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改寫遺囑、或發現多份遺囑——撤回與抵觸的優先順序如何決定?

遺囑可隨時依遺囑的方式撤回(民法第1022條)。後遺囑與前遺囑抵觸的部分,視為以後遺囑撤回前遺囑(第1023條第1項),未抵觸部分前遺囑仍有效。遺囑作成後與其抵觸的生前贈與或出售,該部分亦視為撤回(第1023條第2項)。本文整理撤回方法、抵觸範圍、生前處分的影響,以及發現多份遺囑時如何處理,並說明應各自委託給誰。
先講重點: 遺囑可隨時依遺囑的方式撤回全部或一部(民法第1022條)。後遺囑與前遺囑抵觸時,抵觸部分視為以後遺囑撤回前遺囑,未抵觸部分前遺囑仍有效(第1023條第1項)。遺囑作成後的生前處分,如贈與、出售,與遺囑抵觸時,該抵觸部分亦視為撤回遺囑(第1023條第2項)。遺囑人故意破棄遺囑書時,該部分視為撤回(第1024條)。發現多份遺囑時,原則上作成日較新者優先,但無法確定日期的自書遺囑可能無效。本文為一般性資訊提供,個別遺囑有效與否的最終判斷,取決於具資格者,若有爭議則取決於家庭裁判所。
遺囑要如何撤回?(新遺囑、破棄)
遺囑人可隨時依遺囑的方式,撤回遺囑的全部或一部(民法第1022條)。此處重要的是,撤回同樣須以「遺囑的方式」為之,但不必與前遺囑為相同方式。例如,可以之後作成的自書遺囑撤回公正證書遺囑(以其方式有效為前提)。除作成明載「撤回前遺囑」的撤回遺囑外,也可作成內容不同的新遺囑(因抵觸而撤回,詳後述)。
另一種撤回方法,是破棄遺囑書本身。遺囑人故意破棄遺囑書時,該破棄部分視為撤回遺囑(民法第1024條前段)。遺囑人故意破棄遺贈目的物時亦同(同條後段)。惟因破棄而撤回,主要適用於遺囑人手邊持有原本的自書遺囑。公正證書遺囑的原本保管於公證役場,撕毀手邊的正本、謄本並不構成撤回,須另依遺囑的方式撤回。保管於法務局的自書遺囑,因手邊無原本,須進行如撤回保管申請等手續。各遺囑方式的差異,整理於自書遺囑與公正證書遺囑的差異。
又,遺囑人不得拋棄撤回遺囑的權利(民法第1026條)。即使寫下「今後不撤回本遺囑」,該條款亦無法律拘束力,日後的撤回並不因此受阻。
新遺囑能將舊遺囑打消到什麼程度?(抵觸的範圍)
前遺囑與後遺囑抵觸時,該抵觸部分視為以後遺囑撤回前遺囑(民法第1023條第1項)。重點在於,後遺囑未必打消前遺囑的「全部」。被打消的僅為抵觸部分,未抵觸部分仍保有前遺囑的效力。
例如,前遺囑定「自宅給A、存款給B」,後遺囑定「自宅給C」時,就自宅而言,A(前)與C(後)抵觸,故依後遺囑給C的內容優先。另一方面,將存款給B的部分未與後遺囑抵觸,故依前遺囑由B受領。如此,多份遺囑未必是「僅最新者全部有效」,而是就抵觸部分逐一判斷前後。
「抵觸」的範圍,不限於文字正面衝突的情形。裁判例中,就後處分的內容觀之,若明顯係以不使其與前遺囑並存的旨趣所為的後遺囑或處分,亦包含於抵觸之內,採較寬的解釋。何部分抵觸的評價屬個別判斷,若繼承人間解讀分歧而生爭議,最終取決於家庭裁判所或裁判所。涉及爭議的主張、舉證為律師的業務。
遺囑作成後的生前贈與或出售,是否構成撤回該部分遺囑?
會。民法第1023條第2項規定,前項(遺囑之間的抵觸)規定,於遺囑與「遺囑後的生前處分及其他法律行為」抵觸時準用。也就是說,作成遺囑後,遺囑人自行進行生前贈與或出售,其內容與遺囑抵觸時,該抵觸部分視為撤回遺囑。
例如,遺囑「自宅由長男繼承」之後,遺囑人於生前將該自宅出售予第三人,或贈與他人,則將自宅給長男的部分,視為已撤回。也就是說,即使不改寫遺囑,也可能因生前的行為使遺囑的一部失效。遺囑與生前財產的變動不一致時,繼承開始後容易就「何者為最終意思」產生混亂,故處分財產時一併檢視遺囑較為安全。
相關地,將特定財產承繼予特定人的遺囑(特定財產承繼遺囑、特定遺贈),以及該財產於生前被處分時的處理,另整理於特定財產的承繼與遺囑、遺贈的差異。又,一經撤回的遺囑,即使撤回的行為又被撤回、取消,或不再生效,原則上其效力亦不回復(民法第1025條。非復活主義。惟該行為係因詐欺或脅迫者為例外)。此「撤回的撤回」是否使原遺囑復活,有時作為解釋遺囑人意思的問題而生爭議,亦有最高裁判所判例(最判平成9年11月13日)。
發現多份遺囑時哪一份有效?日期無法辨識時怎麼辦?
出現多份遺囑時,首先確認各份是否為符合方式的有效遺囑,再依作成日的前後判斷抵觸部分。原則是,就抵觸部分,日期較新的遺囑優先,未抵觸部分舊遺囑亦有效(民法第1022條、第1023條)。日期是決定前後關係的關鍵,故格外重要。
自書遺囑,須由遺囑人自書全文、日期、姓名並蓋章,否則不生效力(民法第968條第1項)。此「日期」須能確定至年月日,「令和◯年◯月吉日」這類無法確定日的記載,有被認為欠缺日期記載而遺囑無效的裁判例。無日期或日期無法確定的遺囑,因與其他遺囑的前後關係亦無法決定,該部分的效力可能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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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的遺囑書的處理也須留意。有封印的遺囑書,非於家庭裁判所在繼承人或其代理人在場下,不得開封(民法第1004條第3項)。保管於自宅等的自書遺囑,須遲滯不得地向家庭裁判所提出並請求檢認(同條第1項)。公正證書遺囑,及保管於法務局的自書遺囑,不需檢認(同條第2項等)。惟檢認並非判斷遺囑有效無效的手續,也不決定多份遺囑何者優先。遺囑發現後的檢認、遺囑執行流程,整理於發現遺囑書時。
遺囑相關手續,依階段分工。
- 遺囑書的作成支援、繼承人與財產的調查、繼承人全員合意成立時的遺產分割協議書作成支援 → 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行政書士)
- 爭執遺囑有效無效的場面、遺囑無效確認或應繼分(遺留分)的交涉、訴訟,以及涉及權利義務的個別法律判斷 → 律師
- 不動產的名義變更(繼承登記、遺贈登記)→ 司法書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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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以獨立的事業體承辦遺囑書的作成支援,以及繼承人全員合意成立時的遺產分割協議書作成支援。爭執遺囑有效無效的場面、與對方的交涉、個別法律判斷,為律師的業務。不動產的名義變更由司法書士、繼承稅由稅理士、繼承不動產的出售與活用由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不同的事業體),各自分別簽約、諮詢後對應。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繼承手續的整體樣貌請見繼承手續,受任流程請見受任流程,費用請見報酬額表,繼承不動產的諮詢請見繼承不動產的窗口。個別遺囑是否有效、撤回到何程度的最終判斷,由具資格者斟酌情形進行。
常見問題
Q. 已作成的遺囑,事後可以撤回嗎?
A. 可以。遺囑人可隨時依遺囑的方式撤回遺囑的全部或一部(民法第1022條),且不得拋棄撤回權(民法第1026條)。方法有:作成載明撤回的新遺囑、作成內容不同的遺囑(因抵觸而撤回)、自書遺囑則故意破棄遺囑書(民法第1024條)等。公正證書遺囑因原本在公證役場,撕毀手邊正本並不構成撤回,須另依遺囑方式撤回。
Q. 作成新遺囑後,舊遺囑會全部無效嗎?
A. 不會。被打消的僅為與新遺囑抵觸的部分(民法第1023條第1項)。未抵觸部分舊遺囑仍有效。例如新遺囑僅變更自宅歸屬時,其餘財產的舊遺囑仍有效力。何部分抵觸屬個別判斷,若解讀分歧,取決於家庭裁判所或裁判所。
Q. 把已寫入遺囑的財產於生前出售,該遺囑會怎樣?
A. 就該財產的遺囑,於抵觸部分視為撤回(民法第1023條第2項)。即使不改寫遺囑,也可能因生前的出售或贈與使一部失效。處分財產時一併檢視遺囑內容,較易避免繼承開始後的混亂。
Q. 發現2份遺囑,其中一份日期無法辨識,哪一份有效?
A. 原則上日期較新者於抵觸部分優先(民法第1022條、第1023條)。但自書遺囑須有年月日記載(民法第968條第1項),「◯月吉日」這類無法確定日的記載,有被認為無效的裁判例。日期無法確定時前後關係亦無法決定,若生爭議則取決於家庭裁判所或裁判所。有效無效請洽具資格者。
資料來源(第一手資訊)
- e-Gov法令檢索「民法」(明治29年法律第89號)第968條第1項(自書遺囑的方式)、第1004條(遺囑書的檢認)、第1022條(遺囑的撤回)、第1023條(前遺囑與後遺囑的抵觸等)、第1024條(遺囑書或遺贈目的物的破棄)、第1025條(撤回遺囑的效力)、第1026條(撤回遺囑權利的拋棄禁止)、第1027條(附負擔遺贈相關遺囑的取消)(參照日 2026-09-24)
- 最高裁判所判例(關於撤回遺囑的效力、所謂撤回的撤回。最判平成9年11月13日)(參照日 2026-09-24)
- 法務省「自書遺囑書保管制度」的說明(依法務局遺囑書保管等相關法律的檢認要否等。參照日 2026-09-24)
- 裁判所「遺囑書的檢認」(courts.go.jp。參照日 2026-09-24)
本文為一般性資訊提供,並不保證特定遺囑的有效無效或撤回到何程度。遺囑是否抵觸、撤回的範圍、日期記載的適否,均為斟酌情形的個別判斷,繼承人間若有爭議,則以家庭裁判所的審判或訴訟確定。爭執遺囑有效無效的場面、與對方的交涉、涉及權利義務的個別法律判斷由律師,不動產的名義變更(繼承登記、遺贈登記)由司法書士,繼承稅的申報、計算由稅理士,繼承不動產的出售、活用由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各自以獨立的事業體分別簽約、諮詢後對應。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與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為不同的事業體。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個別判斷由具資格者於面談後進行。撰文為浦松 丈二(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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