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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手续(行政书士实务)

墓じまい(改葬许可)之手续如何进行?

整理家庭、住宅与继承文件的示意图
浦松 丈二

浦松 丈二

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四葉不動産株式会社)

Profile (samurai.co.jp) ↗

墓じまい(改葬)须先取得行政许可后始得进行。拟改葬者,须取得焼骨等现所在地之市町村长许可(墓地、埋葬等相关法律第5条)。本文整理改葬许可之流程与必要文件、埋葬证明与受入证明、与民法第897条祭祀财产承继之关系、离檀料与撤除费用之协商,以及书类作成应委托行政书士・纠纷委托律师・登记委托司法书士・税务委托税理士之分离受任。

结论(先讲重点):墓じまい(改葬)须先取得行政许可后始得进行。改葬指将已埋葬之遗体移至他坟墓,或将已埋藏・收藏之焼骨移至他坟墓・纳骨堂(墓地、埋葬等相关法律(昭和23年法律第48号)第2条第3项);拟改葬者,须取得焼骨等现所在地之市町村长(含特别区区长,以下同)许可(同法第5条第1项・第2项)。实务上,向现墓地之管理者取得证明埋藏・收藏事实之书面(埋葬证明・收藏证明),向迁入处取得表明受入之书面(受入证明),再向现墓地所在之市区町村提出改葬许可申请书,取得改葬许可证(同法施行规则=昭和23年厚生省令第24号 别记样式第三号)。祭祀财产(系谱・祭具・坟墓)由何人承继,属民法第897条之问题;离檀料与撤除墓所之费用则为与寺院・墓地之协商。本文整理改葬许可之流程与必要文件,及各应委托何人。改葬之许可由市町村长为之,本事务所不保证许可。书类作成与协商・纠纷,均以独立的事业体各自个别签约。

改葬许可向何处提出何物?

改葬之许可权者,与埋葬・火葬不同,为遗体或焼骨现所在地之市町村长(墓地、埋葬等相关法律第5条第2项)。即向现有坟墓之市区町村申请,而非迁入处之市区町村。申请书之记载事项定于同法施行规则第2条第1项。

改葬许可申请书之记载事项(施行规则第2条第1项)内容
第一号死亡者之本籍、住所、姓名及性别
第二号死亡年月日
第三号埋葬或火葬之场所
第四号埋葬或火葬之年月日
第五号改葬之理由
第六号改葬之场所(迁入处)
第七号申请者之住所・姓名、与死亡者之续柄等

年代久远之埋葬,可能不知死亡年月日或埋葬年月日。此时多数自治体允许记载「不详」,样式・记载方法因市区町村而异。欲改葬之焼骨等有数具时,原则逐一申请(部分自治体有可于一份申请书记载多具之样式)。获准后交付改葬许可证(施行规则别记样式第三号),将其提出于迁入处墓地・纳骨堂之管理者以纳骨。

埋葬证明・受入证明于何处取得?

改葬许可申请书须附证明埋藏・收藏事实之书面。施行规则第2条第2项要求附上墓地或纳骨堂管理者所作成之「证明埋葬或埋藏或收藏事实之书面」。实务上文件之收集如下。

文件于何处取得定位
埋葬证明・埋藏证明・收藏证明现墓地・纳骨堂之管理者(寺院・灵园・自治体)施行规则第2条第2项所要求之附件
受入证明(永代使用许可证・墓所使用许可证等)迁入处之墓地・纳骨堂多数自治体于申请时要求(依运用)
改葬许可申请书现墓地所在之市区町村同规则第2条第1项之记载事项

墓地使用者以外之人申请时,须附墓地使用者之承诺书,或证明申请者具改葬请求权之裁判誊本・确定证明书等(施行规则第2条第2项)。因受入证明之要否与样式因自治体・寺院而异,申请前向现墓地管理者・迁入处・市区町村三方确认必要文件,可防退件。行政书士于行政书士业务范围内支援改葬许可申请书及其他书类之作成,惟证明书之发行由各管理者・市区町村为之。

祭祀承继者未定即无法墓じまい吗?

坟墓与存款、不动产等一般继承财产分别处理。系谱・祭具・坟墓之所有权,依习惯由应主宰祖先祭祀者承继;被继承人(亡故者)有指定时由该人承继(民法第897条第1项)。习惯不明时由家庭裁判所定之(同条第2项)。因此,整理「何人承继祭祀并为墓所使用者」为墓じまい之起点。

现墓所使用者即为申请者时手续较易进行;否则须使用者之承诺书等(前述施行规则第2条第2项)。就何人为祭祀承继者亲族意见分歧、与寺院就承继或离檀条件无法折衷等涉权利义务之争议场面,属律师领域。本事务所以独立的事业体,支援在无争议前提下之书类作成与手续整理。祭祀财产承继与遗产分割之关系,整理于祭祀之承继・坟墓・佛坛与遗产分割之关系。继承手续整体之入口,亦请参阅别事业体之继承专门网站继承窗口。

离檀料与撤除墓所之费用与何人协商?

墓じまい除行政手续费用外,尚有当事人间协商之费用。此等并非行政许可之要件,而是与寺院・墓地・石材店之契约・协商问题。

费用・手续相对人定位
改葬许可申请之手续费市区町村多数自治体免费或数百日圆(因自治体而异)
离檀料寺院(欲退出檀家时)法律无定之任意性质。金额由当事人间协商
墓石之撤除・整地费用石材店民间之承揽契约
闭眼供养(撤灵)等布施寺院习惯・宗教上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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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留资格、许可申请等行政手续,欢迎告诉我们您的情况。

离檀料无法律上之定,金额与有无支付义务由与寺院之协商决定。金额或条件无法折衷而生纠纷时之协商・法律判断,属律师领域,非本事务所业务。又墓所・坟墓・祭具等祭祀财产属相续税之非课税财产(相续税法第12条第1项第2号),墓じまい本身通常不生相续税・所得税,惟个别税务判断属税理士领域。本事务所不进行税务咨询・税额计算。

书类作成与协商・纠纷应各委托何人?

墓じまい混合行政手续・当事人间协商・亲族合意等性质相异之作业。分担如下。

  • 改葬许可申请书及其他书类之作成、必要文件之整理 → 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行政书士)
  • 埋葬证明・收藏证明之发行、改葬许可证之交付 → 现墓地之管理者・市区町村
  • 离檀料・墓所撤除或供养条件之协商 → 当事人(申请者)与寺院・墓地・石材店
  • 就祭祀承继或离檀涉权利义务有争议时之协商・法律判断 → 律师
  • 继承财产名义变更中之不动产登记 → 司法书士
  • 相续税・所得税等个别税务判断 → 税理士

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与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为别事业体。本公司仅以独立的事业体承担改葬许可申请之书类作成・整理,证明书之发行属各管理者・市区町村,离檀料等协商属当事人与寺院,有争议场面属律师,登记属司法书士,税务属税理士,各自个别签约。本事务所不收取介绍费。行政书士可承办业务之全貌见许认可业务;受任流程见受任流程;费用见报酬额表。

常见问题

Q. 改葬许可向何处役所提出?
A. 向焼骨等现所在地(即现有坟墓之市区町村)之市町村长提出(墓地、埋葬等相关法律第5条第2项),而非迁入处之市区町村。申请书之记载事项定于同法施行规则第2条第1项,并附证明埋藏・收藏事实之书面(管理者作成)。书类作成由行政书士以独立的事业体支援。

Q. 数十年前之埋葬,不知死亡年月日,可申请吗?
A. 死亡年月日・埋葬年月日不详时,多数自治体允许记载「不详」,惟样式・记载方法因市区町村而异。请先向现墓地管理者与该市区町村确认必要文件与记载方法。

Q. 寺院要求高额离檀料,可委托行政书士交涉吗?
A. 离檀料无法律上之定,金额与有无支付义务由与寺院之协商决定。金额或条件无法折衷而生纠纷时之交涉・法律判断属律师领域,非行政书士业务。本事务所以别事业体,支援在无争议前提下之书类作成与手续整理。

Q. 墓じまい会产生税金吗?
A. 墓所・坟墓・祭具等祭祀财产属相续税之非课税财产(相续税法第12条第1项第2号),墓じまい本身通常不生相续税・所得税。惟个别税务判断属税理士领域,本事务所不进行税务咨询・税额计算。

本文出处(一次资讯)

  • e-Gov法令检索・厚生劳动省「墓地、埋葬等相关法律」(昭和23年法律第48号)第2条第3项(改葬之定义)・第5条第1项(改葬之许可)・第5条第2项(许可权者=焼骨等现所在地之市町村长)(参照日 2026-09-26)
  • e-Gov法令检索・厚生劳动省「墓地、埋葬等相关法律施行规则」(昭和23年厚生省令第24号)第2条第1项(改葬许可申请书之记载事项)・第2条第2项(证明埋藏・收藏事实之书面等附件)・第4条(改葬许可证依别记样式第三号)(参照日 2026-09-26)
  • e-Gov法令检索「民法」第897条(祭祀相关权利之承继)(参照日 2026-09-26)
  • e-Gov法令检索「相续税法」第12条第1项第2号(墓所、灵庙及祭具并准此者之非课税)(参照日 2026-09-26)
  • 各市区町村之改葬许可申请案内(手续费・样式・受入证明之要否因自治体而异。参照日 2026-09-26)

本文为一般资讯提供,不保证个别改葬许可之可否、必要文件、受入证明之要否、手续费、祭祀承继之归属。改葬之许可由焼骨等现所在地之市町村长(含特别区区长)为之。样式・记载方法・附件・手续费请于该市区町村公式页面确认。埋葬证明・收藏证明之发行属现墓地之管理者;离檀料与撤除・供养之条件属当事人与寺院・墓地・石材店;就祭祀承继或离檀涉权利义务有争议时之协商・法律判断属律师;不动产登记属司法书士;相续税・所得税等个别税务判断属税理士,均为独立的事业体,以个别契约处理。本事务所不收取介绍费。个别判断由资格者面谈后进行。执笔者为浦松丈二(行政书士・宅地建物交易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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