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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1招募與雇用

僱用留學生時,週28小時怎麼數

浦松 丈二

浦松 丈二

社會保險勞務士・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留學生打工受資格外活動許可限制,每週28小時以內(學則所定的長期休假期間為每日8小時以內)。許可是入管的制度,但數時間・守時間是勞務管理——難處在於,本人在其他公司的工作時數,貴公司看不到。本文整理申報機制、排班上限、保險與申報的處理。

結論(先講重點):留學生打工受資格外活動許可限制,每週28小時以內(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施行規則第19條第5項第1號。在籍教育機關學則所定的長期休假期間為每日8小時以內)。許可是入管的制度,但數時間・守時間是勞務管理。難處在於:本人在其他公司的工作時數,貴公司看不到

本頁面寫給僱用・準備僱用留學生打工的公司經營者・店長・總務人員。不談取得許可的手續本身,而從僱用之後的時間管理這一側來寫。

週28小時,從哪裡數到哪裡?

條文上能確認的是這3點(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施行規則第19條第5項第1號)。

  • 每週28小時以內。在籍教育機關學則所定的長期休假期間每日8小時以內
  • 在教育機關在籍期間進行者為限(畢業・退學後前提改變)
  • 在風俗營業等場所進行者不在許可範圍

時間計算的細節——起算日的取法、多家公司的合算方式——依出入國在留管理廳的指引與個案運用。必須把握的原則只有一個:28小時不是「在貴公司的時數」,而是「本人的合計時數」。在兩家公司各工作15小時,對各公司看似合法,本人卻已超過。

在其他公司的工作,怎麼掌握?

看不到的東西,只能先建立申報的機制。實務的型有3個。

機制內容
僱用時的確認以在留卡確認資格外活動許可的有無,並以書面申報在其他公司工作的有無與時數
變更時的申報義務在雇用契約書或服務紀律中,規定開始在其他公司工作・時數變更時應向公司申報
排班上限的設計不把自家排班排滿28小時。保留其他公司的餘地,以20小時出頭為上限設計的公司很多

依賴申報就不會完美。正因如此,公司已盡確認之力的紀錄——僱用時的書面・定期確認——才是對後述風險的防波堤。

會加入僱用保險嗎?

日間部的學生,原則上不成為僱用保險的被保險人(僱用保險法第6條第4號)。休學中・夜間部等依省令成為被保險人的情形另有規定,疑似該當時個別確認。

另一方面,外國人僱用狀況的申報,對不加入僱用保險的留學生打工也必須辦理(樣式第3號・翌月末日前。詳見僱用了外國人,就要向Hello Work申報)。此外,短時間勞動者的社會保險適用擴大設有「非學生」的要件(見以短時間僱用時,社會保險會如何)。「因為是學生所以什麼手續都沒有」——兩邊都不成立。

超過了,會發生什麼?

本人這一側,違反資格外活動許可條件的就勞,可能影響在留資格的更新等(其後的個別判斷屬入管的領域)。公司這一側,有不法就勞助長罪(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第73條之2。3年以下拘禁刑或300萬日圓以下罰金,或併科)的風險。同條第2項規定,不知情不能作為免責的理由(無過失時除外)。「其他公司的部分不知道」不會就此了結——正因如此,前章的確認機制與紀錄才有意義。

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能做什麼?

位於文京區小日向的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承接留學生打工僱用時確認的書式製作、其他公司工作申報規則的設計(雇用契約書・服務紀律)、排班上限的設計、外國人僱用狀況的申報。諮詢免費。 費用見報酬額表,外國人僱用的整體流程見僱用1名外國人,需要幾個窗口

該向誰諮詢

資格外活動許可的申請、在留資格的變更・更新由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承接(與本事務所是不同的事業體,另行簽約)。稅務是稅理士、已發生爭議的案件是律師的業務。以上均不收取介紹費。

常見問題

Q. 我們店只排週20小時。也可能出問題嗎?
A. 可能。28小時的限制以本人的合計時數計,若有兼職,即使自家排班不多,本人也可能已超過。需要以僱用時與定期的申報掌握其他公司的時數。

Q. 暑假可以工作幾小時?
A. 在籍教育機關學則所定的長期休假期間,為每日8小時以內(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施行規則第19條第5項第1號)。是否屬學則上的期間是判斷基準,請以學校的學年曆確認。

Q. 留學生打工也要向Hello Work申報嗎?
A. 要。不成為僱用保險被保險人的情形,於僱入・離職的翌月末日前以樣式第3號申報。不申報・虛偽申報有30萬日圓以下的罰金(勞動施策總合推進法第40條第1項第2號)。

Q. 怎麼確認有沒有資格外活動許可?
A. 以在留卡背面(資格外活動許可欄),必要時加上指定書確認。僱用沒有許可的留學生,無論時數多少都是不法就勞的問題。許可的申請本身是行政書士(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不同事業體)的領域。

本文依據

  • 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施行規則(昭和56年法務省令第54號)第19條第5項第1號(每週28小時以內・長期休假期間每日8小時以內・以在籍期間為限・風俗營業等除外) ―― 2026年8月14日於e-Gov法令檢索確認現行條文
  • 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昭和26年政令第319號)第73條之2(不法就勞助長。第2項=不知情不能免責〔無過失時除外〕) ―― 同日確認
  • 僱用保險法(昭和49年法律第116號)第6條第4號(學生的適用除外。成為被保險人的例外依厚生勞動省令) ―― 同日確認
  • 勞動施策總合推進法(昭和41年法律第132號)第28條第1項・第40條第1項第2號 ―― 同日確認
  • 時間計算的細節(起算日・多家公司的合算運用)依出入國在留管理廳的指引。個別案件請確認最新指引

本文為一般性的資訊提供,不涉入對在留資格影響等入管領域的個別判斷。因應個別情事的判斷,由具備資格者在面談後進行。撰文者為浦松丈二(社會保險勞務士・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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