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可以只先分一部分吗?「一部分割协议书」的思考方式

遗产可以只先分一部分。共同继承人除被继承人以遗嘱禁止等情形外,可随时以协议分割遗产的全部或一部(民法第907条第1项;「或一部」的文字由平成30年改正明文化、令和元年7月1日施行)。先确定不动产、存款,将需要时间评价、联络的财产保留未分割。一部分割协议书会特定对象财产并记载其余另行协议。本文整理可否、保留条款写法、税务影响、后来出现的财产、登记与提领,以及各环节该分别委托给谁。
先讲重点: 遗产可以只先分一部分。共同继承人除被继承人以遗嘱禁止等情形外,可随时以协议分割「遗产的全部或一部」(民法第907条第1项;「或一部」的文字由平成30年改正明文化、令和元年7月1日施行)。先确定不动产、存款,将需要时间评价、联络的财产保留未分割。一部分割协议书会特定对象财产,并记载其余另行协议(保留)。惟继承税的申报期限(自知悉继承开始翌日起10个月)不因一部分割而变动,未分割部分依法定应继分申报,透过提出「申报期限后3年内的分割见込书」,保留日后可适用配偶税额减轻、小规模宅地等特例的余地。本文为一般性信息提供,具体分法的当否取决于具资格者与当事人。协议书的制作支援由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行政书士),名义变更(继承登记)由司法书士,继承税由税理士,争议由律师,各自以独立的事业体分别签约后对应。
只先分遗产的一部分的「一部分割」,法律上可行吗?
可行。共同继承人除被继承人以遗嘱禁止分割(民法第908条)等情形外,可随时以协议分割遗产的全部或一部(民法第907条第1项)。「全部或一部」的文字,由平成30年法律第72号的继承法改正(令和元年7月1日施行)明文化。改正前实务上已有一部分割,改正后其根据更为明确。
协议不成,或无法协议时,各共同继承人可向家庭裁判所请求分割遗产的全部或一部(第907条第2项)。惟有但书:分割一部有害其他共同继承人利益之虞时,不得请求该一部分割。若仅切出一部会使其余分法不公平,家庭裁判所可能不准一部分割。
一部分割适合如「想尽早移转自宅与代表人账户存款的名义,但非上市股票、共有名义土地的评价与商谈需要时间」的情形。可先确定急迫的财产,将费时的财产从容再分,是分阶段的进行方式。须全体继承人合意,这点与遗产分割协议书可以自己做吗?所述的全部分割相同。
一部分割协议书中,其余财产该如何写下保留?
一部分割协议书中,首先依登记事项证明书与存折记载,特定此次要分的对象财产。不动产记载所在、地番、家屋番号,存款记载金融机构名、分行、账号,并明记由谁取得。其次置入保留其余财产处理方式的条款。常见写法为「本协议书未记载的遗产,由继承人全员另行协议定之」。
保留的写法须留意。若含糊此次一部分割对其余财产取分(法定应继分或具体应继分)的影响——例如「此次取得自宅的继承人于其余财产减少取分」,或「此次分割不计入其余的计算」——会成为日后协议争执的原因。将此次分割的定位记于协议书较为安全。此外,就日后出现新遗产时的处理(另行协议或依法定应继分)添上一句,可减少再协议的工夫。
如何组合条款因案而异。行政书士支援制作涉及权利义务的书类,但具体分法的当否与有利、不利的判断本身,取决于继承人本人的意思,若有争议则取决于律师与家庭裁判所。
一部分割对继承税申报与小规模宅地特例有何影响?
继承税的申报期限为自知悉继承开始翌日起10个月,不因一部分割而变动。至期限仍未分割的财产(未分割部分),视为各继承人依法定应继分取得而计算课税价格,先行申报、纳税(继承税法第55条)。即使以一部分割确定的财产与保留未分割的财产混在,此思考方式不变。
问题在于,配偶的税额减轻与小规模宅地等特例,原则上仅能就「申报期限前已分割的财产」使用。若维持未分割,无法使用这些特例,须先以较高税额纳税。因此,于申报书附上「申报期限后3年内的分割见込书」,则于申报期限起3年内分割其余时,可透过更正请求等,日后适用这些特例,保留余地。以一部分割先取得自宅,有时亦可较早固定该自宅的小规模宅地等特例适用。
税额计算与特例适用可否为税理士的业务。本事务所不进行税务咨询。继承税是否需要申报的入口,整理于需要申报继承税的人。个别税额、特例的判断,请务必洽税理士。
后来出现的财产,或就保留的财产起争议,会怎样?
一部分割后又出现新遗产时,就该财产再由继承人全员协议。若协议书已载「未记载的遗产另行协议」的保留,原则上无须将已完成的一部分割重做。无保留时,容易就新财产的处理从头商谈。
就保留的财产分法无法合意时,就该未分割部分,向家庭裁判所声请遗产分割调停、审判。手续流程整理于遗产分割的调停、审判。又,一部分割后、分割其余之前,继承人之一擅自处分遗产所属财产时,经共同继承人全员(处分者除外)的同意,可将该财产视为于遗产分割时仍作为遗产存在(民法第906条之2)。此为调整因侵占等致遗产减损、仅以剩余财产无法达公平之不便的规定。
此类继承人间的对立进入「争议」阶段时,交涉的代理、调停与审判的主张、举证,成为律师的业务。行政书士承办继承人全员合意成立时的协议书制作支援,不进行争议的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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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或提领,仅凭一部分割协议书可以进行吗?
若以一部分割协议书决定特定不动产的取得者,即可就该不动产进行继承登记(名义变更)。惟继承登记申请的代理、登记申请书的制作、个别登记的法律咨询,为司法书士或律师的业务。本事务所不进行继承登记的代理与登记申请书的制作。继承登记自令和6年(2024年)4月1日起义务化,无正当理由未于期限内申请,可能成为过料的对象。继承登记的整体样貌整理于继承登记的流程。
存款方面,若以一部分割协议书决定取得者,亦可于金融机构的继承手续中进行提领、名义变更。必要书类因金融机构而异。又,为丧葬费用或当面生活费而于遗产分割前提领一定额的方式,有存款提领制度(民法第909条之2),此与一部分割协议书为不同机制。详见遗产分割前的存款提领。遗产分割溯及继承开始时生效,惟不得害及第三人的权利(民法第909条)。
协议书制作、登记、税务、争议该如何分别委托?
一部分割依阶段分工。
- 继承人、财产的调查,继承人全员合意成立时的一部分割协议书制作支援 → 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行政书士)
- 分法未达成合意时的交涉、遗产分割调停、审判,涉及权利义务的个别法律判断 → 律师
- 不动产的名义变更(继承登记)→ 司法书士
- 继承税的申报、计算、特例适用可否 → 税理士
- 继承取得的不动产的出售、活用咨询 → 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
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以独立的事业体承办继承人全员合意成立时的一部分割协议书制作支援。分法的交涉与争议由律师、名义变更由司法书士、继承税由税理士、继承不动产的出售与活用由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不同的事业体),各自分别签约、咨询后对应。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与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为不同的事业体。本事务所不收取介绍费。继承手续的整体样貌请见继承手续,受任流程请见受任流程,费用请见报酬额表,继承不动产的咨询请见继承不动产的窗口。一部分割是否适当、其余如何保留的最终判断,由具资格者与当事人斟酌情形进行。
常见问题
Q. 只先分遗产的一部分,法律上有效吗?
A. 有效。共同继承人除以遗嘱禁止等情形外,可随时以协议分割遗产的全部或一部(民法第907条第1项)。此「一部」分割由平成30年改正(令和元年7月1日施行)明文化。须全体继承人合意,并制作特定对象财产的一部分割协议书。
Q. 一部分割会延长继承税的申报期限吗?
A. 不会。期限仍为自知悉继承开始翌日起10个月。未分割部分依法定应继分申报,附上申报期限后3年内的分割见込书,于日后分割时保留适用配偶税额减轻与小规模宅地等特例的余地。税额、特例的判断请洽税理士。
Q. 一部分割后发现新财产,要重做吗?
A. 原则不会重做。若协议书已载「未记载的遗产另行协议」的保留,仅就该财产再协议即足。无保留时容易就再协议的范围起争执,故将其余财产的处理写下较为安全。
Q. 仅凭一部分割协议书,能办不动产名义变更吗?
A. 若协议书已决定该不动产的取得者,即可进行继承登记。惟登记申请的代理、制作、个别登记的法律咨询,为司法书士或律师的业务,本事务所不办。另请注意继承登记自2024年4月1日起已义务化。
资料来源(第一手资讯)
- e-Gov法令检索「民法」(明治29年法律第89号)第896条(继承的一般承继)、第906条(遗产分割的基准)、第906条之2(分割前被处分的财产)、第907条(遗产分割的协议、全部或一部的分割)※平成30年法律第72号改正・令和元年7月1日施行、第908条(以遗嘱禁止分割等)、第909条(遗产分割的效力・溯及效与第三人保护)、第909条之2(遗产分割前存款债权的行使)(参照日 2026-09-25)
- 国税厅 税务解答 No.4208「继承财产未分割时的申报」(未分割时依法定应继分申报、申报期限后3年内的分割见込书。继承税法第55条。参照日 2026-09-25)
- 法务省「继承登记的申请义务化」(令和6年=2024年4月1日施行)的说明(参照日 2026-09-25)
- 裁判所「遗产分割调停」(courts.go.jp。参照日 2026-09-25)
本文为一般性信息提供,并不保证就特定遗产一部分割的当否、应保留到何程度或特例适用可否。一部分割是否有害其他共同继承人利益、保留条款的写法、税务上的取扱,均为斟酌情形的个别判断,继承人间若有争议,则以家庭裁判所的调停、审判或诉讼确定。分法的交涉、调停与涉及权利义务的个别法律判断由律师,不动产的名义变更(继承登记)由司法书士,继承税的申报、计算与特例判断由税理士,继承不动产的出售、活用由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各自以独立的事业体分别签约、咨询后对应。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与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为不同的事业体。本事务所不收取介绍费。个别判断由具资格者于面谈后进行。撰文为浦松 丈二(行政书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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