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本設立認定兒童園的流程——認定與認可的差異、幼保連攜型的基準

認定兒童園有4種類型。幼稚園型、保育所型、地方裁量型為都道府縣的「認定」(認定兒童園法第3條),幼保連攜型為「認可」(第17條),申請窗口不同。認可、認定申請的書件製作與行政對應由行政書士擔當,建築基準的適合由建築師、職員的勞務由社會保險勞務士、開設物件由不動產分別承接。
結論(先講重點):認定兒童園有4種類型。幼稚園型、保育所型、地方裁量型為都道府縣的「認定」(認定兒童園法第3條),幼保連攜型為「認可」(第17條),申請窗口不同。認可、認定申請的書件製作與行政對應由行政書士擔當,建築基準的適合由建築師、職員的勞務由社會保險勞務士、開設物件由不動產分別承接。
資料確認日:2026年10月25日。本文面向欲新設或轉型為認定兒童園的學校法人、社會福祉法人承辦人,整理認定、認可申請的流程與必要書件,以及幼保連攜型基準的建置方式。若考慮由認可外保育設施轉型,另請見認可外保育設施的設置申報與基準;開設學童保育請見放學後兒童俱樂部的開設申報與設備基準。條文以e-Gov法令檢索核對。
認定兒童園的4種類型與申請窗口在哪裡?
認定兒童園是對學齡前兒童一體地提供教育與保育,並對家長提供育兒支援的設施。依據法律為「就學前兒童之教育、保育等綜合性提供之推進相關法律」(認定兒童園法)。制度上整理為下列4種類型,僅幼保連攜型的申請建置不同。
| 類型 | 性質 | 手續 | 窗口依據 |
|---|---|---|---|
| 幼保連攜型 | 兼具學校與兒童福祉設施性質的單一設施 | 認可 | 認定兒童園法第17條第1項 |
| 幼稚園型 | 認可幼稚園增設保育機能 | 認定 | 認定兒童園法第3條第1項 |
| 保育所型 | 認可保育所增設教育機能 | 認定 | 認定兒童園法第3條第1項 |
| 地方裁量型 | 未受認可的設施符合要件者 | 認定 | 認定兒童園法第3條第1項 |
幼稚園型、保育所型、地方裁量型,係受都道府縣條例所定要件適合之「認定」(認定兒童園法第3條第1項。指定都市、中核市等由市長認定)。相對地,幼保連攜型由國、地方公共團體以外者設置時,須取得都道府縣知事之「認可」(第17條第1項)。能設置幼保連攜型者,限於國、地方公共團體、學校法人、社會福祉法人(第12條)。股份有限公司等不得為設置者,這點與其他保育事業大不相同。
認定、認可的申請需要哪些書件?
於審查時,會確認是否適合都道府縣條例所定基準,以及是否不具欠格事由。幼保連攜型的認可,事前會聽取審議會等之意見(第17條第3項)並與市町村長協議(第17條第5項);認定亦有與市町村長的協議(第3條第6項)。
| 書件、確認事項 | 內容 | 依據、擔當者 |
|---|---|---|
| 設置認可(認定)申請書、事業計畫 | 設施概要、名額、營運方針 | 行政書士製作支援 |
| 顯示適合條例基準的資料 | 設備、職員、營運的基準(第13條) | 行政書士+建築師、社會保險勞務士 |
| 平面圖、配置圖、採光等圖面 | 園舍、園庭、保育室等設計 | 建築師 |
| 顯示職員資格、配置的資料 | 保育教諭等的免許、資格 | 社會保險勞務士(勞務)、行政書士(申請) |
| 欠格事由的誓約、確認 | 設置者、董監事的欠格事由 | 行政書士 |
必要書件與樣式由各都道府縣、指定都市的申請要領所定,提交時期與事前協議次數亦因自治體而異。申請前請就設置預定地所轄自治體的最新要領直接確認(本文未對個別自治體的樣式、提交期限查證,該部分列為未查證)。
幼保連攜型的設備、職員基準如何滿足?
幼保連攜型的設備、營運基準,由都道府縣以條例定之(認定兒童園法第13條第1項)。其中,學級編制、職員、設備、營運的部分事項,須依主務省令即「幼保連攜型認定兒童園之學級編制、職員、設備及營運相關基準」,其他事項則參酌該基準定之(第13條第2項)。亦即,由省令示出全國共通的最低線,各都道府縣條例定出具體數值的兩層結構。
職員之中,施行教育與保育的保育教諭,原則上須兼有幼稚園教諭免許狀與保育士資格。作為施行(平成27年4月)後的經過措施,至令和11年度末,持其中任一者亦可擔任保育教諭等;惟因有多次延長的經緯,適用與否及期限請確認最新資訊。學級編制、職員配置、保育室、園庭面積等具體數值基準,由省令與都道府縣條例所定。設計、採光、建築確認屬建築師領域,職員的勞動條件與工作規則的整備屬社會保險勞務士領域,行政書士則擔當申請書件的製作與行政對應。
由認可保育所或認可外轉型時會有何不同?
由既有的幼稚園、保育所轉型為認定兒童園時,手續的起點與從零新設不同。認可幼稚園增設保育機能,多以幼稚園型之「認定」即足;認可保育所增設教育機能,多以保育所型之「認定」即足;移往幼保連攜型時,則須以單一設施重新取得「認可」。由認可外保育設施轉型者,宜先就認可外保育設施的設置申報與基準之狀態加以整理,再決定欲以何類型為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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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營運費方面,認定兒童園藉由受子女、育兒支援法之確認(特定教育、保育設施,同法第27條),即成為設施型給付的對象。利用名額依同法的支給認定區分(1號、2號、3號)設定。又須留意,就都道府縣子女、育兒支援事業支援計畫的必要利用名額關係,可能不予認定、認可(第3條第8項、第17條第6項)。待遇改善等加算等與職員待遇相關的手續,屬社會保險勞務士領域,本文不予處理。
自申請至開設,如何與其他士業分工?
認定兒童園的開設,建築、勞務、物件、稅務同時進行。基本做法是分開角色、向各擔當者分別委託。
| 委託對象 | 負責範圍 |
|---|---|
| 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 認定、認可申請的書件製作、條例基準適合的整理、行政對應 |
| 建築師 | 園舍、園庭的設計、採光、建築確認、用途變更 |
| 四葉社會保險勞務士事務所 | 職員的勞務、工作規則、待遇改善等加算的手續 |
| 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 | 開設物件之用途地域的確認、介紹 |
| 司法書士 | 法人設立、董監事變更等登記 |
| 稅理士 | 法人的稅務、會計 |
認定兒童園的開設中,認可、認定(行政書士)、建築確認(建築師)、勞務(社會保險勞務士)、物件(不動產)、登記(司法書士)、稅務(稅理士)各為不同專業者的領域。 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四葉社會保險勞務士事務所、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各為不同事業體,均作為獨立的事業體受任。請與各領域的承辦人分別簽約,由各受任者直接請款、收款。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
請參閱許認可支援、受任流程、報酬金額表。開設物件之用途地域與面積的調查,由另一事業體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擔當,同樣須分別簽約。
常見問題
Q. 認定兒童園4種類型的申請窗口相同嗎?
A. 並不相同。幼稚園型、保育所型、地方裁量型為都道府縣(指定都市、中核市等為市)的「認定」(認定兒童園法第3條第1項),幼保連攜型為都道府縣知事的「認可」(第17條第1項)。依欲以何類型為目標,必要書件與事前協議亦不同。
Q. 股份有限公司也能設置認定兒童園嗎?
A. 能設置幼保連攜型者,限於國、地方公共團體、學校法人、社會福祉法人(認定兒童園法第12條),股份有限公司等不得為幼保連攜型的設置者。幼稚園型、保育所型等認定的可否,取決於母體設施的種別與都道府縣條例。
Q. 保育教諭須兼有幼稚園教諭免許與保育士資格嗎?
A. 原則上須兼有二者。惟作為施行後的經過措施,至令和11年度末,持其中任一者亦可擔任保育教諭等。因有延長的經緯,適用與期限請確認最新資訊。職員的勞務屬社會保險勞務士領域。
Q. 由認可保育所轉型為認定兒童園時,也需要施工嗎?
A. 有時需要。為一體地提供教育、保育,須確認保育室、園庭是否滿足省令、條例的基準,若有不足,便會產生設計變更或建築確認。設計、採光、建築確認屬建築師領域,用途地域與面積的物件調查屬不動產領域。
本文出處(第一手資訊)
- e-Gov・就學前兒童之教育、保育等綜合性提供之推進相關法律(平成18年法律第77號):第2條(定義)、第3條(幼稚園型、保育所型、地方裁量型的認定、與市町村長的協議、與支援計畫的關係)、第12條(幼保連攜型的設置者=國、地方公共團體、學校法人、社會福祉法人)、第13條(設備及營運的基準由都道府縣以條例定之,依主務省令或參酌之)、第17條(幼保連攜型的設置認可、審議會的意見聽取、與市町村長的協議)。最後修正日未查證。
- 幼保連攜型認定兒童園之學級編制、職員、設備及營運相關基準(內閣府、文部科學省、厚生勞動省令):學級編制、職員、設備、營運的全國共通基準。個別數值基準須就省令與都道府縣條例確認,本文對個別條項未查證。
- e-Gov・子女、育兒支援法(平成24年法律第65號):第19條(支給認定區分)、第27條(特定教育、保育設施的確認與設施型給付)、第62條(都道府縣子女、育兒支援事業支援計畫)。對應項號的細目未查證。
- 保育教諭的免許、資格要件與經過措施(文部科學省、兒童家庭廳資料。參照日2026-10-25):原則兼有幼稚園教諭免許狀與保育士資格,至令和11年度末的經過措施。因有延長的經緯,須確認最新資訊。
確認日2026-10-25。條文以e-Gov法令檢索核對。各自治體的申請樣式、提交期限、基準省令的個別數值、保育教諭經過措施的最新期限、各法令的最後修正日均未查證。申請前須就設置預定地所轄的都道府縣、指定都市的最新要領再次確認。
本文為一般資訊提供,不保證認定、認可的可否、必要書件、基準的適合、手續結果。個別判斷由人類有資格者確認資料後為之。撰文者為浦松丈二(行政書士、宅地建物交易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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