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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認可手續(行政書士實務)

自動車回收法的「引取業、氟氯烴類回收業」登錄——中古車、整備事業需要什麼

有鷹架的工地、小貨車與安全帽的水彩插畫
浦松 丈二

浦松 丈二

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四葉不動産株式会社)

Profile (samurai.co.jp) ↗

收取使用後汽車的「引取業」,與回收汽車空調氟氯烴類的「氟氯烴類回收業」,均須向管轄事業所所在地的都道府縣知事登錄(自動車回收法第42條、第53條)。登錄為每5年更新制;解體業、破碎業並非登錄而是許可(第60條、第67條)。

結論(先講重點):收取使用後汽車的「引取業」,與回收汽車空調氟氯烴類的「氟氯烴類回收業」,均須向管轄事業所所在地的都道府縣知事登錄(自動車回收法第42條、第53條)。登錄為每5年更新制;解體業、破碎業並非登錄而是許可(第60條、第67條)。

資料確認日:2026年10月27日。本文面向從事中古車販售、汽車整備、解體之事業者,以及支援開業的專門職,聚焦於使用後汽車再資源化等相關法律(自動車回收法)的引取業登錄、氟氯烴類回收業登錄之要件與流程。分解整備(特定整備)之認證請見自動車特定整備事業之認證申請;解體、破碎之作業場(物件)條件,請見另一事業體的不動產側專欄解體、破碎之物件要件。條文以e-Gov法令檢索核對。

引取業登錄、氟氯烴類回收業登錄為何種事業所需?

使用後汽車的處理,依流程之階段而事業者之種類與手續有所分工。引取業係最先收取使用後汽車之事業,由自使用者收取廢車之立場者,如中古車販售店、加油站、整備工廠等為之。氟氯烴類回收業係自使用後汽車回收汽車空調所用氟氯烴類之事業。二者於自動車回收制度中定有角色,作為事業經營須經登錄。

須登錄者為「作為事業」而為之情形。自動車回收法(使用後汽車再資源化等相關法律)第42條第1項規定,欲經營引取業者,須受管轄事業所所在地之都道府縣知事之登錄;同法第53條第1項規定,欲經營氟氯烴類回收業者,亦同樣須受都道府縣知事之登錄。未受登錄不得經營該事業。又受登錄、許可後,於自動車回收系統(資訊管理中心)之事業者登錄於運用上有其必要(具體步驟請以參照日時點之制度指引確認)。

事業之種類為何種事業手續
引取業自使用者收取使用後汽車(販售店、整備工廠等)登錄(第42條)
氟氯烴類回收業回收汽車空調之氟氯烴類登錄(第53條)
解體業解體使用後汽車、取出零件、材料許可(第60條)
破碎業破碎、壓縮已解體汽車許可(第67條)

登錄向誰、於何處申請(都道府縣)?

申請先為管轄事業所所在地之都道府縣知事。自動車回收法第42條第1項、第53條第1項,均規定為「管轄事業所所在地之都道府縣知事」之登錄(於指定都市等由市長處理事務之地域,窗口有為市之情形)。於複數都道府縣設事業所時,須於各該都道府縣登錄,宜加注意。

登錄為每5年更新制。自動車回收法第42條第2項就引取業之登錄規定「非每5年受其更新,則因該期間之經過而喪失其效力」;氟氯烴類回收業之登錄亦於第53條第2項同樣定為每5年更新。若忘失更新則登錄失效,故期限管理為要。登錄申請書、附件之格式與手續費,以及氟氯烴類回收業所要求之回收設備、技術能力之要件,依各都道府縣之運用而定,具體格式、金額本文未查證。請以管轄都道府縣(自動車回收擔當課)之最新指引確認。

項目引取業氟氯烴類回收業
手續登錄(第42條第1項)登錄(第53條第1項)
申請先管轄事業所所在地之都道府縣知事同左
有效期間每5年更新(第42條第2項)每5年更新(第53條第2項)
登錄後之運用向自動車回收系統之事業者登錄同左

解體業、破碎業之許可有何不同?

引取業、氟氯烴類回收業為「登錄」,而解體業、破碎業為「許可」,係較重之手續。自動車回收法第60條第1項規定,欲經營解體業者,須受管轄事業所所在地之都道府縣知事之許可;同法第67條第1項就破碎業同樣規定都道府縣知事之許可。就許可之有效期間,第60條第2項、第67條第2項規定須「每不少於五年之政令所定期間」受其更新(政令所定之具體期間本文未查證)。

許可之審查,問及適合生活環境保全上基準之設施、設備,以及的確經營事業之能力。解體、破碎須有作業場(堆置場),用途地域、對近鄰之影響、油水分離、圍籬、保管之基準等物件側之條件為許可之前提。作業場(物件)側之具體條件,於另一事業體之不動產側專欄解體、破碎之物件要件說明。自社辦理至何階段(僅引取,或至解體、破碎),所需手續與物件即有不同。

區分手續依據性質
引取業、氟氯烴類回收業登錄第42條、第53條符合一定要件即予登錄
解體業、破碎業許可第60條、第67條經設施、能力之審查而予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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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錄、整備認證、保管場所各由誰擔當?

自動車回收事業之設立,依手續而擔當者有別。引取業、氟氯烴類回收業之登錄申請,及解體業、破碎業之許可申請之書件製作、提出代理,屬行政書士(當方)之業務範圍。經營分解整備(2020年4月施行之修正改稱「特定整備」)之工廠,依道路運送車輛法第78條須另受地方運輸局長之認證(特定整備事業之認證),係運輸支局、地方運輸局之手續。作業場、保管場所之物件尋找由不動產擔當,稅務由稅理士擔當。

委託對象負責範圍
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引取業、氟氯烴類回收業之登錄申請,解體業、破碎業之許可申請之書件製作、提出代理
運輸支局、地方運輸局分解整備(特定整備)之認證=道路運送車輛法第78條
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作業場、保管場所(堆置場、倉庫)之物件尋找、買賣、租賃
稅理士事業之稅務(法人稅、消費稅等)
都道府縣(自動車回收擔當課)登錄、許可之審查、核發

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四葉社會保險勞務士事務所、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各為不同事業體,均作為獨立的事業體受任。請與各領域的承辦人分別簽約,由各受任者直接請款、收款。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

請參閱許認可支援、受任流程、報酬金額表。

常見問題

Q. 中古車販售店收取廢車須登錄嗎?
A. 若作為事業收取使用後汽車,須引取業之登錄(自動車回收法第42條第1項)。申請先為管轄事業所所在地之都道府縣知事,登錄為每5年更新制(同條第2項)。登錄後向自動車回收系統之事業者登錄於運用上亦有必要。具體格式、手續費請向管轄都道府縣確認。

Q. 氟氯烴類回收業之登錄須與引取業分別辦理嗎?
A. 係另一登錄。回收汽車空調氟氯烴類之事業,須與引取業分別,受都道府縣知事之氟氯烴類回收業登錄(自動車回收法第53條第1項)。若引取與氟氯烴類回收二者皆為,則受二者之登錄。二者均為每5年更新制(第42條第2項、第53條第2項)。

Q. 登錄與許可有何不同?
A. 引取業、氟氯烴類回收業為「登錄」(第42條、第53條),符合一定要件即予登錄。解體業、破碎業為「許可」(第60條、第67條),經設施、能力之審查。許可為每不少於五年之政令所定期間之更新制(政令上具體期間未查證)。所為範圍越重,手續亦越重。

Q. 整備工廠之認證(分解整備)亦可委託行政書士嗎?
A. 分解整備(特定整備)之認證,係依道路運送車輛法第78條之地方運輸局長之認證,為運輸支局、地方運輸局之手續。與自動車回收法之登錄、許可係另一制度,所管機關不同。書件製作之支援屬行政書士之範圍,惟核發認證本身者為運輸當局。詳情請見特定整備之認證申請專欄。

本文出處(第一手資訊)

  • e-Gov・使用後汽車再資源化等相關法律(平成14年法律第87號):第42條(引取業者之登錄。第1項=管轄事業所所在地之都道府縣知事之登錄、第2項=每5年更新)、第53條(氟氯烴類回收業者之登錄。第1項=都道府縣知事之登錄、第2項=每5年更新)、第60條(解體業之許可。第2項=每不少於五年之政令所定期間之更新)、第67條(破碎業之許可)。最後修正日未查證。
  • e-Gov・道路運送車輛法(昭和26年法律第185號):第78條(自動車特定整備事業之認證=地方運輸局長。2020年4月施行之修正,由「分解整備」改稱「特定整備」)。最後修正日未查證。
  • 各都道府縣(自動車回收擔當課)之登錄、許可申請之指引,及自動車回收系統(資訊管理中心)之事業者登錄之指引(參照日2026-10-27)。登錄、許可申請書之格式、手續費,氟氯烴類回收業之設備、技術能力之要件,解體業、破碎業之許可有效期間(政令所定期間),依自治體、政令而定,本文未查證個別格式、金額、期間。

確認日2026-10-27。條文以e-Gov法令檢索核對。登錄、許可申請之格式、手續費,氟氯烴類回收業之設備要件,解體業、破碎業之許可有效期間(政令所定期間),向自動車回收系統之事業者登錄之具體步驟,各法令最後修正日均未查證。手續前請以管轄之都道府縣、運輸支局之最新指引再次確認。

本文為一般資訊提供,不保證登錄、許可、認證是否獲准、手續結果。個別判斷由人類有資格者確認資料後為之。撰文者為浦松丈二(行政書士、宅地建物交易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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