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照护之收费型高龄者住宅(有料老人ホーム):设置届与特定设施之指定如何进行?

开办附照护之收费型高龄者住宅,须将两项手续叠合进行:老人福祉法第29条第1项之设置届(向都道府县知事事前届出),与介护保险法之特定设施入居者生活介护指定。本文整理人员基准(护理・照护职员3对1)、居室床面积原则13平方米以上等要件,以及自设置届至指定・开设之时程,与物件・建筑・消防・劳务・登记・税务各应委托何人(分离受任)。
结论(先讲重点):开办附照护之收费型高龄者住宅,须叠合两项手续。其一为老人福祉法(昭和38年法律第133号)第29条第1项之收费型高龄者住宅设置届,向拟设置设施所在地之都道府县知事(指定都市・中核市为市长)事前届出。其二为介护保险法(平成9年法律第123号)第8条第11项所定之特定设施入居者生活介护指定,依同法第70条第1项,由都道府县知事(指定都市・中核市为市长)就各事业所指定。人员・设备・运营基准定于指定居宅服务等之事业人员、设备及运营相关基准(平成11年厚生省令第37号)第174条以下,核心为护理・照护职员须达要照护利用者每3人1人以上(常勤换算=所谓3对1)。本文整理设置届与指定之流程、要件、时程,以及各部分应委托何人。是否符合基准与指定可否由指定权者审查决定,本事务所不保证指定。物件・建筑・消防・劳务・税务均以独立的事业体各自个别签约。
收费型高龄者住宅之设置届何时向谁提出?
收费型高龄者住宅,指使高龄者入居,并提供入浴・排泄・饮食之照护、饮食供应、洗衣扫除等家事、健康管理之任一服务之设施(老人福祉法第29条第1项)。拟设置者须事前向拟设置设施所在地之都道府县知事(指定都市・中核市为市长,以下同)届出。重点在于此为事前届出,而非开设后之事后届出。
收费型高龄者住宅依所提供之服务,运用上分为下列类型(厚生劳动省「收费型高龄者住宅设置运营标准指导指针」之区分)。「附照护」指已取得介护保险特定设施入居者生活介护指定者。
| 类型 | 概要 | 照护之定位 |
|---|---|---|
| 附照护收费型高龄者住宅 | 已取得特定设施入居者生活介护指定 | 由设施职员以介护保险服务提供 |
| 住宅型收费型高龄者住宅 | 未取得特定设施指定 | 由入居者个别签约外部居宅服务 |
| 健康型收费型高龄者住宅 | 需照护时以退居为前提 | 不提供照护 |
设置届应于事业开始前预留余裕提出。须于事业开始预定日之几个月前届出,因自治体运用而异,部分都道府县要求事前相谈・协议。届出时期・样式・附件请于该自治体公式页面确认。未届出而运营,可能成为老人福祉法上指导・改善命令等对象。
取得特定设施入居者生活介护指定之要件为何?
欲名为「附照护」,须就各事业所取得介护保险法第8条第11项所定之特定设施入居者生活介护指定。指定依同法第70条第1项由都道府县知事为之,申请者原则须为法人。人员・设备・运营基准定于指定居宅服务等之事业人员、设备及运营相关基准(平成11年厚生省令第37号)第174条以下(人员为第175条),并由各自治体条例具体化。人员配置之基本如下。
| 职种 | 配置思考(常勤换算) |
|---|---|
| 护理・照护职员 | 要照护利用者数除以3以上(3对1)。护理职员:利用者30人以下1人以上,31人以上每50人1人以上 |
| 生活相谈员 | 利用者每100人1人以上。其中1人以上为常勤 |
| 机能训练指导员 | 1人以上(部分情形可兼务) |
| 计画作成担当者(介护支援专门员) | 以利用者每100人1人为标准,配置1人以上。部分情形可兼务 |
| 管理者 | 专职常勤1人(无妨碍时部分情形可兼务) |
护理・照护职员之「3对1」以常勤换算方法计算。夜勤・宿直如何编排、常勤换算如何落实于排班、工作规则与时间外・休日劳动协定如何整备,属劳务设计问题,为社会保险劳务士领域。与本公司・本事务所为独立的事业体,各自个别签约(设施劳务之详细亦见姊妹网站社会保险劳务士之专栏)。介护报酬之计算・请求由事业者或请求代行担当,会计・税务属税理士领域。
居室面积・共用部・无障碍等建筑侧基准看何处?
设备基准定于平成11年厚生省令第37号(第176条等),并由标准指导指针具体化。介护居室原则为个室,每入居者床面积原则13平方米以上(不含走廊・共用部之专用部分面积)。共用部依所提供服务,设置食堂、机能训练室、浴室、便所、医务室或健康管理室、护理・照护职员室、谈话室等。并要求走廊宽度・消除高低差・扶手等无障碍,及确保避难路线。
| 确认处 | 主要要求 |
|---|---|
| 介护居室 | 原则个室,每人床面积原则13平方米以上 |
| 共用设备 | 食堂・机能训练室・浴室・便所・医务室或健康管理室等 |
| 无障碍 | 走廊宽度・消除高低差・扶手・轮椅可用之便所浴室 |
| 用途・防火 | 是否符合建筑基准法上用途(老人住宅)、用途变更确认申请之要否 |
| 消防用设备 | 属消防法施行令别表第一(6)项ロ,自动火灾报知设备・洒水设备等 |
转用既有建物时,可能须建筑基准法上用途变更确认申请,其要否・设计由建筑士(设计者)判断。消防用设备(自动火灾报知设备・洒水设备・向消防机关通报之火灾报知设备等)之要否与消防同意由消防署判断。物件之用途地域・面积一次确认由不动产公司担当,本公司仅提供物件资讯,不判断建筑确认或消防可否。
自设置届至指定・开设之时程如何编排?
设置届(老人福祉法)与特定设施指定(介护保险法)为不同手续,惟实务上并行准备。因顺序前后易遭退件,宜及早开始事前协议。一般流程如下。
- 确定事业计画・资金计画,设立法人(于章程事业目的加入收费型高龄者住宅之设置运营・特定设施入居者生活介护)
- 选定物件,确认居室面积・共用部・建筑基准法・消防法之符合
- 与都道府县(指定权者)进行事前协议(设置届・指定两者)
- 确保护理・照护职员、生活相谈员、机能训练指导员、计画作成担当者、管理者
- 提出收费型高龄者住宅设置届
- 提出特定设施入居者生活介护指定申请书与附件
- 经书面审查・现地确认,取得指定(多数自治体为每月1日付)并开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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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自治体以每月1日付指定,指定申请之提出期限一般设于指定希望日之前月或前前月。因截止日・样式・必要文件依指定权者而异,请务必于该自治体公式页面确认。代表性必要文件为设置届样式全套、指定申请书与附表、法人登记事项证明书・章程、事业所平面图・照片・租赁契约书等、运营规程、从业者勤务形态一览表与资格证、管理者・计画作成担当者之经历、收支预算书、各种誓约书等。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于行政书士业务范围内,支援设置届・指定申请书・附表・附件之作成、事前协议资料整理、运营规程等文案。是否符合基准之最终判断与指定可否由指定权者审查。
设置届・指定・建筑・消防・劳务・税务应各委托何人?
附照护收费型高龄者住宅之开设,涉及多个专业领域。分担如下。
- 设置届・指定申请书・附表・附件之作成、事前协议之支援 → 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行政书士)
- 事业用物件之选定・租赁・重要事项说明、用途地域・面积之一次确认 → 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
- 用途变更确认申请・设计、居室面积・无障碍之符合、检查済证之确认 → 建筑士(设计者)
- 自动火灾报知设备・洒水设备等之要否判定・消防同意 → 消防署・消防设备士
- 符合人员基准之雇用契约・工作规则・含夜勤宿直之工时管理・社会保险适用 → 社会保险劳务士
- 法人设立・变更登记 → 司法书士
- 法人会计・税务・税额计算、伴随介护报酬请求之经理 → 税理士
- 涉及权利义务・纠纷之个别法律判断 → 律师
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与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为别事业体。本公司仅以独立的事业体承担设置届・指定申请之支援,物件・建筑・消防・劳务・登记・税务与各资格者・窗口个别签约。本事务所不收取介绍费。亦请参阅处理残障福祉服务指定与物件要件之生活介护之指定申请与物件要件,及与确保护理职员相关之访问看护站之指定申请与人员。许认可全貌见许认可业务;受任流程见受任流程;费用见报酬额表。
常见问题
Q. 设置届与特定设施指定,只做其一即可吗?
A. 欲名为「附照护」,由设施职员以介护保险服务提供照护,须同时具备老人福祉法第29条第1项之设置届与介护保险法之特定设施入居者生活介护指定。未取得指定则为住宅型,由入居者个别签约外部居宅服务。因类型不同而人员・设备・手续有异,请于事前协议确认。
Q. 服务型高龄者住宅(サ高住)也能取得特定设施指定吗?
A. 符合一定要件之服务型高龄者住宅可能被纳入特定设施,惟登录处・所管与届出可能与收费型高龄者住宅不同。以何种架构进行,因事业计画与物件而异,请以该自治体手引与事前协议确认。制度架构之整理于行政书士业务范围内支援,惟指定可否由指定权者审查。
Q. 夜勤体制与职员工时可向行政书士咨询吗?
A. 符合人员基准,与该职员之雇用契约・工作规则・含夜勤宿直之工时管理・社会保险适用,为不同问题。后者属社会保险劳务士领域,与本公司为独立的事业体,各自个别签约。本事务所支援指定申请之书面面。
Q. 可使用既有建物吗?
A. 除居室面积・共用部・无障碍外,可能须建筑基准法上用途变更确认申请,或追加消防用设备。用途变更判断向建筑士(设计者)、消防用设备要否向消防署确认。物件属不动产公司、建筑确认属建筑士,各为别事业体,各自个别签约。
本文出处(一次资讯)
- e-Gov法令检索「老人福祉法」(昭和38年法律第133号)第29条第1项(收费型高龄者住宅之届出)(参照日 2026-09-26)
- e-Gov法令检索「介护保险法」(平成9年法律第123号)第8条第11项(特定设施・特定设施入居者生活介护之定义)・第70条第1项(指定居宅服务事业者之指定)(参照日 2026-09-26)
- e-Gov法令检索・厚生劳动省「指定居宅服务等之事业人员、设备及运营相关基准」(平成11年厚生省令第37号)第174条以下・第175条(特定设施入居者生活介护之人员)・第176条(设备)(参照日 2026-09-26)
- 厚生劳动省「收费型高龄者住宅设置运营标准指导指针」(居室床面积原则13平方米以上等。参照日 2026-09-26)
- e-Gov法令检索「消防法施行令」别表第一(6)项ロ(自动火灾报知设备・洒水设备等)(参照日 2026-09-26)
- 各都道府县・指定都市・中核市之收费型高龄者住宅设置届・特定设施入居者生活介护指定申请手引(截止日・样式・必要文件。参照日 2026-09-26)
本文为一般资讯提供,不保证个别设置届之受理、特定设施指定可否、是否符合人员・设备・运营基准、居室面积或无障碍之符合、用途变更确认申请或消防用设备之要否、申请日程。设置届受理・指定之最终审查由指定权者(都道府县・指定都市・中核市)进行。用途变更确认申请之要否・设计向建筑士(设计者)、消防用设备要否与消防同意向消防署、各事业所之截止日・样式・必要文件请于该自治体公式页面确认。事业用物件之选定・租赁・重要事项说明属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符合人员基准之雇用契约・含夜勤宿直之工时管理・社会保险适用属社会保险劳务士;法人设立・变更登记属司法书士;会计・税务属税理士;涉及权利义务・纠纷之个别法律判断属律师,均为独立的事业体,以个别契约处理。本事务所不收取介绍费。个别判断由资格者面谈后进行。执笔者为浦松丈二(行政书士・宅地建物交易士)。
先从整理您的情况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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