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故家人名義之汽車,如何進行繼承與移轉登錄?

被繼承人名義之汽車亦為遺產,屬遺產分割之對象。普通汽車依道路運送車輛法第13條,於15日內辦理移轉登錄;輕型車不屬該登錄制度。查定額100萬日圓以下之普通車,得以遺產分割協議成立申立書代替協議書。本文整理流程、必要文件與分工。
結論(先說要點):已故家人名義之汽車亦為遺產,屬遺產分割之對象。被繼承人之財產於繼承開始時由繼承人承繼(民法第896條);繼承人有數人時,遺產先成為共有(民法第898條),由何人承繼,以遺產分割之協議(民法第907條)定之。普通汽車(登錄汽車)依道路運送車輛法第13條,於所有權移轉之事由發生日起15日內,至運輸支局辦理移轉登錄(名義變更)。輕型車不屬此登錄制度,於輕型車檢查協會辦理。查定額100萬日圓以下之普通汽車,有得以遺產分割協議成立申立書代替遺產分割協議書之簡易處理。本文為一般資訊提供,整理流程與必要文件・分工,不判斷個別繼承關係或文件之要否。
汽車也是遺產分割之對象嗎?
汽車為動產之遺產,與存款、不動產同屬遺產分割之對象。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於繼承開始時由繼承人承繼(民法第896條),繼承人有數人時,遺產先成為共同繼承人之共有(民法第898條)。由何人承繼該汽車,由共同繼承人以遺產分割之協議(民法第907條)定之,有遺言者從遺言。
承繼之人確定後,須辦理變更車檢證(汽車檢查證)上所有者之手續。手續之入口,因該車為普通汽車(登錄汽車)或輕型車而異。車檢證之「所有者」仍為貸款公司或經銷商(所有權保留)時,須先辦理所有者一方之手續,故應先確認車檢證之記載。
普通車與輕型車手續有何不同?
普通汽車屬道路運送車輛法登錄制度之對象,繼承時辦理「移轉登錄」。輕型車不屬登錄制度,於輕型車檢查協會辦理名義變更(汽車檢查證記入申請=所有者變更之記錄)。大致差異如下。
| 項目 | 普通汽車(登錄汽車) | 輕型車 |
|---|---|---|
| 手續名稱 | 移轉登錄(道路運送車輛法第13條) | 名義變更(汽車檢查證記入申請) |
| 窗口 | 管轄之運輸支局 | 輕型車檢查協會 |
| 申請期限 | 所有權移轉之事由發生日起15日內 | 所有人變更之日起15日內(道路運送車輛法第67條第1項) |
| 遺產分割協議書 | 原則必要(繼承人1名或申立書之情形除外) | 多不要求 |
| 車庫(保管場所) | 汽車保管場所證明書(車庫證明) | 依地區為保管場所之申報 |
普通汽車移轉登錄之主要文件為:申請書(第1號樣式)、手續費繳納書(登錄印紙。移轉登錄為500日圓)、汽車檢查證、可查明被繼承人死亡與繼承人之戶籍謄本一式或法定繼承情報一覽圖之寫本、遺產分割協議書(繼承人1名者不要)、新所有者之印鑑證明書(核發後3個月以內)與實印、汽車保管場所證明書(證明日起40日以內)等。管轄變更時,可能須更換車牌或將車輛駛入。又,繼承之移轉登錄不屬線上一次辦理之汽車保有關係手續(OSS)之對象,須於運輸支局窗口辦理。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於行政書士業務範圍內,支援上開文件製作與移轉登錄之代理。個別文件之要否由運輸支局之取扱決定。
查定額100萬日圓以下,文件會簡化嗎?
繼承之普通汽車價格為100萬日圓以下時,有得以「遺產分割協議成立申立書」代替遺產分割協議書之簡易處理。僅於檢附可查明繼承汽車價格為100萬日圓以下之查定證,或可查明查定價格之資料寫本等時,方得使用。
| 區分 | 使用文件 | 其他繼承人之參與 |
|---|---|---|
| 通常(協議書方式) | 遺產分割協議書 | 繼承人全員之簽名・實印・印鑑證明書 |
| 查定額100萬日圓以下(申立書方式) | 遺產分割協議成立申立書+可查明查定價格之資料 | 由申請之繼承人單獨作成,他繼承人之實印・印鑑證明書不要 |
申立書方式中,承繼該汽車之繼承人得單獨作成申立書,申請人本人須蓋實印,惟不要求其他繼承人之同意書或印鑑證明書。查定額以中古車查定業者或經銷商等核發之可查明查定價格之資料表示。逾100萬日圓,或繼承人間就承繼人有爭議時,不得使用此簡易方式,須用通常之遺產分割協議書。適用何種方式,由車輛評價額與繼承關係決定。
與相續登記、繼承稅如何分工?
汽車(動產)之名義變更,與不動產・稅・紛爭,各由不同專業擔任。分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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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車移轉登錄・名義變更之文件製作・代理,及遺產分割協議成立申立書、汽車保管場所證明書(車庫證明)之製作 → 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行政書士)
- 不動產之相續登記(所有權移轉登記) → 司法書士
- 繼承稅之申報・繳納,讓與或評價之稅務 → 稅理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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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與處理不動產繼承之四葉不動產繼承窗口為別事業體。各領域均以與各資格者作為獨立的事業體個別簽約為前提,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繼承之全體流程見繼承手續受任流程;費用見報酬額表;繼承取扱業務見繼承手續服務。相續登記之思路見相續登記之流程,遺產分割協議書之作法見遺產分割協議書之製作,繼承開始後應辦事項之全貌見繼承手續檢核清單。
常見問題
Q. 汽車名義變更有期限嗎?
A. 普通汽車之移轉登錄,依道路運送車輛法第13條,須於所有權移轉之事由發生日起15日內申請。繼承時至遺產分割整合為止或需時日,惟名義擱置不變,可能於出售・報廢、汽車保險、召回通知等生障礙,故建議遺產分割確定後儘早辦理。輕型車亦依道路運送車輛法第67條第1項,須於所有人變更之日起15日內向輕型車檢查協會辦理。
Q. 繼承人僅1人也須遺產分割協議書嗎?
A. 繼承人僅1人時,遺產分割協議書不要,以戶籍可確認其為繼承人即可申請移轉登錄。繼承人有數人時,原則須遺產分割協議書(附繼承人全員之實印・印鑑證明書),惟查定額100萬日圓以下之普通汽車,得以遺產分割協議成立申立書代替。
Q. 輕型車之繼承手續與普通車有何不同?
A. 輕型車不屬道路運送車輛法登錄制度之對象,名義變更於輕型車檢查協會辦理。繼承時多不要求遺產分割協議書,得以新所有者之住民票等較簡易之文件辦理。惟處理可能變動,必要文件請以輕型車檢查協會之最新案內確認。
Q. 汽車名義變更可否連同繼承稅與不動產登記一併委託?
A. 汽車名義變更可由行政書士處理,惟繼承稅之申報屬稅理士、不動產之相續登記屬司法書士、繼承人間之爭議屬律師,資格各異。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以與各資格者作為獨立的事業體個別簽約為前提提供指引,並不收取介紹費。
本文出處(一次資訊)
- e-Gov法令檢索「道路運送車輛法」(昭和26年法律第185號)第13條(移轉登錄)・第67條第1項(汽車檢查證記錄事項之變更)(參照日 2026-09-22)
- e-Gov法令檢索「民法」(明治29年法律第89號)第896條(相續之一般效力)・第898條(共同相續之效力)・第907條(遺產分割之協議)(參照日 2026-09-22)
- 國土交通省・地方運輸局「汽車之繼承(移轉登錄)手續・必要文件」及「遺產分割協議成立申立書」(檢附可查明繼承汽車價格為100萬日圓以下之資料時得使用・參照日 2026-09-22)
- 輕型車檢查協會「名義變更(含繼承之所有者變更)手續」(參照日 2026-09-22)
本文為一般資訊提供,不保證個別繼承關係中必要文件之要否、查定額之評價、手續之受理。移轉登錄之可否與審查由運輸支局為之,輕型車手續由輕型車檢查協會為之。不動產之相續登記屬司法書士;繼承稅之申報屬稅理士;繼承人間有爭議時之交涉・調停・訴訟屬律師,均為獨立的事業體,以個別契約處理。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個別判斷由資格者面談後進行。執筆者為浦松丈二(行政書士・宅地建物交易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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