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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1勞動保險

員工在工作中受傷時,公司要做什麼?勞災的請求與勞工死傷病報告

浦松 丈二

浦松 丈二

社會保險勞務士・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工作中的受傷,會讓公司啟動兩套手續。一套是保險給付的請求書(請求的是本人,公司是證明的一方),另一套是勞工死傷病報告(公司的義務)。後者自2025年1月起,原則上必須使用電子資訊處理組織提出,規則的樣式第23號・第24號已經刪除。休業4日以上須遲滯無延地提出,未滿4日則按季彙整,於各期間最後一個月的次月底前提出。未提出報告會成為50萬日圓以下罰金的對象。治療費不能使用健康保險。休業最初的3天,若是業務災害則由公司支付平均工資的6成。本文也整理事業主證明欄究竟證明了什麼。

結論(先講重點):工作中的受傷,會讓公司啟動兩套手續。一套是保險給付的請求書(請求的是本人,公司是證明的一方),另一套是勞工死傷病報告(労働者死傷病報告,公司的義務)。後者自2025年1月起,原則上必須使用電子資訊處理組織提出。

休業4日以上須遲滯無延地提出,未滿4日則按季提出。未提出報告會受罰(勞動安全衛生法第100條第1項・第120條第5號)。

治療費不能使用健康保險。因為健康保險法第1條規定,其對象是業務災害以外的傷病。

另外,特定的受傷是否構成業務災害,決定的是所轄勞動基準監督署長,不是公司,也不是本事務所。本文同樣不對個別案件是否該當下結論。

發生勞災時,公司要提出哪些文件?

有兩件很容易混淆、但性質完全不同的東西。

勞工死傷病報告保險給付的請求書
依據勞動安全衛生規則第97條勞動者災害補償保險法第12條之8第2項等
誰的義務事業者的報告義務本人(遺屬)的請求。公司是證明的一方
提出對象所轄勞動基準監督署長所轄勞動基準監督署長(療養的給付經由指定醫療機關)
未提出的話有罰則給付不會開始
目的掌握勞動災害與防止再發補填治療費與休業中的所得

把這兩者當成一件事,就會出現「已經把請求書交給醫院,所以報告也做完了」的誤會。提出請求書,不等於提出了勞工死傷病報告。

保險給付「依其請求為之」(勞災保險法第12條之8第2項)。不是公司代為請求,而是受災的本人請求,公司站在協助的立場。勞動者災害補償保險法施行規則第23條規定,本人因事故而難以自行辦理手續時,事業主必須協助;被要求證明時,必須迅速證明。

勞工死傷病報告要在什麼時候之前提出?

依休業日數而不同。

休業日數期限依據
死亡・休業4日以上遲滯無延勞動安全衛生規則第97條第1項
休業未滿4日1〜3月/4〜6月/7〜9月/10〜12月各期間,於該期間最後一個月的次月底前同條第2項

也就是說,未滿4日的部分,期限落在4月底、7月底、10月底與次年1月底。件數少的公司反而最容易忘記這個期限。

報告的對象不只是「勞動災害」。條文寫的是因「勞動災害及其他就業中或事業場所內或其附屬建築物內的負傷、窒息或急性中毒」而死亡或休業時。像是休息時間在公司內跌倒這種、是否構成業務災害並不明確的場面,條文的寫法也是廣泛的。

2025年起,報告非得用電子申請不可嗎?

原則上是。勞動安全衛生規則第97條第1項規定,「遲滯無延,使用電子資訊處理組織,將下列事項向所轄勞動基準監督署長報告」。第2項的按季報告也一樣。

這裡的「電子資訊處理組織」,是活用資訊通信技術推進行政等相關法律(平成14年法律第151號)第6條第1項所規定者(勞動安全衛生規則第2條第2項)。

依據是「塵肺法施行規則等一部修正之省令」(令和6年厚生勞動省令第45號)。2024年3月18日公布,自2025年(令和7年)1月1日施行。被課予電子申請義務的是下列8項手續。

  1. 勞工死傷病報告
  2. 總括安全衛生管理者・安全管理者・衛生管理者・產業醫選任報告
  3. 定期健康診斷結果報告書
  4. 有害業務相關的牙科健康診斷結果報告書
  5. 掌握心理負擔程度的檢查結果等報告書
  6. 有機溶劑等健康診斷結果報告書
  7. 塵肺健康管理實施狀況報告
  8. 事業附屬宿舍內的災害報告

不過,並不是突然就不能用紙本。通達(基發0328第15號,2024年3月28日)記載:考慮到申請者可能沒有進行電子申請的終端設備等、電子申請的環境尚未整備的情況,「當分之間,作為經過措施,可以用書面提出報告」。厚生勞動省也說明,因未持有電腦終端等事由而難以電子申請時,當分之間也可以用書面報告。

「樣式第23號」這個叫法,在現行規則中已經不存在。 勞動安全衛生規則的樣式第二十三號及第二十四號已被刪除,應報告的事項改為直接列舉於第97條第1項各號:勞動保險番號、事業的種類與事業場所的名稱・所在地・電話番號、經常使用的勞工人數、受災勞工的姓名・出生年月日與年齡・性別・職種・該職種的經驗期間・傷病名稱與部位、休業預估期間或死亡日期時間、災害的發生日期時間・場所・發生狀況・略圖與原因等。關於壓力檢測的結果等報告,另請參閱2028年4月起未滿50人的事業場所也要實施壓力檢測

不提出報告會怎麼樣?

有罰則。勞動安全衛生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勞動基準監督署長等可以要求報告必要事項,同法第120條第5號規定,未依第100條第1項報告或作虛偽報告者,處50萬日圓以下罰金

所謂的「隱匿勞災」就落在這裡。為了避免保險費上升、避免向元包報告而把報告壓下來的例子時有所聞,但報告義務是與保險給付分開的、安全衛生法上的義務。「治療費由公司自己付了,所以不用報告」的整理並不成立。

雇用外國人時,報告事項包含國籍・地域的名稱及在留資格的區分(勞動安全衛生規則第97條第1項第10號。外交・公用在留資格者及特別永住者除外)。這與雇入・離職的申報是不同的手續。申報義務的全貌整理在雇用外國人後要向公共職業安定所申報

治療費可以用健康保險支付嗎?

不能。健康保險法(大正11年法律第70號)第1條規定,本法的目的是「就勞工或其被扶養者的業務災害(指勞動者災害補償保險法第7條第1項第1號所規定的業務災害)以外的疾病、負傷或死亡或生產,進行保險給付」。業務災害是健康保險的對象外。

在勞災保險指定醫療機關就診時,療養補償給付的療養給付請求書(業務災害為樣式第5號,通勤災害為樣式第16號之3),要經由該醫療機關向所轄勞動基準監督署長提出(勞動者災害補償保險法施行規則第12條第1項)。窗口沒有自付額。

在指定醫療機關以外就診並先行自付時,就是療養費用的請求(業務災害為樣式第7號,通勤災害為樣式第16號之5,同規則第12條之2)。

若在窗口出示了健康保險證,請盡速聯絡就診的醫療機關與所加入的健康保險的保險者,確認切換的手續。切換的處理方式會因保險者而有不同。

休業最初的3天,工資由誰支付?

業務災害的話是公司。勞災保險的休業補償給付,是從因療養而無法勞動、未受領工資的日子的第4天開始支給,金額為每日給付基礎日額的100分之60(勞災保險法第14條第1項)。最初的3天勞災保險不會支付。

關於這3天,勞動基準法第76條第1項規定「雇主必須在勞工療養期間,給予平均工資100分之60的休業補償」。依同法第84條第1項,在依勞災保險法應進行相當給付的情況下雇主免除補償責任,但在沒有給付的待期3天,這項免除並不作用。

通勤災害則不需要這3天的休業補償。 因為勞動基準法第75條・第76條的對象是「業務上」負傷或罹病的情況。通勤災害是勞災保險法第7條第1項第3號的給付對象,但不是勞動基準法災害補償的對象。

平均工資,是應計算事由發生日之前3個月內支付的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總日數所得的金額(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日薪制・時薪制・承攬制另有最低保障(同項第1號),所以薪資計算實務上必須先備好計算式。薪資計算本身怎麼運作,請見委託社會保險勞務士做薪資計算要花多少錢

事業主證明欄證明的是什麼?

那不是公司認定「這是勞災」的欄位。證明的對象是事實關係。

在療養給付請求書中,負傷或發病的年月日災害的原因及發生狀況要接受事業主的證明(勞動者災害補償保險法施行規則第12條第2項)。在休業補償給付請求書中,還會加上平均工資、休業的期間、厚生年金保險等被保險人資格的有無等(同規則第13條第2項)。

是否構成業務災害,是由所轄勞動基準監督署長決定。即使公司認為「應該和我們的工作無關」,證明事實上發生了什麼的欄位,與認定是兩回事。事實有爭議時,可以附記該旨後提出。勞工性本身成為問題的場面,整理在外包與雇用的界線不是由契約書決定

在通勤途中受傷,處理方式一樣嗎?

給付的名稱與待期3天的處理會不同。

所謂通勤,是指勞工就其就業,以合理的路徑及方法進行住居與就業場所之間的往返等移動,但具有業務性質者除外(勞災保險法第7條第2項)。勞工脫離移動路徑或中斷移動時,該期間及其後的移動不算通勤。但脫離或中斷是為了進行厚生勞動省令所定的日常生活上必要行為、因不得已事由所為的最小限度者,除脫離・中斷期間外仍視為通勤(同條第3項)。

給付的名稱不帶「補償」二字,會變成療養給付・休業給付,請求書的樣式番號也不同。

涉及交通事故等第三人時該怎麼辦?

需要另外的申報。保險給付原因的事故是因第三人的行為而發生時,應受保險給付者必須將該事實、第三人的姓名及住所(不明時則載明其旨)以及受害狀況,遲滯無延地向所轄勞動基準監督署長申報(勞動者災害補償保險法施行規則第22條)。

與對方的和解會影響勞災保險的給付。和解的內容與時點,實務上會在申報前向勞動基準監督署確認。損害賠償的交涉本身屬於律師的領域,本事務所不予處理。

請求可以做到什麼時候?

依給付種類而分。勞災保險法第42條規定,療養補償給付・休業補償給付・葬祭料・介護補償給付・二次健康診斷等給付等的請求權,自可行使時起經過2年,障害補償給付・遺屬補償給付等的請求權自可行使時起經過5年,因時效而消滅。

休業補償給付被認為是按休業的每一天發生請求權,因此實務上會以1個月等區間分批請求。想要等很久之後一次提出,舊的部分會先消滅。

另外,勞動基準法第19條第1項禁止在因業務上負傷或罹病而為療養休業的期間及其後30日內解僱(支付打切補償等但書情形除外)。休業拖長時的雇用處理,要在確認這項限制之後檢討。個別的解僱可否,本事務所不作判斷,將為您介紹律師。與私傷病休業的差別,整理在員工因心理不適而停職時

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可以做什麼?

本事務所承接的,是申報・請求的文件製作,以及讓公司在事情發生後不會慌亂的內部程序。

  • 勞工死傷病報告的製作,以及含電子申請的提出代行
  • 保險給付請求書的事業主證明欄記載內容整理與提出支援
  • 需要第三人行為災害申報的場面切分
  • 待期3天的休業補償與平均工資計算方式的整理
  • 受傷發生時的內部流程設計(誰陪同就醫、誰記錄、誰在何時報告)
  • 勞動基準監督署調查時的因應整理

勞動安全衛生法列於社會保險勞務士法別表第一第20號之6,勞動者災害補償保險法列於同第2號,勞動基準法列於同第1號。依這些法令製作申請書等屬同法第2條第1項第1號,提出手續的代行屬同項第1號之2的業務,關於勞務管理等勞動事項的諮詢・指導屬同項第3號。

以下事項,本事務所不予處理。

  • 特定案件是否構成業務災害・通勤災害的認定 → 決定的是所轄勞動基準監督署長
  • 損害賠償的交涉、和解、訴訟 → 為您介紹律師
  • 醫學上的判斷、後遺障害程度的評價 → 屬於醫師的領域
  • 慰問金或賠償金的稅務處理 → 為您聯繫稅理士
  • 事業所登記相關手續 → 為您聯繫司法書士
  • 許認可的申請書類製作 → 由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以另一個事業體承接
  • 事業場所或社宅的租賃 → 由四葉不動産株式会社以另一個事業體承接

關於社長本人的受傷,請見社長沒有勞災,而且只有1人時連特別加入都不行;關於海外勤務中的受傷,請見海外出差與海外派遣在勞災上完全不同

四葉不動産株式会社、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各自獨立,分別另行簽約承接業務。為您介紹其他專業人士時,也是請您直接與對方簽約,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

諮詢免費。費用見報酬額表,另請參閱服務內容諮詢流程

常見問題

Q. 受傷的人當天就回家,隔天照常上班。需要報告嗎?
A. 沒有休業的話,就不是勞動安全衛生規則第97條報告的對象,因為該條以「死亡或休業時」為報告事由。但只要有一天為了回診而休了約定的勞動日,就成為休業未滿4日的報告,須在該日所屬季度最後一個月的次月底前提出。至於治療費,即使沒有休業也可以請求療養補償給付。

Q. 我們沒有電子申請的環境。用紙本提出會違規嗎?
A. 通達(基發0328第15號)就申請者未持有電子申請終端設備等、環境尚未整備的情況,記載當分之間作為經過措施可以用書面提出報告,厚生勞動省也有同樣的說明。不變的是這是「當分之間」的經過措施,而電子申請是原則。事先向所轄勞動基準監督署確認處理方式最為確實。

Q. 可以委託社會保險勞務士提出勞工死傷病報告嗎?
A. 可以。勞動安全衛生法列於社會保險勞務士法別表第一第20號之6,依其製作報告書屬同法第2條第1項第1號,提出手續的代行屬同項第1號之2的業務。社會保險勞務士以電子申請進行提出代行時,勞動局要求檢附證明提出代行契約的書面與證票影本。實際運作依各都道府縣勞動局的說明辦理。

Q. 使用勞災,保險費會上升嗎?
A. 因事業的規模與種類而不同,無法一概而論。勞動保險費的徵收依勞動保險保險費徵收等相關法律,一定規模以上的事業會依績效制(メリット制)按收支率調整勞災保險率。通勤災害原則上不計入該收支率的計算。自己公司是否為對象、實際會如何變動,屬於個別計算,本文不作結論。無論如何,保險費的影響都不是免除報告義務的理由。

本文的依據

  • 勞動安全衛生規則(労働安全衛生規則,昭和47年勞動省令第32號)第97條第1項 ── 事業者於勞工因勞動災害等死亡或休業時,「遲滯無延,使用電子資訊處理組織」,向所轄勞動基準監督署長報告第1號至第12號事項。第10號=勞工為外國人時的國籍或地域名稱及在留資格區分(外交・公用在留資格者及特別永住者除外)
  • 同規則第97條第2項 ── 休業日數未滿4日時,就1〜3月、4〜6月、7〜9月、10〜12月各期間,於各該期間最後一個月的次月底前,使用電子資訊處理組織報告
  • 同規則第2條第2項 ── 「電子資訊處理組織」=活用資訊通信技術推進行政等相關法律(平成14年法律第151號)第6條第1項所規定者
  • 同規則 樣式第二十三號及第二十四號 ── 刪除(2026年8月22日於 e-Gov 確認現行條文)
  • 「塵肺法施行規則等一部修正之省令」(令和6年厚生勞動省令第45號)── 2024年3月18日公布,2025年(令和7年)1月1日施行
  • 基發0328第15號(2024年3月28日,厚生勞動省勞動基準局長)── 課予電子申請義務的8項手續;「當分之間,作為經過措施,可以用書面提出報告」;休業未滿4日的勞工死傷病報告與休業4日以上者採相同報告事項
  • 厚生勞動省「勞工死傷病報告的報告事項已修正,並已義務化電子申請(令和7年1月1日施行)」── 因未持有電腦終端等事由而難以電子申請時,當分之間也可以用書面報告
  • 勞動安全衛生法(労働安全衛生法,昭和47年法律第57號)第100條第1項・第120條第5號 ── 未報告、作虛偽報告或未到場者,處50萬日圓以下罰金
  • 勞動者災害補償保險法(労働者災害補償保険法,昭和22年法律第50號)第7條第1項至第3項、第12條之8第1項・第2項、第14條第1項、第42條 ── 給付的種類、「依其請求為之」、自第4天起支給給付基礎日額的100分之60、時效2年與5年
  • 勞動者災害補償保險法施行規則(昭和30年勞動省令第22號)第12條、第12條之2、第13條、第22條、第23條 ── 經由指定醫療機關的請求與事業主證明、療養費用的請求、休業補償給付的請求、第三人行為災害的申報、事業主的協助義務與「迅速證明」
  • 健康保險法(健康保険法,大正11年法律第70號)第1條 ── 就業務災害以外的疾病、負傷、死亡或生產進行保險給付
  • 勞動基準法(労働基準法,昭和22年法律第49號)第12條第1項、第19條第1項、第75條・第76條第1項、第84條第1項 ── 平均工資、解僱限制、療養補償與平均工資100分之60的休業補償、有相當給付時免除補償責任
  • 厚生勞動省「勞災保險給付關係主要樣式」── 樣式第5號、第7號、第8號、第16號之3、第16號之5、第16號之6
  • 社會保險勞務士法(社会保険労務士法,昭和43年法律第89號)第2條第1項第1號・第1號之2・第3號,別表第一第1號・第2號・第20號之6
  • 條文於2026年8月22日取得 e-Gov 法令檢索的法令資料提供API(法令ID 347M50002000032・347AC0000000057・322AC0000000050・330M50002000022・211AC0000000070・322AC0000000049・343AC1000000089)確認。公開資料於同日確認
  • 績效制對勞災保險率的增減,會因事業的規模與種類而分。自己公司是否為對象的具體計算,本文未處理(未驗證

本文並非判斷個別案件是否該當。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可就勞工死傷病報告的製作與含電子申請的提出代行、保險給付請求書事業主證明欄的整理與提出支援、第三人行為災害申報場面的切分、待期3天的休業補償與平均工資計算方式的整理、受傷發生時的內部流程設計、勞動基準監督署調查時的因應整理提供諮詢。特定案件是否構成業務災害・通勤災害,由所轄勞動基準監督署長決定。損害賠償的交涉・和解・訴訟,本事務所不予處理,將為您介紹律師。醫學上的判斷屬於醫師的領域。慰問金或賠償金的稅務處理為您聯繫稅理士,登記為您聯繫司法書士。許認可的申請書類由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事業場所或社宅的租賃由四葉不動産株式会社,各自以另一個事業體承接。若需要其他專業人士,分別另行簽約,沒有介紹費。常見問題見常見問題

本文為一般資訊提供。個別情況的判斷,請在面談後由資格者進行。執筆者為浦松丈二(社會保險勞務士・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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