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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認可的手續(行政書士的實務)

開辦課後兒童俱樂部(學童保育):申報、每名兒童約1.65㎡、支援員的配置

格局圖各房間配置人形的水彩插畫
浦松 丈二

浦松 丈二

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四葉不動産株式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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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後兒童俱樂部(放課後兒童健全育成事業)於放學後照護就讀小學的兒童。市町村、都道府縣、國家以外者開辦時,須事先向市町村長申報(兒童福祉法第34條之8第2項)。本文從行政書士的角度整理申報與設備營運基準。

結論(先講重點):課後兒童俱樂部(法令上稱「放課後兒童健全育成事業」)於放學後照護就讀小學的兒童。市町村、都道府縣、國家以外者開辦時,須於開辦前事先向設施所在地的市町村長申報(兒童福祉法第34條之8第2項)。設備與營運須遵循市町村以條例所定的基準(同法第34條之8之2),而該條例係參酌國家基準即放課後兒童健全育成事業設備及營運相關基準(平成26年厚生勞動省令第63號)。專用區劃每名兒童須約1.65平方公尺以上,放課後兒童支援員每一支援單位原則須2人以上。此與以身心障礙兒童為對象的放課後日間服務(兒童福祉法第6條之2之2第3項)為不同制度。本文從行政書士的角度,將申報與設備營運基準整理為一般性資訊,不判斷是否符合基準,也不作個別法律判斷。申報文件的製作由行政書士、支援員的勞務與輪班與社會保險由社會保險勞務士、物件的用途地域與面積確認由宅地建物交易業者、採光與避難等建築確認由建築士、消防設備的可否由消防署分別承接,各以獨立的事業體分別簽約為前提。

課後兒童俱樂部須由誰、向何處申報?

課後兒童俱樂部在法令上為「放課後兒童健全育成事業」。兒童福祉法第6條之3第2項將其定義為「就讀小學的兒童,其保護者因勞動等於白天不在家者,於授業結束後利用兒童厚生設施等設施,給予適切的遊戲與生活場所,以圖其健全育成之事業」。對象為小學生,以保護者白天不在家為前提。

手續依開辦主體而異。市町村得不經申報而辦理(兒童福祉法第34條之8第1項);國家、都道府縣、市町村以外者(民間業者、NPO、社會福祉法人等)欲辦理時,須事先向市町村長申報(同條第2項)。這是開辦前的事前申報,與認可外托育設施於開辦後1個月內申報的事後申報(兒童福祉法第59條之2)順序相反。

主體手續依據
市町村得不經申報而辦理兒童福祉法第34條之8第1項
國家、都道府縣、市町村以外者事先向市町村長申報兒童福祉法第34條之8第2項
申報事項變更、休止、廢止依市町村所定申報兒童福祉法第34條之8第2項等

申報格式、提交處與附件(章程、營運規程、事業計畫、職員名簿、設施平面圖等)因市區町村而異。請直接確認開辦所在區市的官方網頁最為確實。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於行政書士業務範圍內,協助製作與提交申報文件。

專用區劃每名兒童需要幾平方公尺(約1.65㎡的依據)?

設備與營運基準由市町村以條例定之(兒童福祉法第34條之8之2第1項)。市町村於制定時,須參酌國家基準即放課後兒童健全育成事業設備及營運相關基準(平成26年厚生勞動省令第63號)。因此最終拘束業者的是「該市區町村的條例」,數值也可能因自治體而有上乘或調整。

國家基準關於設備的主要內容如下。

項目國家基準的主要內容依據
專用區劃設置具遊戲與生活場所功能、以及靜養功能的區劃平成26年省令第63號 第9條第1項
面積專用區劃面積每名兒童須約1.65平方公尺以上同令 第9條第2項
設備、備品備置提供支援所需的設備、備品等同令 第9條第1項

例如一個支援單位為40名兒童時,約40×1.65=66平方公尺以上的專用區劃是一個參考基準。因計入面積的範圍與上乘基準因條例而異,決定物件前請確認自治體的條例與承辦課。物件在建築面的適否(用途地域、採光、避難)則作為宅地建物交易業者與建築士的領域分別確認。

放課後兒童支援員的資格與配置人數如何決定?

關於職員,須置放課後兒童支援員(平成26年省令第63號 第10條第1項),其人數為每一支援單位2人以上,其中除1人外得以補助員代替(同條第2項)。構成一個支援單位的兒童數約40人以下(同條第4項)。

欲擔任放課後兒童支援員,須符合第10條第3項各款之一(如保育士、社會福祉士、具一定教員資格者等),且修畢由都道府縣知事或指定都市、中核市之長所辦理的研修(同項)。

事項國家基準的內容依據
配置每一支援單位2人以上(其中除1人外得以補助員代替)同令 第10條第2項
支援單位兒童數約40人以下同令 第10條第4項
資格第10條第3項各款之一+修畢都道府縣知事等所辦理的研修同令 第10條第3項

又,放課後兒童支援員的資格與人數基準,過去為市町村須於條例中遵守的「應遵守基準」,但依第9次地方分權一括法(令和元年法律第26號)自令和2年(2020年)4月1日起改為「應參酌基準」。因此實際要求的程度,須以各市區町村的條例確認。依人員計畫的僱用契約、工作規則、輪班、社會保險適用屬勞務領域,由社會保險勞務士以另一契約承接。

與放課後日間服務有何不同?

名稱雖相似,課後兒童俱樂部與放課後日間服務為不同制度。放課後日間服務是身心障礙兒童通所支援之一,定義於兒童福祉法第6條之2之2第3項,對就學的身心障礙兒童於授業結束後或休業日提供支援。入口手續也不同:課後兒童俱樂部為向市町村長的申報,放課後日間服務則採需取得都道府縣知事等指定的指定制,費用以身心障礙兒童通所給付費支給。

事項課後兒童俱樂部放課後日間服務
主要對象小學生(保護者白天不在家)就學的身心障礙兒童
依據兒童福祉法第6條之3第2項兒童福祉法第6條之2之2第3項
入口手續向市町村長申報都道府縣知事等的指定
費用機制各自治體的營運費等身心障礙兒童通所給付費

想針對您的情況進一步諮詢?

關於在留資格、許可申請等行政手續,歡迎告訴我們您的情況。

放課後日間服務、兒童發展支援的指定申請流程,於放課後日間服務、兒童發展支援的指定申請流程中說明。照護嬰幼兒的認可外托育設施,其申報時期與依據不同,其整理請見認可外托育設施的設置申報與指導監督基準。最先切分屬於何種制度,是物件選擇與手續的出發點。

開辦前的步驟,以及交給其他專家的場面?

課後兒童俱樂部的開辦,無法僅憑行政手續完成。大致流程與角色分工如下,各以獨立的事業體分別簽約為前提。

  1. 制度的切分(課後兒童俱樂部、放課後日間服務、或認可外托育設施)
  2. 物件的選定與用途地域、面積、採光、避難的確認
  3. 市區町村的條例與基準、申報格式的確認
  4. 職員(放課後兒童支援員、補助員)的確保與配置計畫
  5. 開辦前的事前申報(兒童福祉法第34條之8第2項)
  • 放課後兒童健全育成事業申報文件的製作與提交、條例基準的確認 → 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行政書士)
  • 配合放課後兒童支援員、補助員配置的工作規則、輪班、僱用契約、社會保險 → 社會保險勞務士(四葉社會保險勞務士事務所)
  • 物件的用途地域與面積確認、租賃與重要事項說明 → 宅地建物交易業者(另一事業體四葉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 採光、排煙、避難等建築基準法上的確認、用途變更 → 建築士
  • 消防設備的設置可否 → 消防署與設備業者

從選擇物件的階段起,用途地域與面積便常成為問題,不動產一方的確認與行政手續會並行推進。行政書士的服務全貌請見服務一覽、受任流程請見受任的流程、費用請見報酬額表。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四葉社會保險勞務士事務所與四葉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各為不同的事業體,各領域皆以獨立的事業體分別簽約為前提。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

常見問題

Q. 以民間身分開辦課後兒童俱樂部,何時申報?
A. 國家、都道府縣、市町村以外者,於欲辦理事業時事先向市町村長申報(兒童福祉法第34條之8第2項)。這是開辦前的事前申報。申報格式、提交處與附件因市區町村而異,請確認開辦所在區市的官方網頁與承辦課。

Q. 專用區劃每名兒童需要幾平方公尺?
A. 依國家基準,專用區劃面積每名兒童須約1.65平方公尺以上(放課後兒童健全育成事業設備及營運相關基準=平成26年厚生勞動省令第63號 第9條第2項)。惟實際拘束業者的是市町村的條例,請連同是否有上乘一併確認。

Q. 放課後兒童支援員須配置幾人?
A. 依國家基準,每一支援單位須置2人以上,其中除1人外得以補助員代替(同令 第10條第2項)。構成一個支援單位的兒童數約40人以下(同條第4項)。支援員的資格與人數基準自令和2年(2020年)4月1日起成為應參酌基準,須以條例確認。

Q. 與放課後日間服務是相同手續嗎?
A. 為不同制度。放課後日間服務是以身心障礙兒童為對象的通所支援(兒童福祉法第6條之2之2第3項),採需取得都道府縣知事等指定的指定制。課後兒童俱樂部以小學生為對象,以向市町村長申報辦理,兩者不同。

この記事の出典(一次情報)

  • e-Gov法令檢索「兒童福祉法」(昭和22年法律第164號)第6條之3第2項(放課後兒童健全育成事業的定義)、第6條之2之2第3項(放課後日間服務的定義)、第34條之8(市町村以外者的申報)、第34條之8之2(以條例定基準)(參照日 2026-09-28)
  • e-Gov法令檢索與厚生勞動省「放課後兒童健全育成事業設備及營運相關基準」(平成26年厚生勞動省令第63號)第9條(設備、專用區劃、每名兒童約1.65平方公尺以上)、第10條(放課後兒童支援員的配置、支援單位、資格)、第18條(開所時間、日數)(參照日 2026-09-28)
  • 內閣府「地方分權改革」與第9次地方分權一括法(令和元年法律第26號)將放課後兒童支援員基準由「應遵守基準」改為「應參酌基準」(令和2年〔2020年〕4月1日施行。參照日 2026-09-28)
  • 兒童家庭廳「放課後兒童健全育成事業(放課後兒童俱樂部)相關法令、通知等」「放課後兒童俱樂部營運指針」(參照日 2026-09-28)

本文為一般性資訊,不就是否符合基準作最終判斷,也不就申報的受理、不受理,或對行政處分的不服等具爭議性的個別事項提供建議。數值與申報格式可能修訂並因自治體而異,請確認開辦所在區市的條例與最新指引。支援員的勞務與配置由社會保險勞務士、物件的用途地域與面積由宅地建物交易業者、建築確認與用途變更由建築士、消防設備由消防署,各以獨立的事業體分別簽約後對應。物件的諮詢由另一事業體四葉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負責,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個別判斷由有資格者於面談後進行。撰稿為浦松 丈二(行政書士、宅地建物交易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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