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可以只先分一部分嗎?「一部分割協議書」的思考方式

遺產可以只先分一部分。共同繼承人除被繼承人以遺囑禁止等情形外,可隨時以協議分割遺產的全部或一部(民法第907條第1項;「或一部」的文字由平成30年改正明文化、令和元年7月1日施行)。先確定不動產、存款,將需要時間評價、聯絡的財產保留未分割。一部分割協議書會特定對象財產並記載其餘另行協議。本文整理可否、保留條款寫法、稅務影響、後來出現的財產、登記與提領,以及各環節該分別委託給誰。
先講重點: 遺產可以只先分一部分。共同繼承人除被繼承人以遺囑禁止等情形外,可隨時以協議分割「遺產的全部或一部」(民法第907條第1項;「或一部」的文字由平成30年改正明文化、令和元年7月1日施行)。先確定不動產、存款,將需要時間評價、聯絡的財產保留未分割。一部分割協議書會特定對象財產,並記載其餘另行協議(保留)。惟繼承稅的申報期限(自知悉繼承開始翌日起10個月)不因一部分割而變動,未分割部分依法定應繼分申報,透過提出「申報期限後3年內的分割見込書」,保留日後可適用配偶稅額減輕、小規模宅地等特例的餘地。本文為一般性資訊提供,具體分法的當否取決於具資格者與當事人。協議書的製作支援由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行政書士),名義變更(繼承登記)由司法書士,繼承稅由稅理士,爭議由律師,各自以獨立的事業體分別簽約後對應。
只先分遺產的一部分的「一部分割」,法律上可行嗎?
可行。共同繼承人除被繼承人以遺囑禁止分割(民法第908條)等情形外,可隨時以協議分割遺產的全部或一部(民法第907條第1項)。「全部或一部」的文字,由平成30年法律第72號的繼承法改正(令和元年7月1日施行)明文化。改正前實務上已有一部分割,改正後其根據更為明確。
協議不成,或無法協議時,各共同繼承人可向家庭裁判所請求分割遺產的全部或一部(第907條第2項)。惟有但書:分割一部有害其他共同繼承人利益之虞時,不得請求該一部分割。若僅切出一部會使其餘分法不公平,家庭裁判所可能不准一部分割。
一部分割適合如「想儘早移轉自宅與代表人帳戶存款的名義,但非上市股票、共有名義土地的評價與商談需要時間」的情形。可先確定急迫的財產,將費時的財產從容再分,是分階段的進行方式。須全體繼承人合意,這點與遺產分割協議書可以自己做嗎?所述的全部分割相同。
一部分割協議書中,其餘財產該如何寫下保留?
一部分割協議書中,首先依登記事項證明書與存摺記載,特定此次要分的對象財產。不動產記載所在、地番、家屋番號,存款記載金融機構名、分行、帳號,並明記由誰取得。其次置入保留其餘財產處理方式的條款。常見寫法為「本協議書未記載的遺產,由繼承人全員另行協議定之」。
保留的寫法須留意。若含糊此次一部分割對其餘財產取分(法定應繼分或具體應繼分)的影響——例如「此次取得自宅的繼承人於其餘財產減少取分」,或「此次分割不計入其餘的計算」——會成為日後協議爭執的原因。將此次分割的定位記於協議書較為安全。此外,就日後出現新遺產時的處理(另行協議或依法定應繼分)添上一句,可減少再協議的工夫。
如何組合條款因案而異。行政書士支援製作涉及權利義務的書類,但具體分法的當否與有利、不利的判斷本身,取決於繼承人本人的意思,若有爭議則取決於律師與家庭裁判所。
一部分割對繼承稅申報與小規模宅地特例有何影響?
繼承稅的申報期限為自知悉繼承開始翌日起10個月,不因一部分割而變動。至期限仍未分割的財產(未分割部分),視為各繼承人依法定應繼分取得而計算課稅價格,先行申報、納稅(繼承稅法第55條)。即使以一部分割確定的財產與保留未分割的財產混在,此思考方式不變。
問題在於,配偶的稅額減輕與小規模宅地等特例,原則上僅能就「申報期限前已分割的財產」使用。若維持未分割,無法使用這些特例,須先以較高稅額納稅。因此,於申報書附上「申報期限後3年內的分割見込書」,則於申報期限起3年內分割其餘時,可透過更正請求等,日後適用這些特例,保留餘地。以一部分割先取得自宅,有時亦可較早固定該自宅的小規模宅地等特例適用。
稅額計算與特例適用可否為稅理士的業務。本事務所不進行稅務諮詢。繼承稅是否需要申報的入口,整理於需要申報繼承稅的人。個別稅額、特例的判斷,請務必洽稅理士。
後來出現的財產,或就保留的財產起爭議,會怎樣?
一部分割後又出現新遺產時,就該財產再由繼承人全員協議。若協議書已載「未記載的遺產另行協議」的保留,原則上無須將已完成的一部分割重做。無保留時,容易就新財產的處理從頭商談。
就保留的財產分法無法合意時,就該未分割部分,向家庭裁判所聲請遺產分割調停、審判。手續流程整理於遺產分割的調停、審判。又,一部分割後、分割其餘之前,繼承人之一擅自處分遺產所屬財產時,經共同繼承人全員(處分者除外)的同意,可將該財產視為於遺產分割時仍作為遺產存在(民法第906條之2)。此為調整因侵占等致遺產減損、僅以剩餘財產無法達公平之不便的規定。
此類繼承人間的對立進入「爭議」階段時,交涉的代理、調停與審判的主張、舉證,成為律師的業務。行政書士承辦繼承人全員合意成立時的協議書製作支援,不進行爭議的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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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或提領,僅憑一部分割協議書可以進行嗎?
若以一部分割協議書決定特定不動產的取得者,即可就該不動產進行繼承登記(名義變更)。惟繼承登記申請的代理、登記申請書的製作、個別登記的法律諮詢,為司法書士或律師的業務。本事務所不進行繼承登記的代理與登記申請書的製作。繼承登記自令和6年(2024年)4月1日起義務化,無正當理由未於期限內申請,可能成為過料的對象。繼承登記的整體樣貌整理於繼承登記的流程。
存款方面,若以一部分割協議書決定取得者,亦可於金融機構的繼承手續中進行提領、名義變更。必要書類因金融機構而異。又,為喪葬費用或當面生活費而於遺產分割前提領一定額的方式,有存款提領制度(民法第909條之2),此與一部分割協議書為不同機制。詳見遺產分割前的存款提領。遺產分割溯及繼承開始時生效,惟不得害及第三人的權利(民法第909條)。
協議書製作、登記、稅務、爭議該如何分別委託?
一部分割依階段分工。
- 繼承人、財產的調查,繼承人全員合意成立時的一部分割協議書製作支援 → 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行政書士)
- 分法未達成合意時的交涉、遺產分割調停、審判,涉及權利義務的個別法律判斷 → 律師
- 不動產的名義變更(繼承登記)→ 司法書士
- 繼承稅的申報、計算、特例適用可否 → 稅理士
- 繼承取得的不動產的出售、活用諮詢 → 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
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以獨立的事業體承辦繼承人全員合意成立時的一部分割協議書製作支援。分法的交涉與爭議由律師、名義變更由司法書士、繼承稅由稅理士、繼承不動產的出售與活用由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不同的事業體),各自分別簽約、諮詢後對應。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與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為不同的事業體。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繼承手續的整體樣貌請見繼承手續,受任流程請見受任流程,費用請見報酬額表,繼承不動產的諮詢請見繼承不動產的窗口。一部分割是否適當、其餘如何保留的最終判斷,由具資格者與當事人斟酌情形進行。
常見問題
Q. 只先分遺產的一部分,法律上有效嗎?
A. 有效。共同繼承人除以遺囑禁止等情形外,可隨時以協議分割遺產的全部或一部(民法第907條第1項)。此「一部」分割由平成30年改正(令和元年7月1日施行)明文化。須全體繼承人合意,並製作特定對象財產的一部分割協議書。
Q. 一部分割會延長繼承稅的申報期限嗎?
A. 不會。期限仍為自知悉繼承開始翌日起10個月。未分割部分依法定應繼分申報,附上申報期限後3年內的分割見込書,於日後分割時保留適用配偶稅額減輕與小規模宅地等特例的餘地。稅額、特例的判斷請洽稅理士。
Q. 一部分割後發現新財產,要重做嗎?
A. 原則不會重做。若協議書已載「未記載的遺產另行協議」的保留,僅就該財產再協議即足。無保留時容易就再協議的範圍起爭執,故將其餘財產的處理寫下較為安全。
Q. 僅憑一部分割協議書,能辦不動產名義變更嗎?
A. 若協議書已決定該不動產的取得者,即可進行繼承登記。惟登記申請的代理、製作、個別登記的法律諮詢,為司法書士或律師的業務,本事務所不辦。另請注意繼承登記自2024年4月1日起已義務化。
資料來源(第一手資訊)
- e-Gov法令檢索「民法」(明治29年法律第89號)第896條(繼承的一般承繼)、第906條(遺產分割的基準)、第906條之2(分割前被處分的財產)、第907條(遺產分割的協議、全部或一部的分割)※平成30年法律第72號改正・令和元年7月1日施行、第908條(以遺囑禁止分割等)、第909條(遺產分割的效力・溯及效與第三人保護)、第909條之2(遺產分割前存款債權的行使)(參照日 2026-09-25)
- 國稅廳 稅務解答 No.4208「繼承財產未分割時的申報」(未分割時依法定應繼分申報、申報期限後3年內的分割見込書。繼承稅法第55條。參照日 2026-09-25)
- 法務省「繼承登記的申請義務化」(令和6年=2024年4月1日施行)的說明(參照日 2026-09-25)
- 裁判所「遺產分割調停」(courts.go.jp。參照日 2026-09-25)
本文為一般性資訊提供,並不保證就特定遺產一部分割的當否、應保留到何程度或特例適用可否。一部分割是否有害其他共同繼承人利益、保留條款的寫法、稅務上的取扱,均為斟酌情形的個別判斷,繼承人間若有爭議,則以家庭裁判所的調停、審判或訴訟確定。分法的交涉、調停與涉及權利義務的個別法律判斷由律師,不動產的名義變更(繼承登記)由司法書士,繼承稅的申報、計算與特例判斷由稅理士,繼承不動產的出售、活用由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各自以獨立的事業體分別簽約、諮詢後對應。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與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為不同的事業體。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個別判斷由具資格者於面談後進行。撰文為浦松 丈二(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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