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是繼承人?用戶籍確定代襲繼承、再代襲的範圍

代襲繼承是指原本的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時,由其子女(孫、甥姪)代為繼承。本文從行政書士的實務角度,整理代襲能延伸多遠、兄弟姊妹為何沒有再代襲、養子之子與胎兒的規則,以及如何用戶籍確定繼承人。
**先講重點:**代襲繼承(代襲)是指,原本應成為繼承人的被繼承人之子,於繼承開始前已死亡,或因繼承欠格、廢除而喪失繼承權時,由其子(自被繼承人觀之為孫)代為成為繼承人的制度(民法第887條第2項)。若孫也因相同事由喪失繼承權,則由曾孫代襲(再代襲。第887條第3項)。反之,兄弟姊妹為繼承人時,兄弟姊妹之子(姪、甥)可代襲,但再往下(姪、甥之子)則無再代襲(因第889條第2項僅準用第887條第2項,未準用第3項)。代襲的原因為「繼承開始前死亡、繼承欠格、廢除」三者,拋棄繼承不是代襲原因(拋棄者視為自始即非繼承人。第939條)。繼承人是否及於孫、姪甥,須將戶籍追溯至出生加以蒐集,整理成繼承關係說明圖以確定。行政書士支援戶籍蒐集、繼承人調查與繼承關係說明圖的製作,但繼承登記(名義變更)由司法書士,遺產稅由稅理士,遺產分割發生爭執時由律師負責——各自以獨立的事業體、分別簽約為前提分工。繼承所得不動產的出售、管理,由另一事業體四葉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負責。本文屬一般性資訊提供,不確定個別案件的繼承人範圍。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
代襲繼承是什麼?由誰代替誰繼承?
代襲繼承是指,原本應成為繼承人者於繼承開始時已喪失繼承權時,由其直系卑親屬(子等)代為成為繼承人的制度。就被繼承人之子加以規定者,為民法第887條第2項。當子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落入繼承欠格(第891條),或因廢除(第892條)而喪失繼承權時,由其子(被繼承人之孫)代襲並成為繼承人。
此處重要的是「代襲原因僅限三者」。如下表,拋棄繼承並不包含在內。
| 情形 | 是否發生代襲 | 依據 |
|---|---|---|
| 應為繼承人之子於繼承開始前死亡 | 發生 | 民法第887條第2項 |
| 該子落入繼承欠格 | 發生 | 民法第887條第2項、第891條 |
| 該子遭廢除 | 發生 | 民法第887條第2項、第892條 |
| 該子拋棄繼承 | 不發生 | 民法第939條(視為自始即非繼承人) |
拋棄繼承者,就該繼承而言視為自始即非繼承人(第939條)。因此,拋棄者之子並不會代為繼承。此點容易混淆。繼承人為誰、繼承分如何的全貌,於法定繼承分是什麼?整理。
再代襲能延伸多遠?兄弟姊妹的繼承呢?
在被繼承人之子的系統(直系卑親屬)中,代襲繼承會往下延續。若孫也因繼承開始前死亡、欠格、廢除而喪失代襲繼承權,則由曾孫代襲。此即再代襲,民法第887條第3項以將第2項規定準用於代襲者的形式加以規定。只要直系卑親屬持續存在,即往下一世代代襲。
反之,被繼承人無子、無直系尊親屬,而由兄弟姊妹成為繼承人時(第889條第1項第2款),處理則不同。若兄弟姊妹於繼承開始前因死亡等喪失繼承權,由其子(自被繼承人觀之為姪、甥)代襲,但僅限一代。
| 系統 | 代襲 | 再代襲(更下一世代) |
|---|---|---|
| 子的系統 | 孫代襲(第887條第2項) | 曾孫以下亦代襲(第887條第3項) |
| 兄弟姊妹的系統 | 姪、甥代襲(第889條第2項準用第887條第2項) | 無(第887條第3項未被準用) |
此差異來自第889條第2項僅準用第887條第2項,而未準用規定再代襲的第3項。因此,縱使姪、甥已死亡,其子(姪、甥之子)也不成為繼承人。兄弟姊妹繼承時繼承人範圍易於分枝擴大,一旦範圍確定有誤,將導致遺產分割協議重來。
養子之子或胎兒能代襲繼承嗎?
關於養子之子,其結論依出生於收養之前或之後而有不同。民法第887條第2項但書規定,「非被繼承人之直系卑親屬者」不成為代襲繼承人。由於養子成為養親的血親(直系卑親屬)是自收養之日起,因此於收養前即已出生的養子之子,不屬養親的直系卑親屬,在以養親為被繼承人的繼承中不成為代襲繼承人。相對地,收養後出生的養子之子,屬養親的直系卑親屬,得成為代襲繼承人。
| 養子之子 | 是否成為代襲繼承人 | 理由 |
|---|---|---|
| 收養前出生之子 | 否 | 非養親之直系卑親屬(第887條第2項但書) |
| 收養後出生之子 | 是 | 屬養親之直系卑親屬 |
關於胎兒,民法第886條規定,就繼承而言視為已出生(但死產時不適用)。依此規定,胎兒亦可成為代襲繼承人。實務上,通常待出生後於戶籍確認再行推進手續。以上皆為應從戶籍記載審慎確認的場合。
繼承人要如何用戶籍確定?
繼承人的範圍以戶籍確定。基本上,是將被繼承人自出生至死亡連續的戶籍(戶籍謄本、除籍謄本、改製原戶籍謄本)全部蒐集,確認有無子女、有無先行過世之子。發生代襲時,另蒐集先行過世之子(或兄弟姊妹)自出生至死亡的戶籍,以及代襲繼承人之孫、姪甥的現在戶籍。以蒐集的戶籍為基礎製作繼承關係說明圖,將繼承人列成一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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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令和6年)3月1日施行的戶籍法改正,開始了可在本籍地以外的市區町村窗口一併請求戶籍謄本等的廣域交付(戶籍法第120條之2)。惟能請求廣域交付者,限於本人、配偶、直系尊親屬與直系卑親屬,兄弟姊妹的戶籍不在對象之內。且須本人親自到窗口,郵寄或代理人請求皆不可。因此,於兄弟姊妹繼承追查姪、甥時無法使用廣域交付,仍須如過往向本籍地個別請求。戶籍蒐集的進行方式,請見繼承從何開始?戶籍蒐集與繼承人調查;廣域交付的細節,請見戶籍的廣域交付(2024年起)與繼承手續。行政書士可支援這些戶籍的蒐集、繼承人調查與繼承關係說明圖的製作。
確定後的登記與申報分別該找誰?
繼承人範圍確定後,其後的手續依領域由各專家分工。各自以獨立的事業體、分別簽約為前提分工。
- 戶籍蒐集、繼承人調查與繼承關係說明圖的製作 → 行政書士
- 繼承登記(不動產名義變更)等登記 → 司法書士(於繼承登記的流程整理)
- 遺產稅的申報、評價 → 稅理士
- 遺產分割發生爭執時的交涉、調停、審判 → 律師
- 繼承所得不動產的出售、管理、估價 → 不動產經紀業者(另一事業體四葉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書士負責的是戶籍蒐集與繼承人調查、繼承關係說明圖的製作、遺產分割協議書的製作(繼承人間無爭執時),以及交付各專家的資料整理。繼承人範圍或繼承分的法律上確定、有爭執案件的代理,並非行政書士的業務,而由律師負責。受任流程請見受任的流程,費用請見報酬額表,承辦業務的全貌請見繼承業務。繼承所得不動產的出售、管理,由另一事業體四葉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不動產繼承的窗口,亦請見繼承綜合案內。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
常見問題
Q. 身為繼承人之子拋棄繼承後,其子(孫)會代為繼承嗎?
A. 不會。拋棄繼承者,就該繼承而言視為自始即非繼承人(民法第939條)。代襲原因為「繼承開始前死亡、繼承欠格、廢除」三者,不含拋棄繼承。因此,拋棄者之子不會代襲。
Q. 兄弟姊妹為繼承人時,姪、甥之子也會成為繼承人嗎?
A. 不會。兄弟姊妹繼承時,代襲及於姪、甥(民法第889條第2項準用第887條第2項),但規定再代襲的第887條第3項未被準用,故姪、甥之子不成為繼承人。與子的系統(孫、曾孫)不同,僅限一代。
Q. 養子之子能代襲繼承嗎?
A. 收養後出生之子屬養親的直系卑親屬,得成為代襲繼承人。收養前即已出生之子,非養親的直系卑親屬,故不成為代襲繼承人(第887條第2項但書)。以戶籍確認收養之日與出生之日加以判斷。
Q. 能請行政書士替我確定繼承人的範圍嗎?
A. 行政書士支援戶籍蒐集、繼承人調查與繼承關係說明圖的製作。惟繼承人範圍或繼承分的法律上確定、有爭執案件的代理,屬律師的業務。本文亦屬一般性資訊提供,不確定個別案件的繼承人範圍。
本文出處(第一手資訊)
- e-Gov法令檢索「民法」(明治29年法律第89號)第886條(胎兒就繼承視為已出生;死產時不適用)、第887條第2項(子的代襲繼承;繼承開始前死亡、欠格、廢除,但排除非被繼承人直系卑親屬者)、第887條第3項(再代襲)、第889條第1項第2款(兄弟姊妹的繼承權)、第889條第2項(準用第887條第2項;未準用第3項)、第891條(繼承欠格)、第892條(推定繼承人的廢除)、第939條(拋棄繼承的效力)(參照日 2026-09-30)
- e-Gov法令檢索「戶籍法」(明治31年法律第12號)第120條之2(戶籍證明書等的廣域交付;令和6年3月1日施行;可請求者限本人、配偶、直系尊親屬與直系卑親屬;僅限窗口本人請求,不可郵寄或代理人請求)(參照日 2026-09-30)
- 法務省、法務局及各市區町村「戶籍證明書等的廣域交付」案內(確認兄弟姊妹的戶籍不在廣域交付對象之內)(參照日 2026-09-30)
- 法務省「繼承手續」案內(繼承人範圍與以戶籍確定的思路)(參照日 2026-09-30)
本文屬一般性資訊提供,不確定或保證個別案件的繼承人範圍、代襲繼承的成否或繼承分。戶籍蒐集、繼承人調查與繼承關係說明圖的製作由行政書士,繼承等登記由司法書士,遺產稅等稅務由稅理士,遺產分割發生爭執時的交涉、調停、審判由律師,各自以獨立的事業體、分別簽約辦理。繼承所得不動產的出售、管理,由另一事業體四葉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負責,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個別的繼承人範圍,於確認戶籍後,必要時由有資格者判斷。撰文者為浦松丈二(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先從整理您的狀況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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