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条件的明示规则如何改变了?工作场所・业务变更的范围,以及有期契约的更新上限
浦松 丈二
社会保险劳务士・行政书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自2024年4月起,劳动条件的明示规则改变了。对所有劳工,必须明示「工作场所・业务变更的范围」;对有期契约的劳工,还要明示「更新上限」「无期转换的申请机会」「无期转换后的劳动条件」。该对谁、在何时明示,依事项而不同。只把劳动条件通知书的范本换掉并不算完成,本质在于与就业规则・雇用契约书及实态对齐。
先讲结论:自2024年4月起,劳动条件的明示规则改变了。对所有劳工,必须明示**「工作场所・业务变更的范围」;对有期契约的劳工,还要明示「更新上限」「无期转换的申请机会」「无期转换后的劳动条件」**。只把劳动条件通知书的范本换掉并不算完成,本质在于与实态对齐。
2024年4月起,劳动条件的明示增加了什么?
缔结劳动契约时,使用者必须明示薪资、劳动时间及其他劳动条件(劳动基准法第15条第1项)。规定这些事项的劳动基准法施行规则第5条经修正(令和5年厚生劳动省令第39号,2023年3月30日公布),自2024年4月1日起,明示事项有所追加。
追加的有以下4项。该对谁、在何时明示,依事项而不同。
| 追加的明示事项 | 对象 | 明示时机 |
|---|---|---|
| 工作场所・业务变更的范围 | 所有劳工 | 劳动契约缔结时/有期契约更新时 |
| 更新上限(通算契约期间或更新次数的上限)的有无与内容 | 有期契约的劳工 | 有期契约缔结时/更新时 |
| 可申请无期转换的意旨(无期转换申请机会) | 有期契约的劳工 | 无期转换申请权发生的每次更新时机 |
| 无期转换后的劳动条件 | 有期契约的劳工 | 同上 |
上面第1项的对象是含正职员在内的所有劳工,其余3项只以有期契约的劳工为对象。若取错这条界线,就会在正职员的通知书写上无期转换的内容,或反过来在兼职的通知书漏掉更新上限。
「工作场所・业务变更的范围」该写到什么程度?
以往明示的,是「雇入直后」的工作场所与应从事的业务。自2024年4月起,还要加上**「变更的范围」**,也就是在该劳动契约存续期间,因配置转换等而可能变动的工作场所・业务的范围。
要点是把「雇入直后」与「变更的范围」分开写。由于要显示含未来可能性在内的范围,写法会因公司运作而有幅度。
- 若可能有全国调动,就显示能看出这点的范围
- 若未设想调动或职种变更,就写得让人看出范围会停留在此
在此写上与实态脱节的宽范围,会成为日后配置转换场面「没听过那种范围」的分歧根源。反之写得太窄,必要的调动就难以进行。要点是让就业规则中关于配置转换的规定与通知书的记载对齐;就业规则本身的制定・申报义务,整理于就业规则从几人开始成为义务?不是义务的又是哪些?。特定调动是否有效等个别判断,本文不涉入。
有期契约的更新上限该在何时・如何显示?
对有期契约的劳工,要在契约缔结时与更新时,明示更新上限的有无与内容(通算契约期间或更新次数的上限)。若有「更新至通算3年为止」「更新至4次为止」这类上限,就要显示。
此外,通达设有说明的努力义务。若在最初的契约之后才新设更新上限,或缩短上限,应事先向劳工说明理由并为此努力。
设定更新上限本身并不违法,但达到上限时的不更新(雇止め)是否有效,是另一个判断。此处容易产生纠纷,个别可否本事务所不予处理。契约形态的入口设计,可参考要争取补助金,取决于最初的契约形态。
无期转换的申请机会与转换后的劳动条件明示是什么?
有期劳动契约反复更新而超过通算5年时,劳工可依申请转换为无期劳动契约(劳动契约法第18条,即无期转换规则)。
自2024年4月起,在此无期转换申请权发生的每次更新时机,要明示下列两项。
- 可申请无期转换的意旨(无期转换申请机会)
- 无期转换后的劳动条件
也就是说,要在权利发生的每次更新时,同时显示「只要申请就能转为无期」的告知,以及「转为无期后劳动条件会如何」。在决定转换后的劳动条件时,通达也要求就与正职员等其他劳工均衡考量的事项,努力加以说明。
无期转换与「成为正职员」并不相同。只是契约期间由有期变为无期,劳动条件维持与转换前相同亦可。混淆此点会使公司内部的说明产生分歧。有期・无期与待遇的关系,也整理于2026年10月,兼职・有期雇用的规则如何改变?。
通知书・雇用契约书该修正哪里?
首先,把劳动条件通知书的范本换成最新版。厚生劳动省公布了模范样式,设有反映追加明示事项的栏位。明示以交付书面为原则,劳工希望时,也可用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法。
在此之上,只修正通知书实务仍转不动。请比对确认以下各点。
- 劳动条件通知书:追加的4事项是否齐备、样式是否为最新
- 雇用契约书:是否与通知书矛盾
- 就业规则・薪资规程:关于配置转换・更新・无期转换的规定是否与实态一致
招募阶段以徵才广告显示的明示(职业安定法),与雇用时的明示(劳动基准法)是不同的义务。两者的关系整理于徵才广告必须写什么。若要检视薪资的支付方法,可在导入薪资的数字支付的同一机会,一并点检通知书与规程,避免重复作业。
常见问题
Q. 只要把劳动条件通知书的范本更新,对应就算完成了吗?
A. 更换范本是出发点,仅此并不算完成。追加的「工作场所・业务变更的范围」与有期契约的「更新上限」,须与就业规则的配置转换・更新规定及实际运作一致。本质是比对确认通知书、雇用契约书、就业规则三者没有偏离。
Q. 「变更的范围」是不是把可能的配置转换全部写得很宽就好?
A. 写上与实态脱节的宽范围,会成为日后配置转换场面「没听过那种范围」的纠纷源头。反之写得太窄,必要的调动就难以进行。要点是显示与公司运作及就业规则规定相符的范围。特定调动是否有效的个别判断,超出本文范围。
Q. 新设更新上限会违法吗?
A. 设定更新上限本身并不立即违法。不过,若在最初的契约之后才新设或缩短更新上限,应事先说明理由并为此努力。此外,达到上限时的不更新是否有效是另一个判断,具纠纷性的场面,我们会引导向律师咨询。
Q. 兼职转为无期后,就会成为正职员吗?
A. 无期转换只是契约期间由有期变为无期,与成为正职员并不相同。劳动条件维持与转换前相同亦可。不过自2024年4月起,在无期转换申请权发生的每次更新时,须明示可申请的意旨与转换后的劳动条件。
本文的依据
- 劳动基准法(昭和22年法律第49号)第15条第1项 ── 使用者于缔结劳动契约之际,须向劳工明示薪资、劳动时间及其他劳动条件
- 劳动基准法施行规则(昭和22年厚生省令第23号)第5条 ── 规定应明示的劳动条件。经修正,工作场所及应从事业务的变更范围、有期劳动契约的通算契约期间或更新次数的上限、无期转换申请机会、无期转换后的劳动条件,均被追加为明示事项
- 修正劳动基准法施行规则等之一部分的省令(令和5年厚生劳动省令第39号,2023年3月30日公布) ── 在依劳动基准法第15条第1项前段应明示的劳动条件中,追加有期劳动契约的通算契约期间或更新次数的上限,以及工作场所・应从事业务的变更范围。2024年4月1日施行
- 劳动契约法(平成19年法律第128号)第18条 ── 与同一使用者之间的有期劳动契约,反复更新而超过通算5年时,依劳工的申请转换为无期劳动契约(无期转换规则)
- 厚生劳动省「2024年4月起劳动条件明示规则的变更」 ── ①对所有劳工,于劳动契约缔结时与有期契约更新时明示「工作场所・业务变更的范围」;②对有期契约劳工,于缔结时・更新时明示「更新上限」;③于无期转换申请权发生的每次更新时机,明示「无期转换申请机会」与「无期转换后的劳动条件」。此外,新设・缩短更新上限时说明理由、决定无期转换后劳动条件时就与其他劳工均衡考量的事项加以说明,均为努力义务。明示以交付书面为原则,劳工希望时亦可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法(2026年8月30日参照)
- 特定调动或不更新的有效性等个别该当性的判断,本文不予处理。其依情况而有所不同,本文仅止于介绍制度的框架
本文为一般信息提供。个别判断,请依最新一次资料(厚生劳动省、e-Gov等),在面谈后由资格者进行。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就劳动条件明示所支援的,是劳动条件通知书・雇用契约书范本的修订,以及与就业规则・薪资规程整合的点检。个别纠纷・诉讼,会引导向律师的领域。费用请见报酬金额表,常见问题请见常见问题。执笔者为浦松丈二(社会保险劳务士・行政书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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