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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手续(行政书士实务)

遗产含同族公司之非上市股份时,遗产分割协议如何进行?

三人围坐矮桌面对一份文件的背影水彩插画
浦松 丈二

浦松 丈二

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四葉不動産株式会社)

Profile (samurai.co.jp) ↗

被继承人持有之同族公司非上市股份亦为遗产,属遗产分割对象。分割完成前股份为全体继承人准共有,对公司之权利须先指定权利行使者。本文说明准共有、评价、将股份集中于后继者之方法、协议书之记载,以及评价・登记・纠纷各应委托何人。

结论(先讲重点):被继承人持有之同族公司非上市股份亦为遗产,属遗产分割之对象。继承人有数人时,于遗产分割完成前,股份为全体继承人准共有(民法第898条・第264条),对公司之权利须先指定一名权利行使者并通知公司,否则不得行使(会社法第106条)。于分割场面,非上市股份因无交易价格,评价易于继承人间分歧,欲将股份集中于后继者则需代偿分割等安排。行政书士支援确认继承人・继承关系与作成遗产分割协议书。股份评价与相续税申告属税理士,遗产含不动产时之相续登记属司法书士,未能协议而进入调停・审判时属律师,各以独立的事业体个别签约为前提整理。本文为一般资讯提供,不判断个别评价额或分法。

遗产分割完成前,公司股份由谁、如何处理?

继承人有数人时,遗产为其共有(民法第898条第1项)。2023年(令和5年)4月1日施行之修正,明文规定就遗产适用共有规定时,各继承人之共有持分依第900条至第902条算定之相续分(法定相续分・指定相续分)定之(民法第898条第2项)。股份亦同,分割完成前为全体继承人准共有(民法第264条),各共同继承人依相续分承继权利义务(民法第899条)。

就准共有股份行使对公司之权利(如表决权),共有人须指定一名行使权利之人并将其姓名等通知公司。无通知则不得行使,惟公司同意者不在此限(会社法第106条)。此权利行使者由谁担任,得以准共有持分之过半数决定(最高法院平成9年1月28日判决)。又,共有股份表决权之行使本身,作为股份管理行为,依民法第252条本文,由各共有人依持分价格之过半数决定(最高法院平成27年2月19日判决)。即使依会社法第106条但书公司同意,若非依民法共有规定行使,依判例仍非适法之权利行使。

场面由谁决定依据
分割前之共有持分依法定相续分・指定相续分民法第898条第2项・第900条至第902条
权利行使者之指定准共有持分之过半数会社法第106条/最高法院平成9年1月28日
表决权行使内容持分价格之过半数(管理行为)民法第252条本文/最高法院平成27年2月19日

换言之,后继者纵欲一人经营公司,分割完成前若无过半数合意,亦可能无法成为权利行使者;为避免经营空白,及早确定遗产分割至为重要。

非上市股份之评价为何于继承人间分歧?

与上市股份不同,非上市股份无市场交易价格。相续税计算上,依财产评价基本通达(无交易价格股份之评价),按公司规模与股东立场使用不同评价方式。国税厅税务问答 No.4638「无交易价格股份之评价」揭示下列方式。

评价方式主要使用场面
类似业种比准方式大公司等,就配当・利益・纯资产与同业上市公司比较评价
纯资产价额方式小公司等,将公司资产・负债换为相续税评价额评价
配当还元方式同族股东以外之少数股东等,依配当评价之特例方式

同一公司之股份,因股东为能左右经营之同族股东或非如此之少数股东,使用方式不同,评价额差异甚大。再者,相续税申告所用之评价(通达评价额)与继承人间协商分法时前提之「时价」概念,因目的不同而未必一致。此即继承人对「股份值多少」认知分歧之主因。股份评价与相续税申告属税理士业务,与本事务所为独立的事业体,各自个别签约。本事务所不计算评价额或判断税额。

将股份集中于后继者之分割,有哪些方法?

既欲将股份集中于后继者,又欲对其他继承人公平分配——为取平衡,遗产分割有数种方法(民法第906条定,斟酌遗产种类・性质、各继承人之情事等而分割)。

分割方法内容与股份集中之相性
现物分割将财产原样分配予各继承人可将股份分予后继者、不动产・存款分予他人时有效
代偿分割部分继承人取得财产并向他人支付金钱等常用于后继者取得全部股份、向他人支付代偿金
换价分割出售财产以金钱分配与将股份留予后继者之目的相性不佳
维持共有不分割,续为准共有须指定权利行使者,经营判断易停滞

欲将股份集中于后继者,常用由后继者以代偿分割取得股份、并向其他继承人支付代偿金之安排。尚须考量代偿金原资(自有资金・生命保险金等)之确保与特留分之顾及。何种方法适合,依财产构成・继承人关系・税负而异,税务面向税理士、具纠纷性之调整向律师,各自个别签约进行。

遗产分割协议书中,股份须写到何种程度?

遗产分割协议书为全体继承人就分法合意内容之文书。就非上市股份,为便于日后名义变更与税务申告特定,须具体记载公司与股份。一般记载要点如下。

  • 发行公司之商号与本店所在地(以与同名公司区别)
  • 股份种类(普通股・种类股之别)与股份数
  • 取得之继承人姓名
  • 代偿分割时,代偿金之金额・支付期日・支付方法

全体继承人签名、盖实印并附印鉴证明书,与其他遗产相同。遗产分割协议书之作成得于行政书士业务范围内支援。一般作法另请参见遗产分割协议书可否自行作成?必要文件・书写要点。遗产含不动产时之相续登记属司法书士业务,请参见相续登记之流程,并另向司法书士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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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成立后,股东名簿之变更与税务申告由谁进行?

遗产分割成立,仅此并不变更公司股东名簿。于非上市公司,取得股份之继承人向发行公司请求变更股东名簿之名义(会社法第133条)。因相续等一般承继取得者,有得由取得者单独请求变更之取扱(会社法第133条第2项、会社法施行规则第22条)。未变更名义,则不得对公司及其他第三人主张自己为股东(会社法第130条第1项)。股东名簿由公司备置,变更手续与必要文件请向发行公司确认。

需相续税申告时,含股份评价由税理士办理。相续税申告与纳税之全貌,可参见国税厅税务问答 No.4205「相续税之申告与纳税」。本事务所不进行税务咨询・税额计算。相续不动产之出售或活用咨询,请洽别事业体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之相续不动产咨询窗口。相续手续之全貌见相续手续综合案内;受任流程见受任流程;费用见报酬额表。

继承关系确认・协议书・评价・登记・纠纷,各应委托何人?

涉及非上市股份之相续,交会多个专业领域。分工如下。

  • 继承人・继承关系之确认、遗产分割协议书作成支援 → 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行政书士)
  • 非上市股份之评价・相续税申告・纳税 → 税理士
  • 遗产含不动产时之相续登记 → 司法书士
  • 股东名簿名义变更・权利行使者指定通知之受理 → 发行公司
  • 未能协议而进入调停・审判、涉及权利义务・纠纷之个别法律判断 → 律师
  • 相续不动产之出售・活用 → 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

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与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为别事业体。本事务所以独立的事业体承担继承关系之确认与协议书作成支援,评价・税务・登记・纠纷解决与各资格者个别签约。本事务所不收取介绍费。

常见问题

Q. 遗产分割完成前,后继者可一人于股东会行使表决权吗?
A. 准共有股份须指定一名权利行使者并通知公司,否则不得行使权利(会社法第106条)。权利行使者之指定以准共有持分之过半数决定(最高法院平成9年1月28日),表决权行使内容以持分价格之过半数决定(最高法院平成27年2月19日)。个别当否或带纠纷性,请向律师以独立的事业体个别咨询。

Q. 须以相续税申告所用之股价,决定继承人间之分法吗?
A. 相续税评价(财产评价基本通达之评价额)与继承人间合意所前提之时价,目的不同而未必一致。评价与申告属税理士业务,与本事务所各自个别签约。本事务所不计算评价额。

Q. 遗产分割协议书就股份应写什么?
A. 具体记载发行公司之商号・本店所在地、股份种类与股份数、取得之继承人。代偿分割时并记载代偿金之金额・支付期日・支付方法。作成支援得于行政书士业务范围内进行。

Q. 协议成立后,公司股东名簿会自动变更吗?
A. 不会自动变更。取得股份之继承人向发行公司请求名义变更(会社法第133条。相续等一般承继有得由取得者单独请求之取扱)。手续与必要文件请向发行公司确认。

本文出处(一次资讯)

  • e-Gov法令检索「民法」(明治29年法律第89号)第264条・第898条(第2项由令和3年法律第24号追加,2023年4月1日施行)・第899条・第900条至第902条・第906条・第907条・第252条(参照日 2026-09-23)
  • e-Gov法令检索「会社法」(平成17年法律第86号)第106条・第130条第1项・第133条(参照日 2026-09-23)
  • e-Gov法令检索「会社法施行规则」(平成18年法务省令第12号)第22条(一般承继之股东名簿变更请求)(参照日 2026-09-23)
  • 最高法院第三小法庭 平成9年1月28日判决(共有股份权利行使者之指定以持分过半数决定)/最高法院第一小法庭 平成27年2月19日判决(共有股份之表决权行使与民法第252条)(参照日 2026-09-23)
  • 国税厅税务问答 No.4638「无交易价格股份之评价」/No.4205「相续税之申告与纳税」(依财产评价基本通达之评价。参照日 2026-09-23)

本文为一般资讯提供,不判断或保证个别股份评价额、分割方法、权利行使之当否、相续税之要否・税额。非上市股份之评价・相续税申告与纳税属税理士;遗产含不动产时之相续登记属司法书士;未能协议而进入调停・审判或涉及权利义务・纠纷之个别法律判断属律师;相续不动产之出售・活用属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均为独立的事业体,以个别契约处理。股东名簿名义变更之手续・必要文件请向发行公司确认。本事务所不收取介绍费。个别判断由资格者面谈后进行。执笔者为浦松丈二(行政书士・宅地建物交易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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