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工作中受伤时,公司要做什么?劳灾的请求与劳工死伤病报告
浦松 丈二
社会保险劳务士・行政书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工作中的受伤,会让公司启动两套手续。一套是保险给付的请求书(请求的是本人,公司是证明的一方),另一套是劳工死伤病报告(公司的义务)。后者自2025年1月起,原则上必须使用电子信息处理组织提出,规则的样式第23号・第24号已经删除。休业4日以上须迟滞无延地提出,未满4日则按季汇整,于各期间最后一个月的次月底前提出。未提出报告会成为50万日元以下罚金的对象。治疗费不能使用健康保险。休业最初的3天,若是业务灾害则由公司支付平均工资的6成。本文也整理事业主证明栏究竟证明了什么。
结论(先讲重点):工作中的受伤,会让公司启动两套手续。一套是保险给付的请求书(请求的是本人,公司是证明的一方),另一套是劳工死伤病报告(労働者死傷病報告,公司的义务)。后者自2025年1月起,原则上必须使用电子信息处理组织提出。
休业4日以上须迟滞无延地提出,未满4日则按季提出。未提出报告会受罚(劳动安全卫生法第100条第1项・第120条第5号)。
治疗费不能使用健康保险。因为健康保险法第1条规定,其对象是业务灾害以外的伤病。
另外,特定的受伤是否构成业务灾害,决定的是所辖劳动基准监督署长,不是公司,也不是本事务所。本文同样不对个别案件是否该当下结论。
发生劳灾时,公司要提出哪些文件?
有两件很容易混淆、但性质完全不同的东西。
| 劳工死伤病报告 | 保险给付的请求书 | |
|---|---|---|
| 依据 | 劳动安全卫生规则第97条 | 劳动者灾害补偿保险法第12条之8第2项等 |
| 谁的义务 | 事业者的报告义务 | 本人(遗属)的请求。公司是证明的一方 |
| 提出对象 | 所辖劳动基准监督署长 | 所辖劳动基准监督署长(疗养的给付经由指定医疗机构) |
| 未提出的话 | 有罚则 | 给付不会开始 |
| 目的 | 掌握劳动灾害与防止再发 | 补填治疗费与休业中的所得 |
把这两者当成一件事,就会出现「已经把请求书交给医院,所以报告也做完了」的误会。提出请求书,不等于提出了劳工死伤病报告。
保险给付「依其请求为之」(劳灾保险法第12条之8第2项)。不是公司代为请求,而是受灾的本人请求,公司站在协助的立场。劳动者灾害补偿保险法施行规则第23条规定,本人因事故而难以自行办理手续时,事业主必须协助;被要求证明时,必须迅速证明。
劳工死伤病报告要在什么时候之前提出?
依休业日数而不同。
| 休业日数 | 期限 | 依据 |
|---|---|---|
| 死亡・休业4日以上 | 迟滞无延 | 劳动安全卫生规则第97条第1项 |
| 休业未满4日 | 1〜3月/4〜6月/7〜9月/10〜12月各期间,于该期间最后一个月的次月底前 | 同条第2项 |
也就是说,未满4日的部分,期限落在4月底、7月底、10月底与次年1月底。件数少的公司反而最容易忘记这个期限。
报告的对象不只是「劳动灾害」。条文写的是因「劳动灾害及其他就业中或事业场所内或其附属建筑物内的负伤、窒息或急性中毒」而死亡或休业时。像是休息时间在公司内跌倒这种、是否构成业务灾害并不明确的场面,条文的写法也是广泛的。
2025年起,报告非得用电子申请不可吗?
原则上是。劳动安全卫生规则第97条第1项规定,「迟滞无延,使用电子信息处理组织,将下列事项向所辖劳动基准监督署长报告」。第2项的按季报告也一样。
这里的「电子信息处理组织」,是活用信息通信技术推进行政等相关法律(平成14年法律第151号)第6条第1项所规定者(劳动安全卫生规则第2条第2项)。
依据是「尘肺法施行规则等一部修正之省令」(令和6年厚生劳动省令第45号)。2024年3月18日公布,自2025年(令和7年)1月1日施行。被课予电子申请义务的是下列8项手续。
- 劳工死伤病报告
- 总括安全卫生管理者・安全管理者・卫生管理者・产业医选任报告
- 定期健康诊断结果报告书
- 有害业务相关的牙科健康诊断结果报告书
- 掌握心理负担程度的检查结果等报告书
- 有机溶剂等健康诊断结果报告书
- 尘肺健康管理实施状况报告
- 事业附属宿舍内的灾害报告
不过,并不是突然就不能用纸本。通达(基发0328第15号,2024年3月28日)记载:考虑到申请者可能没有进行电子申请的终端设备等、电子申请的环境尚未整备的情况,「当分之间,作为经过措施,可以用书面提出报告」。厚生劳动省也说明,因未持有电脑终端等事由而难以电子申请时,当分之间也可以用书面报告。
「样式第23号」这个叫法,在现行规则中已经不存在。 劳动安全卫生规则的样式第二十三号及第二十四号已被删除,应报告的事项改为直接列举于第97条第1项各号:劳动保险番号、事业的种类与事业场所的名称・所在地・电话番号、经常使用的劳工人数、受灾劳工的姓名・出生年月日与年龄・性别・职种・该职种的经验期间・伤病名称与部位、休业预估期间或死亡日期时间、灾害的发生日期时间・场所・发生状况・略图与原因等。关于压力检测的结果等报告,另请参阅2028年4月起未满50人的事业场所也要实施压力检测。
不提出报告会怎么样?
有罚则。劳动安全卫生法第100条第1项规定劳动基准监督署长等可以要求报告必要事项,同法第120条第5号规定,未依第100条第1项报告或作虚伪报告者,处50万日元以下罚金。
所谓的「隐匿劳灾」就落在这里。为了避免保险费上升、避免向元包报告而把报告压下来的例子时有所闻,但报告义务是与保险给付分开的、安全卫生法上的义务。「治疗费由公司自己付了,所以不用报告」的整理并不成立。
雇用外国人时,报告事项包含国籍・地域的名称及在留资格的区分(劳动安全卫生规则第97条第1项第10号。外交・公用在留资格者及特别永住者除外)。这与雇入・离职的申报是不同的手续。申报义务的全貌整理在雇用外国人后要向公共职业安定所申报。
治疗费可以用健康保险支付吗?
不能。健康保险法(大正11年法律第70号)第1条规定,本法的目的是「就劳工或其被扶养者的业务灾害(指劳动者灾害补偿保险法第7条第1项第1号所规定的业务灾害)以外的疾病、负伤或死亡或生产,进行保险给付」。业务灾害是健康保险的对象外。
在劳灾保险指定医疗机构就诊时,疗养补偿给付的疗养给付请求书(业务灾害为样式第5号,通勤灾害为样式第16号之3),要经由该医疗机构向所辖劳动基准监督署长提出(劳动者灾害补偿保险法施行规则第12条第1项)。窗口没有自付额。
在指定医疗机构以外就诊并先行自付时,就是疗养费用的请求(业务灾害为样式第7号,通勤灾害为样式第16号之5,同规则第12条之2)。
若在窗口出示了健康保险证,请尽速联络就诊的医疗机构与所加入的健康保险的保险者,确认切换的手续。切换的处理方式会因保险者而有不同。
休业最初的3天,工资由谁支付?
业务灾害的话是公司。劳灾保险的休业补偿给付,是从因疗养而无法劳动、未受领工资的日子的第4天开始支给,金额为每日给付基础日额的100分之60(劳灾保险法第14条第1项)。最初的3天劳灾保险不会支付。
关于这3天,劳动基准法第76条第1项规定「雇主必须在劳工疗养期间,给予平均工资100分之60的休业补偿」。依同法第84条第1项,在依劳灾保险法应进行相当给付的情况下雇主免除补偿责任,但在没有给付的待期3天,这项免除并不作用。
通勤灾害则不需要这3天的休业补偿。 因为劳动基准法第75条・第76条的对象是「业务上」负伤或罹病的情况。通勤灾害是劳灾保险法第7条第1项第3号的给付对象,但不是劳动基准法灾害补偿的对象。
平均工资,是应计算事由发生日之前3个月内支付的工资总额,除以该期间总日数所得的金额(劳动基准法第12条第1项)。日薪制・时薪制・承揽制另有最低保障(同项第1号),所以薪资计算实务上必须先备好计算式。薪资计算本身怎么运作,请见委托社会保险劳务士做薪资计算要花多少钱。
事业主证明栏证明的是什么?
那不是公司认定「这是劳灾」的栏位。证明的对象是事实关系。
在疗养给付请求书中,负伤或发病的年月日与灾害的原因及发生状况要接受事业主的证明(劳动者灾害补偿保险法施行规则第12条第2项)。在休业补偿给付请求书中,还会加上平均工资、休业的期间、厚生年金保险等被保险人资格的有无等(同规则第13条第2项)。
是否构成业务灾害,是由所辖劳动基准监督署长决定。即使公司认为「应该和我们的工作无关」,证明事实上发生了什么的栏位,与认定是两回事。事实有争议时,可以附记该旨后提出。劳工性本身成为问题的场面,整理在外包与雇用的界线不是由契约书决定。
在通勤途中受伤,处理方式一样吗?
给付的名称与待期3天的处理会不同。
所谓通勤,是指劳工就其就业,以合理的路径及方法进行住居与就业场所之间的往返等移动,但具有业务性质者除外(劳灾保险法第7条第2项)。劳工脱离移动路径或中断移动时,该期间及其后的移动不算通勤。但脱离或中断是为了进行厚生劳动省令所定的日常生活上必要行为、因不得已事由所为的最小限度者,除脱离・中断期间外仍视为通勤(同条第3项)。
给付的名称不带「补偿」二字,会变成疗养给付・休业给付,请求书的样式番号也不同。
涉及交通事故等第三人时该怎么办?
需要另外的申报。保险给付原因的事故是因第三人的行为而发生时,应受保险给付者必须将该事实、第三人的姓名及住所(不明时则载明其旨)以及受害状况,迟滞无延地向所辖劳动基准监督署长申报(劳动者灾害补偿保险法施行规则第22条)。
与对方的和解会影响劳灾保险的给付。和解的内容与时点,实务上会在申报前向劳动基准监督署确认。损害赔偿的交涉本身属于律师的领域,本事务所不予处理。
请求可以做到什么时候?
依给付种类而分。劳灾保险法第42条规定,疗养补偿给付・休业补偿给付・葬祭料・介护补偿给付・二次健康诊断等给付等的请求权,自可行使时起经过2年,障害补偿给付・遗属补偿给付等的请求权自可行使时起经过5年,因时效而消灭。
休业补偿给付被认为是按休业的每一天发生请求权,因此实务上会以1个月等区间分批请求。想要等很久之后一次提出,旧的部分会先消灭。
另外,劳动基准法第19条第1项禁止在因业务上负伤或罹病而为疗养休业的期间及其后30日内解雇(支付打切补偿等但书情形除外)。休业拖长时的雇用处理,要在确认这项限制之后检讨。个别的解雇可否,本事务所不作判断,将为您介绍律师。与私伤病休业的差别,整理在员工因心理不适而停职时。
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可以做什么?
本事务所承接的,是申报・请求的文件制作,以及让公司在事情发生后不会慌乱的内部程序。
- 劳工死伤病报告的制作,以及含电子申请的提出代行
- 保险给付请求书的事业主证明栏记载内容整理与提出支援
- 需要第三人行为灾害申报的场面切分
- 待期3天的休业补偿与平均工资计算方式的整理
- 受伤发生时的内部流程设计(谁陪同就医、谁记录、谁在何时报告)
- 劳动基准监督署调查时的因应整理
劳动安全卫生法列于社会保险劳务士法别表第一第20号之6,劳动者灾害补偿保险法列于同第2号,劳动基准法列于同第1号。依这些法令制作申请书等属同法第2条第1项第1号,提出手续的代行属同项第1号之2的业务,关于劳务管理等劳动事项的咨询・指导属同项第3号。
以下事项,本事务所不予处理。
- 特定案件是否构成业务灾害・通勤灾害的认定 → 决定的是所辖劳动基准监督署长
- 损害赔偿的交涉、和解、诉讼 → 为您介绍律师
- 医学上的判断、后遗障害程度的评价 → 属于医师的领域
- 慰问金或赔偿金的税务处理 → 为您联系税理士
- 事业所登记相关手续 → 为您联系司法书士
- 许认可的申请书类制作 → 由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以另一个事业体承接
- 事业场所或社宅的租赁 → 由四葉不動産株式会社以另一个事业体承接
关于社长本人的受伤,请见社长没有劳灾,而且只有1人时连特别加入都不行;关于海外勤务中的受伤,请见海外出差与海外派遣在劳灾上完全不同。
四葉不動産株式会社、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各自独立,分别另行签约承接业务。为您介绍其他专业人士时,也是请您直接与对方签约,本事务所不收取介绍费。
常见问题
Q. 受伤的人当天就回家,隔天照常上班。需要报告吗?
A. 没有休业的话,就不是劳动安全卫生规则第97条报告的对象,因为该条以「死亡或休业时」为报告事由。但只要有一天为了回诊而休了约定的劳动日,就成为休业未满4日的报告,须在该日所属季度最后一个月的次月底前提出。至于治疗费,即使没有休业也可以请求疗养补偿给付。
Q. 我们没有电子申请的环境。用纸本提出会违规吗?
A. 通达(基发0328第15号)就申请者未持有电子申请终端设备等、环境尚未整备的情况,记载当分之间作为经过措施可以用书面提出报告,厚生劳动省也有同样的说明。不变的是这是「当分之间」的经过措施,而电子申请是原则。事先向所辖劳动基准监督署确认处理方式最为确实。
Q. 可以委托社会保险劳务士提出劳工死伤病报告吗?
A. 可以。劳动安全卫生法列于社会保险劳务士法别表第一第20号之6,依其制作报告书属同法第2条第1项第1号,提出手续的代行属同项第1号之2的业务。社会保险劳务士以电子申请进行提出代行时,劳动局要求检附证明提出代行契约的书面与证票影本。实际运作依各都道府县劳动局的说明办理。
Q. 使用劳灾,保险费会上升吗?
A. 因事业的规模与种类而不同,无法一概而论。劳动保险费的征收依劳动保险保险费征收等相关法律,一定规模以上的事业会依绩效制(メリット制)按收支率调整劳灾保险率。通勤灾害原则上不计入该收支率的计算。自己公司是否为对象、实际会如何变动,属于个别计算,本文不作结论。无论如何,保险费的影响都不是免除报告义务的理由。
本文的依据
- 劳动安全卫生规则(労働安全衛生規則,昭和47年劳动省令第32号)第97条第1项 ── 事业者于劳工因劳动灾害等死亡或休业时,「迟滞无延,使用电子信息处理组织」,向所辖劳动基准监督署长报告第1号至第12号事项。第10号=劳工为外国人时的国籍或地域名称及在留资格区分(外交・公用在留资格者及特别永住者除外)
- 同规则第97条第2项 ── 休业日数未满4日时,就1〜3月、4〜6月、7〜9月、10〜12月各期间,于各该期间最后一个月的次月底前,使用电子信息处理组织报告
- 同规则第2条第2项 ── 「电子信息处理组织」=活用信息通信技术推进行政等相关法律(平成14年法律第151号)第6条第1项所规定者
- 同规则 样式第二十三号及第二十四号 ── 删除(2026年8月22日于 e-Gov 确认现行条文)
- 「尘肺法施行规则等一部修正之省令」(令和6年厚生劳动省令第45号)── 2024年3月18日公布,2025年(令和7年)1月1日施行
- 基发0328第15号(2024年3月28日,厚生劳动省劳动基准局长)── 课予电子申请义务的8项手续;「当分之间,作为经过措施,可以用书面提出报告」;休业未满4日的劳工死伤病报告与休业4日以上者采相同报告事项
- 厚生劳动省「劳工死伤病报告的报告事项已修正,并已义务化电子申请(令和7年1月1日施行)」── 因未持有电脑终端等事由而难以电子申请时,当分之间也可以用书面报告
- 劳动安全卫生法(労働安全衛生法,昭和47年法律第57号)第100条第1项・第120条第5号 ── 未报告、作虚伪报告或未到场者,处50万日元以下罚金
- 劳动者灾害补偿保险法(労働者災害補償保険法,昭和22年法律第50号)第7条第1项至第3项、第12条之8第1项・第2项、第14条第1项、第42条 ── 给付的种类、「依其请求为之」、自第4天起支给给付基础日额的100分之60、时效2年与5年
- 劳动者灾害补偿保险法施行规则(昭和30年劳动省令第22号)第12条、第12条之2、第13条、第22条、第23条 ── 经由指定医疗机构的请求与事业主证明、疗养费用的请求、休业补偿给付的请求、第三人行为灾害的申报、事业主的协助义务与「迅速证明」
- 健康保险法(健康保険法,大正11年法律第70号)第1条 ── 就业务灾害以外的疾病、负伤、死亡或生产进行保险给付
- 劳动基准法(労働基準法,昭和22年法律第49号)第12条第1项、第19条第1项、第75条・第76条第1项、第84条第1项 ── 平均工资、解雇限制、疗养补偿与平均工资100分之60的休业补偿、有相当给付时免除补偿责任
- 厚生劳动省「劳灾保险给付关系主要样式」── 样式第5号、第7号、第8号、第16号之3、第16号之5、第16号之6
- 社会保险劳务士法(社会保険労務士法,昭和43年法律第89号)第2条第1项第1号・第1号之2・第3号,别表第一第1号・第2号・第20号之6
- 条文于2026年8月22日取得 e-Gov 法令检索的法令资料提供API(法令ID 347M50002000032・347AC0000000057・322AC0000000050・330M50002000022・211AC0000000070・322AC0000000049・343AC1000000089)确认。公开资料于同日确认
- 绩效制对劳灾保险率的增减,会因事业的规模与种类而分。自己公司是否为对象的具体计算,本文未处理(未验证)
本文并非判断个别案件是否该当。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可就劳工死伤病报告的制作与含电子申请的提出代行、保险给付请求书事业主证明栏的整理与提出支援、第三人行为灾害申报场面的切分、待期3天的休业补偿与平均工资计算方式的整理、受伤发生时的内部流程设计、劳动基准监督署调查时的因应整理提供咨询。特定案件是否构成业务灾害・通勤灾害,由所辖劳动基准监督署长决定。损害赔偿的交涉・和解・诉讼,本事务所不予处理,将为您介绍律师。医学上的判断属于医师的领域。慰问金或赔偿金的税务处理为您联系税理士,登记为您联系司法书士。许认可的申请书类由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事业场所或社宅的租赁由四葉不動産株式会社,各自以另一个事业体承接。若需要其他专业人士,分别另行签约,没有介绍费。常见问题见常见问题。
本文为一般信息提供。个别情况的判断,请在面谈后由资格者进行。执笔者为浦松丈二(社会保险劳务士・行政书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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