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险的年度更新(概算・确定保险费),何时、算什么、怎么算?
浦松 丈二
社会保险劳务士・行政书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劳动保险的年度更新,是每年6月1日至7月10日,精算前年度的确定保险费,并申报・缴纳当年度概算保险费的手续(劳动保险费征收法第15条・第19条)。保险费为「工资总额×保险费率」,工资总额纳入哪些工资会影响金额。概算保险费达一定金额以上时,可延纳(3期分割)。把数字用表掌握好,也较易判断自行处理或委托社劳士。
先讲结论:劳动保险的年度更新,是每年6月1日至7月10日,精算前年度的确定保险费,并申报・缴纳当年度概算保险费的手续(劳动保险费征收法第15条・第19条)。保险费为「工资总额×保险费率」,工资总额纳入哪些工资会影响金额。概算保险费达一定金额以上时,可延纳(3期分割)。把数字用表掌握好,判断自行处理或委托社劳士也更容易。
劳动保险的年度更新,是何时之前要提出什么手续?
劳动保险(劳灾保险・雇用保险)的保险费,在保险年度(4月1日至翌年3月31日)之初以概算缴纳,于年度末确定后精算。把「前年度的精算」与「当年度的概算申报」一起办理,就是年度更新。
继续事业的事业主,须在该保险年度的6月1日起40日内、亦即7月10日之前,申报・缴纳概算保险费(劳动保险费征收法第15条第1项)。同时,前保险年度的确定保险费亦于同一期间申报・缴纳(第19条第1项)。实务上以1张年度更新申报书处理二者。
| 项目 | 内容 |
|---|---|
| 对象 | 劳灾保险・雇用保险的保险费(合并作为劳动保险费申报) |
| 对象期间 | 保险年度=4月1日〜翌年3月31日 |
| 申报・缴纳期间 | 每年6月1日〜7月10日 |
| 内容 | 前年度确定保险费的精算+当年度概算保险费的申报・缴纳 |
逾期时,政府可能核定保险费额并课征追征金(第21条)。设立当年何时提出什么,整理于设立公司后,何时之前要提出什么;结束公司时确定保险费的处理,整理于结束公司时,社会保险与劳动保险该如何处理。
确定保险费与概算保险费,依哪些工资、怎么算?
二者皆以「工资总额×保险费率」计算,差别在于使用哪个期间的工资。
- 确定保险费=前年度实际支付的工资总额 × 前年度保险费率
- 概算保险费=当年度预定支付的工资总额 × 当年度保险费率
概算的预定工资总额,若与前年度预计无大差异,即直接沿用前年度的确定工资总额。具体而言,预定额落在前年度确定额的100分之50以上100分之200以下时,以前年度同额作为预定额。
保险费率为劳灾保险率(依事业种类而异,全额由事业主负担)与雇用保险率(劳资分担)之合计。费率会依年度・业种改定,故须以该年度的官方传单确认(本文不固定具体费率数值。2026年8月31日参照)。
计算顺序如下。
- 将前年度支付的工资按月汇总,得出确定工资总额
- 确定工资总额 × 前年度费率=确定保险费。与已缴的概算保险费比较,精算差额
- 当年度预定工资总额 × 当年度费率=概算保险费
- 于7月10日前缴纳(前年度精算的不足+当年度的概算)
工资总额纳入・不纳入的津贴,在哪里分界?
工资总额的「工资」,指事业主作为劳动的对价支付给劳工的一切(劳动保险费征收法第2条第2项)。纳入与否,以此「是否为劳动的对价」分界。以扣除税・社会保险费前的金额计算。
| 纳入者(例) | 不纳入者(例) |
|---|---|
| 基本薪・固定薪 | 董监事报酬(对非劳工的董监事者) |
| 通勤津贴・加班津贴・家庭津贴・住宅津贴等各项津贴 | 退职金、以退职为事由支付者 |
| 奖金・一次金 | 结婚祝金・慰问金等恩惠性・任意性的给付 |
| 通勤定期票・回数票等实物支给的通勤费 | 出差旅费・住宿费等实费弥补性者 |
最易分歧的,是名目为津贴但实费弥补性质较强者(出差旅费等)与恩惠性给付。此处若取错,工资总额便会偏移,保险费也随之过与不足。即使是董监事,兼具劳工性格的使用人兼务役员之工资部分,处理方式亦有分歧,须注意。董监事与劳灾的关系,整理于社长不出劳灾。且仅1人时连特别加入也不行。特定津贴是否属工资的最终认定,依实态判断。
缴纳高额时,分割(延纳)可以到什么程度?
概算保险费达一定金额以上时,可延纳(分割缴纳)(第18条)。要件与次数如下。
| 区分 | 内容 |
|---|---|
| 可延纳的情形 | 概算保险费额达40万圆以上(劳灾保险・雇用保险仅一方成立的事业为20万圆以上),或已委托劳动保险事务组合处理劳动保险事务 |
| 分割次数 | 3期分割(继续事业・年度更新的情形) |
| 各期缴纳期限(原则) | 第1期=7月10日、第2期=10月31日、第3期=翌年1月31日 |
| 已委托事务组合的情形 | 第2期・第3期的缴纳期限延长(原则为11月14日・2月14日) |
缴纳期限遇周六日・假日时顺延至次一办公日,故实际期日须以该年度官方传单确认(2026年8月31日参照)。向劳动保险事务组合委托,亦是中小事业主等特别加入的前提,是否委托由事业者判断。
不延纳时,于7月10日前一次缴清确定精算分与概算全额。若考量资金周转,及早确认是否符合要件可增加选项。
自行计算申报与委托社劳士,有什么不同?
年度更新,只要能正确汇总工资,自行申报也可行。实际上许多事业所自行处理。自行处理时最有影响的,是工资总额的汇总精度,以及费率・样式是否为最新。
委托社会保险劳务士时所改变的,是下列各点。
- 就工资总额纳入・不纳入的认定,依实态整理
- 含概算与确定差额的精算、延纳要否,作成申报书并代理・代行
- 与薪资计算及社会保险手续一并,以单一流程处理工资资料
有偿为他人作成・提出劳动保险申报书的代行,属社会保险劳务士的业务。公司的会计・法人税属税理士的领域,与劳动保险费的计算分工不同。本事务所的关与限于劳动・社会保险手续,税务引导向税理士,个别纠纷引导向律师。费用的参考,整理于报酬金额表。
常见问题
Q. 年度更新,何时至何时之间提出即可?
A. 继续事业于每年6月1日至7月10日,办理前年度确定保险费的精算与当年度概算保险费的申报・缴纳(第15条・第19条)。以1张年度更新申报书处理二者。逾期时,可能成为政府核定保险费与追征金的对象。
Q. 通勤津贴或奖金,要纳入工资总额吗?
A. 通勤津贴・加班津贴・家庭津贴等各项津贴及奖金,系作为劳动的对价支付,故原则上纳入工资总额。另一方面,退职金、恩惠性的结婚祝金・慰问金、出差旅费等实费弥补性者则不纳入。以「是否为劳动的对价」而非名目判断,并以扣除税・社会保险费前的金额计算。
Q. 保险费高额。可以分割缴纳吗?
A. 概算保险费额达40万圆以上(劳灾・雇用仅一方成立的事业为20万圆以上),或已委托劳动保险事务组合时,可分3期缴纳(第18条)。各期缴纳期限原则为第1期7月10日・第2期10月31日・第3期翌年1月31日,委托事务组合时第2期・第3期延长。实际期日因周末假日而前后,须以该年度传单确认。
Q. 保险费率每年都相同吗?
A. 劳灾保险率依事业种类而定,与雇用保险率一并,依年度・情势而改定。未必与前年度费率相同,故每次年度更新时,须以该年度官方传单确认最新费率后再计算。本文不固定具体费率数值。
本文的依据
- 劳动保险费征收法(労働保険の保険料の徴収等に関する法律,昭和44年法律第84号)第15条第1项 ── 继续事业的事业主,须在各保险年度,于该保险年度的6月1日起40日内(保险年度中途成立保险关系者为成立日起50日内)申报・缴纳概算保险费
- 同法第19条第1项 ── 确定保险费的申报・缴纳。前保险年度的确定保险费,于次一保险年度的6月1日起40日内等申报・缴纳,与已缴概算保险费之差额精算
- 同法第2条第2项 ── 「工资」指工资、薪给、津贴、奖金及其他不问名称,由事业主作为劳动的对价支付给劳工的一切(工资总额范围的依据)
- 同法第18条・同法施行规则 ── 概算保险费额达40万圆(劳灾保险・雇用保险仅一方成立的事业为20万圆)以上,或已委托事务组合时,概算保险费可延纳(3期分割)
- 厚生劳动省 劳动保险 年度更新传单・申报书写法 ── 年度更新的申报・缴纳期间为每年6月1日至7月10日。延纳各期缴纳期限(原则)为第1期7月10日・第2期10月31日・第3期翌年1月31日,委托事务组合时第2期・第3期延长。周末假日使实际期日前后。保险费率依年度・业种改定(2026年8月31日参照)
- 公的资料・条文于2026年8月31日确认。特定津贴是否属工资、是否符合延纳要件等认定,依实态与该年度处理而判断分歧。本文仅止于介绍制度框架,不判断个别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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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一般信息提供。个别判断,请依最新一次资料(厚生劳动省、e-Gov等),在面谈后由资格者进行。执笔者为浦松丈二(社会保险劳务士・行政书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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