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學生能在4月1日入職嗎
浦松 丈二
社會保險勞務士・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發了內定,也要等在留資格的變更獲得許可才能工作。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呼籲希望4月開始工作者,於12月1日至1月底之間提出申請。入職日放在哪一天、內定文件要寫什麼——都是內定階段就要決定的設計。本文從勞務側整理。
結論(先講重點):發了內定,在留資格的變更獲得許可之前,也不能讓對方工作。「留學」身分無法從事就勞。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呼籲希望4月開始工作者,於12月1日至1月底之間提出變更申請(2026年8月14日參閱)。入職日放在哪一天,是內定階段就要決定的問題。
本頁面寫給錄用・準備錄用留學生新卒的公司經營者與人事人員。在留資格變更許可申請本身是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與本事務所是不同的事業體,另行簽約)的業務,本文只寫「許可下來之前的勞務處理」——內定文件・入職日的設計・入職前的安排。
發了內定,4月就能開始工作嗎?
只有內定不能工作。「留學」的在留資格不以就勞為活動內容,變更為「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等就勞資格獲得許可後,才能作為員工工作。許可與否由入管判斷,本事務所與行政書士都不能保證「會獲得許可」。
關於時期,有一次資訊。出入國在留管理廳指出,每年1月〜3月申請集中,文件不足或申請過晚時,可能無法在希望日之前完成審查,因此呼籲4月就勞希望者於12月1日至1月底之間申請。在留審查的處理期間由同廳按月公布。也就是說,「4月1日入職」是從前一年秋天的內定階段倒推才能成立的日期。
期限過後的就勞會給公司帶來什麼,已寫在在留期限與雇用契約期間,哪個先到期——不法就勞助長罪(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第73條之2)不接受「不知情」的辯解。
許可下來之前,怎麼處理?
以3個原則設計。
- 不讓對方工作。 變更許可前的就勞不可行。若預定入職前研修,其是否構成伴隨報酬的活動,判斷屬入管領域——有疑慮的設計,先向行政書士(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不同事業體)確認再動
- 入職日寫成附條件。 在內定通知書・勞動條件通知書中,載明入職以在留資格變更獲得許可為前提,並定好許可延遲時入職日往後移的程序(發了內定之後,能取消嗎)
- 確認在留卡之後才開始上班。 許可後,以原本確認變更後的在留卡,再開始勤務
來不及的話,內定會怎樣?
首先該選的是入職日的往後移。內定文件裡寫了延後的程序,就照程序與本人合意移動日期即可。沒寫的話,就變成每次個別合意。
不許可確定時內定如何處理,取決於文件的寫法與個別情事。內定的取消受判例上的限制(詳見發了內定之後,能取消嗎),本文不對可否作出斷定。已生紛爭的案件是律師的業務。結論在哪裡都一樣:內定文件裡寫了什麼,決定之後還剩哪些選項。
公司什麼時候準備什麼?
| 時期 | 公司要做的事 | 負責 |
|---|---|---|
| 內定(秋) | 內定通知書(載明以變更許可為前提・延後程序)、勞動條件的明示 | 社會保險勞務士(本事務所) |
| 〜11月 | 準備申請文件。公司側文件(登記事項證明書・決算文件等,依申請類型而異) | 行政書士(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不同事業體) |
| 12月1日〜1月底 | 本人提出在留資格變更許可申請(入管廳呼籲的申請期間) | 本人+行政書士 |
| 許可後 | 以原本確認在留卡 | 公司(本事務所整備確認項目) |
| 入職 | 僱入時健康檢查・社會保險・僱用保險的資格取得・外國人僱用狀況的申報 | 社會保險勞務士(本事務所) |
另外,2025年12月1日起,日本的大學畢業(預定)者等,在「留學」變更為「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等的申請中,可省略部分提出文件(入管廳公開資料・2026年8月14日參閱。是否適用的判斷屬申請側=行政書士的領域)。
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能做什麼?
位於文京區小日向的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以招募・錄用勞務支援承接:以變更許可為前提的內定通知書・勞動條件通知書的整備、入職日延後程序的設計、入職手續一式。諮詢免費。 費用見報酬額表,外國人僱用的整體流程見僱用1名外國人,需要幾個窗口。
該向誰諮詢
在留資格變更許可申請,及其展望・文件・時期的商談,請洽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與本事務所是不同的事業體,另行簽約)。許可・不許可由入管判斷。內定相關已生紛爭的案件是律師、薪資課稅是稅理士的業務。以上均不收取介紹費。
常見問題
Q. 4月1日入職,實際上來得及嗎?
A. 入管廳呼籲4月就勞希望者於12月1日至1月底申請,並提醒文件不足或申請過晚時,審查可能無法在希望日前完成。處理期間按月公布,但個別申請何時獲得許可,誰都不能保證。正因如此,實務的答案是把入職日延後的程序寫進內定文件。
Q. 許可下來之前,可以先以打工形式工作嗎?
A. 「留學」資格外活動許可範圍內的打工(週28小時以內),與作為員工的就勞是不同的東西——而且畢業後在籍要件消滅,前提改變。個別可否屬入管領域,本事務所不作判斷;設計有疑慮時請向行政書士確認。留學生打工的時間管理見僱用留學生時,週28小時怎麼數。
Q. 公司側要為申請提出什麼?
A. 公司側文件依申請類型(所屬機關的類別・文件省略的適用與否)而異。要準備什麼・何時之前,請向負責申請的行政書士(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不同事業體)確認。本事務所負責契約側的文件與入職手續。
Q. 不許可的話,內定該怎麼辦?
A. 取決於內定文件的寫法與個別情事。取消受判例上的限制,單方面行動之前,請先確認文件的規定;有紛爭之虞時請諮詢律師。面向下一次錄用,最大的預防是把條件與程序寫進內定文件。
本文依據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致預定申請由『留學』變更為就勞資格的各位」(2026年8月14日參閱)――對4月就勞希望者呼籲12月1日〜1月底申請、2025年12月1日起的文件省略(日本的大學畢業(預定)者等)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在留審查處理期間」(同日參閱)――按月公布
- 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昭和26年政令第319號)第73條之2(不法就勞助長) ―― 2026年8月14日於e-Gov法令檢索確認現行條文
- 僱入時健康檢查(勞動安全衛生規則第43條)・外國人僱用狀況申報(勞動施策總合推進法第28條第1項)記載於連結的各文章
本文為一般性的資訊提供,不涉入在留資格的該當性・許可的展望(由入管判斷、申請是行政書士的業務)。因應個別情事的判斷,由具備資格者在面談後進行。撰文者為浦松丈二(社會保險勞務士・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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