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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手续(行政书士实务)

想改写遗嘱、或发现多份遗嘱——撤回与抵触的优先顺序如何决定?

书案上封缄的和式信封与砚台水彩插画
浦松 丈二

浦松 丈二

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四葉不動産株式会社)

Profile (samurai.co.jp) ↗

遗嘱可随时依遗嘱的方式撤回(民法第1022条)。后遗嘱与前遗嘱抵触的部分,视为以后遗嘱撤回前遗嘱(第1023条第1项),未抵触部分前遗嘱仍有效。遗嘱作成后与其抵触的生前赠与或出售,该部分亦视为撤回(第1023条第2项)。本文整理撤回方法、抵触范围、生前处分的影响,以及发现多份遗嘱时如何处理,并说明应各自委托给谁。

先讲重点: 遗嘱可随时依遗嘱的方式撤回全部或一部(民法第1022条)。后遗嘱与前遗嘱抵触时,抵触部分视为以后遗嘱撤回前遗嘱,未抵触部分前遗嘱仍有效(第1023条第1项)。遗嘱作成后的生前处分,如赠与、出售,与遗嘱抵触时,该抵触部分亦视为撤回遗嘱(第1023条第2项)。遗嘱人故意破弃遗嘱书时,该部分视为撤回(第1024条)。发现多份遗嘱时,原则上作成日较新者优先,但无法确定日期的自书遗嘱可能无效。本文为一般性信息提供,个别遗嘱有效与否的最终判断,取决于具资格者,若有争议则取决于家庭裁判所。

遗嘱要如何撤回?(新遗嘱、破弃)

遗嘱人可随时依遗嘱的方式,撤回遗嘱的全部或一部(民法第1022条)。此处重要的是,撤回同样须以「遗嘱的方式」为之,但不必与前遗嘱为相同方式。例如,可以之后作成的自书遗嘱撤回公正证书遗嘱(以其方式有效为前提)。除作成明载「撤回前遗嘱」的撤回遗嘱外,也可作成内容不同的新遗嘱(因抵触而撤回,详后述)。

另一种撤回方法,是破弃遗嘱书本身。遗嘱人故意破弃遗嘱书时,该破弃部分视为撤回遗嘱(民法第1024条前段)。遗嘱人故意破弃遗赠目的物时亦同(同条后段)。惟因破弃而撤回,主要适用于遗嘱人手边持有原本的自书遗嘱。公正证书遗嘱的原本保管于公证役场,撕毁手边的正本、誊本并不构成撤回,须另依遗嘱的方式撤回。保管于法务局的自书遗嘱,因手边无原本,须进行如撤回保管申请等手续。各遗嘱方式的差异,整理于自书遗嘱与公正证书遗嘱的差异。

又,遗嘱人不得抛弃撤回遗嘱的权利(民法第1026条)。即使写下「今后不撤回本遗嘱」,该条款亦无法律拘束力,日后的撤回并不因此受阻。

新遗嘱能将旧遗嘱打消到什么程度?(抵触的范围)

前遗嘱与后遗嘱抵触时,该抵触部分视为以后遗嘱撤回前遗嘱(民法第1023条第1项)。重点在于,后遗嘱未必打消前遗嘱的「全部」。被打消的仅为抵触部分,未抵触部分仍保有前遗嘱的效力。

例如,前遗嘱定「自宅给A、存款给B」,后遗嘱定「自宅给C」时,就自宅而言,A(前)与C(后)抵触,故依后遗嘱给C的内容优先。另一方面,将存款给B的部分未与后遗嘱抵触,故依前遗嘱由B受领。如此,多份遗嘱未必是「仅最新者全部有效」,而是就抵触部分逐一判断前后。

「抵触」的范围,不限于文字正面冲突的情形。裁判例中,就后处分的内容观之,若明显系以不使其与前遗嘱并存的旨趣所为的后遗嘱或处分,亦包含于抵触之内,采较宽的解释。何部分抵触的评价属个别判断,若继承人间解读分歧而生争议,最终取决于家庭裁判所或裁判所。涉及争议的主张、举证为律师的业务。

遗嘱作成后的生前赠与或出售,是否构成撤回该部分遗嘱?

会。民法第1023条第2项规定,前项(遗嘱之间的抵触)规定,于遗嘱与「遗嘱后的生前处分及其他法律行为」抵触时准用。也就是说,作成遗嘱后,遗嘱人自行进行生前赠与或出售,其内容与遗嘱抵触时,该抵触部分视为撤回遗嘱。

例如,遗嘱「自宅由长男继承」之后,遗嘱人于生前将该自宅出售予第三人,或赠与他人,则将自宅给长男的部分,视为已撤回。也就是说,即使不改写遗嘱,也可能因生前的行为使遗嘱的一部失效。遗嘱与生前财产的变动不一致时,继承开始后容易就「何者为最终意思」产生混乱,故处分财产时一并检视遗嘱较为安全。

相关地,将特定财产承继予特定人的遗嘱(特定财产承继遗嘱、特定遗赠),以及该财产于生前被处分时的处理,另整理于特定财产的承继与遗嘱、遗赠的差异。又,一经撤回的遗嘱,即使撤回的行为又被撤回、取消,或不再生效,原则上其效力亦不回复(民法第1025条。非复活主义。惟该行为系因诈欺或胁迫者为例外)。此「撤回的撤回」是否使原遗嘱复活,有时作为解释遗嘱人意思的问题而生争议,亦有最高裁判所判例(最判平成9年11月13日)。

发现多份遗嘱时哪一份有效?日期无法辨识时怎么办?

出现多份遗嘱时,首先确认各份是否为符合方式的有效遗嘱,再依作成日的前后判断抵触部分。原则是,就抵触部分,日期较新的遗嘱优先,未抵触部分旧遗嘱亦有效(民法第1022条、第1023条)。日期是决定前后关系的关键,故格外重要。

自书遗嘱,须由遗嘱人自书全文、日期、姓名并盖章,否则不生效力(民法第968条第1项)。此「日期」须能确定至年月日,「令和◯年◯月吉日」这类无法确定日的记载,有被认为欠缺日期记载而遗嘱无效的裁判例。无日期或日期无法确定的遗嘱,因与其他遗嘱的前后关系亦无法决定,该部分的效力可能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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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的遗嘱书的处理也须留意。有封印的遗嘱书,非于家庭裁判所在继承人或其代理人在场下,不得开封(民法第1004条第3项)。保管于自宅等的自书遗嘱,须遟滞不得地向家庭裁判所提出并请求检认(同条第1项)。公正证书遗嘱,及保管于法务局的自书遗嘱,不需检认(同条第2项等)。惟检认并非判断遗嘱有效无效的手续,也不决定多份遗嘱何者优先。遗嘱发现后的检认、遗嘱执行流程,整理于发现遗嘱书时。

遗嘱相关手续,依阶段分工。

  • 遗嘱书的作成支援、继承人与财产的调查、继承人全员合意成立时的遗产分割协议书作成支援 → 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行政书士)
  • 争执遗嘱有效无效的场面、遗嘱无效确认或应继分(遗留分)的交涉、诉讼,以及涉及权利义务的个别法律判断 → 律师
  • 不动产的名义变更(继承登记、遗赠登记)→ 司法书士
  • 继承税的申报、计算 → 税理士
  • 继承取得的不动产的出售、活用咨询 → 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

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以独立的事业体承办遗嘱书的作成支援,以及继承人全员合意成立时的遗产分割协议书作成支援。争执遗嘱有效无效的场面、与对方的交涉、个别法律判断,为律师的业务。不动产的名义变更由司法书士、继承税由税理士、继承不动产的出售与活用由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不同的事业体),各自分别签约、咨询后对应。本事务所不收取介绍费。继承手续的整体样貌请见继承手续,受任流程请见受任流程,费用请见报酬额表,继承不动产的咨询请见继承不动产的窗口。个别遗嘱是否有效、撤回到何程度的最终判断,由具资格者斟酌情形进行。

常见问题

Q. 已作成的遗嘱,事后可以撤回吗?
A. 可以。遗嘱人可随时依遗嘱的方式撤回遗嘱的全部或一部(民法第1022条),且不得抛弃撤回权(民法第1026条)。方法有:作成载明撤回的新遗嘱、作成内容不同的遗嘱(因抵触而撤回)、自书遗嘱则故意破弃遗嘱书(民法第1024条)等。公正证书遗嘱因原本在公证役场,撕毁手边正本并不构成撤回,须另依遗嘱方式撤回。

Q. 作成新遗嘱后,旧遗嘱会全部无效吗?
A. 不会。被打消的仅为与新遗嘱抵触的部分(民法第1023条第1项)。未抵触部分旧遗嘱仍有效。例如新遗嘱仅变更自宅归属时,其余财产的旧遗嘱仍有效力。何部分抵触属个别判断,若解读分歧,取决于家庭裁判所或裁判所。

Q. 把已写入遗嘱的财产于生前出售,该遗嘱会怎样?
A. 就该财产的遗嘱,于抵触部分视为撤回(民法第1023条第2项)。即使不改写遗嘱,也可能因生前的出售或赠与使一部失效。处分财产时一并检视遗嘱内容,较易避免继承开始后的混乱。

Q. 发现2份遗嘱,其中一份日期无法辨识,哪一份有效?
A. 原则上日期较新者于抵触部分优先(民法第1022条、第1023条)。但自书遗嘱须有年月日记载(民法第968条第1项),「◯月吉日」这类无法确定日的记载,有被认为无效的裁判例。日期无法确定时前后关系亦无法决定,若生争议则取决于家庭裁判所或裁判所。有效无效请洽具资格者。

资料来源(第一手资讯)

  • e-Gov法令检索「民法」(明治29年法律第89号)第968条第1项(自书遗嘱的方式)、第1004条(遗嘱书的检认)、第1022条(遗嘱的撤回)、第1023条(前遗嘱与后遗嘱的抵触等)、第1024条(遗嘱书或遗赠目的物的破弃)、第1025条(撤回遗嘱的效力)、第1026条(撤回遗嘱权利的抛弃禁止)、第1027条(附负担遗赠相关遗嘱的取消)(参照日 2026-09-24)
  • 最高裁判所判例(关于撤回遗嘱的效力、所谓撤回的撤回。最判平成9年11月13日)(参照日 2026-09-24)
  • 法务省「自书遗嘱书保管制度」的说明(依法务局遗嘱书保管等相关法律的检认要否等。参照日 2026-09-24)
  • 裁判所「遗嘱书的检认」(courts.go.jp。参照日 2026-09-24)

本文为一般性信息提供,并不保证特定遗嘱的有效无效或撤回到何程度。遗嘱是否抵触、撤回的范围、日期记载的适否,均为斟酌情形的个别判断,继承人间若有争议,则以家庭裁判所的审判或诉讼确定。争执遗嘱有效无效的场面、与对方的交涉、涉及权利义务的个别法律判断由律师,不动产的名义变更(继承登记、遗赠登记)由司法书士,继承税的申报、计算由税理士,继承不动产的出售、活用由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各自以独立的事业体分别签约、咨询后对应。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与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为不同的事业体。本事务所不收取介绍费。个别判断由具资格者于面谈后进行。撰文为浦松 丈二(行政书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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