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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手續(行政書士實務)

遺產含同族公司之非上市股份時,遺產分割協議如何進行?

三人圍坐矮桌面對一份文件的背影水彩插畫
浦松 丈二

浦松 丈二

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四葉不動産株式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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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持有之同族公司非上市股份亦為遺產,屬遺產分割對象。分割完成前股份為全體繼承人準共有,對公司之權利須先指定權利行使者。本文說明準共有、評價、將股份集中於後繼者之方法、協議書之記載,以及評價・登記・紛爭各應委託何人。

結論(先講重點):被繼承人持有之同族公司非上市股份亦為遺產,屬遺產分割之對象。繼承人有數人時,於遺產分割完成前,股份為全體繼承人準共有(民法第898條・第264條),對公司之權利須先指定一名權利行使者並通知公司,否則不得行使(會社法第106條)。於分割場面,非上市股份因無交易價格,評價易於繼承人間分歧,欲將股份集中於後繼者則需代償分割等安排。行政書士支援確認繼承人・繼承關係與作成遺產分割協議書。股份評價與相續稅申告屬稅理士,遺產含不動產時之相續登記屬司法書士,未能協議而進入調停・審判時屬律師,各以獨立的事業體個別簽約為前提整理。本文為一般資訊提供,不判斷個別評價額或分法。

遺產分割完成前,公司股份由誰、如何處理?

繼承人有數人時,遺產為其共有(民法第898條第1項)。2023年(令和5年)4月1日施行之修正,明文規定就遺產適用共有規定時,各繼承人之共有持分依第900條至第902條算定之相續分(法定相續分・指定相續分)定之(民法第898條第2項)。股份亦同,分割完成前為全體繼承人準共有(民法第264條),各共同繼承人依相續分承繼權利義務(民法第899條)。

就準共有股份行使對公司之權利(如表決權),共有人須指定一名行使權利之人並將其姓名等通知公司。無通知則不得行使,惟公司同意者不在此限(會社法第106條)。此權利行使者由誰擔任,得以準共有持分之過半數決定(最高法院平成9年1月28日判決)。又,共有股份表決權之行使本身,作為股份管理行為,依民法第252條本文,由各共有人依持分價格之過半數決定(最高法院平成27年2月19日判決)。即使依會社法第106條但書公司同意,若非依民法共有規定行使,依判例仍非適法之權利行使。

場面由誰決定依據
分割前之共有持分依法定相續分・指定相續分民法第898條第2項・第900條至第902條
權利行使者之指定準共有持分之過半數會社法第106條/最高法院平成9年1月28日
表決權行使內容持分價格之過半數(管理行為)民法第252條本文/最高法院平成27年2月19日

換言之,後繼者縱欲一人經營公司,分割完成前若無過半數合意,亦可能無法成為權利行使者;為避免經營空白,及早確定遺產分割至為重要。

非上市股份之評價為何於繼承人間分歧?

與上市股份不同,非上市股份無市場交易價格。相續稅計算上,依財產評價基本通達(無交易價格股份之評價),按公司規模與股東立場使用不同評價方式。國稅廳稅務問答 No.4638「無交易價格股份之評價」揭示下列方式。

評價方式主要使用場面
類似業種比準方式大公司等,就配當・利益・純資產與同業上市公司比較評價
純資產價額方式小公司等,將公司資產・負債換為相續稅評價額評價
配當還元方式同族股東以外之少數股東等,依配當評價之特例方式

同一公司之股份,因股東為能左右經營之同族股東或非如此之少數股東,使用方式不同,評價額差異甚大。再者,相續稅申告所用之評價(通達評價額)與繼承人間協商分法時前提之「時價」概念,因目的不同而未必一致。此即繼承人對「股份值多少」認知分歧之主因。股份評價與相續稅申告屬稅理士業務,與本事務所為獨立的事業體,各自個別簽約。本事務所不計算評價額或判斷稅額。

將股份集中於後繼者之分割,有哪些方法?

既欲將股份集中於後繼者,又欲對其他繼承人公平分配——為取平衡,遺產分割有數種方法(民法第906條定,斟酌遺產種類・性質、各繼承人之情事等而分割)。

分割方法內容與股份集中之相性
現物分割將財產原樣分配予各繼承人可將股份分予後繼者、不動產・存款分予他人時有效
代償分割部分繼承人取得財產並向他人支付金錢等常用於後繼者取得全部股份、向他人支付代償金
換價分割出售財產以金錢分配與將股份留予後繼者之目的相性不佳
維持共有不分割,續為準共有須指定權利行使者,經營判斷易停滯

欲將股份集中於後繼者,常用由後繼者以代償分割取得股份、並向其他繼承人支付代償金之安排。尚須考量代償金原資(自有資金・生命保險金等)之確保與特留分之顧及。何種方法適合,依財產構成・繼承人關係・稅負而異,稅務面向稅理士、具紛爭性之調整向律師,各自個別簽約進行。

遺產分割協議書中,股份須寫到何種程度?

遺產分割協議書為全體繼承人就分法合意內容之文書。就非上市股份,為便於日後名義變更與稅務申告特定,須具體記載公司與股份。一般記載要點如下。

  • 發行公司之商號與本店所在地(以與同名公司區別)
  • 股份種類(普通股・種類股之別)與股份數
  • 取得之繼承人姓名
  • 代償分割時,代償金之金額・支付期日・支付方法

全體繼承人簽名、蓋實印並附印鑑證明書,與其他遺產相同。遺產分割協議書之作成得於行政書士業務範圍內支援。一般作法另請參見遺產分割協議書可否自行作成?必要文件・書寫要點。遺產含不動產時之相續登記屬司法書士業務,請參見相續登記之流程,並另向司法書士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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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成立後,股東名簿之變更與稅務申告由誰進行?

遺產分割成立,僅此並不變更公司股東名簿。於非上市公司,取得股份之繼承人向發行公司請求變更股東名簿之名義(會社法第133條)。因相續等一般承繼取得者,有得由取得者單獨請求變更之取扱(會社法第133條第2項、會社法施行規則第22條)。未變更名義,則不得對公司及其他第三人主張自己為股東(會社法第130條第1項)。股東名簿由公司備置,變更手續與必要文件請向發行公司確認。

需相續稅申告時,含股份評價由稅理士辦理。相續稅申告與納稅之全貌,可參見國稅廳稅務問答 No.4205「相續稅之申告與納稅」。本事務所不進行稅務諮詢・稅額計算。相續不動產之出售或活用諮詢,請洽別事業體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之相續不動產諮詢窗口。相續手續之全貌見相續手續總合案內;受任流程見受任流程;費用見報酬額表。

繼承關係確認・協議書・評價・登記・紛爭,各應委託何人?

涉及非上市股份之相續,交會多個專業領域。分工如下。

  • 繼承人・繼承關係之確認、遺產分割協議書作成支援 → 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行政書士)
  • 非上市股份之評價・相續稅申告・納稅 → 稅理士
  • 遺產含不動產時之相續登記 → 司法書士
  • 股東名簿名義變更・權利行使者指定通知之受理 → 發行公司
  • 未能協議而進入調停・審判、涉及權利義務・紛爭之個別法律判斷 → 律師
  • 相續不動產之出售・活用 → 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

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與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為別事業體。本事務所以獨立的事業體承擔繼承關係之確認與協議書作成支援,評價・稅務・登記・紛爭解決與各資格者個別簽約。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

常見問題

Q. 遺產分割完成前,後繼者可一人於股東會行使表決權嗎?
A. 準共有股份須指定一名權利行使者並通知公司,否則不得行使權利(會社法第106條)。權利行使者之指定以準共有持分之過半數決定(最高法院平成9年1月28日),表決權行使內容以持分價格之過半數決定(最高法院平成27年2月19日)。個別當否或帶紛爭性,請向律師以獨立的事業體個別諮詢。

Q. 須以相續稅申告所用之股價,決定繼承人間之分法嗎?
A. 相續稅評價(財產評價基本通達之評價額)與繼承人間合意所前提之時價,目的不同而未必一致。評價與申告屬稅理士業務,與本事務所各自個別簽約。本事務所不計算評價額。

Q. 遺產分割協議書就股份應寫什麼?
A. 具體記載發行公司之商號・本店所在地、股份種類與股份數、取得之繼承人。代償分割時並記載代償金之金額・支付期日・支付方法。作成支援得於行政書士業務範圍內進行。

Q. 協議成立後,公司股東名簿會自動變更嗎?
A. 不會自動變更。取得股份之繼承人向發行公司請求名義變更(會社法第133條。相續等一般承繼有得由取得者單獨請求之取扱)。手續與必要文件請向發行公司確認。

本文出處(一次資訊)

  • e-Gov法令檢索「民法」(明治29年法律第89號)第264條・第898條(第2項由令和3年法律第24號追加,2023年4月1日施行)・第899條・第900條至第902條・第906條・第907條・第252條(參照日 2026-09-23)
  • e-Gov法令檢索「會社法」(平成17年法律第86號)第106條・第130條第1項・第133條(參照日 2026-09-23)
  • e-Gov法令檢索「會社法施行規則」(平成18年法務省令第12號)第22條(一般承繼之股東名簿變更請求)(參照日 2026-09-23)
  • 最高法院第三小法庭 平成9年1月28日判決(共有股份權利行使者之指定以持分過半數決定)/最高法院第一小法庭 平成27年2月19日判決(共有股份之表決權行使與民法第252條)(參照日 2026-09-23)
  • 國稅廳稅務問答 No.4638「無交易價格股份之評價」/No.4205「相續稅之申告與納稅」(依財產評價基本通達之評價。參照日 2026-09-23)

本文為一般資訊提供,不判斷或保證個別股份評價額、分割方法、權利行使之當否、相續稅之要否・稅額。非上市股份之評價・相續稅申告與納稅屬稅理士;遺產含不動產時之相續登記屬司法書士;未能協議而進入調停・審判或涉及權利義務・紛爭之個別法律判斷屬律師;相續不動產之出售・活用屬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均為獨立的事業體,以個別契約處理。股東名簿名義變更之手續・必要文件請向發行公司確認。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個別判斷由資格者面談後進行。執筆者為浦松丈二(行政書士・宅地建物交易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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