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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認可手續(行政書士實務)

在日本設立認定兒童園的流程——認定與認可的差異、幼保連攜型的基準

櫃檯上成疊申請書的水彩插畫
浦松 丈二

浦松 丈二

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四葉不動産株式会社)

Profile (samurai.co.jp) ↗

認定兒童園有4種類型。幼稚園型、保育所型、地方裁量型為都道府縣的「認定」(認定兒童園法第3條),幼保連攜型為「認可」(第17條),申請窗口不同。認可、認定申請的書件製作與行政對應由行政書士擔當,建築基準的適合由建築師、職員的勞務由社會保險勞務士、開設物件由不動產分別承接。

結論(先講重點):認定兒童園有4種類型。幼稚園型、保育所型、地方裁量型為都道府縣的「認定」(認定兒童園法第3條),幼保連攜型為「認可」(第17條),申請窗口不同。認可、認定申請的書件製作與行政對應由行政書士擔當,建築基準的適合由建築師、職員的勞務由社會保險勞務士、開設物件由不動產分別承接。

資料確認日:2026年10月25日。本文面向欲新設或轉型為認定兒童園的學校法人、社會福祉法人承辦人,整理認定、認可申請的流程與必要書件,以及幼保連攜型基準的建置方式。若考慮由認可外保育設施轉型,另請見認可外保育設施的設置申報與基準;開設學童保育請見放學後兒童俱樂部的開設申報與設備基準。條文以e-Gov法令檢索核對。

認定兒童園的4種類型與申請窗口在哪裡?

認定兒童園是對學齡前兒童一體地提供教育與保育,並對家長提供育兒支援的設施。依據法律為「就學前兒童之教育、保育等綜合性提供之推進相關法律」(認定兒童園法)。制度上整理為下列4種類型,僅幼保連攜型的申請建置不同。

類型性質手續窗口依據
幼保連攜型兼具學校與兒童福祉設施性質的單一設施認可認定兒童園法第17條第1項
幼稚園型認可幼稚園增設保育機能認定認定兒童園法第3條第1項
保育所型認可保育所增設教育機能認定認定兒童園法第3條第1項
地方裁量型未受認可的設施符合要件者認定認定兒童園法第3條第1項

幼稚園型、保育所型、地方裁量型,係受都道府縣條例所定要件適合之「認定」(認定兒童園法第3條第1項。指定都市、中核市等由市長認定)。相對地,幼保連攜型由國、地方公共團體以外者設置時,須取得都道府縣知事之「認可」(第17條第1項)。能設置幼保連攜型者,限於國、地方公共團體、學校法人、社會福祉法人(第12條)。股份有限公司等不得為設置者,這點與其他保育事業大不相同。

認定、認可的申請需要哪些書件?

於審查時,會確認是否適合都道府縣條例所定基準,以及是否不具欠格事由。幼保連攜型的認可,事前會聽取審議會等之意見(第17條第3項)並與市町村長協議(第17條第5項);認定亦有與市町村長的協議(第3條第6項)。

書件、確認事項內容依據、擔當者
設置認可(認定)申請書、事業計畫設施概要、名額、營運方針行政書士製作支援
顯示適合條例基準的資料設備、職員、營運的基準(第13條)行政書士+建築師、社會保險勞務士
平面圖、配置圖、採光等圖面園舍、園庭、保育室等設計建築師
顯示職員資格、配置的資料保育教諭等的免許、資格社會保險勞務士(勞務)、行政書士(申請)
欠格事由的誓約、確認設置者、董監事的欠格事由行政書士

必要書件與樣式由各都道府縣、指定都市的申請要領所定,提交時期與事前協議次數亦因自治體而異。申請前請就設置預定地所轄自治體的最新要領直接確認(本文未對個別自治體的樣式、提交期限查證,該部分列為未查證)。

幼保連攜型的設備、職員基準如何滿足?

幼保連攜型的設備、營運基準,由都道府縣以條例定之(認定兒童園法第13條第1項)。其中,學級編制、職員、設備、營運的部分事項,須依主務省令即「幼保連攜型認定兒童園之學級編制、職員、設備及營運相關基準」,其他事項則參酌該基準定之(第13條第2項)。亦即,由省令示出全國共通的最低線,各都道府縣條例定出具體數值的兩層結構。

職員之中,施行教育與保育的保育教諭,原則上須兼有幼稚園教諭免許狀與保育士資格。作為施行(平成27年4月)後的經過措施,至令和11年度末,持其中任一者亦可擔任保育教諭等;惟因有多次延長的經緯,適用與否及期限請確認最新資訊。學級編制、職員配置、保育室、園庭面積等具體數值基準,由省令與都道府縣條例所定。設計、採光、建築確認屬建築師領域,職員的勞動條件與工作規則的整備屬社會保險勞務士領域,行政書士則擔當申請書件的製作與行政對應。

由認可保育所或認可外轉型時會有何不同?

由既有的幼稚園、保育所轉型為認定兒童園時,手續的起點與從零新設不同。認可幼稚園增設保育機能,多以幼稚園型之「認定」即足;認可保育所增設教育機能,多以保育所型之「認定」即足;移往幼保連攜型時,則須以單一設施重新取得「認可」。由認可外保育設施轉型者,宜先就認可外保育設施的設置申報與基準之狀態加以整理,再決定欲以何類型為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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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營運費方面,認定兒童園藉由受子女、育兒支援法之確認(特定教育、保育設施,同法第27條),即成為設施型給付的對象。利用名額依同法的支給認定區分(1號、2號、3號)設定。又須留意,就都道府縣子女、育兒支援事業支援計畫的必要利用名額關係,可能不予認定、認可(第3條第8項、第17條第6項)。待遇改善等加算等與職員待遇相關的手續,屬社會保險勞務士領域,本文不予處理。

自申請至開設,如何與其他士業分工?

認定兒童園的開設,建築、勞務、物件、稅務同時進行。基本做法是分開角色、向各擔當者分別委託。

委託對象負責範圍
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認定、認可申請的書件製作、條例基準適合的整理、行政對應
建築師園舍、園庭的設計、採光、建築確認、用途變更
四葉社會保險勞務士事務所職員的勞務、工作規則、待遇改善等加算的手續
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開設物件之用途地域的確認、介紹
司法書士法人設立、董監事變更等登記
稅理士法人的稅務、會計

認定兒童園的開設中,認可、認定(行政書士)、建築確認(建築師)、勞務(社會保險勞務士)、物件(不動產)、登記(司法書士)、稅務(稅理士)各為不同專業者的領域。 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四葉社會保險勞務士事務所、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各為不同事業體,均作為獨立的事業體受任。請與各領域的承辦人分別簽約,由各受任者直接請款、收款。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

請參閱許認可支援、受任流程、報酬金額表。開設物件之用途地域與面積的調查,由另一事業體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擔當,同樣須分別簽約。

常見問題

Q. 認定兒童園4種類型的申請窗口相同嗎?
A. 並不相同。幼稚園型、保育所型、地方裁量型為都道府縣(指定都市、中核市等為市)的「認定」(認定兒童園法第3條第1項),幼保連攜型為都道府縣知事的「認可」(第17條第1項)。依欲以何類型為目標,必要書件與事前協議亦不同。

Q. 股份有限公司也能設置認定兒童園嗎?
A. 能設置幼保連攜型者,限於國、地方公共團體、學校法人、社會福祉法人(認定兒童園法第12條),股份有限公司等不得為幼保連攜型的設置者。幼稚園型、保育所型等認定的可否,取決於母體設施的種別與都道府縣條例。

Q. 保育教諭須兼有幼稚園教諭免許與保育士資格嗎?
A. 原則上須兼有二者。惟作為施行後的經過措施,至令和11年度末,持其中任一者亦可擔任保育教諭等。因有延長的經緯,適用與期限請確認最新資訊。職員的勞務屬社會保險勞務士領域。

Q. 由認可保育所轉型為認定兒童園時,也需要施工嗎?
A. 有時需要。為一體地提供教育、保育,須確認保育室、園庭是否滿足省令、條例的基準,若有不足,便會產生設計變更或建築確認。設計、採光、建築確認屬建築師領域,用途地域與面積的物件調查屬不動產領域。

本文出處(第一手資訊)

  • e-Gov・就學前兒童之教育、保育等綜合性提供之推進相關法律(平成18年法律第77號):第2條(定義)、第3條(幼稚園型、保育所型、地方裁量型的認定、與市町村長的協議、與支援計畫的關係)、第12條(幼保連攜型的設置者=國、地方公共團體、學校法人、社會福祉法人)、第13條(設備及營運的基準由都道府縣以條例定之,依主務省令或參酌之)、第17條(幼保連攜型的設置認可、審議會的意見聽取、與市町村長的協議)。最後修正日未查證。
  • 幼保連攜型認定兒童園之學級編制、職員、設備及營運相關基準(內閣府、文部科學省、厚生勞動省令):學級編制、職員、設備、營運的全國共通基準。個別數值基準須就省令與都道府縣條例確認,本文對個別條項未查證。
  • e-Gov・子女、育兒支援法(平成24年法律第65號):第19條(支給認定區分)、第27條(特定教育、保育設施的確認與設施型給付)、第62條(都道府縣子女、育兒支援事業支援計畫)。對應項號的細目未查證。
  • 保育教諭的免許、資格要件與經過措施(文部科學省、兒童家庭廳資料。參照日2026-10-25):原則兼有幼稚園教諭免許狀與保育士資格,至令和11年度末的經過措施。因有延長的經緯,須確認最新資訊。

確認日2026-10-25。條文以e-Gov法令檢索核對。各自治體的申請樣式、提交期限、基準省令的個別數值、保育教諭經過措施的最新期限、各法令的最後修正日均未查證。申請前須就設置預定地所轄的都道府縣、指定都市的最新要領再次確認。

本文為一般資訊提供,不保證認定、認可的可否、必要書件、基準的適合、手續結果。個別判斷由人類有資格者確認資料後為之。撰文者為浦松丈二(行政書士、宅地建物交易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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