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勞繼續支援A型・B型之指定:需要哪些要件與手續?

就勞繼續支援為身心障礙者總合支援法所定之身心障礙福祉服務,A型提供基於僱用契約之就勞機會,B型則不簽僱用契約。本文整理A型與B型之差異、人員・設備・營運基準、指定申請流程,以及物件・建築・勞務・登記・稅務各應委託何人。
結論(先講重點):就勞繼續支援是身心障礙者總合支援法(平成17年法律第123號)第5條第15項所定之身心障礙福祉服務,對於難以在一般事業所受僱之身心障礙者,提供就勞機會與生產活動機會,支援其提升工作所需之知識與能力。最大差異在於:A型提供基於僱用契約之就勞機會,B型提供不基於僱用契約之生產活動機會。開辦事業須就各事業所,向都道府縣知事(指定都市・中核市為市長)取得指定身心障礙福祉服務事業者之指定(同法第36條)。人員・設備・營運基準依同法第43條,由國家基準即平成18年厚生勞働省令第171號與各自治體條例具體定之。指定可否與是否符合基準由指定權者審查決定,本事務所不保證指定。
就勞繼續支援A型與B型,指定要件有何不同?
就勞繼續支援於身心障礙者總合支援法第5條第15項定義,提供就勞機會,並透過生產活動等機會之提供,供與提升工作所需知識・能力之訓練等便宜。A型・B型之區分並非法律定義本身,而是由平成18年厚生勞働省令第171號(指定身心障礙福祉服務之事業等人員、設備及營運相關基準)所定。兩者最大差異為「是否與利用者簽訂僱用契約」。
| 區分 | 就勞繼續支援A型 | 就勞繼續支援B型 |
|---|---|---|
| 與利用者之關係 | 簽訂僱用契約 | 不簽僱用契約 |
| 支付 | 工資(適用最低工資法) | 工酬(依成果支付) |
| 主要對象 | 有一定支援即可持續就勞者 | 難以基於僱用契約就勞者 |
| 生產活動收支 | 生產活動收入扣除必要經費後之額,須達工資總額以上 | 工酬之平均額原則不低於月額3,000日圓 |
A型因與利用者簽訂僱用契約,適用勞動基準法與最低工資法。就勞實態是否屬勞工、工時・工資・工作規則如何設計,屬社會保險勞務士領域,與本公司・本事務所為獨立的事業體,各自個別簽約。B型不基於僱用契約,依生產活動成果支付工酬,其平均額由營運基準定為原則不低於月額3,000日圓(平成18年厚生勞働省令第171號)。
又,2025年(令和7年)10月1日新設「就勞選擇支援」(身心障礙者總合支援法第5條第13項),新利用B型者原則須於申請前先利用就勞選擇支援,正分階段移行。對象與施行時期請以自治體之運用確認。
指定所需人員基準(服務管理責任者・職業指導員・生活支援員)須幾人?
人員基準由平成18年厚生勞働省令第171號所定,並由自治體條例具體化。A型・B型共通之基本配置如下。
| 職種 | 配置思考方式 |
|---|---|
| 職業指導員・生活支援員 | 總數以常勤換算方法為利用者數除以十以上(10比1);職業指導員1人以上、生活支援員1人以上,其中1人以上為常勤 |
| 服務管理責任者 | 利用者60人以下1人以上;61人以上每40人(含端數)加1人;其中1人以上為常勤 |
| 管理者 | 原則專從常勤1人(無妨礙時得兼任) |
職業指導員・生活支援員之總數,A型於同省令第186條、B型於同省令第199條定為「以常勤換算方法為利用者數除以十以上」。B型於一定要件下有更手厚之配置(7.5比1)而使報酬評價改變之區分,惟此屬報酬告示之區分,指定所需最低基準為10比1。符合人員基準之僱用契約・工時設計・工作規則・社會保險適用屬社會保險勞務士領域,與本公司為獨立的事業體,各自個別簽約。
設備・營運基準上,須整備哪些文件與體制?
設備基準(平成18年厚生勞働省令第171號)要求訓練・作業室、諮詢室、洗面所、廁所、多目的室及其他營運上必要之設備。指定原則須利用定員20人以上(多機能型因組合多種服務,處理不同)。物件易不足之處如下。
| 設備・體制 | 主要要求 |
|---|---|
| 訓練・作業室 | 不妨礙訓練・作業之寬度;備必要機械器具 |
| 諮詢室 | 得以隔間等顧及隱私 |
| 洗面所・廁所 | 依利用者特性之數量・規格 |
| 營運規程 | 定事業目的・方針、從業者職種・員數、營業日・時間、利用定員等 |
| 個別支援計畫 | 由服務管理責任者作成並定期檢討 |
將事務所・店鋪等既有建物改為事業所時,可能構成建築基準法上之用途變更,或依消防法須追加消防用設備。用途變更確認申請之要否・設計屬建築士(設計者),消防用設備之要否與消防同意屬消防署之判斷。用途地域・面積之一次確認由不動產公司擔任,本公司僅提供物件資訊,不判斷建築確認或消防可否。相關類型之指定,另請參見生活介護之指定申請與物件要件與放課後等日間服務・兒童發展支援之指定申請流程。
指定申請向何處、依何順序提出?
指定由都道府縣知事(指定都市・中核市為市長)就各事業所為之(身心障礙者總合支援法第36條第1項)。一般流程如下,順序前後易遭退回,故宜及早開始事前協議。
- 確立事業計畫・資金計畫,設立法人(於章程事業目的加入身心障礙福祉服務)
- 選定物件,確認符合設備基準・建築基準法・消防法
- 與指定權者進行事前協議
- 確保服務管理責任者・職業指導員・生活支援員
- 作成申請書與附件並於截止前提出
- 書面審查,必要時現地確認
- 指定(多數自治體為每月1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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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數自治體以每月1日付指定,申請書提出期限一般設於指定希望日之前月或前前月。截止依指定權者而異,年度更替時亦可能提前,故務必於該自治體公式頁面確認。代表性文件為指定申請書與附表、法人登記事項證明書・章程、事業所平面圖・照片・租賃契約書等、營運規程、從業者勤務形態一覽表與資格證・實務經驗證明、服務管理責任者研修等修了證、收支預算書、各種誓約書等。
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於行政書士業務範圍內,支援指定申請書・附表・附件之作成、事前協議資料整理、營運規程等文案。是否符合基準之最終判斷與指定可否由指定權者審查。
指定後之營運指導與報酬請求,最先須掌握什麼?
取得指定後,須維持符合營運基準之紀錄與體制,並成為自治體營運指導之對象。日常備妥服務提供紀錄、個別支援計畫、勤務實績、工酬・工資管理,是減少指導指摘之近路。
報酬(訓練等給付費)由「身心障礙福祉服務等報酬告示」定之,原則向國民健康保險團體聯合會請求。A型採將各事業所之取組點數化評價之計分方式,B型設有依平均工酬月額等之基本報酬區分(均依參照日2026-09-23之告示。區分・加算隨改定變動,請以最新告示確認)。尤其A型,生產活動收入扣除必要經費後之額須達工資總額以上,未達時將被要求提出經營改善計畫。報酬之計算・請求事務與稅務非本事務所業務,會計・稅務請洽稅理士,報酬請求實務請洽事業者或專門之請求代行。
物件・建築・勞務・登記・稅務,各應委託何人?
指定申請涉及多個專業領域。分工如下。
- 指定申請書・附表・附件之作成、事前協議支援 → 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行政書士)
- 事業用物件之選定・租賃・重要事項說明、用途地域・面積一次確認 → 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
- 用途變更確認申請・設計、既存不適格與檢查濟證之確認 → 建築士(設計者)
- 消防用設備要否判斷・消防同意 → 消防署
- 符合人員基準之僱用契約・工作規則・工時管理・社會保險適用,A型利用者之勞工性・最低工資 → 社會保險勞務士
- 法人設立・變更登記 → 司法書士
- 法人會計・稅務・稅額計算、報酬請求所伴隨之經理 → 稅理士
- 涉及權利義務・紛爭之個別法律判斷 → 律師
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與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為別事業體。本公司僅以獨立的事業體承擔指定申請之支援,物件・建築・消防・勞務・登記・稅務與各資格者・窗口個別簽約。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全貌見身心障礙福祉服務之許認可;受任流程見受任流程;費用見報酬額表。
常見問題
Q. 同一事業所可同時取得A型與B型指定嗎?
A. 有以一事業所組合A型與B型之多機能型取得指定之方法。因人員・設備・定員之思考方式與單獨型不同,請以該自治體條例與手引確認。符合人員基準之僱用契約與勞務管理屬社會保險勞務士領域,與本公司為獨立的事業體,各自個別簽約。
Q. A型支付利用者的是薪水還是工酬?
A. A型因簽訂僱用契約,支付者為工資,適用最低工資法。工酬為不基於僱用契約之B型所支付。A型利用者之勞工性與最低工資之個別判斷屬社會保險勞務士領域,為別事業體,各自個別簽約。
Q. 可直接以事務所或店鋪作為事業所嗎?
A. 除面積・設備外,既有建物可能須用途變更確認申請或追加消防用設備。用途變更判斷向建築士(設計者)、消防用設備要否向消防署確認。物件屬不動產公司、建築確認屬建築士,各為別事業體,各自個別簽約。
Q. 行政書士做到哪裡?
A. 於行政書士業務範圍內,支援指定申請書・附表・附件之作成、事前協議資料整理、營運規程等文案。是否符合基準之最終判斷與指定可否由指定權者審查。勞務・登記・稅務・報酬請求請各洽資格者・窗口,以獨立的事業體個別簽約。
本文出處(一次資訊)
- e-Gov法令檢索「身心障礙者之日常生活及社會生活總合支援法」(平成17年法律第123號)第5條第13項・第15項・第36條第1項・第43條(參照日 2026-09-23)
- e-Gov法令檢索・厚生勞働省「指定身心障礙福祉服務之事業等人員、設備及營運相關基準」(平成18年厚生勞働省令第171號)第186條(就勞繼續支援A型從業者)・第199條(就勞繼續支援B型從業者)等(參照日 2026-09-23)
- 厚生勞働省「就勞選擇支援」(令和7年10月1日施行)相關周知資料(參照日 2026-09-23)
- 厚生勞働省「身心障礙福祉服務等報酬告示」(就勞繼續支援A型・B型之基本報酬)(參照日 2026-09-23)
- 各自治體(都道府縣・指定都市・中核市)之指定身心障礙福祉服務事業者指定申請手引・條例(參照日 2026-09-23)
本文為一般資訊提供,不保證個別指定可否、是否符合人員・設備・營運基準、用途變更確認申請或消防用設備之要否、申請日程、報酬區分之該當。指定之最終審查由指定權者(都道府縣・指定都市・中核市)進行。用途變更確認申請之要否・設計向建築士(設計者)、消防用設備要否與消防同意向消防署、各事業所之截止日・樣式・必要文件請於該自治體公式頁面確認。事業用物件之選定・租賃・重要事項說明屬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符合人員基準之僱用契約・工時管理・社會保險適用與A型利用者之最低工資屬社會保險勞務士;法人設立・變更登記屬司法書士;會計・稅務屬稅理士;涉及權利義務・紛爭之個別法律判斷屬律師,均為獨立的事業體,以個別契約處理。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個別判斷由資格者面談後進行。執筆者為浦松丈二(行政書士・宅地建物交易士)。
先從整理您的狀況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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