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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1招募與雇用

發了內定之後,能取消嗎

浦松 丈二

浦松 丈二

社會保險勞務士・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內定不是單純的約定。依最高裁判例,內定通知可能已成立附始期・保留解約權的勞動契約,其取消受到接近解僱的限制——僅限於內定當時無從知悉的事實,且客觀上合理・社會通念上相當者。本文整理一般的處理方式,以及為避免爭議、內定通知書該寫什麼。

結論(先講重點):內定不是單純的約定。依最高裁的判例,採用內定的通知可能被認定已成立附始期・保留解約權的勞動契約,此時的取消受到接近解僱的限制。能取消的,僅限於內定當時無從知悉的事實,且以之取消在客觀上合理・社會通念上相當者。

本頁面寫給發出內定後情事有變的公司經營者與人事人員。內定取消是判例法理的領域,個別的可否因情事而異。本文僅止於一般的處理方式與考量要素的整理,不作可否的斷定。已生紛爭的案件是律師的業務。

內定從什麼時候起變成契約?

最高裁在大日本印刷事件(最高裁第二小法庭昭和54年〔1979年〕7月20日判決・民集33卷5號582頁)中,就「內定通知+提出誓約書」的經過,認定已成立附就勞始期、並就內定取消事由保留解約權的勞動契約

重要的是,不是「內定=一律成立契約」,而是依從招募到內定的經過——通知的文字、有無誓約書、是否讓對方停止求職活動——來判斷。話雖如此,新卒錄用的典型流程與該判例的事實非常相似。「還沒入職所以可以自由取消」這個前提,在判例上不成立——這是出發點。

什麼情形才能取消?

同判決把允許取消的事由限定如下。

採用內定的取消事由,僅限於採用內定當時無從知悉、亦無從期待知悉的事實,且以之取消採用內定,依保留解約權的旨趣・目的,客觀上被認為合理、社會通念上被認為相當而可獲是認者

一般被考量的要素有:是否屬於內定文件明記的事由(未能畢業・未能取得所定資格)、該事實在內定時是否可得而知、是否用盡取消以外的手段(入職日延後等)、說明與程序是否誠實。反過來說,內定時已知的情事、事後才提出的抽象印象,在這個基準下會被嚴格檢視。個別的可否本文不作判斷。 猶豫的狀況,請在行動之前諮詢。

在留資格沒有下來時,怎麼辦?

外國人的內定,會加上在留資格的變更・取得未獲許可這個日本人錄用所沒有的情事。沒有許可就根本不能讓對方工作(不法就勞助長罪從另一側堵住了這條路),因此實務是把**「以在留資格變更等的許可為入職條件」的旨趣,以及許可延遲時入職日延後的程序**寫進內定文件。

有規定,就照條件與程序處理。沒有規定而不許可確定時,就進入依個別情事判斷分歧的領域。預防的全部,都在內定文件裡寫了沒有。

內定通知書該寫什麼?

避免爭議的設計,就是事前的文件整備。這是社會保險勞務士的工作。

要寫的事內容
入職日日期,與延後的程序(誰・何時之前・如何合意)
取消事由的明記未能畢業、未能取得所定執照・資格、提出文件有重大虛偽、健康狀態致就勞顯著困難 等,具體列舉
(外國人時)在留資格的條件以變更・取得的許可為入職條件的旨趣、不許可・延遲時的處理
提出文件與期限誓約書・畢業證明書・(外國人)在留卡的提示
勞動條件內定時交付與求人票的明示沒有落差的勞動條件通知書

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能做什麼?

位於文京區小日向的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以招募・錄用勞務支援承接內定通知書・誓約書・勞動條件通知書的整備,以及入職日延後等程序的設計。費用為報酬額表的「募集・採用コンサルタント」(一式・估價)。諮詢免費。 已在檢討具體取消的狀況,如後述,可能先建議您諮詢律師。

該向誰諮詢

已經發生・即將發生紛爭的內定取消可否判斷,是律師的業務(由您直接委任,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在留資格的申請由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與本事務所是不同的事業體,另行簽約)承接,薪資課稅是稅理士的業務。本事務所承擔的,是不讓爭議發生的事前文件與程序的整備

常見問題

Q. 入職前的話,不是可以不問理由地取消嗎?
A. 這個前提在判例上不成立。採用內定的通知可能被認定已成立附始期・保留解約權的勞動契約(大日本印刷事件・最高裁昭和54年7月20日判決),取消僅限於內定當時無從知悉的事實,且客觀上合理・社會通念上相當者。

Q. 業績惡化了。可以取消內定嗎?
A. 可否無法在此判斷。因經營理由的取消,一般的理解是以接近整理解僱的嚴格眼光檢視,取消以外手段的檢討與說明的誠實性也會被追問。行動之前,請預想紛爭性,先諮詢律師。

Q. 內定者沒能畢業。
A. 把畢業定為入職條件、並在內定文件明記為取消事由,是典型的設計;此時照文件的規定處理。文件沒有規定時,就是個別的判斷。請先確認內定通知書的記載。

Q. 可以只委託內定通知書範本的整備嗎?
A. 可以。含取消事由的列舉、入職日與延後程序、外國人時的在留資格條件,配合公司的實態整備。諮詢免費。

本文依據

  • 大日本印刷事件・最高裁第二小法庭昭和54年7月20日判決(民集33卷5號582頁)――認定採用內定成立附始期・保留解約權的勞動契約,並把取消事由限定於「採用內定當時無從知悉、亦無從期待知悉的事實,且以之取消在保留解約權的旨趣・目的上客觀合理、社會通念上相當而可獲是認者」(判旨的引用於2026年8月14日依公刊物・多個公開解說確認)
  • 內定的法律性質・取消的可否,依從招募到內定的經過與個別情事而判斷分歧。本文僅為一般處理方式的介紹,不就個別案件示可否

本文為一般性的資訊提供。已生・將生紛爭的案件之判斷是律師的業務。因應個別情事的判斷,由具備資格者在面談後進行。撰文者為浦松丈二(社會保險勞務士・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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