項目最廣 |
| 二類・三類倉庫 | 不易燃或危險性較低之物品 | 一類項目之一部(如耐火・防火或防濕)獲緩和 |
| 野積倉庫 | 礦物・木材・汽車等耐屋外保管之物品 | 周圍之圍牆・柵欄、照明、排水等 |
| 貯藏槽倉庫(筒倉・儲槽) | 散裝穀物・液體等 | 槽之構造・氣密等 |
| 危險品倉庫 | 消防法上之危險物・高壓氣體等 | 於符合消防法・建築基準法等另行規制之上之基準 |
| 冷藏倉庫 | 以10度以下保管之生鮮品・冷凍品等 | 保持一定溫度之構造・設備 |
如此,即使同一建物,亦因「保管何物」而使所需種類與基準改變。基準之符合關乎建物構造與防火・防水等性能,故設計・建築確認申請屬建築士・指定確認檢查機關,滅火設備與危險物之取扱屬消防署・消防設備士之領域。與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別事業體之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以獨立的事業體、個別契約,擔任可作為營業倉庫使用之候補物件之用途地域確認・選定・租賃。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
倉庫管理主任者可選任何人?
倉庫業者依倉庫業法第11條,須就各倉庫選任倉庫管理主任者,使倉庫管理業務適正進行。可選任何人,由倉庫業法施行規則第9條之要件決定。
| 可選任之人(任一) | 內容 |
|---|---|
| 實務經驗(指導監督的) | 就倉庫管理業務有2年以上指導監督的實務經驗者 |
| 實務經驗 | 就倉庫管理業務有3年以上實務經驗者 |
| 講習修畢 | 修畢國土交通大臣所定之倉庫管理相關講習者 |
此處之實務經驗係指營業倉庫之經驗,自家用倉庫之經驗不予計入。倉庫管理主任者原則就各倉庫設置,惟就同一敷地內且視為機能上一體之倉庫,或同一營業所其他事業所直接管理・監督之複數倉庫,得選任同一人。若公司內無符合要件之人,有以修畢講習而符合要件之方法。講習之日程・修畢之處理,請確認實施機關之最新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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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件選擇與登錄申請應如何分工?
營業倉庫之設立,涉及物件・建築・登錄・登記・稅務・勞務等不同專業領域。分工如下。
- 登錄之要否確認・要件整理・登錄文件製作・申請代理 → 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行政書士)
- 可能符合施設設備基準之候補物件之用途地域確認・選定・租賃 → 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宅地建物交易業者)
- 建物之構造設計・建築確認申請・用途變更之確認 → 建築士・指定確認檢查機關
- 滅火設備・危險物取扱等消防相關之確認 → 消防署・消防設備士
- 公司設立・役員變更等之登記 → 司法書士
- 設備投資與折舊、消費稅等之稅務 → 稅理士
- 員工之勞動保險・就業規則等勞務 → 社會保險勞務士
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與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為別事業體。各領域均以與各資格者作為獨立的事業體個別簽約為前提,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受任流程見受任流程;費用見報酬額表;取扱業務之全貌見許認可・各種申請服務。
常見問題
Q. 僅保管自家商品之倉庫,也須登錄嗎?
A. 原則不要。須倉庫業登錄者,為受寄並保管他人物品之營業倉庫(第3條)。於自家倉庫保管自家製品・原材料之自家用倉庫,不屬倉庫業。惟若轉為向他公司收費受寄物品,則可能該當營業倉庫,依事業之實態判斷。
Q. 出租倉庫或出租空間之事業也須登錄嗎?
A. 僅出借場所、不就受寄物品負保管責任之租賃,多不屬倉庫業。反之,若有受寄物品並負保管責任之實態,則可能該當營業倉庫。因係依契約與保管之實態而非名稱判斷,界線微妙時請事前向地方運輸局確認。
Q. 可將既有建物登錄為營業倉庫嗎?
A. 若該建物符合依所保管物品而定之倉庫種類之施設設備基準(第6條第1項第4號、施行規則第3條之4),即可登錄。於契約或改修前,確認其防火・防水・防濕・耐火等性能,及與用途地域・建築基準法・消防法之關係,為要點。是否符合由審查判斷。
Q. 倉庫管理主任者可為外部人士嗎?
A. 符合倉庫業法施行規則第9條要件(2年以上指導監督的實務經驗、3年以上實務經驗,或修畢國土交通大臣所定講習之任一)者即可選任。若公司內無符合要件之人,有以修畢講習而符合要件之方法。以營業倉庫之實務經驗為對象,自家用倉庫之經驗不予計入。
本文出處(一次資訊)
- e-Gov法令檢索「倉庫業法」(昭和31年法律第121號)第3條(登錄)・第4條(登錄之申請)・第6條第1項第4號(施設設備基準之符合)・第11條(倉庫管理主任者)(參照日 2026-09-22)
- e-Gov法令檢索「倉庫業法施行規則」(昭和31年運輸省令第59號)第3條之3至第3條之11・別表(物品種類與可保管之倉庫)・第3條之4(施設設備基準之細目)・第9條(倉庫管理主任者之要件)(參照日 2026-09-22)
- 國土交通省「倉庫業法」(登錄制度・倉庫種類・倉庫管理主任者之概要)(參照日 2026-09-22)
- 國土交通省「營業倉庫之施設設備基準(倉庫業法第6條第1項第4號)」(各倉庫種類之基準項目一覽)(參照日 2026-09-22)
- 國土交通省「倉庫管理主任者手冊」(倉庫業法施行規則第9條之要件・選任之考量)(參照日 2026-09-22)
本文為一般資訊提供,不保證個別物件是否符合施設設備基準、登錄之可否、倉庫種類之該當、審查期間。登錄之可否與審查由地方運輸局為之。候補物件之用途地域確認・選定・租賃屬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宅地建物交易業者);建物之構造設計・建築確認申請・用途變更確認屬建築士・指定確認檢查機關;滅火設備與危險物取扱屬消防署・消防設備士;公司設立・役員變更等之登記屬司法書士;設備投資・消費稅等之稅務屬稅理士;員工勞務屬社會保險勞務士,均為獨立的事業體,以個別契約處理。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個別判斷由資格者面談後進行。執筆者為浦松丈二(行政書士・宅地建物交易士)。
先從整理您的狀況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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