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條件的明示規則如何改變了?工作場所・業務變更的範圍,以及有期契約的更新上限
浦松 丈二
社會保險勞務士・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自2024年4月起,勞動條件的明示規則改變了。對所有勞工,必須明示「工作場所・業務變更的範圍」;對有期契約的勞工,還要明示「更新上限」「無期轉換的申請機會」「無期轉換後的勞動條件」。該對誰、在何時明示,依事項而不同。只把勞動條件通知書的範本換掉並不算完成,本質在於與就業規則・僱用契約書及實態對齊。
先講結論:自2024年4月起,勞動條件的明示規則改變了。對所有勞工,必須明示**「工作場所・業務變更的範圍」;對有期契約的勞工,還要明示「更新上限」「無期轉換的申請機會」「無期轉換後的勞動條件」**。只把勞動條件通知書的範本換掉並不算完成,本質在於與實態對齊。
2024年4月起,勞動條件的明示增加了什麼?
締結勞動契約時,使用者必須明示薪資、勞動時間及其他勞動條件(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1項)。規定這些事項的勞動基準法施行規則第5條經修正(令和5年厚生勞動省令第39號,2023年3月30日公布),自2024年4月1日起,明示事項有所追加。
追加的有以下4項。該對誰、在何時明示,依事項而不同。
| 追加的明示事項 | 對象 | 明示時機 |
|---|---|---|
| 工作場所・業務變更的範圍 | 所有勞工 | 勞動契約締結時/有期契約更新時 |
| 更新上限(通算契約期間或更新次數的上限)的有無與內容 | 有期契約的勞工 | 有期契約締結時/更新時 |
| 可申請無期轉換的意旨(無期轉換申請機會) | 有期契約的勞工 | 無期轉換申請權發生的每次更新時機 |
| 無期轉換後的勞動條件 | 有期契約的勞工 | 同上 |
上面第1項的對象是含正職員在內的所有勞工,其餘3項只以有期契約的勞工為對象。若取錯這條界線,就會在正職員的通知書寫上無期轉換的內容,或反過來在兼職的通知書漏掉更新上限。
「工作場所・業務變更的範圍」該寫到什麼程度?
以往明示的,是「僱入直後」的工作場所與應從事的業務。自2024年4月起,還要加上**「變更的範圍」**,也就是在該勞動契約存續期間,因配置轉換等而可能變動的工作場所・業務的範圍。
要點是把「僱入直後」與「變更的範圍」分開寫。由於要顯示含未來可能性在內的範圍,寫法會因公司運作而有幅度。
- 若可能有全國調動,就顯示能看出這點的範圍
- 若未設想調動或職種變更,就寫得讓人看出範圍會停留在此
在此寫上與實態脫節的寬範圍,會成為日後配置轉換場面「沒聽過那種範圍」的分歧根源。反之寫得太窄,必要的調動就難以進行。要點是讓就業規則中關於配置轉換的規定與通知書的記載對齊;就業規則本身的制定・申報義務,整理於就業規則從幾人開始成為義務?不是義務的又是哪些?。特定調動是否有效等個別判斷,本文不涉入。
有期契約的更新上限該在何時・如何顯示?
對有期契約的勞工,要在契約締結時與更新時,明示更新上限的有無與內容(通算契約期間或更新次數的上限)。若有「更新至通算3年為止」「更新至4次為止」這類上限,就要顯示。
此外,通達設有說明的努力義務。若在最初的契約之後才新設更新上限,或縮短上限,應事先向勞工說明理由並為此努力。
設定更新上限本身並不違法,但達到上限時的雇止め(不更新)是否有效,是另一個判斷。此處容易產生紛爭,個別可否本事務所不予處理。契約形態的入口設計,可參考要爭取補助金,取決於最初的契約形態。
無期轉換的申請機會與轉換後的勞動條件明示是什麼?
有期勞動契約反覆更新而超過通算5年時,勞工可依申請轉換為無期勞動契約(勞動契約法第18條,即無期轉換規則)。
自2024年4月起,在此無期轉換申請權發生的每次更新時機,要明示下列兩項。
- 可申請無期轉換的意旨(無期轉換申請機會)
- 無期轉換後的勞動條件
也就是說,要在權利發生的每次更新時,同時顯示「只要申請就能轉為無期」的告知,以及「轉為無期後勞動條件會如何」。在決定轉換後的勞動條件時,通達也要求就與正職員等其他勞工均衡考量的事項,努力加以說明。
無期轉換與「成為正職員」並不相同。只是契約期間由有期變為無期,勞動條件維持與轉換前相同亦可。混淆此點會使公司內部的說明產生分歧。有期・無期與待遇的關係,也整理於2026年10月,兼職・有期僱用的規則如何改變?。
通知書・僱用契約書該修正哪裡?
首先,把勞動條件通知書的範本換成最新版。厚生勞動省公布了模範樣式,設有反映追加明示事項的欄位。明示以交付書面為原則,勞工希望時,也可用傳真或電子郵件等方法。
在此之上,只修正通知書實務仍轉不動。請比對確認以下各點。
- 勞動條件通知書:追加的4事項是否齊備、樣式是否為最新
- 僱用契約書:是否與通知書矛盾
- 就業規則・薪資規程:關於配置轉換・更新・無期轉換的規定是否與實態一致
招募階段以徵才廣告顯示的明示(職業安定法),與僱用時的明示(勞動基準法)是不同的義務。兩者的關係整理於徵才廣告必須寫什麼。若要檢視薪資的支付方法,可在導入薪資的數位給付的同一機會,一併點檢通知書與規程,避免重複作業。
常見問題
Q. 只要把勞動條件通知書的範本更新,對應就算完成了嗎?
A. 更換範本是出發點,僅此並不算完成。追加的「工作場所・業務變更的範圍」與有期契約的「更新上限」,須與就業規則的配置轉換・更新規定及實際運作一致。本質是比對確認通知書、僱用契約書、就業規則三者沒有偏離。
Q. 「變更的範圍」是不是把可能的配置轉換全部寫得很寬就好?
A. 寫上與實態脫節的寬範圍,會成為日後配置轉換場面「沒聽過那種範圍」的紛爭源頭。反之寫得太窄,必要的調動就難以進行。要點是顯示與公司運作及就業規則規定相符的範圍。特定調動是否有效的個別判斷,超出本文範圍。
Q. 新設更新上限會違法嗎?
A. 設定更新上限本身並不立即違法。不過,若在最初的契約之後才新設或縮短更新上限,應事先說明理由並為此努力。此外,達到上限時的雇止め是否有效是另一個判斷,具紛爭性的場面,我們會引導向律師諮詢。
Q. 兼職轉為無期後,就會成為正職員嗎?
A. 無期轉換只是契約期間由有期變為無期,與成為正職員並不相同。勞動條件維持與轉換前相同亦可。不過自2024年4月起,在無期轉換申請權發生的每次更新時,須明示可申請的意旨與轉換後的勞動條件。
本文的依據
- 勞動基準法(昭和22年法律第49號)第15條第1項 ── 使用者於締結勞動契約之際,須向勞工明示薪資、勞動時間及其他勞動條件
- 勞動基準法施行規則(昭和22年厚生省令第23號)第5條 ── 規定應明示的勞動條件。經修正,工作場所及應從事業務的變更範圍、有期勞動契約的通算契約期間或更新次數的上限、無期轉換申請機會、無期轉換後的勞動條件,均被追加為明示事項
- 修正勞動基準法施行規則等之一部分的省令(令和5年厚生勞動省令第39號,2023年3月30日公布) ── 在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1項前段應明示的勞動條件中,追加有期勞動契約的通算契約期間或更新次數的上限,以及工作場所・應從事業務的變更範圍。2024年4月1日施行
- 勞動契約法(平成19年法律第128號)第18條 ── 與同一使用者之間的有期勞動契約,反覆更新而超過通算5年時,依勞工的申請轉換為無期勞動契約(無期轉換規則)
- 厚生勞動省「2024年4月起勞動條件明示規則的變更」 ── ①對所有勞工,於勞動契約締結時與有期契約更新時明示「工作場所・業務變更的範圍」;②對有期契約勞工,於締結時・更新時明示「更新上限」;③於無期轉換申請權發生的每次更新時機,明示「無期轉換申請機會」與「無期轉換後的勞動條件」。此外,新設・縮短更新上限時說明理由、決定無期轉換後勞動條件時就與其他勞工均衡考量的事項加以說明,均為努力義務。明示以交付書面為原則,勞工希望時亦可用傳真・電子郵件等方法(2026年8月30日參照)
- 特定調動或雇止め的有效性等個別該當性的判斷,本文不予處理。其依情況而有所不同,本文僅止於介紹制度的框架
本文為一般資訊提供。個別判斷,請依最新一次資料(厚生勞動省、e-Gov等),在面談後由資格者進行。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就勞動條件明示所支援的,是勞動條件通知書・僱用契約書範本的修訂,以及與就業規則・薪資規程整合的點檢。個別紛爭・訴訟,會引導向律師的領域。費用請見報酬金額表,常見問題請見常見問題。執筆者為浦松丈二(社會保險勞務士・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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