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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认可手续(行政书士实务)

在日本设立认定儿童园的流程——认定与认可的差异、幼保连携型的标准

柜台上成叠申请书的水彩插画
浦松 丈二

浦松 丈二

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四葉不動産株式会社)

Profile (samurai.co.jp) ↗

认定儿童园有4种类型。幼稚园型、保育所型、地方裁量型为都道府县的「认定」(认定儿童园法第3条),幼保连携型为「认可」(第17条),申请窗口不同。认可、认定申请的书件制作与行政对应由行政书士担当,建筑标准的适合由建筑师、职员的劳务由社会保险劳务士、开设物件由不动产分别承接。

结论(先讲要点):认定儿童园有4种类型。幼稚园型、保育所型、地方裁量型为都道府县的「认定」(认定儿童园法第3条),幼保连携型为「认可」(第17条),申请窗口不同。认可、认定申请的书件制作与行政对应由行政书士担当,建筑标准的适合由建筑师、职员的劳务由社会保险劳务士、开设物件由不动产分别承接。

资料确认日:2026年10月25日。本文面向欲新设或转型为认定儿童园的学校法人、社会福祉法人承办人,整理认定、认可申请的流程与必要书件,以及幼保连携型标准的建置方式。若考虑由认可外保育设施转型,另请见认可外保育设施的设置申报与标准;开设学童保育请见放学后儿童俱乐部的开设申报与设备标准。条文以e-Gov法令检索核对。

认定儿童园的4种类型与申请窗口在哪里?

认定儿童园是对学龄前儿童一体地提供教育与保育,并对家长提供育儿支援的设施。依据法律为「就学前儿童之教育、保育等综合性提供之推进相关法律」(认定儿童园法)。制度上整理为下列4种类型,仅幼保连携型的申请建置不同。

类型性质手续窗口依据
幼保连携型兼具学校与儿童福祉设施性质的单一设施认可认定儿童园法第17条第1项
幼稚园型认可幼稚园增设保育机能认定认定儿童园法第3条第1项
保育所型认可保育所增设教育机能认定认定儿童园法第3条第1项
地方裁量型未受认可的设施符合要件者认定认定儿童园法第3条第1项

幼稚园型、保育所型、地方裁量型,系受都道府县条例所定要件适合之「认定」(认定儿童园法第3条第1项。指定都市、中核市等由市长认定)。相对地,幼保连携型由国、地方公共团体以外者设置时,须取得都道府县知事之「认可」(第17条第1项)。能设置幼保连携型者,限于国、地方公共团体、学校法人、社会福祉法人(第12条)。股份有限公司等不得为设置者,这点与其他保育事业大不相同。

认定、认可的申请需要哪些书件?

于审查时,会确认是否适合都道府县条例所定标准,以及是否不具欠格事由。幼保连携型的认可,事前会听取审议会等之意见(第17条第3项)并与市町村长协议(第17条第5项);认定亦有与市町村长的协议(第3条第6项)。

书件、确认事项内容依据、担当者
设置认可(认定)申请书、事业计划设施概要、名额、营运方针行政书士制作支援
显示适合条例标准的资料设备、职员、营运的标准(第13条)行政书士+建筑师、社会保险劳务士
平面图、配置图、采光等图面园舍、园庭、保育室等设计建筑师
显示职员资格、配置的资料保育教谕等的免许、资格社会保险劳务士(劳务)、行政书士(申请)
欠格事由的誓约、确认设置者、董监事的欠格事由行政书士

必要书件与样式由各都道府县、指定都市的申请要领所定,提交时期与事前协议次数亦因自治体而异。申请前请就设置预定地所辖自治体的最新要领直接确认(本文未对个别自治体的样式、提交期限查证,该部分列为未查证)。

幼保连携型的设备、职员标准如何满足?

幼保连携型的设备、营运标准,由都道府县以条例定之(认定儿童园法第13条第1项)。其中,学级编制、职员、设备、营运的部分事项,须依主务省令即「幼保连携型认定儿童园之学级编制、职员、设备及营运相关标准」,其他事项则参酌该标准定之(第13条第2项)。亦即,由省令示出全国共通的最低线,各都道府县条例定出具体数值的两层结构。

职员之中,施行教育与保育的保育教谕,原则上须兼有幼稚园教谕免许状与保育士资格。作为施行(平成27年4月)后的经过措施,至令和11年度末,持其中任一者亦可担任保育教谕等;惟因有多次延长的经纬,适用与否及期限请确认最新资讯。学级编制、职员配置、保育室、园庭面积等具体数值标准,由省令与都道府县条例所定。设计、采光、建筑确认属建筑师领域,职员的劳动条件与工作规则的整备属社会保险劳务士领域,行政书士则担当申请书件的制作与行政对应。

由认可保育所或认可外转型时会有何不同?

由既有的幼稚园、保育所转型为认定儿童园时,手续的起点与从零新设不同。认可幼稚园增设保育机能,多以幼稚园型之「认定」即足;认可保育所增设教育机能,多以保育所型之「认定」即足;移往幼保连携型时,则须以单一设施重新取得「认可」。由认可外保育设施转型者,宜先就认可外保育设施的设置申报与标准之状态加以整理,再决定欲以何类型为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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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营运费方面,认定儿童园借由受子女、育儿支援法之确认(特定教育、保育设施,同法第27条),即成为设施型给付的对象。利用名额依同法的支给认定区分(1号、2号、3号)设定。又须留意,就都道府县子女、育儿支援事业支援计划的必要利用名额关系,可能不予认定、认可(第3条第8项、第17条第6项)。待遇改善等加算等与职员待遇相关的手续,属社会保险劳务士领域,本文不予处理。

自申请至开设,如何与其他士业分工?

认定儿童园的开设,建筑、劳务、物件、税务同时进行。基本做法是分开角色、向各担当者分别委托。

委托对象负责范围
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认定、认可申请的书件制作、条例标准适合的整理、行政对应
建筑师园舍、园庭的设计、采光、建筑确认、用途变更
四叶社会保险劳务士事务所职员的劳务、工作规则、待遇改善等加算的手续
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开设物件之用途地域的确认、介绍
司法书士法人设立、董监事变更等登记
税理士法人的税务、会计

认定儿童园的开设中,认可、认定(行政书士)、建筑确认(建筑师)、劳务(社会保险劳务士)、物件(不动产)、登记(司法书士)、税务(税理士)各为不同专业者的领域。 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四叶社会保险劳务士事务所、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各为不同事业体,均作为独立的事业体受任。请与各领域的承办人分别签约,由各受任者直接请款、收款。本事务所不收取介绍费。

请参阅许认可支援、受任流程、报酬金额表。开设物件之用途地域与面积的调查,由另一事业体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担当,同样须分别签约。

常见问题

Q. 认定儿童园4种类型的申请窗口相同吗?
A. 并不相同。幼稚园型、保育所型、地方裁量型为都道府县(指定都市、中核市等为市)的「认定」(认定儿童园法第3条第1项),幼保连携型为都道府县知事的「认可」(第17条第1项)。依欲以何类型为目标,必要书件与事前协议亦不同。

Q. 股份有限公司也能设置认定儿童园吗?
A. 能设置幼保连携型者,限于国、地方公共团体、学校法人、社会福祉法人(认定儿童园法第12条),股份有限公司等不得为幼保连携型的设置者。幼稚园型、保育所型等认定的可否,取决于母体设施的种别与都道府县条例。

Q. 保育教谕须兼有幼稚园教谕免许与保育士资格吗?
A. 原则上须兼有二者。惟作为施行后的经过措施,至令和11年度末,持其中任一者亦可担任保育教谕等。因有延长的经纬,适用与期限请确认最新资讯。职员的劳务属社会保险劳务士领域。

Q. 由认可保育所转型为认定儿童园时,也需要施工吗?
A. 有时需要。为一体地提供教育、保育,须确认保育室、园庭是否满足省令、条例的标准,若有不足,便会产生设计变更或建筑确认。设计、采光、建筑确认属建筑师领域,用途地域与面积的物件调查属不动产领域。

本文出处(第一手资讯)

  • e-Gov・就学前儿童之教育、保育等综合性提供之推进相关法律(平成18年法律第77号):第2条(定义)、第3条(幼稚园型、保育所型、地方裁量型的认定、与市町村长的协议、与支援计划的关系)、第12条(幼保连携型的设置者=国、地方公共团体、学校法人、社会福祉法人)、第13条(设备及营运的标准由都道府县以条例定之,依主务省令或参酌之)、第17条(幼保连携型的设置认可、审议会的意见听取、与市町村长的协议)。最后修正日未查证。
  • 幼保连携型认定儿童园之学级编制、职员、设备及营运相关标准(内阁府、文部科学省、厚生劳动省令):学级编制、职员、设备、营运的全国共通标准。个别数值标准须就省令与都道府县条例确认,本文对个别条项未查证。
  • e-Gov・子女、育儿支援法(平成24年法律第65号):第19条(支给认定区分)、第27条(特定教育、保育设施的确认与设施型给付)、第62条(都道府县子女、育儿支援事业支援计划)。对应项号的细目未查证。
  • 保育教谕的免许、资格要件与经过措施(文部科学省、儿童家庭厅资料。参照日2026-10-25):原则兼有幼稚园教谕免许状与保育士资格,至令和11年度末的经过措施。因有延长的经纬,须确认最新资讯。

确认日2026-10-25。条文以e-Gov法令检索核对。各自治体的申请样式、提交期限、标准省令的个别数值、保育教谕经过措施的最新期限、各法令的最后修正日均未查证。申请前须就设置预定地所辖的都道府县、指定都市的最新要领再次确认。

本文为一般资讯提供,不保证认定、认可的可否、必要书件、标准的适合、手续结果。个别判断由人类有资格者确认资料后作出。撰文者为浦松丈二(行政书士、宅地建物交易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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