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照護之收費型高齡者住宅(有料老人ホーム):設置屆與特定設施之指定如何進行?

開辦附照護之收費型高齡者住宅,須將兩項手續疊合進行:老人福祉法第29條第1項之設置屆(向都道府縣知事事前屆出),與介護保險法之特定設施入居者生活介護指定。本文整理人員基準(護理・照護職員3對1)、居室床面積原則13平方公尺以上等要件,以及自設置屆至指定・開設之時程,與物件・建築・消防・勞務・登記・稅務各應委託何人(分離受任)。
結論(先講重點):開辦附照護之收費型高齡者住宅,須疊合兩項手續。其一為老人福祉法(昭和38年法律第133號)第29條第1項之收費型高齡者住宅設置屆,向擬設置設施所在地之都道府縣知事(指定都市・中核市為市長)事前屆出。其二為介護保險法(平成9年法律第123號)第8條第11項所定之特定設施入居者生活介護指定,依同法第70條第1項,由都道府縣知事(指定都市・中核市為市長)就各事業所指定。人員・設備・營運基準定於指定居宅服務等之事業人員、設備及營運相關基準(平成11年厚生省令第37號)第174條以下,核心為護理・照護職員須達要照護利用者每3人1人以上(常勤換算=所謂3對1)。本文整理設置屆與指定之流程、要件、時程,以及各部分應委託何人。是否符合基準與指定可否由指定權者審查決定,本事務所不保證指定。物件・建築・消防・勞務・稅務均以獨立的事業體各自個別簽約。
收費型高齡者住宅之設置屆何時向誰提出?
收費型高齡者住宅,指使高齡者入居,並提供入浴・排泄・飲食之照護、飲食供應、洗衣掃除等家事、健康管理之任一服務之設施(老人福祉法第29條第1項)。擬設置者須事前向擬設置設施所在地之都道府縣知事(指定都市・中核市為市長,以下同)屆出。重點在於此為事前屆出,而非開設後之事後屆出。
收費型高齡者住宅依所提供之服務,運用上分為下列類型(厚生勞働省「收費型高齡者住宅設置營運標準指導指針」之區分)。「附照護」指已取得介護保險特定設施入居者生活介護指定者。
| 類型 | 概要 | 照護之定位 |
|---|---|---|
| 附照護收費型高齡者住宅 | 已取得特定設施入居者生活介護指定 | 由設施職員以介護保險服務提供 |
| 住宅型收費型高齡者住宅 | 未取得特定設施指定 | 由入居者個別簽約外部居宅服務 |
| 健康型收費型高齡者住宅 | 需照護時以退居為前提 | 不提供照護 |
設置屆應於事業開始前預留餘裕提出。須於事業開始預定日之幾個月前屆出,因自治體運用而異,部分都道府縣要求事前相談・協議。屆出時期・樣式・附件請於該自治體公式頁面確認。未屆出而營運,可能成為老人福祉法上指導・改善命令等對象。
取得特定設施入居者生活介護指定之要件為何?
欲名為「附照護」,須就各事業所取得介護保險法第8條第11項所定之特定設施入居者生活介護指定。指定依同法第70條第1項由都道府縣知事為之,申請者原則須為法人。人員・設備・營運基準定於指定居宅服務等之事業人員、設備及營運相關基準(平成11年厚生省令第37號)第174條以下(人員為第175條),並由各自治體條例具體化。人員配置之基本如下。
| 職種 | 配置思考(常勤換算) |
|---|---|
| 護理・照護職員 | 要照護利用者數除以3以上(3對1)。護理職員:利用者30人以下1人以上,31人以上每50人1人以上 |
| 生活相談員 | 利用者每100人1人以上。其中1人以上為常勤 |
| 機能訓練指導員 | 1人以上(部分情形可兼務) |
| 計畫作成擔當者(介護支援專門員) | 以利用者每100人1人為標準,配置1人以上。部分情形可兼務 |
| 管理者 | 專職常勤1人(無妨礙時部分情形可兼務) |
護理・照護職員之「3對1」以常勤換算方法計算。夜勤・宿直如何編排、常勤換算如何落實於排班、工作規則與時間外・休日勞動協定如何整備,屬勞務設計問題,為社會保險勞務士領域。與本公司・本事務所為獨立的事業體,各自個別簽約(設施勞務之詳細亦見姊妹網站社會保險勞務士之專欄)。介護報酬之計算・請求由事業者或請求代行擔當,會計・稅務屬稅理士領域。
居室面積・共用部・無障礙等建築側基準看何處?
設備基準定於平成11年厚生省令第37號(第176條等),並由標準指導指針具體化。介護居室原則為個室,每入居者床面積原則13平方公尺以上(不含走廊・共用部之專用部分面積)。共用部依所提供服務,設置食堂、機能訓練室、浴室、便所、醫務室或健康管理室、護理・照護職員室、談話室等。並要求走廊寬度・消除高低差・扶手等無障礙,及確保避難路線。
| 確認處 | 主要要求 |
|---|---|
| 介護居室 | 原則個室,每人床面積原則13平方公尺以上 |
| 共用設備 | 食堂・機能訓練室・浴室・便所・醫務室或健康管理室等 |
| 無障礙 | 走廊寬度・消除高低差・扶手・輪椅可用之便所浴室 |
| 用途・防火 | 是否符合建築基準法上用途(老人住宅)、用途變更確認申請之要否 |
| 消防用設備 | 屬消防法施行令別表第一(6)項ロ,自動火災報知設備・撒水設備等 |
轉用既有建物時,可能須建築基準法上用途變更確認申請,其要否・設計由建築士(設計者)判斷。消防用設備(自動火災報知設備・撒水設備・向消防機關通報之火災報知設備等)之要否與消防同意由消防署判斷。物件之用途地域・面積一次確認由不動產公司擔當,本公司僅提供物件資訊,不判斷建築確認或消防可否。
自設置屆至指定・開設之時程如何編排?
設置屆(老人福祉法)與特定設施指定(介護保險法)為不同手續,惟實務上並行準備。因順序前後易遭退件,宜及早開始事前協議。一般流程如下。
- 確定事業計畫・資金計畫,設立法人(於章程事業目的加入收費型高齡者住宅之設置營運・特定設施入居者生活介護)
- 選定物件,確認居室面積・共用部・建築基準法・消防法之符合
- 與都道府縣(指定權者)進行事前協議(設置屆・指定兩者)
- 確保護理・照護職員、生活相談員、機能訓練指導員、計畫作成擔當者、管理者
- 提出收費型高齡者住宅設置屆
- 提出特定設施入居者生活介護指定申請書與附件
- 經書面審查・現地確認,取得指定(多數自治體為每月1日付)並開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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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數自治體以每月1日付指定,指定申請之提出期限一般設於指定希望日之前月或前前月。因截止日・樣式・必要文件依指定權者而異,請務必於該自治體公式頁面確認。代表性必要文件為設置屆樣式全套、指定申請書與附表、法人登記事項證明書・章程、事業所平面圖・照片・租賃契約書等、營運規程、從業者勤務形態一覽表與資格證、管理者・計畫作成擔當者之經歷、收支預算書、各種誓約書等。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於行政書士業務範圍內,支援設置屆・指定申請書・附表・附件之作成、事前協議資料整理、營運規程等文案。是否符合基準之最終判斷與指定可否由指定權者審查。
設置屆・指定・建築・消防・勞務・稅務應各委託何人?
附照護收費型高齡者住宅之開設,涉及多個專業領域。分擔如下。
- 設置屆・指定申請書・附表・附件之作成、事前協議之支援 → 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行政書士)
- 事業用物件之選定・租賃・重要事項說明、用途地域・面積之一次確認 → 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
- 用途變更確認申請・設計、居室面積・無障礙之符合、檢查濟證之確認 → 建築士(設計者)
- 自動火災報知設備・撒水設備等之要否判定・消防同意 → 消防署・消防設備士
- 符合人員基準之僱用契約・工作規則・含夜勤宿直之工時管理・社會保險適用 → 社會保險勞務士
- 法人設立・變更登記 → 司法書士
- 法人會計・稅務・稅額計算、伴隨介護報酬請求之經理 → 稅理士
- 涉及權利義務・紛爭之個別法律判斷 → 律師
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與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為別事業體。本公司僅以獨立的事業體承擔設置屆・指定申請之支援,物件・建築・消防・勞務・登記・稅務與各資格者・窗口個別簽約。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亦請參閱處理身心障礙福祉服務指定與物件要件之生活介護之指定申請與物件要件,及與確保護理職員相關之訪問看護站之指定申請與人員。許認可全貌見許認可業務;受任流程見受任流程;費用見報酬額表。
常見問題
Q. 設置屆與特定設施指定,只做其一即可嗎?
A. 欲名為「附照護」,由設施職員以介護保險服務提供照護,須同時具備老人福祉法第29條第1項之設置屆與介護保險法之特定設施入居者生活介護指定。未取得指定則為住宅型,由入居者個別簽約外部居宅服務。因類型不同而人員・設備・手續有異,請於事前協議確認。
Q. 服務型高齡者住宅(サ高住)也能取得特定設施指定嗎?
A. 符合一定要件之服務型高齡者住宅可能被納入特定設施,惟登錄處・所管與屆出可能與收費型高齡者住宅不同。以何種架構進行,因事業計畫與物件而異,請以該自治體手引與事前協議確認。制度架構之整理於行政書士業務範圍內支援,惟指定可否由指定權者審查。
Q. 夜勤體制與職員工時可向行政書士諮詢嗎?
A. 符合人員基準,與該職員之僱用契約・工作規則・含夜勤宿直之工時管理・社會保險適用,為不同問題。後者屬社會保險勞務士領域,與本公司為獨立的事業體,各自個別簽約。本事務所支援指定申請之書面面。
Q. 可使用既有建物嗎?
A. 除居室面積・共用部・無障礙外,可能須建築基準法上用途變更確認申請,或追加消防用設備。用途變更判斷向建築士(設計者)、消防用設備要否向消防署確認。物件屬不動產公司、建築確認屬建築士,各為別事業體,各自個別簽約。
本文出處(一次資訊)
- e-Gov法令檢索「老人福祉法」(昭和38年法律第133號)第29條第1項(收費型高齡者住宅之屆出)(參照日 2026-09-26)
- e-Gov法令檢索「介護保險法」(平成9年法律第123號)第8條第11項(特定設施・特定設施入居者生活介護之定義)・第70條第1項(指定居宅服務事業者之指定)(參照日 2026-09-26)
- e-Gov法令檢索・厚生勞働省「指定居宅服務等之事業人員、設備及營運相關基準」(平成11年厚生省令第37號)第174條以下・第175條(特定設施入居者生活介護之人員)・第176條(設備)(參照日 2026-09-26)
- 厚生勞働省「收費型高齡者住宅設置營運標準指導指針」(居室床面積原則13平方公尺以上等。參照日 2026-09-26)
- e-Gov法令檢索「消防法施行令」別表第一(6)項ロ(自動火災報知設備・撒水設備等)(參照日 2026-09-26)
- 各都道府縣・指定都市・中核市之收費型高齡者住宅設置屆・特定設施入居者生活介護指定申請手引(截止日・樣式・必要文件。參照日 2026-09-26)
本文為一般資訊提供,不保證個別設置屆之受理、特定設施指定可否、是否符合人員・設備・營運基準、居室面積或無障礙之符合、用途變更確認申請或消防用設備之要否、申請日程。設置屆受理・指定之最終審查由指定權者(都道府縣・指定都市・中核市)進行。用途變更確認申請之要否・設計向建築士(設計者)、消防用設備要否與消防同意向消防署、各事業所之截止日・樣式・必要文件請於該自治體公式頁面確認。事業用物件之選定・租賃・重要事項說明屬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符合人員基準之僱用契約・含夜勤宿直之工時管理・社會保險適用屬社會保險勞務士;法人設立・變更登記屬司法書士;會計・稅務屬稅理士;涉及權利義務・紛爭之個別法律判斷屬律師,均為獨立的事業體,以個別契約處理。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個別判斷由資格者面談後進行。執筆者為浦松丈二(行政書士・宅地建物交易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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