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劳继续支援A型・B型之指定:需要哪些要件与手续?

就劳继续支援为残障者综合支援法所定之残障福祉服务,A型提供基于雇用契约之就劳机会,B型则不签雇用契约。本文整理A型与B型之差异、人员・设备・运营基准、指定申请流程,以及物件・建筑・劳务・登记・税务各应委托何人。
结论(先讲重点):就劳继续支援是残障者综合支援法(平成17年法律第123号)第5条第15项所定之残障福祉服务,对于难以在一般事业所受雇之残障者,提供就劳机会与生产活动机会,支援其提升工作所需之知识与能力。最大差异在于:A型提供基于雇用契约之就劳机会,B型提供不基于雇用契约之生产活动机会。开办事业须就各事业所,向都道府县知事(指定都市・中核市为市长)取得指定残障福祉服务事业者之指定(同法第36条)。人员・设备・运营基准依同法第43条,由国家基准即平成18年厚生劳动省令第171号与各自治体条例具体定之。指定可否与是否符合基准由指定权者审查决定,本事务所不保证指定。
就劳继续支援A型与B型,指定要件有何不同?
就劳继续支援于残障者综合支援法第5条第15项定义,提供就劳机会,并透过生产活动等机会之提供,供与提升工作所需知识・能力之训练等便宜。A型・B型之区分并非法律定义本身,而是由平成18年厚生劳动省令第171号(指定残障福祉服务之事业等人员、设备及运营相关基准)所定。两者最大差异为「是否与利用者签订雇用契约」。
| 区分 | 就劳继续支援A型 | 就劳继续支援B型 |
|---|---|---|
| 与利用者之关系 | 签订雇用契约 | 不签雇用契约 |
| 支付 | 工资(适用最低工资法) | 工酬(依成果支付) |
| 主要对象 | 有一定支援即可持续就劳者 | 难以基于雇用契约就劳者 |
| 生产活动收支 | 生产活动收入扣除必要经费后之额,须达工资总额以上 | 工酬之平均额原则不低于月额3,000日元 |
A型因与利用者签订雇用契约,适用劳动基准法与最低工资法。就劳实态是否属劳工、工时・工资・工作规则如何设计,属社会保险劳务士领域,与本公司・本事务所为独立的事业体,各自个别签约。B型不基于雇用契约,依生产活动成果支付工酬,其平均额由运营基准定为原则不低于月额3,000日元(平成18年厚生劳动省令第171号)。
又,2025年(令和7年)10月1日新设「就劳选择支援」(残障者综合支援法第5条第13项),新利用B型者原则须于申请前先利用就劳选择支援,正分阶段移行。对象与施行时期请以自治体之运用确认。
指定所需人员基准(服务管理责任者・职业指导员・生活支援员)须几人?
人员基准由平成18年厚生劳动省令第171号所定,并由自治体条例具体化。A型・B型共通之基本配置如下。
| 职种 | 配置思考方式 |
|---|---|
| 职业指导员・生活支援员 | 总数以常勤换算方法为利用者数除以十以上(10比1);职业指导员1人以上、生活支援员1人以上,其中1人以上为常勤 |
| 服务管理责任者 | 利用者60人以下1人以上;61人以上每40人(含端数)加1人;其中1人以上为常勤 |
| 管理者 | 原则专从常勤1人(无妨碍时得兼任) |
职业指导员・生活支援员之总数,A型于同省令第186条、B型于同省令第199条定为「以常勤换算方法为利用者数除以十以上」。B型于一定要件下有更手厚之配置(7.5比1)而使报酬评价改变之区分,惟此属报酬告示之区分,指定所需最低基准为10比1。符合人员基准之雇用契约・工时设计・工作规则・社会保险适用属社会保险劳务士领域,与本公司为独立的事业体,各自个别签约。
设备・运营基准上,须整备哪些文件与体制?
设备基准(平成18年厚生劳动省令第171号)要求训练・作业室、咨询室、洗面所、厕所、多目的室及其他运营上必要之设备。指定原则须利用定员20人以上(多机能型因组合多种服务,处理不同)。物件易不足之处如下。
| 设备・体制 | 主要要求 |
|---|---|
| 训练・作业室 | 不妨碍训练・作业之宽度;备必要机械器具 |
| 咨询室 | 得以隔间等顾及隐私 |
| 洗面所・厕所 | 依利用者特性之数量・规格 |
| 运营规程 | 定事业目的・方针、从业者职种・员数、营业日・时间、利用定员等 |
| 个别支援计划 | 由服务管理责任者作成并定期检讨 |
将事务所・店铺等既有建物改为事业所时,可能构成建筑基准法上之用途变更,或依消防法须追加消防用设备。用途变更确认申请之要否・设计属建筑士(设计者),消防用设备之要否与消防同意属消防署之判断。用途地域・面积之一次确认由不动产公司担任,本公司仅提供物件资讯,不判断建筑确认或消防可否。相关类型之指定,另请参见生活介护之指定申请与物件要件与课后等日间服务・儿童发展支援之指定申请流程。
指定申请向何处、依何顺序提出?
指定由都道府县知事(指定都市・中核市为市长)就各事业所为之(残障者综合支援法第36条第1项)。一般流程如下,顺序前后易遭退回,故宜及早开始事前协议。
- 确立事业计划・资金计划,设立法人(于章程事业目的加入残障福祉服务)
- 选定物件,确认符合设备基准・建筑基准法・消防法
- 与指定权者进行事前协议
- 确保服务管理责任者・职业指导员・生活支援员
- 作成申请书与附件并于截止前提出
- 书面审查,必要时现地确认
- 指定(多数自治体为每月1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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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自治体以每月1日付指定,申请书提出期限一般设于指定希望日之前月或前前月。截止依指定权者而异,年度更替时亦可能提前,故务必于该自治体公式页面确认。代表性文件为指定申请书与附表、法人登记事项证明书・章程、事业所平面图・照片・租赁契约书等、运营规程、从业者勤务形态一览表与资格证・实务经验证明、服务管理责任者研修等修了证、收支预算书、各种誓约书等。
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于行政书士业务范围内,支援指定申请书・附表・附件之作成、事前协议资料整理、运营规程等文案。是否符合基准之最终判断与指定可否由指定权者审查。
指定后之运营指导与报酬请求,最先须掌握什么?
取得指定后,须维持符合运营基准之纪录与体制,并成为自治体运营指导之对象。日常备妥服务提供纪录、个别支援计划、勤务实绩、工酬・工资管理,是减少指导指摘之近路。
报酬(训练等给付费)由「残障福祉服务等报酬告示」定之,原则向国民健康保险团体联合会请求。A型采将各事业所之取组点数化评价之计分方式,B型设有依平均工酬月额等之基本报酬区分(均依参照日2026-09-23之告示。区分・加算随改定变动,请以最新告示确认)。尤其A型,生产活动收入扣除必要经费后之额须达工资总额以上,未达时将被要求提出经营改善计划。报酬之计算・请求事务与税务非本事务所业务,会计・税务请洽税理士,报酬请求实务请洽事业者或专门之请求代行。
物件・建筑・劳务・登记・税务,各应委托何人?
指定申请涉及多个专业领域。分工如下。
- 指定申请书・附表・附件之作成、事前协议支援 → 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行政书士)
- 事业用物件之选定・租赁・重要事项说明、用途地域・面积一次确认 → 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
- 用途变更确认申请・设计、既存不适格与检查济证之确认 → 建筑士(设计者)
- 消防用设备要否判断・消防同意 → 消防署
- 符合人员基准之雇用契约・工作规则・工时管理・社会保险适用,A型利用者之劳工性・最低工资 → 社会保险劳务士
- 法人设立・变更登记 → 司法书士
- 法人会计・税务・税额计算、报酬请求所伴随之经理 → 税理士
- 涉及权利义务・纠纷之个别法律判断 → 律师
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与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为别事业体。本公司仅以独立的事业体承担指定申请之支援,物件・建筑・消防・劳务・登记・税务与各资格者・窗口个别签约。本事务所不收取介绍费。全貌见残障福祉服务之许认可;受任流程见受任流程;费用见报酬额表。
常见问题
Q. 同一事业所可同时取得A型与B型指定吗?
A. 有以一事业所组合A型与B型之多机能型取得指定之方法。因人员・设备・定员之思考方式与单独型不同,请以该自治体条例与手引确认。符合人员基准之雇用契约与劳务管理属社会保险劳务士领域,与本公司为独立的事业体,各自个别签约。
Q. A型支付利用者的是薪水还是工酬?
A. A型因签订雇用契约,支付者为工资,适用最低工资法。工酬为不基于雇用契约之B型所支付。A型利用者之劳工性与最低工资之个别判断属社会保险劳务士领域,为别事业体,各自个别签约。
Q. 可直接以事务所或店铺作为事业所吗?
A. 除面积・设备外,既有建物可能须用途变更确认申请或追加消防用设备。用途变更判断向建筑士(设计者)、消防用设备要否向消防署确认。物件属不动产公司、建筑确认属建筑士,各为别事业体,各自个别签约。
Q. 行政书士做到哪里?
A. 于行政书士业务范围内,支援指定申请书・附表・附件之作成、事前协议资料整理、运营规程等文案。是否符合基准之最终判断与指定可否由指定权者审查。劳务・登记・税务・报酬请求请各洽资格者・窗口,以独立的事业体个别签约。
本文出处(一次资讯)
- e-Gov法令检索「残障者之日常生活及社会生活综合支援法」(平成17年法律第123号)第5条第13项・第15项・第36条第1项・第43条(参照日 2026-09-23)
- e-Gov法令检索・厚生劳动省「指定残障福祉服务之事业等人员、设备及运营相关基准」(平成18年厚生劳动省令第171号)第186条(就劳继续支援A型从业者)・第199条(就劳继续支援B型从业者)等(参照日 2026-09-23)
- 厚生劳动省「就劳选择支援」(令和7年10月1日施行)相关周知资料(参照日 2026-09-23)
- 厚生劳动省「残障福祉服务等报酬告示」(就劳继续支援A型・B型之基本报酬)(参照日 2026-09-23)
- 各自治体(都道府县・指定都市・中核市)之指定残障福祉服务事业者指定申请手引・条例(参照日 2026-09-23)
本文为一般资讯提供,不保证个别指定可否、是否符合人员・设备・运营基准、用途变更确认申请或消防用设备之要否、申请日程、报酬区分之该当。指定之最终审查由指定权者(都道府县・指定都市・中核市)进行。用途变更确认申请之要否・设计向建筑士(设计者)、消防用设备要否与消防同意向消防署、各事业所之截止日・样式・必要文件请于该自治体公式页面确认。事业用物件之选定・租赁・重要事项说明属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符合人员基准之雇用契约・工时管理・社会保险适用与A型利用者之最低工资属社会保险劳务士;法人设立・变更登记属司法书士;会计・税务属税理士;涉及权利义务・纠纷之个别法律判断属律师,均为独立的事业体,以个别契约处理。本事务所不收取介绍费。个别判断由资格者面谈后进行。执笔者为浦松丈二(行政书士・宅地建物交易士)。
先从整理您的情况开始。
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文京区小日向・东京Metro丸之内线“茗荷谷”站 步行5分)从要件的整理到文件制作・申请,全程协助您。
LINE直接连到代表・浦松丈二本人。24小时均可发送信息,将依序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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