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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认可手续(行政书士实务)

如何设立NPO法人(特定非营利活动法人)?认证申请的流程与所辖厅

准备营业场所与申请文件的示意图
浦松 丈二

浦松 丈二

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四葉不動産株式会社)

Profile (samurai.co.jp) ↗

NPO法人(特定非营利活动法人)依特定非营利活动促进法设立,需要所辖厅的“设立认证”。本文从行政书士的实务角度,整理其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差异、所辖厅是谁、申请书类、由认证到登记的流程,以及登记与税务该找谁。

**先讲重点:**NPO法人(特定非营利活动法人)是依特定非营利活动促进法(平成10年〔1998年〕法律第7号)从事保健、医疗、福祉的增进与社区营造的推进等别表所列20个领域活动的非营利法人。设立需要所辖厅的“设立认证”——即主要事务所所在的都道府县知事(事务所仅位于一个指定都市区域内时为该指定都市之长)(同法第9条、第10条)。认证采“认证主义”,只要符合法令、具备要件即可获认证,与股份有限公司仅凭登记即可设立的制度不同。申请书须附定款与10人以上的社员名簿等(第10条第1项);受理后有2周的公众纵览,所辖厅于纵览期间届满后2个月内决定认证或不认证(第10条第2项、第12条)。收到认证通知后,于主要事务所所在地办理设立登记,NPO法人即告成立(第13条第1项)。定款与设立认证申请书类的制作由行政书士负责,但设立登记由司法书士,收益事业的法人税等税务由税理士,涉及身心障碍福祉、护理服务等指定时则交由另外的指定申请——各自以独立的事业体、分别签约为前提分工。作为活动据点的物件之买卖、租赁,由另一事业体四叶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本文属一般性信息提供,不保证个别的设立可否或认证。本事务所不收取介绍费。

NPO法人与股份有限公司、一般社团法人有何不同?

NPO法人、股份有限公司与一般社团法人都是法人,但依据法、设立方式与活动目的不同。NPO法人依特定非营利活动促进法,以增进不特定且多数人的利益(公益)为目的,从事别表所列20个领域之一的活动。

项目NPO法人股份有限公司一般社团法人
依据法特定非营利活动促进法公司法一般社团法人及一般财团法人相关法律
设立方式所辖厅的设立认证+设立登记仅设立登记(准则主义)仅设立登记(准则主义)
活动领域限别表的20个领域无限制无限制
社员(成员)须10人以上股东1人亦可社员2人以上
剩余金分配不得分配予成员可对股东分红不得分配予社员

NPO法人不以营利为目的,也不将剩余金分配予成员。且不得以传播宗教教义、推进/支持/反对政治主张,或推荐/支持/反对特定公职候选人或政党为主要目的(同法第2条第2项)。受领报酬的役员人数,须控制在役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下。何种法人格较适合,取决于活动内容与募资方式,这是制度差异的说明。最终选择何种形式由本人判断。以医疗为目的时的医疗法人制度另有不同,于医疗法人设立认可的流程与必要书类整理。

设立认证要向何处(所辖厅)申请?

设立认证的申请对象(所辖厅),是主要事务所所在的都道府县知事。但该事务所仅位于一个指定都市区域内时,则以该指定都市之长为所辖厅(第9条)。即使事务所横跨多个都道府县,所辖厅仍由主要事务所的所在地决定。

所辖厅受理设立认证申请后,应立即公告或公表,并将一定书类供公众纵览2周(第10条第2项)。此纵览期间,经令和3年〔2021年〕6月9日施行的改正,由原本的1个月缩短为2周。纵览事项会透过所辖厅利用互联网等方式公表。NPO法人的设立被设计为向市民广泛开放的手续,正是此纵览、公表的旨趣。

定款与申请书类需要哪些内容?

设立认证的申请,须于申请书附上下列书类(第10条第1项)。定款是规定名称、目的、活动种类、事务所所在地、社员资格、役员、会议、资产、会计、事业年度等的法人基本规则。

主要附件书类内容
定款法人的基本规则(目的、名称、活动种类、社员、役员、会计等)
役员名簿记载役员的姓名、住所或居所,以及有无报酬
就任承诺书、誓约书的誊本各役员誓约未落入资格排除事由等
证明住所等的书面证明役员住所或居所的书面
10人以上社员的名簿显示社员有10人以上
确认书确认并非宗教、政治、选举目的的团体等
设立趣旨书为何设立的趣旨
证明设立意思决定的议事录誊本设立总会的议事录等
事业计划书、活动预算书设立当初事业年度与翌事业年度各1份

社员(成员)有10人以上,是认证基准之一(第12条第1项)。役员须有理事3人以上、监事1人以上。由于定款与议事录日后在登记与税务申报也会使用,实务上一开始就使记载内容一致相当重要。定款与申请书类的制作、整理,可由行政书士支援。

从认证到登记、成立需要多久?

流程为:事前咨询 → 申请、受理 → 2周纵览 → 所辖厅认证或不认证的决定 → 认证通知 → 设立登记 → 成立,依此顺序。除有正当理由外,所辖厅于纵览期间(2周)届满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认证或不认证的决定并以书面通知(第12条第2项)。所辖厅以条例定有更短期间时,则于该期间内。

手续大致依据、留意点
纵览2周受理后立即公告、纵览(第10条第2项)
认证、不认证的决定纵览期间届满后2个月内可以条例定更短期间(第12条第2项)
设立登记自认证通知之日起2周内因登记而法人成立(第13条第1项)
成立后的申报立即附登记事项证明书与财产目录向所辖厅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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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设立认证者,自认证之日起经过6个月仍未办理设立登记时,所辖厅得撤销设立认证。整体而言,自申请至成立通常需数个月。具体的处理期间与必要书类,各所辖厅于手引(指引)中定有,故应在撰写前确认该所辖厅的最新案内。

设立登记与税务分别该找谁?

NPO法人的设立涉及多个专业领域。各自以独立的事业体、分别签约为前提分工。

  • 定款与设立认证申请书类的制作、整理 → 行政书士
  • 设立登记,以及成立后役员变更等登记 → 司法书士
  • 收益事业的法人税、消费税、源泉征收等税务 → 税理士
  • 涉及身心障碍福祉服务、护理服务等指定时的指定申请 → 另外的指定申请(于身心障碍福祉服务(生活介护等)的指定与物件要件整理)
  • 作为事务所、活动据点的物件之买卖、租赁 → 不动产经纪业者(另一事业体四叶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

NPO法人在法人税法上被视为公益法人等,原则上仅就收益事业所生所得课法人税;但是否属收益事业、是否须申报属个别判断,故由税理士负责。行政书士负责的是定款与设立认证申请书类的制作、整理,交付各专家的资料整理,以及陪同咨询。受任流程请见受任的流程,费用请见报酬额表,承办业务的全貌请见承办业务。役员、社员中含外国籍者时的在留资格,亦请参见外国人经营者的在留资格(经营・管理签证)与公司设立。本事务所不收取介绍费。

常见问题

Q. 任何人都能设立NPO法人吗?社员需要几人?
A. 社员(成员)有10人以上,是认证基准之一(特定非营利活动促进法第12条第1项)。此外,役员须有理事3人以上、监事1人以上。并须不以营利为目的,且不以宗教、政治、选举为主要目的(第2条第2项)。是否个别具备要件,须备齐资料后确认。

Q. 从认证申请到成立需要多久?
A. 受理后有2周纵览,其届满后2个月内由所辖厅决定认证或不认证(第10条第2项、第12条第2项)。认证通知后,于主要事务所所在地办理设立登记而成立(第13条第1项)。整体自申请至成立通常需数个月,期间因所辖厅而异。

Q. 只要受认证就一定能成为NPO法人吗?
A. 不是。认证是只要符合法令、具备要件即可取得的制度,但即使收到认证通知,若不据以办理设立登记,法人仍不成立。自认证之日起经过6个月仍未登记时,所辖厅可能撤销认证。登记由司法书士负责。

Q. 从定款制作到登记、税务,能在同一事务所一起委托吗?
A. 定款与设立认证申请书类的制作由行政书士、设立登记由司法书士、税务由税理士负责,各自以独立的事业体、分别签约。可于一个窗口受理咨询并整理后交付各专家,但受任分开。本事务所不收取介绍费。

本文出处(第一手信息)

  • e-Gov法令检索「特定非营利活动促进法」(平成10年法律第7号)第2条第2项(特定非营利活动法人的定义、别表的20个领域、不以营利为目的、不以宗教/政治/选举为主要目的)、第9条(所辖厅=都道府县知事或指定都市之长)、第10条第1项(设立认证申请的附件书类)、第10条第2项(受理后的公告与2周纵览)、第12条(认证基准、社员10人以上、纵览期间届满后2个月内的决定)、第13条第1项(因设立登记而成立)(参照日 2026-09-30)
  • 内阁府NPO网页「关于认证制度」(npo-homepage.go.jp。2周纵览、纵览期间届满后2个月内的认证与不认证决定、认证通知后的设立登记、6个月内未登记时的认证撤销、成立后的申报)(参照日 2026-09-30)
  • 内阁府「特定非营利活动促进法相关诸手续的手引」及神奈川县等各所辖厅的案内(令和3年6月9日施行的改正将纵览期间由1个月缩短为2周、并使纵览事项透过互联网公表)(参照日 2026-09-30)
  • e-Gov法令检索「法人税法」(作为确认:收益事业所生所得的课税属税理士的领域而参照)(参照日 2026-09-30)

本文属一般性信息提供,不保证个别的设立、认证、必要书类的要否或手续的效果。定款与设立认证申请书类的制作与咨询由行政书士,设立登记与成立后登记由司法书士,法人税等税务由税理士,涉及身心障碍福祉、护理服务等指定时由另外的指定申请,各自以独立的事业体、分别签约办理。事务所、活动据点物件的买卖、租赁由另一事业体四叶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本事务所不收取介绍费。个别设立的可否,于面谈时对照所辖厅的手引与最新运用确认后进行。撰文者为浦松丈二(行政书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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