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含同族公司之非上市股份時,遺產分割協議如何進行?

被繼承人持有之同族公司非上市股份亦為遺產,屬遺產分割對象。分割完成前股份為全體繼承人準共有,對公司之權利須先指定權利行使者。本文說明準共有、評價、將股份集中於後繼者之方法、協議書之記載,以及評價・登記・紛爭各應委託何人。
結論(先講重點):被繼承人持有之同族公司非上市股份亦為遺產,屬遺產分割之對象。繼承人有數人時,於遺產分割完成前,股份為全體繼承人準共有(民法第898條・第264條),對公司之權利須先指定一名權利行使者並通知公司,否則不得行使(會社法第106條)。於分割場面,非上市股份因無交易價格,評價易於繼承人間分歧,欲將股份集中於後繼者則需代償分割等安排。行政書士支援確認繼承人・繼承關係與作成遺產分割協議書。股份評價與相續稅申告屬稅理士,遺產含不動產時之相續登記屬司法書士,未能協議而進入調停・審判時屬律師,各以獨立的事業體個別簽約為前提整理。本文為一般資訊提供,不判斷個別評價額或分法。
遺產分割完成前,公司股份由誰、如何處理?
繼承人有數人時,遺產為其共有(民法第898條第1項)。2023年(令和5年)4月1日施行之修正,明文規定就遺產適用共有規定時,各繼承人之共有持分依第900條至第902條算定之相續分(法定相續分・指定相續分)定之(民法第898條第2項)。股份亦同,分割完成前為全體繼承人準共有(民法第264條),各共同繼承人依相續分承繼權利義務(民法第899條)。
就準共有股份行使對公司之權利(如表決權),共有人須指定一名行使權利之人並將其姓名等通知公司。無通知則不得行使,惟公司同意者不在此限(會社法第106條)。此權利行使者由誰擔任,得以準共有持分之過半數決定(最高法院平成9年1月28日判決)。又,共有股份表決權之行使本身,作為股份管理行為,依民法第252條本文,由各共有人依持分價格之過半數決定(最高法院平成27年2月19日判決)。即使依會社法第106條但書公司同意,若非依民法共有規定行使,依判例仍非適法之權利行使。
| 場面 | 由誰決定 | 依據 |
|---|---|---|
| 分割前之共有持分 | 依法定相續分・指定相續分 | 民法第898條第2項・第900條至第902條 |
| 權利行使者之指定 | 準共有持分之過半數 | 會社法第106條/最高法院平成9年1月28日 |
| 表決權行使內容 | 持分價格之過半數(管理行為) | 民法第252條本文/最高法院平成27年2月19日 |
換言之,後繼者縱欲一人經營公司,分割完成前若無過半數合意,亦可能無法成為權利行使者;為避免經營空白,及早確定遺產分割至為重要。
非上市股份之評價為何於繼承人間分歧?
與上市股份不同,非上市股份無市場交易價格。相續稅計算上,依財產評價基本通達(無交易價格股份之評價),按公司規模與股東立場使用不同評價方式。國稅廳稅務問答 No.4638「無交易價格股份之評價」揭示下列方式。
| 評價方式 | 主要使用場面 |
|---|---|
| 類似業種比準方式 | 大公司等,就配當・利益・純資產與同業上市公司比較評價 |
| 純資產價額方式 | 小公司等,將公司資產・負債換為相續稅評價額評價 |
| 配當還元方式 | 同族股東以外之少數股東等,依配當評價之特例方式 |
同一公司之股份,因股東為能左右經營之同族股東或非如此之少數股東,使用方式不同,評價額差異甚大。再者,相續稅申告所用之評價(通達評價額)與繼承人間協商分法時前提之「時價」概念,因目的不同而未必一致。此即繼承人對「股份值多少」認知分歧之主因。股份評價與相續稅申告屬稅理士業務,與本事務所為獨立的事業體,各自個別簽約。本事務所不計算評價額或判斷稅額。
將股份集中於後繼者之分割,有哪些方法?
既欲將股份集中於後繼者,又欲對其他繼承人公平分配——為取平衡,遺產分割有數種方法(民法第906條定,斟酌遺產種類・性質、各繼承人之情事等而分割)。
| 分割方法 | 內容 | 與股份集中之相性 |
|---|---|---|
| 現物分割 | 將財產原樣分配予各繼承人 | 可將股份分予後繼者、不動產・存款分予他人時有效 |
| 代償分割 | 部分繼承人取得財產並向他人支付金錢等 | 常用於後繼者取得全部股份、向他人支付代償金 |
| 換價分割 | 出售財產以金錢分配 | 與將股份留予後繼者之目的相性不佳 |
| 維持共有 | 不分割,續為準共有 | 須指定權利行使者,經營判斷易停滯 |
欲將股份集中於後繼者,常用由後繼者以代償分割取得股份、並向其他繼承人支付代償金之安排。尚須考量代償金原資(自有資金・生命保險金等)之確保與特留分之顧及。何種方法適合,依財產構成・繼承人關係・稅負而異,稅務面向稅理士、具紛爭性之調整向律師,各自個別簽約進行。
遺產分割協議書中,股份須寫到何種程度?
遺產分割協議書為全體繼承人就分法合意內容之文書。就非上市股份,為便於日後名義變更與稅務申告特定,須具體記載公司與股份。一般記載要點如下。
- 發行公司之商號與本店所在地(以與同名公司區別)
- 股份種類(普通股・種類股之別)與股份數
- 取得之繼承人姓名
- 代償分割時,代償金之金額・支付期日・支付方法
全體繼承人簽名、蓋實印並附印鑑證明書,與其他遺產相同。遺產分割協議書之作成得於行政書士業務範圍內支援。一般作法另請參見遺產分割協議書可否自行作成?必要文件・書寫要點。遺產含不動產時之相續登記屬司法書士業務,請參見相續登記之流程,並另向司法書士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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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成立後,股東名簿之變更與稅務申告由誰進行?
遺產分割成立,僅此並不變更公司股東名簿。於非上市公司,取得股份之繼承人向發行公司請求變更股東名簿之名義(會社法第133條)。因相續等一般承繼取得者,有得由取得者單獨請求變更之取扱(會社法第133條第2項、會社法施行規則第22條)。未變更名義,則不得對公司及其他第三人主張自己為股東(會社法第130條第1項)。股東名簿由公司備置,變更手續與必要文件請向發行公司確認。
需相續稅申告時,含股份評價由稅理士辦理。相續稅申告與納稅之全貌,可參見國稅廳稅務問答 No.4205「相續稅之申告與納稅」。本事務所不進行稅務諮詢・稅額計算。相續不動產之出售或活用諮詢,請洽別事業體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之相續不動產諮詢窗口。相續手續之全貌見相續手續總合案內;受任流程見受任流程;費用見報酬額表。
繼承關係確認・協議書・評價・登記・紛爭,各應委託何人?
涉及非上市股份之相續,交會多個專業領域。分工如下。
- 繼承人・繼承關係之確認、遺產分割協議書作成支援 → 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行政書士)
- 非上市股份之評價・相續稅申告・納稅 → 稅理士
- 遺產含不動產時之相續登記 → 司法書士
- 股東名簿名義變更・權利行使者指定通知之受理 → 發行公司
- 未能協議而進入調停・審判、涉及權利義務・紛爭之個別法律判斷 → 律師
- 相續不動產之出售・活用 → 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
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與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為別事業體。本事務所以獨立的事業體承擔繼承關係之確認與協議書作成支援,評價・稅務・登記・紛爭解決與各資格者個別簽約。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
常見問題
Q. 遺產分割完成前,後繼者可一人於股東會行使表決權嗎?
A. 準共有股份須指定一名權利行使者並通知公司,否則不得行使權利(會社法第106條)。權利行使者之指定以準共有持分之過半數決定(最高法院平成9年1月28日),表決權行使內容以持分價格之過半數決定(最高法院平成27年2月19日)。個別當否或帶紛爭性,請向律師以獨立的事業體個別諮詢。
Q. 須以相續稅申告所用之股價,決定繼承人間之分法嗎?
A. 相續稅評價(財產評價基本通達之評價額)與繼承人間合意所前提之時價,目的不同而未必一致。評價與申告屬稅理士業務,與本事務所各自個別簽約。本事務所不計算評價額。
Q. 遺產分割協議書就股份應寫什麼?
A. 具體記載發行公司之商號・本店所在地、股份種類與股份數、取得之繼承人。代償分割時並記載代償金之金額・支付期日・支付方法。作成支援得於行政書士業務範圍內進行。
Q. 協議成立後,公司股東名簿會自動變更嗎?
A. 不會自動變更。取得股份之繼承人向發行公司請求名義變更(會社法第133條。相續等一般承繼有得由取得者單獨請求之取扱)。手續與必要文件請向發行公司確認。
本文出處(一次資訊)
- e-Gov法令檢索「民法」(明治29年法律第89號)第264條・第898條(第2項由令和3年法律第24號追加,2023年4月1日施行)・第899條・第900條至第902條・第906條・第907條・第252條(參照日 2026-09-23)
- e-Gov法令檢索「會社法」(平成17年法律第86號)第106條・第130條第1項・第133條(參照日 2026-09-23)
- e-Gov法令檢索「會社法施行規則」(平成18年法務省令第12號)第22條(一般承繼之股東名簿變更請求)(參照日 2026-09-23)
- 最高法院第三小法庭 平成9年1月28日判決(共有股份權利行使者之指定以持分過半數決定)/最高法院第一小法庭 平成27年2月19日判決(共有股份之表決權行使與民法第252條)(參照日 2026-09-23)
- 國稅廳稅務問答 No.4638「無交易價格股份之評價」/No.4205「相續稅之申告與納稅」(依財產評價基本通達之評價。參照日 2026-09-23)
本文為一般資訊提供,不判斷或保證個別股份評價額、分割方法、權利行使之當否、相續稅之要否・稅額。非上市股份之評價・相續稅申告與納稅屬稅理士;遺產含不動產時之相續登記屬司法書士;未能協議而進入調停・審判或涉及權利義務・紛爭之個別法律判斷屬律師;相續不動產之出售・活用屬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均為獨立的事業體,以個別契約處理。股東名簿名義變更之手續・必要文件請向發行公司確認。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個別判斷由資格者面談後進行。執筆者為浦松丈二(行政書士・宅地建物交易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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