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5天的有给休假,为什么难以让全员休完?公司的义务与2年时效
浦松 丈二
社会保险劳务士・行政书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对被赋予10天以上年次有给休假的劳工,使用者有义务每年以指定时季的方式让其取得5天(劳动基准法第39条第7项,2019年4月施行)。未让其取得,会成为30万日元以下罚金(第120条)的对象。然而实务上,让全体员工确实取得每年5天意外地困难,背景是劳工「想留到万一时使用」、对提早使用感到不安的心理。年次有给休假的取得权会因2年时效而消灭(第115条),因此需要意识改革。
结论(先讲重点):对被赋予10天以上年次有给休假的劳工,使用者有义务每年以指定时季的方式让其取得5天(劳动基准法第39条第7项,2019年4月施行)。未让其取得,会成为30万日元以下罚金(第120条)的对象。然而实务上,「让全体员工确实取得每年5天意外地困难」才是实情。背景是劳工的心理——想**「留到万一时使用」,对提早使用完感到不安。而年次有给休假的取得权会因2年时效而消灭**(第115条)。为了不让权利丧失,需要公司方面的机制,以及双方的意识改革。本文整理义务的内容、休不完的原因、以及公司能做的事。
我们常接到「明明有有给休假,却一直不休」「回过神来未使用天数已经累积很多」这类咨询。本页面是为中小企业的经营者与总务人员而写,整理每年5天取得义务的正确内容、为什么难以彻底、因时效而丧失的是什么、以及公司应整备什么。个别劳资纠纷的判断不在本文范围内。
每年5天的取得义务,是谁・何时开始・义务内容是什么?
年次有给休假,是对连续工作满6个月、且期间出勤率达8成以上的劳工,原则上赋予10天(劳动基准法第39条第1项)。之后依年资增加,最多可达20天。
其中,对每年被赋予10天以上者,使用者有义务每年以指定时季的方式让其取得5天(劳动基准法第39条第7项)。劳工自行申请而取得的天数可计入这5天,但未达5天的部分,公司必须指定时季让其取得。
义务化自2019年4月1日起。未让其取得时,依劳动基准法第120条,会成为30万日元以下罚金的对象。「本人不休」不能成为免责理由。
为什么「每年5天的彻底」意外地困难?
制度上虽然简单,但现场的实情是要让全体员工确实取得每年5天意外地困难。许多职场中,人事人员不断地对全体、以及该当个人双方发出取得状况的通知,正是这种困难的另一面。
背景是劳工的心理。有给休假是「想留到万一时使用」的东西。想为疾病、家人有事、突发状况而保留,据说存在着「太早用完的话,万一时就没得用」的不安。
然而,这种「保留」反而危及权利。因为年次有给休假的取得权会因2年时效而消灭。累积下来的休假,可能在「万一」到来之前,就先失去权利本身。这里就需要从「休假是要存起来的」转变为「使用休假才不会失去权利」的意识改革。
若放置不管,会失去什么?
年次有给休假的请求权,自赋予日起2年因时效而消灭(劳动基准法第115条)。即使可以递延到隔年,包含递延部分在内,2年的期限也不会变动。未使用而经过2年的休假,就再也无法取得。
这里会出现「那么,由公司买回未使用的休假不就好了」的讨论,但法定年次有给休假原则上不得以金钱买回。年假的宗旨是「休假以恢复身心」,若允许买回,就会违反促进取得的宗旨。例外上,因时效而消灭的部分、或退职时的未使用部分,在一定范围内买回并无妨。
也就是说,未使用的有给休假基本上是「没休到就消失」。正因如此,才需要在消失前取得休假的机制。
公司要如何把「意识改革」变成机制?
光是喊「请休假」,无法改变保留的心理。必须把容易取得的环境,当作机制来建立。
| 要做的事 | 内容 |
|---|---|
| 取得状况的可视化 | 定期掌握并通知谁还剩几天,分为全体与个人 |
| 计划年休 | 以劳使协定计划性地分配取得日(将每年5天中由公司指定时季的部分计划性消化) |
| 指定时季的运用 | 对取得少的人,由公司指定时季促使其取得 |
| 营造容易取得的氛围 | 建立「有人休假业务仍能运转」的体制(交接、分散职责),降低心理门槛 |
重点是,把通知与指定时季当作**「守护权利的机制」而非「催促」**来传达。持续说明「休假2年就会消失,因此尽早计划性地取得对本人有利」——这就是意识改革的入口。
该委托谁、委托什么?
| 要做的事 | 谁的业务 |
|---|---|
| 就业规则・年次有给休假规程的整备、计划年休的劳使协定缔结、取得状况的管理・通知机制建立 | 社会保险劳务士(本事务所) |
| 有给休假相关纷争、未取得部分的请求、与解雇・退职相关的争议 | 律师 |
| 取得有给休假所伴随的薪资计算、源泉征收・年终调整 | 社会保险劳务士(本事务所)/税理士 |
年次有给休假的管理・计划年休・就业规则的整备是社会保险劳务士的业务。本事务所协助的不只是**「遵守义务」,而是连「容易取得休假的职场」**都作为机制建立。已经发生纷争的案件属于律师的领域。
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能做什么?
位于文京区小日向的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承接年次有给休假规程・就业规则的整备、计划年休的劳使协定、取得状况管理表与通知机制的建立、容易取得休假的业务分担整理。咨询免费。 费用请参阅报酬额表。
此外,若未取得部分的请求或纷争已经发生,会为您介绍直接委任律师。本事务所不收取介绍费。
常见问题
Q. 未让员工取得每年5天,会马上受罚吗?
A. 未让其取得时,依劳动基准法第120条会成为30万日元以下罚金的对象。实务上常先经过监督署的指导,但这不表示可以放置违反状态不管。请先掌握取得状况,并以指定时季等方式进行改善。
Q. 未使用的有给休假,可以由公司买回吗?
A. 原则上不行。以金钱买回法定年次有给休假,违反促进取得的制度宗旨。例外上,因时效而消灭的部分、退职时的未使用部分,在一定范围内买回并无妨。请在就业规则等整理后进行。
Q. 年次有给休假的时效是几年?
A. 2年(劳动基准法第115条)。自赋予日起经过2年的部分会因时效而消灭,之后就无法取得。包含递延部分在内,都必须以2年期限来管理。
Q. 员工说「不休有给休假也没关系」,还是需要指定时季吗?
A. 每年5天的取得义务是使用者方面的义务。即使本人不希望取得,未达5天的部分,公司仍须指定时季让其取得。以计划年休的框架计划性地进行较为实际。
本文依据
- 日本《劳动基准法》(労働基準法,昭和22年法律第49号)第39条第1项・第7项(年次有给休假及每年5天的指定时季义务)、第120条(30万日元以下罚金)、第115条(请求权时效2年)
- 每年5天取得义务的施行为2019年4月1日(修正劳动基准法。依厚生劳动省・都道府县劳动局公表资料确认)
- 关于年次有给休假的买回,法定年假因违反促进取得宗旨而原则上不可、时效消灭部分・退职时未使用部分在一定范围内可,这是依行政解释的一般论
- 条文编号・时效期间・罚则,依厚生劳动省・都道府县劳动局等公表资料确认(2026年8月时点)
本文并未决定到「该向谁咨询」为止。年次有给休假规程・就业规则的整备、计划年休的劳使协定、取得状况的管理・通知机制建立是社会保险劳务士的业务。未取得部分的请求、有给休假相关纷争是律师的业务。取得有给休假所伴随的薪资计算・源泉征收・年终调整,薪资计算是社会保险劳务士、税务是税理士的业务。本事务所不收取介绍费。向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咨询时的费用整理于报酬额表,常被询问的问题整理于常见问答。
本文为一般性的信息提供。因应个别情事的判断,由具备资格者在面谈后进行。撰文者为浦松丈二(社会保险劳务士・行政书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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