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库业登录──物件须符合哪些要件才能取得?

以有偿方式受寄保管他人物品之营业仓库,须依仓库业法第3条取得登录。可否登录,取决于物件是否符合各仓库种类之设施设备基准,并须就各仓库选任仓库管理主任者。本文整理登录、设施设备基准、主任者与分工。
结论(先说要点):以有偿方式受寄保管他人物品之「营业仓库」而为营业者,须依仓库业法(昭和31年法律第121号。以下称「仓库业法」)第3条取得国土交通大臣之登录。可否登录,取决于依所保管物品而定之仓库种类(一类・二类・三类・野积・贮藏槽・危险品・冷藏・水面・托管仓库)各自之设施设备基准,该物件是否符合。此基准以仓库业法第6条第1项第4号为依据,细目置于仓库业法施行规则第3条之4。又,须就各仓库选任仓库管理主任者(仓库业法第11条)。本文为一般资讯提供,整理登录之要否・设施设备基准・仓库管理主任者・分工,不判断个别物件是否符合登录基准。
何种保管须取得仓库业登录?
仓库业,系指将受寄之物品于仓库保管之营业,欲营之者,须依仓库业法第3条取得国土交通大臣(实务窗口为各地方运输局)之登录。无登录营业有罚则。判断之轴为「是否有偿受寄他人物品,并负保管之责」。
| 区分 | 登录要否 | 例 |
|---|---|---|
| 营业仓库(受寄保管) | 必要 | 向货主收取费用受寄并保管物品 |
| 自家用仓库(保管自家物品) | 不要 | 于自家仓库保管自家之制品・原材料 |
| 空间之出租(出租仓库・出租货柜等) | 多不属仓库业 | 仅出借场所,不就受寄物品负保管责任 |
无论将既有仓库重新登录为营业仓库,或新设营业仓库,手续架构相同。将既有仓库转用为营业仓库时,于契约或动工前,确认建物是否符合下列设施设备基准,以及就用途地域、建筑基准法・消防法而言可否作为营业仓库使用,为要点。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于行政书士业务范围内,支援登录之要否确认、要件整理、申请文件(仓库业法第4条之登录申请书)制作、申请之代理。个别登录之可否由地方运输局审查。
设施设备基准因仓库种类如何改变?
营业仓库之设施设备基准,以仓库业法第6条第1项第4号(不符合此基准则登录遭拒)为依据,细目定于仓库业法施行规则第3条之4。何种物品可于何种仓库保管,整理于同规则第3条之3至第3条之11与别表,且所要求之基准因仓库种类而异。
| 仓库种类 | 主要保管物品之例 | 基准之倾向 |
|---|---|---|
| 一类仓库 | 广泛之一般货物 | 使用权原・关系法令适合・对土地之定著・轴组与外壁与地板之强度・防水・防湿・遮热・耐火或防火・灭火器等・防犯・防鼠设备・照明等,项目最广 |
| 二类・三类仓库 | 不易燃或危险性较低之物品 | 一类项目之一部(如耐火・防火或防湿)获缓和 |
| 野积仓库 | 矿物・木材・汽车等耐屋外保管之物品 | 周围之围墙・栅栏、照明、排水等 |
| 贮藏槽仓库(筒仓・储槽) | 散装谷物・液体等 | 槽之构造・气密等 |
| 危险品仓库 | 消防法上之危险物・高压气体等 | 于符合消防法・建筑基准法等另行规制之上之基准 |
| 冷藏仓库 | 以10度以下保管之生鲜品・冷冻品等 | 保持一定温度之构造・设备 |
如此,即使同一建物,亦因「保管何物」而使所需种类与基准改变。基准之符合关乎建物构造与防火・防水等性能,故设计・建筑确认申请属建筑士・指定确认检查机关,灭火设备与危险物之取扱属消防署・消防设备士之领域。与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别事业体之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以独立的事业体、个别契约,担任可作为营业仓库使用之候补物件之用途地域确认・选定・租赁。本事务所不收取介绍费。
仓库管理主任者可选任何人?
仓库业者依仓库业法第11条,须就各仓库选任仓库管理主任者,使仓库管理业务适正进行。可选任何人,由仓库业法施行规则第9条之要件决定。
| 可选任之人(任一) | 内容 |
|---|---|
| 实务经验(指导监督的) | 就仓库管理业务有2年以上指导监督的实务经验者 |
| 实务经验 | 就仓库管理业务有3年以上实务经验者 |
| 讲习修毕 | 修毕国土交通大臣所定之仓库管理相关讲习者 |
此处之实务经验系指营业仓库之经验,自家用仓库之经验不予计入。仓库管理主任者原则就各仓库设置,惟就同一敷地内且视为机能上一体之仓库,或同一营业所其他事业所直接管理・监督之复数仓库,得选任同一人。若公司内无符合要件之人,有以修毕讲习而符合要件之方法。讲习之日程・修毕之处理,请确认实施机关之最新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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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件选择与登录申请应如何分工?
营业仓库之设立,涉及物件・建筑・登录・登记・税务・劳务等不同专业领域。分工如下。
- 登录之要否确认・要件整理・登录文件制作・申请代理 → 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行政书士)
- 可能符合设施设备基准之候补物件之用途地域确认・选定・租赁 → 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宅地建物交易业者)
- 建物之构造设计・建筑确认申请・用途变更之确认 → 建筑士・指定确认检查机关
- 灭火设备・危险物取扱等消防相关之确认 → 消防署・消防设备士
- 公司设立・役员变更等之登记 → 司法书士
- 设备投资与折旧、消费税等之税务 → 税理士
- 员工之劳动保险・就业规则等劳务 → 社会保险劳务士
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与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为别事业体。各领域均以与各资格者作为独立的事业体个别签约为前提,本事务所不收取介绍费。受任流程见受任流程;费用见报酬额表;取扱业务之全貌见许认可・各种申请服务。
常见问题
Q. 仅保管自家商品之仓库,也须登录吗?
A. 原则不要。须仓库业登录者,为受寄并保管他人物品之营业仓库(第3条)。于自家仓库保管自家制品・原材料之自家用仓库,不属仓库业。惟若转为向他公司收费受寄物品,则可能该当营业仓库,依事业之实态判断。
Q. 出租仓库或出租空间之事业也须登录吗?
A. 仅出借场所、不就受寄物品负保管责任之租赁,多不属仓库业。反之,若有受寄物品并负保管责任之实态,则可能该当营业仓库。因系依契约与保管之实态而非名称判断,界线微妙时请事前向地方运输局确认。
Q. 可将既有建物登录为营业仓库吗?
A. 若该建物符合依所保管物品而定之仓库种类之设施设备基准(第6条第1项第4号、施行规则第3条之4),即可登录。于契约或改修前,确认其防火・防水・防湿・耐火等性能,及与用途地域・建筑基准法・消防法之关系,为要点。是否符合由审查判断。
Q. 仓库管理主任者可为外部人士吗?
A. 符合仓库业法施行规则第9条要件(2年以上指导监督的实务经验、3年以上实务经验,或修毕国土交通大臣所定讲习之任一)者即可选任。若公司内无符合要件之人,有以修毕讲习而符合要件之方法。以营业仓库之实务经验为对象,自家用仓库之经验不予计入。
本文出处(一次资讯)
- e-Gov法令检索「仓库业法」(昭和31年法律第121号)第3条(登录)・第4条(登录之申请)・第6条第1项第4号(设施设备基准之符合)・第11条(仓库管理主任者)(参照日 2026-09-22)
- e-Gov法令检索「仓库业法施行规则」(昭和31年运输省令第59号)第3条之3至第3条之11・别表(物品种类与可保管之仓库)・第3条之4(设施设备基准之细目)・第9条(仓库管理主任者之要件)(参照日 2026-09-22)
- 国土交通省「仓库业法」(登录制度・仓库种类・仓库管理主任者之概要)(参照日 2026-09-22)
- 国土交通省「营业仓库之设施设备基准(仓库业法第6条第1项第4号)」(各仓库种类之基准项目一览)(参照日 2026-09-22)
- 国土交通省「仓库管理主任者手册」(仓库业法施行规则第9条之要件・选任之考量)(参照日 2026-09-22)
本文为一般资讯提供,不保证个别物件是否符合设施设备基准、登录之可否、仓库种类之该当、审查期间。登录之可否与审查由地方运输局为之。候补物件之用途地域确认・选定・租赁属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宅地建物交易业者);建物之构造设计・建筑确认申请・用途变更确认属建筑士・指定确认检查机关;灭火设备与危险物取扱属消防署・消防设备士;公司设立・役员变更等之登记属司法书士;设备投资・消费税等之税务属税理士;员工劳务属社会保险劳务士,均为独立的事业体,以个别契约处理。本事务所不收取介绍费。个别判断由资格者面谈后进行。执笔者为浦松丈二(行政书士・宅地建物交易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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