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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手續(行政書士實務)

拋棄繼承後,老家的管理義務仍會留下嗎?以2023年修正的民法第940條淺白說明

整理家族、住宅與繼承文件的示意圖
浦松 丈二

浦松 丈二

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四葉不動産株式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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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繼承未必能完全免除照顧老家的責任。2023年(令和5年)4月1日施行的修正民法第940條第1項規定:拋棄繼承者於拋棄時「現在占有」屬於遺產的財產時,在向繼承人或遺產清算人(第952條第1項)交付該財產之前,須以與自己財產相同的注意加以「保存」。修正前所有拋棄者都負「管理」義務,修正後僅現在占有者負「保存」義務。本文說明範圍與如何終止該義務。

先講重點: 拋棄繼承未必能完全免除照顧老家的責任。2023年(令和5年)4月1日施行的修正民法第940條第1項規定:拋棄繼承者於拋棄時「現在占有」屬於遺產的財產時,在向繼承人或第952條第1項的遺產清算人交付該財產之前,須以與自己財產相同的注意,保存該財產。修正前所有拋棄者都負「管理」義務,修正後僅現在占有者負「保存」義務。要終止該義務,基本是向次順位繼承人,或向家庭裁判所選任的遺產清算人(民法第952條第1項)交付。本文為一般性資訊提供,個別可否、是否該當「現在占有」、清算人選任的要否取決於具資格者。拋棄繼承申述書等家庭裁判所提出書類的製作與個別法律判斷交由司法書士、律師,登記交由司法書士,稅務交由稅理士。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行政書士)承辦戶籍收集、繼承人調查、財產調查、財產目錄製作,以獨立的事業體分別簽約後對應,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

拋棄繼承就能從老家的管理中解放嗎?

拋棄繼承者,就該繼承視為自始不為繼承人(民法第939條)。僅看此效果,容易認為「拋棄後即與老家無關」。然而,即使因拋棄而不再是繼承人,若於拋棄時現在占有該財產,仍會留下一定的保存義務(民法第940條第1項)。

也就是說,若與過世的父母同住、拋棄後仍住在該屋、或持鑰匙自由進出,就不能斷言「已拋棄故無須作為」。若成為空屋的老家遭放置而倒塌、崩落並使鄰近受害,另會發生民事責任的問題。拋棄繼承本身的效果(視為自始不為繼承人)與拋棄後可能留下的保存義務,應分別理解。

關於拋棄繼承、限定承認的申述手續與3個月熟慮期間本身,請見拋棄繼承、限定承認的申述與熟慮期間。本文聚焦於其後留下的保存義務(修正第940條)。

2023年修正第940條留下的「保存義務」是什麼?

2023年(令和5年)4月1日施行的修正民法第940條第1項規定如下。

拋棄繼承者,於拋棄時現在占有屬於遺產的財產時,在向繼承人或第九百五十二條第一項的遺產清算人交付該財產之前,須以與自己財產相同的注意,保存該財產。

修正前的舊第940條規定:「拋棄繼承者,在因該拋棄而成為繼承人者能開始管理遺產之前,須以與自己財產相同的注意,繼續管理該財產。」變更之處整理如下。

項目修正前(舊940條)修正後(2023年4月1日起)
負義務者拋棄繼承者(範圍不明確)僅拋棄時現在占有者
義務內容繼續「管理」「保存」(維持現狀)
終期至次繼承人能開始管理為止至向繼承人或遺產清算人交付為止

此次修正,是為釐清舊規定中「負管理義務者的範圍」「義務程度」「至何時為止」曖昧、致實務混亂之處而進行。義務的內容並非積極運用、改良財產,而僅止於不使價值大幅減損、維持現狀的「保存」。

「現在占有」到什麼程度?

修正第940條的關鍵是「現在占有」此一要件。此處需依事實關係的個別判斷,無法僅憑條文一律劃線。一般說明的典型例,是於拋棄時事實上支配該財產的狀態,例如與父母同住、拋棄後仍住在該屋,或管理鑰匙、能自由進出。

反之,居於遠方、從未進入、亦未持有鑰匙的不動產,有時會被整理為不該當「現在占有」。惟占有的有無與程度依具體情形而異,不能斷言「同住的家人必負義務」「遠方者必不負義務」。占有是否該當、由此是否生責任,屬斟酌事實的個別法律判斷,有爭議或判斷困難時,請洽律師。

又,於無任何繼承人(如全員拋棄等)的情形,遺產法人成立,在遺產清算人選任前,現在占有的拋棄者仍持續負保存義務。繼承人全部不存在時的清算流程,另請參見繼承人不存在時的遺產清算人、特別緣故者。

如何終止保存義務?(清算人的選任向家庭裁判所)

修正第940條的保存義務,持續「至交付為止」。因此,終止義務的基本是交付。交付對象為下列之一。

  1. 向次順位繼承人交付:若有因自己拋棄而成為繼承人者(次順位繼承人),向其交付財產,保存義務即終止。
  2. 向遺產清算人交付:若無繼承人,或全員拋棄,經利害關係人等聲請,家庭裁判所選任遺產清算人(民法第952條第1項)。向此清算人交付財產,即可終止保存義務。又,2023年修正將舊「遺產管理人」更名為「遺產清算人」,清算手續亦經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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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清算人的選任聲請為向家庭裁判所的手續,其聲請書等家庭裁判所提出書類的製作、應否選任的個別法律判斷,為司法書士、律師的領域。身為行政書士的本事務所,不製作此等家庭裁判所提出書類,亦不進行個別法律判斷。關於如何處分成為空屋的老家(出售、寄與、拆除等)的入口,作為放手繼承土地的選項,繼承土地國庫歸屬制度亦可參考。

拋棄前應確認什麼?期限為何?

拋棄繼承一經受理,原則上不得撤回。含拋棄後的保存義務在內,事前確認下列各點很重要。

  • 期限:拋棄繼承、限定承認的申述,原則上須於知悉為自己繼承已開始時起3個月內為之(熟慮期間。民法第915條第1項)。若因擔心拋棄後的保存義務而拖延,恐錯過熟慮期間。請及早管理期限。
  • 占有狀況:掌握於拋棄時是否可能「現在占有」,例如是否住在老家、是否管理鑰匙。若可能該當,也先預想交付對象(次順位繼承人、清算人)的前景。
  • 其他繼承手續的期限:繼承另有多項期限,如繼承稅申報(10個月)、繼承登記的申請義務(3年內)等。整體樣貌請見繼承手續期限彙整。

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行政書士)以獨立的事業體,承辦作為拋棄判斷材料的戶籍收集、繼承人調查、財產調查、財產目錄製作。另一方面,拋棄繼承申述書等家庭裁判所提出書類的製作與諮詢、個別法律判斷、紛爭對應由司法書士、律師,繼承登記由司法書士,繼承稅、讓渡所得等稅務由稅理士擔當。各領域以與各具資格者作為獨立的事業體分別簽約為前提,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受任流程請見受任流程,費用請見報酬額表,繼承業務整體樣貌請見繼承、遺言、信託服務。繼承不動產的出售、管理請見繼承不動產完全指南(四葉不動產)。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與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為不同的事業體,分別簽約。

常見問題

Q. 拋棄繼承就能完全免除照顧老家的責任嗎?
A. 未必。若於拋棄時現在占有該財產,在向繼承人或遺產清算人交付前,仍留有維持現狀的保存義務(民法第940條第1項)。未占有時,有時會被整理為不負此義務,但是否該當占有,屬依事實的個別判斷。

Q. 2023年修正對第940條改了什麼?
A. 修正前拋棄者負繼續「管理」的義務,範圍不明確。2023年4月1日施行的修正後,將負義務者限於「現在占有者」,內容改為維持現狀的「保存」,終期改為「至向繼承人或遺產清算人交付為止」。

Q. 保存義務如何終止?
A. 以交付財產終止。若有次順位繼承人,向其交付;若無任何繼承人,向家庭裁判所選任的遺產清算人(民法第952條第1項)交付。清算人的選任聲請為家庭裁判所手續,聲請書的製作與應否的判斷為司法書士、律師的領域。

Q. 過了3個月就不能再拋棄繼承嗎?
A. 拋棄繼承、限定承認的申述,原則上須於知悉為自己繼承已開始時起3個月內為之(民法第915條第1項)。起算點的認定與例外性處理屬個別法律判斷,期限迫近時請及早洽律師、司法書士。

資料來源(第一手資訊)

  • e-Gov法令檢索「民法」第940條第1項(拋棄繼承者的管理。依「民法等一部修正法律」(令和3年法律第24號)修正、2023年4月1日施行)(參照日 2026-09-27)
  • e-Gov法令檢索「民法」第939條(拋棄繼承的效力)、第915條第1項(承認或拋棄繼承的期間)、第952條第1項(遺產清算人的選任)(參照日 2026-09-27)
  • 法務省「民法等一部修正法律(令和3年法律第24號)」(拋棄繼承者管理義務的檢討、遺產管理制度的檢討。moj.go.jp)(參照日 2026-09-27)

本文為一般性資訊提供,並不保證個別拋棄繼承的可否、是否該當「現在占有」、保存義務的範圍,或遺產清算人選任的要否與結論。拋棄繼承申述書等家庭裁判所提出書類的製作與諮詢、清算人選任要否與占有、責任有無的個別法律判斷、紛爭對應由司法書士、律師,繼承登記由司法書士,繼承稅、讓渡所得等稅務由稅理士,各自以獨立的事業體分別簽約後對應。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與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為不同的事業體。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個別判斷由具資格者於面談後進行。撰文為浦松 丈二(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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