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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11许认可手续(行政书士实务)

产业废弃物处分业(中间处理)之许可──设施设置・用途地域・生活环境影响调查

浦松 丈二

浦松 丈二

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四葉不動産株式会社)

Profile (samurai.co.jp) ↗

以焚烧・破碎・脱水等方式处分产业废弃物,须依废弃物处理法第14条第6项取得处分业许可;就一定设施,另须依第15条取得设施设置许可并附生活环境影响调查书。本文整理各许可、用途地域、欠格要件与分工。

结论(先说要点):以焚烧・破碎・脱水等方式将产业废弃物「处分」而为营业者,须依废弃物之处理及清扫相关法律(废弃物处理法)第14条第6项取得都道府县知事之许可,此与收集运搬业之许可(第14条第1项)为不同许可。又,设置施行令所定种类・处理能力之焚烧设施・破碎设施等时,另须依同法第15条取得产业废弃物处理设施之设置许可,并于申请书附具记载生活环境影响调查结果之文件(第15条第3项)。焚烧场等处理设施,依建筑基准法第51条,其敷地位置须于都市计画中决定,或经特定行政厅许可,否则不得新筑・增筑。本文为一般资讯提供,整理处分业许可・设施设置许可・用途地域・欠格要件与讲习・分工,不判断个别许可之可否。

产业废弃物之「处分业」,与收集运搬之许可有何不同?

产业废弃物之许可,分为「运搬」之收集运搬业与「处理」之处分业,各为不同许可。处分业又分为在最终处分前改变性状或体积之中间处理,与掩埋等最终处分。

区分依据内容
收集运搬业第14条第1项以营业方式收集运搬他人之产业废弃物
处分业(中间处理)第14条第6项焚烧・破碎・脱水・中和・筛选等,于最终处分前改变性状或体积之处理
处分业(最终处分)第14条第6项掩埋处分・海洋投入处分

中间处理,例如将瓦砾破碎为再生碎石、将木屑破碎・焚烧、将污泥脱水等。处分业之许可基准定于第14条第10项,须同时符合设施与申请人能力之基准(第10项第1号),以及不该当欠格要件(第10项第2号经第5项第2号准用第7条第5项第4号)。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于行政书士业务范围内,支援许可要否之确认、要件之整理、申请文件之制作、申请之代理。个别许可之可否由都道府县审查。

处理设施之设置许可(第15条)与生活环境影响调查,要求什么?

与处分业许可(第14条第6项)另外,设置一定之产业废弃物处理设施,须依第15条第1项取得设施设置许可。此为收集运搬所无、中间处理特有之层次。

手续依据要点
设施设置许可第15条第1项以施行令第7条所定种类・处理能力之设施为对象
附具影响调查书第15条第3项调查对大气质・水质・噪音・振动・恶臭等之影响,并将结果作成文件附具
告示・纵览第15条第4项就焚烧设施・最终处分场等政令所定设施,将申请书与调查书供公众纵览
提出意见书第15条第6项纵览期间内,利害关系人得就生活环境保全之见地提出意见书
许可基准第15条之2符合技术上基准・对生活环境保全之适正配虑・申请人能力・非欠格要件

设施之处理能力未达施行令第7条之规模(例如瓦砾・木屑之破碎设施每日处理能力逾5吨、污泥焚烧设施达一定规模以上等)时,无须第15条之设施设置许可,惟处分业许可(第14条第6项)仍另须取得。焚烧设施・最终处分场以外之设施(如破碎设施),虽须附具生活环境影响调查结果之文件,但不属第15条第4项告示・纵览之对象。设施位置・构造之设计与建筑确认申请,属建筑士・指定确认检查机关之领域。

中间处理设施,依用途地域与建筑基准法可设于何处?

处理设施受建筑基准法用途地域之限制。大致倾向如下,惟因设施种类・规模及自治体运用而异,务必向所在地特定行政厅确认。

用途地域中间处理设施之设置倾向
工业专用地域・工业地域较易设置
准工业地域依种类・规模而可否有别
住居系・商业系原则困难

又,垃圾焚烧场等政令所定处理设施(含产业废弃物处理设施),依建筑基准法第51条,其敷地位置须于都市计画中决定,否则不得新筑・增筑。惟特定行政厅经都道府县都市计画审议会等之议,认其敷地位置于都市计画上无妨碍而许可者等,不在此限。用途地域之确认与候补地之取得・租赁,属宅地建物交易业者之角色。与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别事业体之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以独立的事业体、个别契约担任物件调查与取得・租赁。本事务所不收取介绍费。

欠格要件・讲习・能力之要件,于处分业如何改变?

处分业之许可基准(第14条第10项),与收集运搬业同一架构,由设施・能力之基准与欠格要件构成。

  • 设施・能力之基准(第10项第1号):符合处分方法之设施,以及足以的确且继续遂行事业之能力(含经理基础)
  • 欠格要件(第10项第2号):不该当经第5项第2号准用之第7条第5项第4号(拘禁刑以上之刑、违反环境相关法令之罚金、暴力团关系、破产而未复权等)
  • 讲习:修毕公益财团法人日本产业废弃物处理振兴中心(JW中心)之产业废弃物处分课程。与收集运搬课程为不同课程,须于申请前修毕

拘禁刑系2022年刑法修正将惩役・禁锢一元化者,条文亦记为拘禁刑以上之刑。讲习之天数・修了证有效期间・各自治体之处理有差异,请确认申请地都道府县之最新手引。欠格要件不仅及于申请人本人,亦及于法人役员及一定使用人。

许可申请・设施建筑・税务,各由何人担任?

中间处理设施之计画,涉及许可・物件・设计・登记・税务・劳务等不同专业领域。分工如下。

  • 处分业许可・设施设置许可之要件确认・文件制作・申请代理 → 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行政书士)
  • 候补地之用途地域确认・取得・租赁 → 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宅地建物交易业者)
  • 设施之构造设计・建筑确认申请 → 建筑士・指定确认检查机关
  • 法人设立・役员变更等之登记 → 司法书士
  • 设备投资、折旧、消费税等之税务 → 税理士
  • 员工之劳动保险・就业规则等劳务 → 社会保险劳务士

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与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为别事业体。各领域均以与各资格者作为独立的事业体个别签约为前提,本事务所不收取介绍费。由收集运搬扩展时之流程见产废收集运搬业许可之取得;受任流程见受任流程;费用见报酬额表;取扱业务之全貌见许认可・各种申请服务

常见问题

Q. 进行中间处理,仅有收集运搬许可是否足够?
A. 不足。「运搬」废弃物之收集运搬业(第14条第1项)与以焚烧・破碎等「处理」之处分业(第14条第6项)为不同许可。受他公司委托进行中间处理,须有处分业许可,且依所处理之品目定其许可范围。

Q. 设施设置许可(第15条),任何设施皆须取得吗?
A. 否。须设施设置许可者,为施行令第7条所定种类・处理能力之设施。例如瓦砾・木屑之破碎设施,以每日处理能力是否逾5吨为概略基准。未达此规模者无须设施设置许可,惟处分业许可仍另须取得。

Q. 生活环境影响调查,破碎设施也会纵览吗?
A. 附具记载生活环境影响调查结果之文件(第15条第3项),于设施设置许可之对象设施均须为之。惟将申请书与调查书供公众纵览、由利害关系人提出意见之手续(第15条第4项・第6项),以焚烧设施・最终处分场等政令所定设施为对象,破碎设施不属此纵览手续之对象。

Q. 可于住宅区附近之闲置土地建焚烧设施吗?
A. 须确认用途地域与建筑基准法第51条。垃圾焚烧场等处理设施,其敷地位置须于都市计画中决定,或经特定行政厅于都道府县都市计画审议会等之议后许可,否则不得新筑。候补地是否符合要件,由所在地特定行政厅与都道府县审查。

本文出处(一次资讯)

  • e-Gov法令检索「废弃物之处理及清扫相关法律」(昭和45年法律第137号)第14条第1项・第6项・第10项、第15条第1项至第4项・第6项、第15条之2、第7条第5项第4号(参照日 2026-09-11)
  • e-Gov法令检索「废弃物之处理及清扫相关法律施行令」(昭和46年政令第300号)第7条(产业废弃物处理设施之种类・处理能力规模)(参照日 2026-09-11)
  • e-Gov法令检索「建筑基准法」(昭和25年法律第201号)第51条、建筑基准法施行令第130条之2之3(参照日 2026-09-11)
  • 环境省「废弃物处理设施生活环境影响调查指针」(生活环境影响调查书之附具・告示・纵览・意见听取之解说)(参照日 2026-09-11)
  • 公益财团法人日本产业废弃物处理振兴中心(JW中心)「产业废弃物处理业许可申请相关讲习会(处分课程)」案内(参照日 2026-09-11)

本文为一般资讯提供,不保证个别许可之可否、设施设置许可之要否、生活环境影响调查之项目、用途地域或建筑基准法第51条之适用、审查期间。许可之可否与审查由都道府县为之,用途地域与第51条之适用由所在地特定行政厅判断。候补地之用途地域确认・取得・租赁属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宅地建物交易业者);设施之构造设计・建筑确认申请属建筑士・指定确认检查机关;法人设立・役员变更等之登记属司法书士;设备投资・消费税等之税务属税理士;员工劳务属社会保险劳务士,均为独立的事业体,以个别契约处理。本事务所不收取介绍费。个别判断由资格者面谈后进行。执笔者为浦松丈二(行政书士・宅地建物交易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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