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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手续(行政书士实务)

谁是继承人?用户籍确定代袭继承、再代袭的范围

叠放的户籍簿册延伸出亲属关系分支的水彩插画
浦松 丈二

浦松 丈二

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四葉不動産株式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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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袭继承是指原本的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前死亡或丧失继承权时,由其子女(孙、甥侄)代为继承。本文从行政书士的实务角度,整理代袭能延伸多远、兄弟姊妹为何没有再代袭、养子之子与胎儿的规则,以及如何用户籍确定继承人。

**先讲重点:**代袭继承(代袭)是指,原本应成为继承人的被继承人之子,于继承开始前已死亡,或因继承欠格、废除而丧失继承权时,由其子(自被继承人观之为孙)代为成为继承人的制度(民法第887条第2项)。若孙也因相同事由丧失继承权,则由曾孙代袭(再代袭。第887条第3项)。反之,兄弟姊妹为继承人时,兄弟姊妹之子(侄、甥)可代袭,但再往下(侄、甥之子)则无再代袭(因第889条第2项仅准用第887条第2项,未准用第3项)。代袭的原因为“继承开始前死亡、继承欠格、废除”三者,抛弃继承不是代袭原因(抛弃者视为自始即非继承人。第939条)。继承人是否及于孙、侄甥,须将户籍追溯至出生加以搜集,整理成继承关系说明图以确定。行政书士支援户籍搜集、继承人调查与继承关系说明图的制作,但继承登记(名义变更)由司法书士,遗产税由税理士,遗产分割发生争执时由律师负责——各自以独立的事业体、分别签约为前提分工。继承所得不动产的出售、管理,由另一事业体四叶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本文属一般性信息提供,不确定个别案件的继承人范围。本事务所不收取介绍费。

代袭继承是什么?由谁代替谁继承?

代袭继承是指,原本应成为继承人者于继承开始时已丧失继承权时,由其直系卑亲属(子等)代为成为继承人的制度。就被继承人之子加以规定者,为民法第887条第2项。当子于继承开始前死亡,或落入继承欠格(第891条),或因废除(第892条)而丧失继承权时,由其子(被继承人之孙)代袭并成为继承人。

此处重要的是“代袭原因仅限三者”。如下表,抛弃继承并不包含在内。

情形是否发生代袭依据
应为继承人之子于继承开始前死亡发生民法第887条第2项
该子落入继承欠格发生民法第887条第2项、第891条
该子遭废除发生民法第887条第2项、第892条
该子抛弃继承不发生民法第939条(视为自始即非继承人)

抛弃继承者,就该继承而言视为自始即非继承人(第939条)。因此,抛弃者之子并不会代为继承。此点容易混淆。继承人为谁、继承分如何的全貌,于法定继承分是什么?整理。

再代袭能延伸多远?兄弟姊妹的继承呢?

在被继承人之子的系统(直系卑亲属)中,代袭继承会往下延续。若孙也因继承开始前死亡、欠格、废除而丧失代袭继承权,则由曾孙代袭。此即再代袭,民法第887条第3项以将第2项规定准用于代袭者的形式加以规定。只要直系卑亲属持续存在,即往下一世代代袭。

反之,被继承人无子、无直系尊亲属,而由兄弟姊妹成为继承人时(第889条第1项第2款),处理则不同。若兄弟姊妹于继承开始前因死亡等丧失继承权,由其子(自被继承人观之为侄、甥)代袭,但仅限一代。

系统代袭再代袭(更下一世代)
子的系统孙代袭(第887条第2项)曾孙以下亦代袭(第887条第3项)
兄弟姊妹的系统侄、甥代袭(第889条第2项准用第887条第2项)无(第887条第3项未被准用)

此差异来自第889条第2项仅准用第887条第2项,而未准用规定再代袭的第3项。因此,纵使侄、甥已死亡,其子(侄、甥之子)也不成为继承人。兄弟姊妹继承时继承人范围易于分枝扩大,一旦范围确定有误,将导致遗产分割协议重来。

养子之子或胎儿能代袭继承吗?

关于养子之子,其结论依出生于收养之前或之后而有不同。民法第887条第2项但书规定,“非被继承人之直系卑亲属者”不成为代袭继承人。由于养子成为养亲的血亲(直系卑亲属)是自收养之日起,因此于收养前即已出生的养子之子,不属养亲的直系卑亲属,在以养亲为被继承人的继承中不成为代袭继承人。相对地,收养后出生的养子之子,属养亲的直系卑亲属,得成为代袭继承人。

养子之子是否成为代袭继承人理由
收养前出生之子否非养亲之直系卑亲属(第887条第2项但书)
收养后出生之子是属养亲之直系卑亲属

关于胎儿,民法第886条规定,就继承而言视为已出生(但死产时不适用)。依此规定,胎儿亦可成为代袭继承人。实务上,通常待出生后于户籍确认再行推进手续。以上皆为应从户籍记载审慎确认的场合。

继承人要如何用户籍确定?

继承人的范围以户籍确定。基本上,是将被继承人自出生至死亡连续的户籍(户籍誊本、除籍誊本、改制原户籍誊本)全部搜集,确认有无子女、有无先行过世之子。发生代袭时,另搜集先行过世之子(或兄弟姊妹)自出生至死亡的户籍,以及代袭继承人之孙、侄甥的现在户籍。以搜集的户籍为基础制作继承关系说明图,将继承人列成一览。

想针对您的情况进一步咨询?

关于在留资格、许可申请等行政手续,欢迎告诉我们您的情况。

2024年(令和6年)3月1日施行的户籍法改正,开始了可在本籍地以外的市区町村窗口一并请求户籍誊本等的广域交付(户籍法第120条之2)。惟能请求广域交付者,限于本人、配偶、直系尊亲属与直系卑亲属,兄弟姊妹的户籍不在对象之内。且须本人亲自到窗口,邮寄或代理人请求皆不可。因此,于兄弟姊妹继承追查侄、甥时无法使用广域交付,仍须如过往向本籍地个别请求。户籍搜集的进行方式,请见继承从何开始?户籍搜集与继承人调查;广域交付的细节,请见户籍的广域交付(2024年起)与继承手续。行政书士可支援这些户籍的搜集、继承人调查与继承关系说明图的制作。

确定后的登记与申报分别该找谁?

继承人范围确定后,其后的手续依领域由各专家分工。各自以独立的事业体、分别签约为前提分工。

  • 户籍搜集、继承人调查与继承关系说明图的制作 → 行政书士
  • 继承登记(不动产名义变更)等登记 → 司法书士(于继承登记的流程整理)
  • 遗产税的申报、评价 → 税理士
  • 遗产分割发生争执时的交涉、调停、审判 → 律师
  • 继承所得不动产的出售、管理、估价 → 不动产经纪业者(另一事业体四叶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书士负责的是户籍搜集与继承人调查、继承关系说明图的制作、遗产分割协议书的制作(继承人间无争执时),以及交付各专家的资料整理。继承人范围或继承分的法律上确定、有争执案件的代理,并非行政书士的业务,而由律师负责。受任流程请见受任的流程,费用请见报酬额表,承办业务的全貌请见继承业务。继承所得不动产的出售、管理,由另一事业体四叶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不动产继承的窗口,亦请见继承综合案内。本事务所不收取介绍费。

常见问题

Q. 身为继承人之子抛弃继承后,其子(孙)会代为继承吗?
A. 不会。抛弃继承者,就该继承而言视为自始即非继承人(民法第939条)。代袭原因为“继承开始前死亡、继承欠格、废除”三者,不含抛弃继承。因此,抛弃者之子不会代袭。

Q. 兄弟姊妹为继承人时,侄、甥之子也会成为继承人吗?
A. 不会。兄弟姊妹继承时,代袭及于侄、甥(民法第889条第2项准用第887条第2项),但规定再代袭的第887条第3项未被准用,故侄、甥之子不成为继承人。与子的系统(孙、曾孙)不同,仅限一代。

Q. 养子之子能代袭继承吗?
A. 收养后出生之子属养亲的直系卑亲属,得成为代袭继承人。收养前即已出生之子,非养亲的直系卑亲属,故不成为代袭继承人(第887条第2项但书)。以户籍确认收养之日与出生之日加以判断。

Q. 能请行政书士替我确定继承人的范围吗?
A. 行政书士支援户籍搜集、继承人调查与继承关系说明图的制作。惟继承人范围或继承分的法律上确定、有争执案件的代理,属律师的业务。本文亦属一般性信息提供,不确定个别案件的继承人范围。

本文出处(第一手信息)

  • e-Gov法令检索「民法」(明治29年法律第89号)第886条(胎儿就继承视为已出生;死产时不适用)、第887条第2项(子的代袭继承;继承开始前死亡、欠格、废除,但排除非被继承人直系卑亲属者)、第887条第3项(再代袭)、第889条第1项第2款(兄弟姊妹的继承权)、第889条第2项(准用第887条第2项;未准用第3项)、第891条(继承欠格)、第892条(推定继承人的废除)、第939条(抛弃继承的效力)(参照日 2026-09-30)
  • e-Gov法令检索「户籍法」(明治31年法律第12号)第120条之2(户籍证明书等的广域交付;令和6年3月1日施行;可请求者限本人、配偶、直系尊亲属与直系卑亲属;仅限窗口本人请求,不可邮寄或代理人请求)(参照日 2026-09-30)
  • 法务省、法务局及各市区町村「户籍证明书等的广域交付」案内(确认兄弟姊妹的户籍不在广域交付对象之内)(参照日 2026-09-30)
  • 法务省「继承手续」案内(继承人范围与以户籍确定的思路)(参照日 2026-09-30)

本文属一般性信息提供,不确定或保证个别案件的继承人范围、代袭继承的成否或继承分。户籍搜集、继承人调查与继承关系说明图的制作由行政书士,继承等登记由司法书士,遗产税等税务由税理士,遗产分割发生争执时的交涉、调停、审判由律师,各自以独立的事业体、分别签约办理。继承所得不动产的出售、管理,由另一事业体四叶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本事务所不收取介绍费。个别的继承人范围,于确认户籍后,必要时由有资格者判断。撰文者为浦松丈二(行政书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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