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成金與補助金,該委託誰?
浦松 丈二
社會保險勞務士・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大致而言,「僱用人力・改變工作方式」的錢是助成金,屬社會保險勞務士的領域;「創辦事業・導入設備」的錢是補助金,屬行政書士的領域。財源與審查的思考方式都不同。本文從僱用保險法第62條這項依據,整理為什麼委託的對象會不同。
結論(先講重點):大致而言,「僱用人力・改變工作方式」的錢是助成金,屬社會保險勞務士的領域;「創辦事業・導入設備」的錢是補助金,屬行政書士的領域。名稱相似,但財源、審查的思考方式、以及委託的對象都不相同。
「助成金和補助金,我們該申請哪一個?」有時會被這樣詢問。要回答這個問題,必須先確認兩件事:想把錢用在什麼地方,以及要委託誰。
助成金與補助金,差別在哪裡?
| 僱用關係的助成金 | 補助金 | |
|---|---|---|
| 財源 | 事業主繳納的僱用保險費(僱用保險二事業) | 國家・自治體的預算 |
| 主要主管機關 | 厚生勞動省・勞動局 | 經濟產業省・中小企業廳・自治體等 |
| 招募 | 多為全年受理 | 公開招募期間有限 |
| 是否獲得 | 多數只要符合要件即可獲得支付 | 有審查與採納,即使符合要件也可能未獲採納 |
| 可代辦的資格 | 社會保險勞務士 | 行政書士(申請文件的製作) |
在實務上影響最大的差異是倒數第二列。助成金比的是「是否符合要件」,補助金比的是「是否被選上」。因此補助金在事業計畫的寫法上有下工夫的空間,助成金則幾乎沒有。相對地,助成金只要漏掉一項要件就不會支付。
僱用關係的助成金,是依僱用保險法(昭和49年法律第116號)第62條作為僱用安定事業而實施。由於財源是僱用保險費,必須是僱用保險的適用事業所,這是入口的條件。
為什麼委託的對象會不同?
社會保險勞務士法(昭和43年法律第89號)別表第一列舉了社會保險勞務士所處理的法令。僱用保險法即列於其中。因此,得以收取報酬製作僱用關係助成金的申請文件並代為提出者,限於社會保險勞務士(同法第27條)。
補助金並非依僱用保險法而來,因此不受此一限制。作為向官公署提出之文件的製作,屬行政書士法(昭和26年法律第4號)第1條之2第1項的業務。
也就是說,劃線的並不是資格,而是作為依據的法律。
判斷「我們屬於哪一邊」的方法
從想做的事情反推最為快速。
屬於助成金這一側的
- 想把有期契約的員工轉為正職員工
- 想僱用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就業困難者
- 想建立能兼顧育兒・照護的制度
- 想讓員工接受培訓
- 業績下滑但想維持僱用
屬於補助金這一側的
- 想導入設備・機械
- 想開拓銷售通路、想製作網站
- 想開始新的事業
- 想承繼事業
位於交界的,是「為了僱用人力而導入設備」這類情形。此時可能兩者皆符合,是否可併同領取須個別確認。
四葉如何承接?
| 負責 | 費用(含稅) | |
|---|---|---|
| 僱用關係助成金的申請代辦 | 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 | 不收取著手金 + 成功報酬 支付金額的20%(限顧問客戶) |
| 補助金的申請支援 | 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 請參閱報酬額表 |
顧問費與各項手續的費用,刊載於報酬額表。
助成金之所以限於顧問客戶,是因為確認要件需要掌握日常的勞務狀況。就業規則的內容、勞動條件通知書的寫法、出勤簿的記載方式——助成金不予支付,多半是在這些基本之處絆倒。即使單次把文件整理妥當,也走不到支付這一步。
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與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是各自獨立的事業體。兩者的代表同為浦松丈二,但契約・請款・入帳分別進行,須另行簽約、分別承接。雙方不收取介紹費。
常見問題
Q. 助成金一定領得到嗎?
A. 多數只要符合要件即可獲得支付,這是與補助金的差異所在。但並非「一定」。可能因為超過支付申請的期限、未滿足對象勞工的要件、或有違反勞動相關法令的情形,而不予支付。
Q. 我們過去曾被勞動基準監督署糾正勸告。還能使用助成金嗎?
A. 多數助成金以未有不正當領取、未滯納勞動保險費、未違反一定的勞動相關法令作為支付要件。糾正勸告本身未必立即構成失格,但會被追問是否已完成改善。將於聽取個別情況後確認。
Q. 有顧問公司建議我們申請助成金。
A. 得以收取報酬製作僱用關係助成金的申請文件並代為提出者,限於社會保險勞務士(社會保險勞務士法第27條)。若對方說明「有社會保險勞務士參與」,請確認實際上是與誰簽約、向誰付款。四葉不收取介紹費,採取由您與各事務所直接簽約的方式。
Q. 助成金與補助金可以同時使用嗎?
A. 視制度而定。針對同一筆費用重複領取,一般不被認可。但若對象不同,仍有可併用的情形。個別的組合,須依各自的公開招募要領與支付要領確認。
本文的依據
- 僱用保險法(昭和49年法律第116號)第62條(僱用安定事業)
- 社會保險勞務士法(昭和43年法律第89號)第2條第1項第1號、第27條、別表第一
- 行政書士法(昭和26年法律第4號)第1條之2第1項
- 個別助成金・補助金的要件、支付金額、期限,依主管的省廳・自治體的支付要領及公開招募要領。因每年度均會修訂,請確認最新版本。本文未記載特定助成金・補助金的名稱與金額。
本文為一般性的資訊提供。因應個別情況的判斷,將由有資格者於面談後作成。本文執筆:浦松丈二(社會保險勞務士・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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