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用了外國人,就要向Hello Work申報
浦松 丈二
社會保險勞務士・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僱入外國人時、外國人離職時,都需要向Hello Work(公共職業安定所)申報(勞動施策總合推進法第28條第1項)。確認姓名・在留資格・在留期間後提出。是否為僱用保險被保險人,樣式與期限不同;不申報有30萬日圓以下的罰金。
結論(先講重點):僱入外國人時、離職時,都需要向Hello Work(公共職業安定所)申報(勞動施策總合推進法第28條第1項)。確認姓名・在留資格・在留期間等之後提出。是否為僱用保險的被保險人,樣式與期限不同。不申報・虛偽申報有30萬日圓以下的罰金(同法第40條第1項第2號)。
本頁面寫給僱入了外國人、或外國人員工離職的公司經營者與總務人員。這是「明明是義務卻不為人知」的代表性申報,連不加入僱用保險的打工人員也是對象。
就誰、在何時之前申報?
所有雇主,於外國人勞工每次僱入與離職時申報(特別永住者、在留資格「外交」「公用」者除外)。依據是勞動施策總合推進法第28條第1項:雇主應確認姓名、在留資格、在留期間等事項後,向厚生勞動大臣(實務上為Hello Work)申報。
是否加入僱用保險,樣式與期限就此分開(依厚生勞動省公開資料。2026年8月14日參閱)。
| 區分 | 樣式 | 期限 |
|---|---|---|
| 成為僱用保險被保險人者 | 僱用保險被保險人資格取得届(填寫在留資格等欄位) | 僱入日所屬月的翌月10日前 |
| 同・離職 | 僱用保險被保險人資格喪失届 | 離職日的翌日起10日以內 |
| 不成為被保險人者(週20小時未滿的打工等) | 樣式第3號(外國人僱用狀況申報書) | 僱入・離職均為翌月末日前 |
被保險人的情形,申報與僱用保險手續一體化:正確填寫資格取得届即完成申報。陷阱在不成為被保險人的人。因為沒有僱用保險手續的提醒,樣式第3號本身就被遺忘。
加入與不加入僱用保險,差在哪裡?
加入基準與日本人相同(週20小時以上・預計僱用31日以上等),沒有「因為是外國人」的特別區分。不同的只是文件的路徑;無論哪一種,外國人僱用狀況的申報本身都必須辦理。「不加入僱用保險所以沒有手續」正是這項申報最常見的誤解。留學生打工請與週28小時的管理一併閱讀。
在留資格怎麼確認?
以在留卡的原本確認姓名・在留資格・在留期間・資格外活動許可的有無,並照記載申報。這裡有一條重要的線:取得・變更在留資格,是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不同事業體・另行簽約)的業務。僱用之後的申報,是雇主自身的義務,由社會保險勞務士代辦。 同樣涉及「在留資格」,入口與運用分屬不同資格。
發現漏報了,怎麼辦?
發現的時點,先向Hello Work諮詢後補辦申報。不申報・虛偽申報是30萬日圓以下罰金的對象(勞動施策總合推進法第40條第1項第2號)。放著不管,未申報的對象只會累積。本事務所可從現有僱用名單的盤點——誰已申報、誰未申報——開始協助。
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能做什麼?
位於文京區小日向的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承接外國人僱用狀況申報的代辦、僱用保險・社會保險的資格取得・喪失,以及外國人僱用的勞務・社會保險全般。諮詢免費。 費用公開於報酬額表。外國人僱用的整體流程整理於僱用1名外國人,需要幾個窗口。
該向誰諮詢
在留資格的申請・變更・更新由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承接(與本事務所是不同的事業體,另行簽約)。薪資課稅・年終調整是稅理士、登記是司法書士、已發生爭議的案件是律師的業務。以上均不收取介紹費。
常見問題
Q. 一週只有幾小時的打工,也需要申報嗎?
A. 需要。不成為僱用保險被保險人的情形,於僱入・離職的翌月末日前,以樣式第3號向Hello Work申報。正因沒有僱用保險手續的提醒,這是最容易被遺忘的類型(特別永住者、在留資格「外交」「公用」者除外)。
Q. 提出僱用保險的資格取得届,就足夠了嗎?
A. 就成為被保險人者而言,是的——正確填寫在留資格等欄位並在期限內(翌月10日前)提出,即兼作外國人僱用狀況的申報。欄位漏填則不成立申報,請與在留卡原本核對後填寫。
Q. 忘記申報了。有罰則嗎?
A. 不申報・虛偽申報是30萬日圓以下罰金的對象(勞動施策總合推進法第40條第1項第2號)。發現的時點,先向Hello Work諮詢後補辦。本事務所可從未申報案件的盤點開始協助。
Q. 有員工的在留期限快到了。更新也能委託嗎?
A. 在留資格的申請・變更・更新是行政書士的業務,本事務所無法承接。由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不同事業體・另行簽約)承接,不收取介紹費。本事務所負責雇用契約期間的這一側——見在留期限與雇用契約期間。
本文依據
- 勞動施策總合推進法(労働施策の総合的な推進並びに労働者の雇用の安定及び職業生活の充実等に関する法律。昭和41年法律第132號)第28條第1項(外國人僱用狀況的申報等)・第40條第1項第2號(30萬日圓以下的罰金) ―― 2026年8月14日於e-Gov法令檢索確認現行條文
- 樣式・期限的區分(被保險人=資格取得届・翌月10日前/喪失届・翌日起10日以內,非被保險人=樣式第3號・翌月末日前) ―― 厚生勞動省「關於外國人僱用狀況的申報」(2026年8月14日參閱)
本文為一般性的資訊提供。因應個別情事的判斷,由具備資格者在面談後進行。撰文者為浦松丈二(社會保險勞務士・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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