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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認可手續(行政書士實務)

要開保全(警備)公司該怎麼做?認定要件、消極資格與教育的全貌

準備營業場所與申請文件的示意圖
浦松 丈二

浦松 丈二

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四葉不動産株式会社)

Profile (samurai.co.jp) ↗

保全業(警備業)並非取得「許可」,而是取得都道府縣公安委員會的「認定」後開始(警備業法第4條)。前提是不得該當第3條的消極資格(欠格事由),且能就各營業所、各業務區分選任警備員指導教育責任者(第22條)。警備員須受新任教育(原則20小時以上)與現任教育(每年度10小時以上),未經認定即營業者處100萬日圓以下罰金(第57條)。本文整理制度全貌並說明各環節該分別委託給誰。

先講重點: 保全業(警備業)是取得都道府縣公安委員會的「認定」後開始,而非「許可」(警備業法第4條)。前提是不該當第3條的消極資格(破產、拘禁刑、暴力團關係等),且能就各營業所、各警備業務區分選任警備員指導教育責任者(第22條)。警備員須受新任教育(原則20小時以上)與現任教育(每年度10小時以上)(第21條與同施行規則第38條);未經認定即營業者,處100萬日圓以下罰金(第57條)。認定的有效期間為5年,須更新。本文為一般性資訊提供,個別的可否、附件書類、審查期間取決於所轄警察署(公安委員會)與具資格者。認定申請書類的製作由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承辦,僱用後的勞務由社會保險勞務士,營業所、待機所的物件由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各自以獨立的事業體分別簽約後對應。

保全業是「認定」而非「許可」——開始前須滿足什麼?

欲經營保全業者,須就不該當警備業法第3條各款一事,取得都道府縣公安委員會的認定(警備業法第4條)。與餐飲店的營業許可或產業廢棄物收集運搬業許可不同,保全業使用「認定」一詞,但在「未取得即不得開始」這點上相同。申請向主要營業所所在地的管轄都道府縣公安委員會(窗口為所轄警察署)提出認定申請書與附件書類(警備業法第5條)。

警備業務在第2條分為4種區分。1號為事務所、住宅、興行場、停車場、遊園地等場所警戒並防止盜難等事故的設施警備;2號為人或車輛雜沓場所警戒並防止負傷等事故的雜沓、交通誘導警備;3號為運搬中的現金、貴金屬、美術品等警戒並防止盜難等的運搬警備;4號為就人身危害於其身邊警戒並防止的身邊警備(即保鑣)。於申請書記載欲從事何種區分的業務,並就各區分整備教育與責任者體制。

認定的有效期間自認定之日起算為5年。期間屆滿後仍欲繼續經營者,須受有效期間的更新,並於屆滿日30日前申請。若不慎忘記更新致有效期間失效,可能陷入無認定營業,故期限的管理是實務上的關鍵。

消極資格(破產、前科、暴力團關係等)會查到什麼程度?

作為認定前提的消極資格,列於警備業法第3條。代表性者如:受破產程序開始決定而未復權者;受拘禁刑以上之刑,或因違反警備業法受罰金刑,自執行完畢等之日起未滿5年者;最近5年內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為處分者;有集團或常習從事暴力性不法行為之虞者;暴力團員或自脫離暴力團之日起未滿5年者;酒精、麻藥、大麻、鴉片、覺醒劑的中毒者;因身心故障無法適正執行警備業務者;未滿18歲者等。

法人的情形,其役員中若有該當上述消極資格者,亦不得受認定。也就是說,以公司申請時,不僅代表人,連董事等全體役員都會被查有無消極資格。是否該當,透過登記事項證明書、身分證明書、住民票謄本、誓約書等附件,及公安委員會的調查加以審查。

何種前科、處分該當何款,過去情事是否構成消極資格,屬斟酌事實關係的個別判斷。行政書士支援製作、提出涉及權利義務與事實證明的書類,但避免自行斷定該當與否,該當性由所轄警察署(公安委員會)確認。涉及刑事案件歸趨(如前科消滅時期)的評價,為律師的領域。

警備員指導教育責任者由誰擔任?資格如何取得?

保全業者須就各營業所、且就該營業所所取扱的警備業務區分,自持有警備員指導教育責任者資格者證者中,選任警備員指導教育責任者(警備業法第22條第1項)。此責任者為製作、實施警備員教育計畫及指導、監督的核心職位,於認定申請時亦記載其姓名、住所。若有相當理由認定無法選任責任者,根本無法受認定(消極資格之一)。

資格者證交付予修畢都道府縣公安委員會所辦警備員指導教育責任者講習者等。因講習、資格者證按區分(1號至4號)分開,兼營設施警備與交通誘導的營業所,須具備各區分皆持有資格者證的責任者體制。同一營業所取扱複數區分時的兼任可否與配置細節,依所轄運用確認。

新任教育、現任教育的時間數與記錄義務如何?

保全業者及警備員,為適正執行警備業務,負有向上提升警備業務相關知識、能力的義務;保全業者須對警備員實施教育並為必要的指導、監督(警備業法第21條)。教育時間數定於警備業法施行規則第38條等。

教育區分時間數(原則)備註
新任教育(未經驗警備員)基本教育+業務別教育合計20小時以上令和元年(2019年)改正由原30小時以上縮短
新任教育(該業務3年以上經驗者等)合計7小時以上依經驗、資格縮短或免除
現任教育每年度10小時以上一定資格持有者有縮短為6小時以上的情形

實施教育時,負有製作、備置並保存教育實施簿等記錄的義務。時間數與區分可能因改正而變動,近期於令和6年(2024年)亦有檢討,故實施前請以所轄警察署、公安委員會的最新說明確認。教育記錄未整備,可能成為立入檢查或指示處分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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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認定即承接警備業務會發生什麼?

未申請認定,或於受認定相關通知前即經營保全業者,處100萬日圓以下罰金(警備業法第57條第1號)。同樣地,未申請認定證有效期間更新而於屆滿後仍繼續經營者、未選任警備員指導教育責任者者,亦處100萬日圓以下罰金(同條各號)。

因違反警備業法受罰金刑者,自執行完畢等之日起至滿5年為止,該當消極資格,無法申請認定。若貿然無認定開始,可能為了眼前的接單,於其後5年無法合法營業。「勿於受認定通知前開始業務」在實務上是最初的分岔點。

認定、勞務、營業所物件該分別委託給誰?

保全公司的設立,依階段分工。

  • 認定申請書、附件書類的製作,向公安委員會(所轄警察署)申請,警備員指導教育責任者相關書類的整備,機械警備業務開始屆出等各種屆出 → 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行政書士)
  • 僱用後的勞動時間、假眠時間之取扱、深夜加給工資、就業規則、社會保險手續等勞務管理 → 社會保險勞務士
  • 營業所、待機所、假眠室的物件尋找、使用權原確認、租賃契約 → 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宅地建物取引業者)
  • 公司的設立登記、役員變更登記 → 司法書士
  • 法人稅、消費稅等稅務 → 稅理士
  • 與員工的紛爭、涉及消極資格的刑事案件評價等涉及權利義務的個別法律判斷 → 律師

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以獨立的事業體承辦保全業認定申請與各種屆出的書類製作、代理。僱用後的勞務由社會保險勞務士、營業所與待機所物件由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宅地建物取引業者)擔當。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與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為不同的事業體。各領域以與各具資格者、業者作為獨立的事業體分別簽約為前提,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受任流程請見受任流程,費用請見報酬額表,取扱業務的整體樣貌請見許認可、各種申請服務。個別認定可否與必要書類的最終判斷,由具資格者與所轄警察署(公安委員會)斟酌情形進行。

常見問題

Q. 保全業是「許可」還是「認定」?
A. 是「認定」。欲經營保全業者,須就不該當消極資格一事取得都道府縣公安委員會的認定(警備業法第4條)。申請向主要營業所所在地管轄的公安委員會(窗口為所轄警察署)提出(第5條)。認定有效期間為5年,屆滿後欲繼續須更新。

Q. 我以前受過罰金刑,是否無法受認定?
A. 受拘禁刑以上之刑,或因違反警備業法等受罰金刑,自執行完畢等之日起未滿5年者,該當消極資格(第3條)。何種刑、處分該當何款、何時滿5年因事實而異,無法斷定。書類準備由行政書士支援,該當性由所轄警察署(公安委員會)確認,刑事案件評價由律師進行。

Q. 警備員指導教育責任者可由社長兼任嗎?
A. 若為資格者證的交付者,役員擔任亦屬可能。責任者須就各營業所、各警備業務區分選任(第22條第1項),資格者證交付予修畢公安委員會講習者等。跨複數營業所、複數區分的兼任可否,取決於所轄運用,請於申請前確認。

Q. 是否不得於認定通知前進入現場?
A. 未申請認定,或於受認定相關通知前即經營保全業,處100萬日圓以下罰金(第57條第1號)。因受罰金刑後5年該當消極資格而無法申請,故於受通知後再開始業務較為安全。

資料來源(第一手資訊)

  • e-Gov法令檢索「警備業法」(昭和47年法律第117號)第2條(警備業務區分)、第3條(認定的消極資格)、第4條(認定)、第5條(申請手續、提出先)、第7條(有效期間5年、更新)、第21條(教育)、第22條(警備員指導教育責任者)、第57條(罰則)(參照日 2026-09-25)
  • e-Gov法令檢索「警備業法施行規則」(昭和58年國家公安委員會規則第1號)第38條等(教育的區分與時間數)(參照日 2026-09-25)
  • 警視廳「警備業的認定申請」「對警備員的教育時間」(keishicho.metro.tokyo.lg.jp。新任教育、現任教育的時間數。參照日 2026-09-25)

本文為一般性資訊提供,並不保證特定申請的認定可否、必要書類或審查期間。是否該當消極資格、教育時間與區分的細部、責任者的配置,可能因所轄警察署(公安委員會)的運用與法律改正而異,故請於申請前以最新說明確認。認定申請與屆出的書類製作、代理由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行政書士),僱用後的勞務管理由社會保險勞務士,營業所、待機所物件的尋找與租賃由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宅地建物取引業者),設立、役員變更等登記由司法書士,稅務由稅理士,涉及員工紛爭與刑事案件的個別法律判斷由律師,各自以獨立的事業體分別簽約後對應。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與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為不同的事業體。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個別判斷由具資格者於面談後進行。撰文為浦松 丈二(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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