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取得指定汽车驾校的指定?道路交通法第99条的指定基准与向公安委员会的手续

「指定」汽车驾校,是指其毕业生可免除在驾照考场的技能测验(道路交通法第97条之2第2项)的驾校。指定是都道府县公安委员会的处分;要取得,必须满足第99条第1项的全部要件——合格的管理者、持有技能检定员资格者证(第99条之2第4项)的检定员、持有教习指导员资格者证(第99条之3第4项)的指导员、符合基准的设施,以及合规的运营——再经所辖警察署向公安委员会申请。本文整理指定基准、流程,以及各环节应分别委任给谁。
结论(先讲重点):指定汽车驾校的「指定」,是都道府县公安委员会的处分,使该驾校成为其毕业生可免除在驾照考场技能测验的学校(道路交通法第97条之2第2项)。要取得指定,必须满足第99条第1项的全部要件——设置符合政令所定要件的管理者(第1款)、设置持有技能检定员资格者证(第99条之2第4项)并将被选任为技能检定员的职员(第2款)、设置持有教习指导员资格者证(第99条之3第4项)并将被选任为教习指导员的职员(第3款)、教习及技能检定的设备符合政令所定基准(第4款)、运营符合政令所定基准(第5款)——再经所辖警察署向公安委员会提出指定申请。设施、场地与教室的具体基准,规定于道路交通法施行规则别表第三与各都道府县公安委员会的指定基准。本文为一般性信息提供,个别指定可否、基准的套用与审查期间,取决于所辖警察署(公安委员会)与有资格者的判断。指定申请的文件制作与代理由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行政书士)、物件与用途地域的符合确认由四叶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宅地建物交易业者)、场地与建物的设计及建筑确认由建筑士、指导员与检定员及事务职员的劳务由社会保险劳务士、法人设立登记由司法书士、税务由税理士,各自作为独立的事业体、分别签约处理。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与四叶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为不同事业体,本所不收取介绍费。
取得指定汽车驾校的「指定」后能做什么?
指定汽车驾校,是取得都道府县公安委员会指定的汽车驾校(道路交通法第99条)。从指定驾校毕业,即可免除在驾照考场的技能测验。具体而言,通过校内技能检定(修了检定・卒业检定)者会获发修了证明书或卒业证明书,提交至考场即可免除技能测验(道路交通法第97条之2第2项)。卒业证明书自接受技能检定之日起算,未满一年者为有效,逾期则不再是免除对象。
换言之,「指定」是由驾校自行实施技能检定、并以其结果代替考场技能测验的制度。学员因此只需在考场接受学科测验与适性测验即可取得驾照,驾校也更容易被选为「公认(指定)校」。其反面是,指定校须负担确保检定公正与教习质量的人的与物的基准。
| 区分 | 指定汽车驾校 | 申报驾校・未指定驾校 |
|---|---|---|
| 依据 | 道路交通法第99条 | 道路交通法第98条的申报等 |
| 技能检定 | 校内实施(修了・卒业检定) | 不实施 |
| 考场技能测验 | 以卒业证明书等免除 | 原则上不免除 |
| 主要基准 | 管理者・技能检定员・教习指导员・设施设备・运营 | 不课以指定般的人的・物的基准 |
另外,建驾校的物件是否符合用途地域的限制、能否确保场地用地与教室的建筑面积,属于物件侧的课题。物件的看法整理于不动产侧文章什么样的物件可作指定汽车驾校?(于不动产路径公开)。
取得指定的人的基准(管理者・技能检定员・教习指导员)有哪些?
道路交通法第99条第1项规定了以下人的基准作为指定要件。
- 管理者:设置符合政令(道路交通法施行令第35条)所定要件、管理该驾校之人(第1款)。要求具备道路交通相关业务的管理・监督经验等一定知识与经验。
- 技能检定员:设置持有技能检定员资格者证(第99条之2第4项)、将被选任为技能检定员的职员(第2款)。资格者证发给通过公安委员会技能检定员审查之人。
- 教习指导员:设置持有教习指导员资格者证(第99条之3第4项)、将被选任为教习指导员的职员(第3款)。此亦以公安委员会的教习指导员审查为前提。
技能检定员与教习指导员,须按各车种区分设置所需人数。由于受雇职员通过审查、取得资格者证需要一定时间,指定申请的时程在实务上应以确保资格者为起点来安排。资格者证之有无由公安委员会以发给记录确认;而要将何人、几名配置于哪一区分的人员计划,则与开校后的勤务排班、加班与社会保险联动。雇用后的工时与社会保险手续由社会保险劳务士作为独立的事业体、以另签合同处理。
设施・场地・设备的物的基准需要什么?
道路交通法第99条第1项第4款要求教习与技能检定的设备符合政令所定基准。设施与设备的具体基准规定于道路交通法施行规则别表第三等,各都道府县公安委员会并公布指定基准(审查基准)。大致涵盖以下要素。
- 技能教习・技能检定用的场地(跑道):含直线・曲线・坡道・交叉路口等、具一定形状・宽度・面积的场地
- 学科教习用的教室:具备对应容纳人数的建筑面积与设备的教室
- 技能教习・检定用的汽车:对应拟取得驾照种类的车辆
- 供学员等候・休息的设施
场地的面积・形状或教室建筑面积等具体数值,依都道府县与可取得的驾照种类(普通・准中型・摩托车等)而异,规定于各公安委员会的指定基准。本文不列出一律数值。规划阶段,应先决定拟取得驾照种类,再直接向所辖警察署(公安委员会)确认指定基准。场地与建物的设计及建筑确认申请由建筑士、物件是否符合用途地域限制及能否确保场地用地与教室建筑面积的确认由宅地建物交易业者四叶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各自作为独立的事业体、以另签合同处理。
向公安委员会的指定申请流程与文件如何进行?
指定申请,一般是向主事务所(驾校)所在地的都道府县公安委员会、经所辖警察署提出。大致流程如下,各环节分由不同角色负责。
想针对您的情况进一步咨询?
关于在留资格、许可申请等行政手续,欢迎告诉我们您的情况。
- 整理含可取得驾照种类・场地・教室・车辆・人员(确保技能检定员・教习指导员)的事业计划
- 确认物件的用途地域与使用权源 → 四叶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宅地建物交易业者)
- 进行场地与建物的设计及建筑确认申请 → 建筑士
- 技能检定员・教习指导员通过审查、取得资格者证(第99条之2第4项・第99条之3第4项)
- 制作指定申请书与附件(设施・设备图面、职员资格证明文件、运营相关文件等),经所辖警察署向公安委员会提出 → 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行政书士)
- 经审查(含实地调查)后受指定处分
其特征之一是,常先依第98条提出申报、累积教习实绩,再进入指定申请此一阶段。若设立公司起步,设立登记由司法书士、税务由税理士、雇用后的劳务由社会保险劳务士,各自作为独立的事业体、分别签约处理。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与四叶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为不同事业体。各领域均以与各有资格者・业者作为独立的事业体分别签约为前提,本所不收取介绍费。受任流程请见受任流程、费用请见报酬额表、业务全貌请见许可认可・各类申请服务。个别指定可否与必要文件的最终判断,由有资格者与所辖警察署(公安委员会)斟酌情形为之。
与申报驾校或未指定的汽车驾校有何不同?
除指定汽车驾校外,尚有向公安委员会申报的驾校(申报汽车驾校;道路交通法第98条),以及未受指定・申报而办理讲习的汽车驾校(办理所谓回炉驾驶讲习等的设施)。最大差别在于校内技能检定的结果是否连结至考场技能测验的免除。指定校的毕业生以卒业证明书免除(第97条之2第2项);而在未指定设施受讲,原则上不免除考场的技能测验。
因此,若要开设「面向欲取得新驾照者、具备免试机制的驾校」则需指定;若为「面向已持照者的回炉驾驶讲习或企业研修」,则未必需要指定亦可运营。依所从事事业的范围,所需手续与基准随之不同。要以哪一区分开校、人员与设施符合哪一基准,须以事业计划对照所辖警察署(公安委员会)的指定基准判断。指定可否的具体判断由公安委员会为之,本所负责一般性信息提供与申请文件制作支持。
常见问题
Q. 指定汽车驾校的「指定」与许可或认可有何不同?
A. 指定是依道路交通法第99条由都道府县公安委员会所为的处分,具有将该校定位为可免除毕业生技能测验之学校的效果(第97条之2第2项)。无论称为许可或认可,其共通点都是满足法令所定人的・物的・运营基准后提出申请、经审查后取得。个别可否由公安委员会判断。
Q. 技能检定员与教习指导员是否自始都需要?
A. 二者皆为指定的人的基准。须具备能按可取得驾照的各车种区分,选任持有技能检定员资格者证(第99条之2第4项)的检定员与持有教习指导员资格者证(第99条之3第4项)的指导员的体制(第99条第1项第2款・第3款)。由于资格者证发给需时,申请时程应以确保人员为起点安排。
Q. 场地与教室的大小全国一致吗?
A. 并不一致。设施与设备基准于施行规则别表第三等订有框架,具体数值与形状则依驾照种类与都道府县,规定于各公安委员会的指定基准。本文未列一律数值。规划前请向所辖警察署(公安委员会)确认指定基准。
Q. 物件与建物的事应向谁咨询?
A. 用途地域限制的符合与使用权源的确认由宅地建物交易业者(四叶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场地与建物的设计及建筑确认由建筑士、指定申请的文件制作与代理由行政书士(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各环节分工。请与各方作为独立的事业体分别签约,本所不收取介绍费。物件侧要件请见什么样的物件可作指定汽车驾校?。
本文出处(第一手资料)
- e-Gov法令检索「道路交通法」(昭和35年法律第105号)第97条之2(测验的免除;以卒业证明书等免除技能测验)、第98条(汽车驾校的申报等)、第99条(汽车驾校的指定;第1项各款要件)、第99条之2(技能检定・技能检定员资格者证)、第99条之3(教习指导员资格者证)(参照日 2026-10-01)
- e-Gov法令检索「道路交通法施行令」第35条(管理者要件)(参照日 2026-10-01)
- e-Gov法令检索「道路交通法施行规则」别表第三等(教习・技能检定用设施设备基准)(参照日 2026-10-01)
- 警视厅「审查基准(道路交通法第99条第1项・指定汽车驾校的指定)」(keishicho.metro.tokyo.lg.jp;指定依据・人的基准・物的基准。参照日 2026-10-01)
本文为一般性信息提供,不保证特定驾校的指定可否、必要文件、审查期间,或场地・教室的具体基准值。设施・设备的数值基准、资格者的必要人数、运营基准,可能因可取得驾照种类与都道府县、以及法令修正或各公安委员会指定基准的修订而异,申请前请以所辖警察署(公安委员会)的最新指引确认。指定申请的文件制作与代理由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行政书士)、物件与用途地域的符合确认及租赁买卖由四叶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宅地建物交易业者)、场地与建物的设计及建筑确认由建筑士、指导员与检定员及事务职员的劳务由社会保险劳务士、法人设立登记由司法书士、税务由税理士,各自作为独立的事业体、分别签约处理。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与四叶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为不同事业体。本所不收取介绍费。个别判断由有资格者于面谈后为之。撰文者为浦松 丈二(行政书士・宅地建物交易士)。
先从整理您的情况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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