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取得指定汽車駕訓班的指定?道路交通法第99條的指定基準與向公安委員會的手續

「指定」汽車駕訓班,是指其畢業生可免除在駕照考場的技能測驗(道路交通法第97條之2第2項)的駕訓班。指定是都道府縣公安委員會的處分;要取得,必須滿足第99條第1項的全部要件——合格的管理者、持有技能檢定員資格者證(第99條之2第4項)的檢定員、持有教習指導員資格者證(第99條之3第4項)的指導員、符合基準的設施,以及合規的營運——再經所轄警察署向公安委員會申請。本文整理指定基準、流程,以及各環節應分別委任給誰。
結論(先講重點):指定汽車駕訓班的「指定」,是都道府縣公安委員會的處分,使該駕訓班成為其畢業生可免除在駕照考場技能測驗的學校(道路交通法第97條之2第2項)。要取得指定,必須滿足第99條第1項的全部要件——設置符合政令所定要件的管理者(第1款)、設置持有技能檢定員資格者證(第99條之2第4項)並將被選任為技能檢定員的職員(第2款)、設置持有教習指導員資格者證(第99條之3第4項)並將被選任為教習指導員的職員(第3款)、教習及技能檢定的設備符合政令所定基準(第4款)、營運符合政令所定基準(第5款)——再經所轄警察署向公安委員會提出指定申請。設施、場地與教室的具體基準,規定於道路交通法施行規則別表第三與各都道府縣公安委員會的指定基準。本文為一般性資訊提供,個別指定可否、基準的套用與審查期間,取決於所轄警察署(公安委員會)與有資格者的判斷。指定申請的文件製作與代理由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行政書士)、物件與用途地域的符合確認由四葉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宅地建物交易業者)、場地與建物的設計及建築確認由建築士、指導員與檢定員及事務職員的勞務由社會保險勞務士、法人設立登記由司法書士、稅務由稅理士,各自作為獨立的事業體、分別簽約處理。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與四葉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為不同事業體,本所不收取介紹費。
取得指定汽車駕訓班的「指定」後能做什麼?
指定汽車駕訓班,是取得都道府縣公安委員會指定的汽車駕訓班(道路交通法第99條)。從指定駕訓班畢業,即可免除在駕照考場的技能測驗。具體而言,通過校內技能檢定(修了檢定・卒業檢定)者會獲發修了證明書或卒業證明書,提交至考場即可免除技能測驗(道路交通法第97條之2第2項)。卒業證明書自接受技能檢定之日起算,未滿一年者為有效,逾期則不再是免除對象。
換言之,「指定」是由駕訓班自行實施技能檢定、並以其結果代替考場技能測驗的制度。學員因此只需在考場接受學科測驗與適性測驗即可取得駕照,駕訓班也更容易被選為「公認(指定)校」。其反面是,指定校須負擔確保檢定公正與教習品質的人的與物的基準。
| 區分 | 指定汽車駕訓班 | 申報駕訓班・未指定駕訓班 |
|---|---|---|
| 依據 | 道路交通法第99條 | 道路交通法第98條的申報等 |
| 技能檢定 | 校內實施(修了・卒業檢定) | 不實施 |
| 考場技能測驗 | 以卒業證明書等免除 | 原則上不免除 |
| 主要基準 | 管理者・技能檢定員・教習指導員・設施設備・營運 | 不課以指定般的人的・物的基準 |
另外,建駕訓班的物件是否符合用途地域的限制、能否確保場地用地與教室的樓地板面積,屬於物件側的課題。物件的看法整理於不動產側文章什麼樣的物件可作指定汽車駕訓班?(於不動產路徑公開)。
取得指定的人的基準(管理者・技能檢定員・教習指導員)有哪些?
道路交通法第99條第1項規定了以下人的基準作為指定要件。
- 管理者:設置符合政令(道路交通法施行令第35條)所定要件、管理該駕訓班之人(第1款)。要求具備道路交通相關業務的管理・監督經驗等一定知識與經驗。
- 技能檢定員:設置持有技能檢定員資格者證(第99條之2第4項)、將被選任為技能檢定員的職員(第2款)。資格者證發給通過公安委員會技能檢定員審查之人。
- 教習指導員:設置持有教習指導員資格者證(第99條之3第4項)、將被選任為教習指導員的職員(第3款)。此亦以公安委員會的教習指導員審查為前提。
技能檢定員與教習指導員,須按各車種區分設置所需人數。由於受僱職員通過審查、取得資格者證需要一定時間,指定申請的時程在實務上應以確保資格者為起點來安排。資格者證之有無由公安委員會以發給紀錄確認;而要將何人、幾名配置於哪一區分的人員計畫,則與開校後的勤務班表、加班與社會保險連動。僱用後的工時與社會保險手續由社會保險勞務士作為獨立的事業體、以另簽契約處理。
設施・場地・設備的物的基準需要什麼?
道路交通法第99條第1項第4款要求教習與技能檢定的設備符合政令所定基準。設施與設備的具體基準規定於道路交通法施行規則別表第三等,各都道府縣公安委員會並公布指定基準(審查基準)。大致涵蓋以下要素。
- 技能教習・技能檢定用的場地(跑道):含直線・曲線・坡道・交岔路口等、具一定形狀・寬度・面積的場地
- 學科教習用的教室:具備對應容納人數的樓地板面積與設備的教室
- 技能教習・檢定用的汽車:對應擬取得駕照種類的車輛
- 供學員等候・休息的設施
場地的面積・形狀或教室樓地板面積等具體數值,依都道府縣與可取得的駕照種類(普通・準中型・機車等)而異,規定於各公安委員會的指定基準。本文不列出一律數值。規劃階段,應先決定擬取得駕照種類,再直接向所轄警察署(公安委員會)確認指定基準。場地與建物的設計及建築確認申請由建築士、物件是否符合用途地域限制及能否確保場地用地與教室樓地板面積的確認由宅地建物交易業者四葉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各自作為獨立的事業體、以另簽契約處理。
向公安委員會的指定申請流程與文件如何進行?
指定申請,一般是向主事務所(駕訓班)所在地的都道府縣公安委員會、經所轄警察署提出。大致流程如下,各環節分由不同角色負責。
想針對您的情況進一步諮詢?
關於在留資格、許可申請等行政手續,歡迎告訴我們您的情況。
- 整理含可取得駕照種類・場地・教室・車輛・人員(確保技能檢定員・教習指導員)的事業計畫
- 確認物件的用途地域與使用權源 → 四葉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宅地建物交易業者)
- 進行場地與建物的設計及建築確認申請 → 建築士
- 技能檢定員・教習指導員通過審查、取得資格者證(第99條之2第4項・第99條之3第4項)
- 製作指定申請書與附件(設施・設備圖面、職員資格證明文件、營運相關文件等),經所轄警察署向公安委員會提出 → 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行政書士)
- 經審查(含實地調查)後受指定處分
其特徵之一是,常先依第98條提出申報、累積教習實績,再進入指定申請此一階段。若設立公司起步,設立登記由司法書士、稅務由稅理士、僱用後的勞務由社會保險勞務士,各自作為獨立的事業體、分別簽約處理。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與四葉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為不同事業體。各領域均以與各有資格者・業者作為獨立的事業體分別簽約為前提,本所不收取介紹費。受任流程請見受任流程、費用請見報酬額表、業務全貌請見許可認可・各類申請服務。個別指定可否與必要文件的最終判斷,由有資格者與所轄警察署(公安委員會)斟酌情形為之。
與申報駕訓班或未指定的汽車駕訓班有何不同?
除指定汽車駕訓班外,尚有向公安委員會申報的駕訓班(申報汽車駕訓班;道路交通法第98條),以及未受指定・申報而辦理講習的汽車駕訓班(辦理所謂回鍋駕駛講習等的設施)。最大差別在於校內技能檢定的結果是否連結至考場技能測驗的免除。指定校的畢業生以卒業證明書免除(第97條之2第2項);而在未指定設施受講,原則上不免除考場的技能測驗。
因此,若要開設「面向欲取得新駕照者、具備免試機制的駕訓班」則需指定;若為「面向已持照者的回鍋駕駛講習或企業研修」,則未必需要指定亦可營運。依所從事事業的範圍,所需手續與基準隨之不同。要以哪一區分開校、人員與設施符合哪一基準,須以事業計畫對照所轄警察署(公安委員會)的指定基準判斷。指定可否的具體判斷由公安委員會為之,本所負責一般性資訊提供與申請文件製作支援。
常見問題
Q. 指定汽車駕訓班的「指定」與許可或認可有何不同?
A. 指定是依道路交通法第99條由都道府縣公安委員會所為的處分,具有將該校定位為可免除畢業生技能測驗之學校的效果(第97條之2第2項)。無論稱為許可或認可,其共通點都是滿足法令所定人的・物的・營運基準後提出申請、經審查後取得。個別可否由公安委員會判斷。
Q. 技能檢定員與教習指導員是否自始都需要?
A. 二者皆為指定的人的基準。須具備能按可取得駕照的各車種區分,選任持有技能檢定員資格者證(第99條之2第4項)的檢定員與持有教習指導員資格者證(第99條之3第4項)的指導員的體制(第99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由於資格者證發給需時,申請時程應以確保人員為起點安排。
Q. 場地與教室的大小全國一致嗎?
A. 並不一致。設施與設備基準於施行規則別表第三等訂有框架,具體數值與形狀則依駕照種類與都道府縣,規定於各公安委員會的指定基準。本文未列一律數值。規劃前請向所轄警察署(公安委員會)確認指定基準。
Q. 物件與建物的事應向誰諮詢?
A. 用途地域限制的符合與使用權源的確認由宅地建物交易業者(四葉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場地與建物的設計及建築確認由建築士、指定申請的文件製作與代理由行政書士(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各環節分工。請與各方作為獨立的事業體分別簽約,本所不收取介紹費。物件側要件請見什麼樣的物件可作指定汽車駕訓班?。
本文出處(第一手資料)
- e-Gov法令檢索「道路交通法」(昭和35年法律第105號)第97條之2(測驗的免除;以卒業證明書等免除技能測驗)、第98條(汽車駕訓班的申報等)、第99條(汽車駕訓班的指定;第1項各款要件)、第99條之2(技能檢定・技能檢定員資格者證)、第99條之3(教習指導員資格者證)(參照日 2026-10-01)
- e-Gov法令檢索「道路交通法施行令」第35條(管理者要件)(參照日 2026-10-01)
- e-Gov法令檢索「道路交通法施行規則」別表第三等(教習・技能檢定用設施設備基準)(參照日 2026-10-01)
- 警視廳「審查基準(道路交通法第99條第1項・指定汽車駕訓班的指定)」(keishicho.metro.tokyo.lg.jp;指定依據・人的基準・物的基準。參照日 2026-10-01)
本文為一般性資訊提供,不保證特定駕訓班的指定可否、必要文件、審查期間,或場地・教室的具體基準值。設施・設備的數值基準、資格者的必要人數、營運基準,可能因可取得駕照種類與都道府縣、以及法令修正或各公安委員會指定基準的修訂而異,申請前請以所轄警察署(公安委員會)的最新指引確認。指定申請的文件製作與代理由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行政書士)、物件與用途地域的符合確認及租賃買賣由四葉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宅地建物交易業者)、場地與建物的設計及建築確認由建築士、指導員與檢定員及事務職員的勞務由社會保險勞務士、法人設立登記由司法書士、稅務由稅理士,各自作為獨立的事業體、分別簽約處理。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與四葉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為不同事業體。本所不收取介紹費。個別判斷由有資格者於面談後為之。撰文者為浦松 丈二(行政書士・宅地建物交易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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