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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監查會查核的勞務(薪資台帳與出勤紀錄的確認)

外部監查會查核的勞務

育成就勞的外部監查確認的是勞動法令是否被遵守。勞動時間・薪資・安全衛生・住居環境等勞務本身是查核對象。監理支援機關與受入企業應備妥什麼,從社會保險勞務士的立場整理如下。

外部監查,會查核什麼?

外部監查人確認的,是監理支援機關的監理・監查業務是否適正執行。而該監理・監查所面對的,正是受入企業的勞動法令遵守狀況。因此,實際被檢視的是以下這些勞務。

  • 勞動時間——記錄方法、加班・假日勞動的上限、36協定內容與實態的一致
  • 薪資——最低薪資、加給薪資的計算、扣除的依據、薪資台帳的記載
  • 安全衛生——健康檢查、教育訓練、作業環境
  • 住居環境——宿舍狀況、費用徵收額與實際費用的關係
  • 受入條件——僱用契約內容是否與日本人同等以上

※查核對象文件的範圍,載於出入國在留管理廳「育成就勞制度運用要領」第5章。制度尚未施行,部分下位告示與運用細節仍待公布(未驗證)。

若要準備,從哪裡著手?

監查現場的困境,與其說是不了解制度,不如說是沒有留下記錄。順序如下。

要做的事為何優先
1統一出勤記錄的方法薪資計算與36協定的管理,都以此為基礎
2將薪資台帳與僱用契約內容比對扣除的依據若未寫進契約,便無法說明
3使工作規則與實態一致規則裡沒有的做法,監查時必定被問理由
4整理宿舍費用與實際費用的關係住居環境在育成就勞中被重點檢視

語言不通的部分,怎麼辦?

監查會對育成就勞外國人本人進行訪談。經過口譯,勞動時間與薪資的說明可能無法準確傳達。本事務所代表曾任每日新聞中國總局長,對應中文(繁體字・簡體字)與英語,可不經外部口譯直接確認。

外部監查人,可以委託行政書士還是社會保險勞務士?

施行規則列舉可擔任外部監查人者為律師・社會保險勞務士・行政書士(及各自的法人),以及具備育成就勞相關知識經驗者。

在四葉,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與四葉社會保險勞務士事務所皆可承接。契約依事務所分別簽訂,若您已與其中一方有往來,可配合該事務所。

外部監查人的要件(講習修了、獨立性、欠格事由、同意公布姓名)與委託對象的選法,在以下頁面整理。 → 育成就勞的外部監查人(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四葉社會保險勞務士事務所為各自獨立的事業體,分別承接委託(不收取、也不支付介紹費)。

若顧問客戶的公司是受入企業,會如何?

該監理支援機關的外部監查人,不承接。外部監查人須獨立於監理支援機關及其關係單位。本事務所不止於確認要件,並以方針做出如下切分

  • 與本事務所擔任外部監查人之監理支援機關的關係單位(旗下受入企業),不簽訂勞務顧問契約
  • 既有顧問客戶所加入之監理支援機關的外部監查人,不承接
  • 此切分於行政書士事務所・社會保險勞務士事務所任一方承接時均適用

因為從外部確認的立場,與在內部提供諮詢的立場,不應由同一人兼任。即使事務所分開,仍是同一個人,處理方式不變。諮詢時請先讓我們確認有無此類關係。

費用是多少?

個別報價。因事業所數量、是否同行實地確認,作業量會不同。聯絡時請告知事業所數與受入規模。

報酬額表

本頁的依據

  • 外國人育成就勞的適正實施及育成就勞外國人保護相關法律(平成28年法律第89號)第25條第1項第5號/施行日 令和9年4月1日/最終修正 令和6年法律第60號。本法並非2024年新制定,而是令和6年法律第60號修正技能實習法並改題而成
  • 同法施行規則(令和7年法務省・厚生勞動省令第4號・公布 令和7年9月30日)第47條/施行日 令和9年4月1日/最終修正 令和8年法務省・厚生勞動省令第3號。第2項第2號明文列舉律師・社會保險勞務士・行政書士
  • 外部監查的方法・查核對象文件=出入國在留管理廳「育成就勞制度運用要領」第5章(令和8年8月5日更新版・2026年8月6日確認)
  • 勞動時間・薪資・安全衛生的依據=勞動基準法(昭和22年法律第49號)、勞動安全衛生法(昭和47年法律第57號)、最低薪資法(昭和34年法律第137號)

※法令條號引用自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頁面於2026年8月6日經一次資料確認的內容。查核對象文件的具體範圍、監查頻率、施行日前許可申請的受理開始時期,本頁製作時點均未確定(未驗證)。

本頁為一般性資訊。個別案件將經有資格者確認後為您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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