抛弃继承后,老家的管理义务仍会留下吗?以2023年修正的民法第940条浅白说明

抛弃继承未必能完全免除照顾老家的责任。2023年(令和5年)4月1日施行的修正民法第940条第1项规定:抛弃继承者于抛弃时「现在占有」属于遗产的财产时,在向继承人或遗产清算人(第952条第1项)交付该财产之前,须以与自己财产相同的注意加以「保存」。修正前所有抛弃者都负「管理」义务,修正后仅现在占有者负「保存」义务。本文说明范围与如何终止该义务。
先讲重点: 抛弃继承未必能完全免除照顾老家的责任。2023年(令和5年)4月1日施行的修正民法第940条第1项规定:抛弃继承者于抛弃时「现在占有」属于遗产的财产时,在向继承人或第952条第1项的遗产清算人交付该财产之前,须以与自己财产相同的注意,保存该财产。修正前所有抛弃者都负「管理」义务,修正后仅现在占有者负「保存」义务。要终止该义务,基本是向次顺位继承人,或向家庭裁判所选任的遗产清算人(民法第952条第1项)交付。本文为一般性信息提供,个别可否、是否该当「现在占有」、清算人选任的要否取决于具资格者。抛弃继承申述书等家庭裁判所提出书类的制作与个别法律判断交由司法书士、律师,登记交由司法书士,税务交由税理士。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行政书士)承办户籍收集、继承人调查、财产调查、财产目录制作,以独立的事业体分别签约后对应,本事务所不收取介绍费。
抛弃继承就能从老家的管理中解放吗?
抛弃继承者,就该继承视为自始不为继承人(民法第939条)。仅看此效果,容易认为「抛弃后即与老家无关」。然而,即使因抛弃而不再是继承人,若于抛弃时现在占有该财产,仍会留下一定的保存义务(民法第940条第1项)。
也就是说,若与过世的父母同住、抛弃后仍住在该屋、或持钥匙自由进出,就不能断言「已抛弃故无须作为」。若成为空屋的老家遭放置而倒塌、崩落并使邻近受害,另会发生民事责任的问题。抛弃继承本身的效果(视为自始不为继承人)与抛弃后可能留下的保存义务,应分别理解。
关于抛弃继承、限定承认的申述手续与3个月熟虑期间本身,请见抛弃继承、限定承认的申述与熟虑期间。本文聚焦于其后留下的保存义务(修正第940条)。
2023年修正第940条留下的「保存义务」是什么?
2023年(令和5年)4月1日施行的修正民法第940条第1项规定如下。
抛弃继承者,于抛弃时现在占有属于遗产的财产时,在向继承人或第九百五十二条第一项的遗产清算人交付该财产之前,须以与自己财产相同的注意,保存该财产。
修正前的旧第940条规定:「抛弃继承者,在因该抛弃而成为继承人者能开始管理遗产之前,须以与自己财产相同的注意,继续管理该财产。」变更之处整理如下。
| 项目 | 修正前(旧940条) | 修正后(2023年4月1日起) |
|---|---|---|
| 负义务者 | 抛弃继承者(范围不明确) | 仅抛弃时现在占有者 |
| 义务内容 | 继续「管理」 | 「保存」(维持现状) |
| 终期 | 至次继承人能开始管理为止 | 至向继承人或遗产清算人交付为止 |
此次修正,是为厘清旧规定中「负管理义务者的范围」「义务程度」「至何时为止」暧昧、致实务混乱之处而进行。义务的内容并非积极运用、改良财产,而仅止于不使价值大幅减损、维持现状的「保存」。
「现在占有」到什么程度?
修正第940条的关键是「现在占有」此一要件。此处需依事实关系的个别判断,无法仅凭条文一律划线。一般说明的典型例,是于抛弃时事实上支配该财产的状态,例如与父母同住、抛弃后仍住在该屋,或管理钥匙、能自由进出。
反之,居于远方、从未进入、亦未持有钥匙的不动产,有时会被整理为不该当「现在占有」。惟占有的有无与程度依具体情形而异,不能断言「同住的家人必负义务」「远方者必不负义务」。占有是否该当、由此是否生责任,属斟酌事实的个别法律判断,有争议或判断困难时,请咨询律师。
又,于无任何继承人(如全员抛弃等)的情形,遗产法人成立,在遗产清算人选任前,现在占有的抛弃者仍持续负保存义务。继承人全部不存在时的清算流程,另请参见继承人不存在时的遗产清算人、特别缘故者。
如何终止保存义务?(清算人的选任向家庭裁判所)
修正第940条的保存义务,持续「至交付为止」。因此,终止义务的基本是交付。交付对象为下列之一。
- 向次顺位继承人交付:若有因自己抛弃而成为继承人者(次顺位继承人),向其交付财产,保存义务即终止。
- 向遗产清算人交付:若无继承人,或全员抛弃,经利害关系人等声请,家庭裁判所选任遗产清算人(民法第952条第1项)。向此清算人交付财产,即可终止保存义务。又,2023年修正将旧「遗产管理人」更名为「遗产清算人」,清算手续亦经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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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清算人的选任声请为向家庭裁判所的手续,其声请书等家庭裁判所提出书类的制作、应否选任的个别法律判断,为司法书士、律师的领域。身为行政书士的本事务所,不制作此等家庭裁判所提出书类,亦不进行个别法律判断。关于如何处分成为空屋的老家(出售、寄与、拆除等)的入口,作为放手继承土地的选项,继承土地国库归属制度亦可参考。
抛弃前应确认什么?期限为何?
抛弃继承一经受理,原则上不得撤回。含抛弃后的保存义务在内,事前确认下列各点很重要。
- 期限:抛弃继承、限定承认的申述,原则上须于知悉为自己继承已开始时起3个月内为之(熟虑期间。民法第915条第1项)。若因担心抛弃后的保存义务而拖延,恐错过熟虑期间。请及早管理期限。
- 占有状况:掌握于抛弃时是否可能「现在占有」,例如是否住在老家、是否管理钥匙。若可能该当,也先预想交付对象(次顺位继承人、清算人)的前景。
- 其他继承手续的期限:继承另有多项期限,如继承税申报(10个月)、继承登记的申请义务(3年内)等。整体样貌请见继承手续期限汇整。
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行政书士)以独立的事业体,承办作为抛弃判断材料的户籍收集、继承人调查、财产调查、财产目录制作。另一方面,抛弃继承申述书等家庭裁判所提出书类的制作与咨询、个别法律判断、纷争对应由司法书士、律师,继承登记由司法书士,继承税、让渡所得等税务由税理士担当。各领域以与各具资格者作为独立的事业体分别签约为前提,本事务所不收取介绍费。受任流程请见受任流程,费用请见报酬额表,继承业务整体样貌请见继承、遗言、信托服务。继承不动产的出售、管理请见继承不动产完全指南(四叶不动产)。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与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为不同的事业体,分别签约。
常见问题
Q. 抛弃继承就能完全免除照顾老家的责任吗?
A. 未必。若于抛弃时现在占有该财产,在向继承人或遗产清算人交付前,仍留有维持现状的保存义务(民法第940条第1项)。未占有时,有时会被整理为不负此义务,但是否该当占有,属依事实的个别判断。
Q. 2023年修正对第940条改了什么?
A. 修正前抛弃者负继续「管理」的义务,范围不明确。2023年4月1日施行的修正后,将负义务者限于「现在占有者」,内容改为维持现状的「保存」,终期改为「至向继承人或遗产清算人交付为止」。
Q. 保存义务如何终止?
A. 以交付财产终止。若有次顺位继承人,向其交付;若无任何继承人,向家庭裁判所选任的遗产清算人(民法第952条第1项)交付。清算人的选任声请为家庭裁判所手续,声请书的制作与应否的判断为司法书士、律师的领域。
Q. 过了3个月就不能再抛弃继承吗?
A. 抛弃继承、限定承认的申述,原则上须于知悉为自己继承已开始时起3个月内为之(民法第915条第1项)。起算点的认定与例外性处理属个别法律判断,期限迫近时请及早咨询律师、司法书士。
资料来源(第一手资讯)
- e-Gov法令检索「民法」第940条第1项(抛弃继承者的管理。依「民法等一部修正法律」(令和3年法律第24号)修正、2023年4月1日施行)(参照日 2026-09-27)
- e-Gov法令检索「民法」第939条(抛弃继承的效力)、第915条第1项(承认或抛弃继承的期间)、第952条第1项(遗产清算人的选任)(参照日 2026-09-27)
- 法务省「民法等一部修正法律(令和3年法律第24号)」(抛弃继承者管理义务的检讨、遗产管理制度的检讨。moj.go.jp)(参照日 2026-09-27)
本文为一般性信息提供,并不保证个别抛弃继承的可否、是否该当「现在占有」、保存义务的范围,或遗产清算人选任的要否与结论。抛弃继承申述书等家庭裁判所提出书类的制作与咨询、清算人选任要否与占有、责任有无的个别法律判断、纷争对应由司法书士、律师,继承登记由司法书士,继承税、让渡所得等税务由税理士,各自以独立的事业体分别签约后对应。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与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为不同的事业体。本事务所不收取介绍费。个别判断由具资格者于面谈后进行。撰文为浦松 丈二(行政书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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