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了内定之后,能取消吗
浦松 丈二
社会保险劳务士・行政书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内定不是单纯的约定。依最高裁判例,内定通知可能已成立附始期・保留解约权的劳动契约,其取消受到接近解雇的限制——仅限于内定当时无从知悉的事实,且客观上合理・社会通念上相当者。本文整理一般的处理方式,以及为避免争议、内定通知书该写什么。
结论(先讲重点):内定不是单纯的约定。依最高裁的判例,采用内定的通知可能被认定已成立附始期・保留解约权的劳动契约,此时的取消受到接近解雇的限制。能取消的,仅限于内定当时无从知悉的事实,且以之取消在客观上合理・社会通念上相当者。
本页面写给发出内定后情事有变的公司经营者与人事人员。内定取消是判例法理的领域,个别的可否因情事而异。本文仅止于一般的处理方式与考量要素的整理,不作可否的断定。已生纷争的案件是律师的业务。
内定从什么时候起变成契约?
最高裁在大日本印刷事件(最高裁第二小法庭昭和54年〔1979年〕7月20日判决・民集33卷5号582页)中,就「内定通知+提出誓约书」的经过,认定已成立附就劳始期、并就内定取消事由保留解约权的劳动契约。
重要的是,不是「内定=一律成立契约」,而是依从招募到内定的经过——通知的文字、有无誓约书、是否让对方停止求职活动——来判断。话虽如此,新卒录用的典型流程与该判例的事实非常相似。「还没入职所以可以自由取消」这个前提,在判例上不成立——这是出发点。
什么情形才能取消?
同判决把允许取消的事由限定如下。
采用内定的取消事由,仅限于采用内定当时无从知悉、亦无从期待知悉的事实,且以之取消采用内定,依保留解约权的旨趣・目的,客观上被认为合理、社会通念上被认为相当而可获是认者
一般被考量的要素有:是否属于内定文件明记的事由(未能毕业・未能取得所定资格)、该事实在内定时是否可得而知、是否用尽取消以外的手段(入职日延后等)、说明与程序是否诚实。反过来说,内定时已知的情事、事后才提出的抽象印象,在这个基准下会被严格检视。个别的可否本文不作判断。 犹豫的状况,请在行动之前咨询。
在留资格没有下来时,怎么办?
外国人的内定,会加上在留资格的变更・取得未获许可这个日本人录用所没有的情事。没有许可就根本不能让对方工作(不法就劳助长罪从另一侧堵住了这条路),因此实务是把**「以在留资格变更等的许可为入职条件」的旨趣,以及许可延迟时入职日延后的程序**写进内定文件。
有规定,就照条件与程序处理。没有规定而不许可确定时,就进入依个别情事判断分歧的领域。预防的全部,都在内定文件里写了没有。
内定通知书该写什么?
避免争议的设计,就是事前的文件整备。这是社会保险劳务士的工作。
| 要写的事 | 内容 |
|---|---|
| 入职日 | 日期,与延后的程序(谁・何时之前・如何合意) |
| 取消事由的明记 | 未能毕业、未能取得所定执照・资格、提出文件有重大虚伪、健康状态致就劳显著困难 等,具体列举 |
| (外国人时)在留资格的条件 | 以变更・取得的许可为入职条件的旨趣、不许可・延迟时的处理 |
| 提出文件与期限 | 誓约书・毕业证明书・(外国人)在留卡的提示 |
| 劳动条件 | 内定时交付与求人票的明示没有落差的劳动条件通知书 |
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能做什么?
位于文京区小日向的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以招募・录用劳务支援承接内定通知书・誓约书・劳动条件通知书的整备,以及入职日延后等程序的设计。费用为报酬额表的「募集・採用コンサルタント」(一式・估价)。咨询免费。 已在检讨具体取消的状况,如后述,可能先建议您咨询律师。
该向谁咨询
已经发生・即将发生纷争的内定取消可否判断,是律师的业务(由您直接委任,本事务所不收取介绍费)。在留资格的申请由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与本事务所是不同的事业体,另行签约)承接,工资课税是税理士的业务。本事务所承担的,是不让争议发生的事前文件与程序的整备。
常见问题
Q. 入职前的话,不是可以不问理由地取消吗?
A. 这个前提在判例上不成立。采用内定的通知可能被认定已成立附始期・保留解约权的劳动契约(大日本印刷事件・最高裁昭和54年7月20日判决),取消仅限于内定当时无从知悉的事实,且客观上合理・社会通念上相当者。
Q. 业绩恶化了。可以取消内定吗?
A. 可否无法在此判断。因经营理由的取消,一般的理解是以接近整理解雇的严格眼光检视,取消以外手段的检讨与说明的诚实性也会被追问。行动之前,请预想纷争性,先咨询律师。
Q. 内定者没能毕业。
A. 把毕业定为入职条件、并在内定文件明记为取消事由,是典型的设计;此时照文件的规定处理。文件没有规定时,就是个别的判断。请先确认内定通知书的记载。
Q. 可以只委托内定通知书范本的整备吗?
A. 可以。含取消事由的列举、入职日与延后程序、外国人时的在留资格条件,配合公司的实态整备。咨询免费。
本文依据
- 大日本印刷事件・最高裁第二小法庭昭和54年7月20日判决(民集33卷5号582页)――认定采用内定成立附始期・保留解约权的劳动契约,并把取消事由限定于「采用内定当时无从知悉、亦无从期待知悉的事实,且以之取消在保留解约权的旨趣・目的上客观合理、社会通念上相当而可获是认者」(判旨的引用于2026年8月14日依公刊物・多个公开解说确认)
- 内定的法律性质・取消的可否,依从招募到内定的经过与个别情事而判断分歧。本文仅为一般处理方式的介绍,不就个别案件示可否
本文为一般性的信息提供。已生・将生纷争的案件之判断是律师的业务。因应个别情事的判断,由具备资格者在面谈后进行。撰文者为浦松丈二(社会保险劳务士・行政书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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