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開駕駛代行(代客駕駛)業該怎麼做?認定、營業所與隨伴用車輛的準備

駕駛代行(代客駕駛)業並非取得運送業的「許可」,而是取得都道府縣公安委員會的「認定」後開始(自動車駕駛代行業業務適正化法第4條)。前提是不得該當第3條的消極資格,且駕駛客人車輛(代行運轉普通自動車)者須有普通第二種駕照(道路交通法第86條),隨伴用車輛僅需第一種駕照。未經認定即營業者處30萬日圓以下罰金(第32條)。本文整理制度全貌並說明各環節該分別委託給誰。
先講重點: 駕駛代行(代客駕駛)業是取得都道府縣公安委員會的「認定」後開始,而非運送業的「許可」(自動車駕駛代行業業務適正化法第4條)。前提是不該當第3條的消極資格(破產、拘禁刑、暴力團關係、未備損害賠償措置、無法選任安全駕駛管理者等)。駕駛客人車輛(代行運轉普通自動車)者須有普通第二種駕照(道路交通法第86條),僅駕駛隨伴用車輛者第一種駕照即可。未經認定即營業者,處30萬日圓以下罰金(第32條)。本文為一般性資訊提供,個別的認定可否、附件書類、審查期間取決於所轄警察署(公安委員會)與具資格者。認定申請書類的製作由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行政書士)承辦,第二種駕照的取得由駕駛人本人,保險(損害賠償措置)的內容由保險公司,營業所物件由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各自以獨立的事業體分別簽約後對應。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與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為不同的事業體,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
駕駛代行業的認定與運送業的許可有何不同?
一般貨物自動車運送、福祉計程車(旅客運送)是將貨物或旅客載於「自家車輛」運送,故須國土交通大臣(地方運輸局)的許可。相對地,駕駛代行業是在客人因飲酒等無法駕駛時,代為駕駛客人本人的車輛送其返家的役務。客人乘坐自己的車(代行運轉自動車),代行業者則以隨伴用車輛在後追隨。根據法與主管機關皆不同:駕駛代行業依「自動車駕駛代行業業務適正化法」(平成13年法律第57號。2001年6月20日公布、2002年6月1日施行),取得都道府縣公安委員會的認定後開始(第4條)。
實務上尤其重要的一點是:不得將客人載於隨伴用車輛。以隨伴用車輛運送客人即該當旅客自動車運送事業(即所謂白牌計程車),成為另一許可的問題。駕駛代行的前提是「客人乘坐客人的車」「隨伴用車輛僅追隨」的分工。
| 事業 | 運送何物 | 誰的車 | 手續 | 主管 |
|---|---|---|---|---|
| 一般貨物自動車運送 | 貨物 | 自家車 | 許可 | 國土交通大臣(運輸局) |
| 福祉計程車等旅客運送 | 旅客 | 自家車 | 許可 | 國土交通大臣(運輸局) |
| 自動車駕駛代行業 | 客人(駕駛其本人車輛) | 客人的車+隨伴用車輛 | 認定 | 都道府縣公安委員會 |
運送業許可的要件請見一般貨物自動車運送的許可與營業所、車庫要件,貨物輕自動車運送請見貨物輕自動車運送的屆出,福祉運送請見介護計程車的許可與車庫要件。駕駛代行與這些是根據法不同的別制度。
有哪些會導致無法受認定的消極資格?
作為認定前提的消極資格,列於第3條各款。欲營業者若該當其一,即無法受認定(第4條)。代表性者如:
- 受破產程序開始決定而未復權者(第3條第1號)
- 受拘禁刑以上之刑,或因違反本法受罰金刑,自執行完畢等之日起未滿2年者(第2號)
- 最近2年內違反營業停止、廢止等命令者(第3號)
- 有集團或常習從事暴力性不法行為之虞而有相當理由者(第4號)
- 因精神障礙無法適正遂行業務所需認知、判斷、意思疏通者(第5號)
- 未講損害賠償措置(第12條),或不符基準者
- 有相當理由認定無法就各營業所選任安全駕駛管理者等者
- 法人中其役員有該當上述消極資格者
以公司申請時,不僅代表人,連董事等全體役員都會被查有無消極資格。另因刑法改正,自2025年6月1日起「禁錮」整理為「拘禁刑」。何種前科、處分該當何款、何時滿2年,屬斟酌事實的個別判斷;行政書士支援製作涉及權利義務與事實證明的書類,但避免自行斷定該當與否,該當性由所轄警察署(公安委員會)確認。涉及刑事案件歸趨(如前科消滅時期)的評價為律師領域。
營業所與隨伴用車輛須具備什麼?
申請向主要營業所所在地管轄的都道府縣公安委員會(窗口為所轄警察署)提出申請書與附件書類(第5條第1項)。營業所須具備下列體制:
- 選任安全駕駛管理者:須就各營業所選任道路交通法上的安全駕駛管理者(依隨伴用車輛台數,可能須選任副安全駕駛管理者)。若無法選任,即該當認定的消極資格。
- 隨伴用車輛的表示等:隨伴用車輛須依法令標示(表明為駕駛代行的標識等),並有掲示費用、交付運送引受書等保護利用者的規則。
- 代行運轉自動車駕駛人的駕照:駕駛客人車輛(代行運轉普通自動車)者須有普通第二種駕照(大型、中型第二種駕照亦可)(道路交通法第86條)。僅駕駛隨伴用車輛者第一種駕照即可。
第二種駕照由駕駛人本人取得,事務所或事業者無法代為取得。於開業前確認錄用的駕駛人是否具備所需駕照,是實務上的關鍵。營業所物件的使用權原(租賃契約、用途)確認,由宅地建物取引業者的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以別契約對應。
隨伴用車輛與代行運轉自動車的保險須到什麼程度?(內容請洽保險公司)
自動車駕駛代行業者,為賠償因代行運轉自動車的運行(駕駛客人車輛期間)所生利用者等的生命、身體、財產損害,須講符合國土交通省令基準的損害賠償措置(第12條)。未講此措置即該當認定消極資格,亦無法營業。
想針對您的情況進一步諮詢?
關於在留資格、許可申請等行政手續,歡迎告訴我們您的情況。
國土交通省令、告示所定損害賠償措置的基準額,一般為對人8,000萬日圓以上、對物200萬日圓以上、車輛200萬日圓以上(最新基準額請於撰寫前以國土交通省、所轄的說明確認)。此外,隨伴用車輛為「自家車」,通常會如一般車輛備妥任意保險。
惟以何種保險商品滿足此基準、就代行運轉自動車與隨伴用車輛各附何種補償、保費多少等保險內容為保險公司的領域。本事務所支援整備認定申請所需證明損害賠償措置的書類(保險證券影本等),但不涉入保險商品的選定或加入可否。
從認定申請到開始營業的流程為何?
開始駕駛代行業的一般流程如下,各環節分工:
- 整理事業計畫、營業所、隨伴用車輛、駕駛人(有無第二種駕照)
- 與保險公司商議並手當損害賠償措置(保險) → 保險公司
- 選任安全駕駛管理者
- 製作認定申請書與附件書類,向所轄警察署(公安委員會)提出 → 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行政書士)
- 接受審查、受認定通知
- 受認定後開始營業
未經認定,或於受認定通知前即營業,處30萬日圓以下罰金(第32條)。名義出借(違反第10條)、損害賠償措置不備(違反第12條)亦為相同罰則對象。「勿於受認定通知前開始業務」在實務上是最初的分岔點。
以設立公司開始時的分工如下。認定申請與各種屆出的書類製作、代理,由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行政書士)以獨立的事業體承辦。第二種駕照的取得由駕駛人本人、損害賠償措置(保險)的內容由保險公司、僱用後的勞動時間(深夜加給等)與社會保險手續由社會保險勞務士、營業所物件尋找與租賃由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宅地建物取引業者)、設立與役員變更等登記由司法書士、稅務由稅理士、與員工的紛爭與刑事案件的個別法律判斷由律師擔當。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與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為不同的事業體。各領域以與各具資格者、業者作為獨立的事業體分別簽約為前提,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受任流程請見受任流程,費用請見報酬額表,取扱業務整體樣貌請見許認可、各種申請服務。個別認定可否與必要書類的最終判斷,由具資格者與所轄警察署(公安委員會)斟酌情形進行。
常見問題
Q. 駕駛代行業是「許可」還是「認定」?
A. 是「認定」。欲營駕駛代行業者,須就不該當消極資格(第3條各款)取得都道府縣公安委員會的認定(自動車駕駛代行業業務適正化法第4條)。申請向主要營業所所在地管轄的公安委員會(窗口為所轄警察署)提出(第5條第1項)。與運送業許可(國土交通大臣)的根據法、主管皆不同。
Q. 可以將客人載於隨伴用車輛嗎?
A. 不可。駕駛代行是駕駛客人本人的車(代行運轉自動車)送其返家,隨伴用車輛僅追隨。以隨伴用車輛運送客人會產生旅客自動車運送事業(白牌計程車)的問題。「客人乘坐客人的車」是制度的基本前提。
Q. 第二種駕照可由公司統一取得嗎?
A. 不可。第二種駕照是由駕駛人本人取得的駕駛資格。駕駛客人車輛(代行運轉普通自動車)者須有普通第二種駕照(道路交通法第86條),僅駕駛隨伴用車輛者第一種駕照即可。於錄用時確認所需駕照較為安全。
Q. 保險須投保到什麼程度?
A. 有義務講符合省令基準的損害賠償措置,以賠償代行運轉自動車運行所生損害(第12條)。基準額之目安為對人8,000萬日圓以上、對物與車輛各200萬日圓以上,惟以何商品滿足、隨伴用車輛任意保險如何組合等內容,請洽保險公司。本事務所支援整備書類,但不涉入保險的可否與內容。
資料來源(第一手資訊)
- e-Gov法令檢索「自動車駕駛代行業業務適正化法(自動車運転代行業の業務の適正化に関する法律)」(平成13年法律第57號)第2條(定義)、第3條(消極資格)、第4條(認定)、第5條(申請、提出先)、第12條(應講損害賠償措置的義務)、第32條(罰則)(參照日 2026-09-27)
- e-Gov法令檢索「道路交通法」第86條(普通第二種駕照等。代行運轉普通自動車的駕駛)(參照日 2026-09-27)
- 國土交通省「關於自動車駕駛代行業」(mlit.go.jp。損害賠償措置基準額之目安、第二種駕照、隨伴用車輛。參照日 2026-09-27)
- 神奈川縣警察「自動車駕駛代行業業務適正化法概要」(police.pref.kanagawa.jp。認定、消極資格、損害賠償措置。參照日 2026-09-27)
本文為一般性資訊提供,並不保證特定申請的認定可否、必要書類或審查期間。是否該當消極資格、損害賠償措置的基準額、駕照與保險的細部,可能因所轄警察署(公安委員會)或國土交通省的運用與法律改正而異,故請於申請前以最新說明確認。認定申請與屆出的書類製作、代理由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行政書士),第二種駕照的取得由駕駛人本人,損害賠償措置(保險)的內容由保險公司,僱用後的勞務管理由社會保險勞務士,營業所物件的尋找與租賃由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宅地建物取引業者),設立、役員變更等登記由司法書士,稅務由稅理士,涉及員工紛爭與刑事案件的個別法律判斷由律師,各自以獨立的事業體分別簽約後對應。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與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為不同的事業體。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個別判斷由具資格者於面談後進行。撰文為浦松 丈二(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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