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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1勞動保險

勞動保險的年度更新(概算・確定保險費),何時、算什麼、怎麼算?

浦松 丈二

浦松 丈二

社會保險勞務士・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勞動保險的年度更新,是每年6月1日至7月10日,精算前年度的確定保險費,並申報・繳納當年度概算保險費的手續(勞動保險費徵收法第15條・第19條)。保險費為「工資總額×保險費率」,工資總額納入哪些工資會影響金額。概算保險費達一定金額以上時,可延納(3期分割)。把數字用表掌握好,也較易判斷自行處理或委託社勞士。

先講結論:勞動保險的年度更新,是每年6月1日至7月10日,精算前年度的確定保險費,並申報・繳納當年度概算保險費的手續(勞動保險費徵收法第15條・第19條)。保險費為「工資總額×保險費率」,工資總額納入哪些工資會影響金額。概算保險費達一定金額以上時,可延納(3期分割)。把數字用表掌握好,判斷自行處理或委託社勞士也更容易。

勞動保險的年度更新,是何時之前要提出什麼手續?

勞動保險(勞災保險・雇用保險)的保險費,在保險年度(4月1日至翌年3月31日)之初以概算繳納,於年度末確定後精算。把「前年度的精算」與「當年度的概算申報」一起辦理,就是年度更新。

繼續事業的事業主,須在該保險年度的6月1日起40日內、亦即7月10日之前,申報・繳納概算保險費(勞動保險費徵收法第15條第1項)。同時,前保險年度的確定保險費亦於同一期間申報・繳納(第19條第1項)。實務上以1張年度更新申報書處理二者。

項目內容
對象勞災保險・雇用保險的保險費(合併作為勞動保險費申報)
對象期間保險年度=4月1日〜翌年3月31日
申報・繳納期間每年6月1日〜7月10日
內容前年度確定保險費的精算+當年度概算保險費的申報・繳納

逾期時,政府可能核定保險費額並課徵追徵金(第21條)。設立當年何時提出什麼,整理於設立公司後,何時之前要提出什麼;結束公司時確定保險費的處理,整理於結束公司時,社會保險與勞動保險該如何處理

確定保險費與概算保險費,依哪些工資、怎麼算?

二者皆以「工資總額×保險費率」計算,差別在於使用哪個期間的工資。

  • 確定保險費=前年度實際支付的工資總額 × 前年度保險費率
  • 概算保險費=當年度預定支付的工資總額 × 當年度保險費率

概算的預定工資總額,若與前年度預計無大差異,即直接沿用前年度的確定工資總額。具體而言,預定額落在前年度確定額的100分之50以上100分之200以下時,以前年度同額作為預定額。

保險費率為勞災保險率(依事業種類而異,全額由事業主負擔)與雇用保險率(勞資分擔)之合計。費率會依年度・業種改定,故須以該年度的官方傳單確認(本文不固定具體費率數值。2026年8月31日參照)。

計算順序如下。

  1. 將前年度支付的工資按月彙總,得出確定工資總額
  2. 確定工資總額 × 前年度費率=確定保險費。與已繳的概算保險費比較,精算差額
  3. 當年度預定工資總額 × 當年度費率=概算保險費
  4. 於7月10日前繳納(前年度精算的不足+當年度的概算)

工資總額納入・不納入的津貼,在哪裡分界?

工資總額的「工資」,指事業主作為勞動的對價支付給勞工的一切(勞動保險費徵收法第2條第2項)。納入與否,以此「是否為勞動的對價」分界。以扣除稅・社會保險費的金額計算。

納入者(例)不納入者(例)
基本薪・固定薪董監事報酬(對非勞工的董監事者)
通勤津貼・加班津貼・家庭津貼・住宅津貼等各項津貼退職金、以退職為事由支付者
獎金・一次金結婚祝金・慰問金等恩惠性・任意性的給付
通勤定期票・回數票等實物支給的通勤費出差旅費・住宿費等實費彌補性者

最易分歧的,是名目為津貼但實費彌補性質較強者(出差旅費等)與恩惠性給付。此處若取錯,工資總額便會偏移,保險費也隨之過與不足。即使是董監事,兼具勞工性格的使用人兼務役員之工資部分,處理方式亦有分歧,須注意。董監事與勞災的關係,整理於社長不出勞災。且僅1人時連特別加入也不行。特定津貼是否屬工資的最終認定,依實態判斷。

繳納高額時,分割(延納)可以到什麼程度?

概算保險費達一定金額以上時,可延納(分割繳納)(第18條)。要件與次數如下。

區分內容
可延納的情形概算保險費額達40萬圓以上(勞災保險・雇用保險僅一方成立的事業為20萬圓以上),或已委託勞動保險事務組合處理勞動保險事務
分割次數3期分割(繼續事業・年度更新的情形)
各期繳納期限(原則)第1期=7月10日、第2期=10月31日、第3期=翌年1月31日
已委託事務組合的情形第2期・第3期的繳納期限延長(原則為11月14日・2月14日)

繳納期限遇週六日・假日時順延至次一辦公日,故實際期日須以該年度官方傳單確認(2026年8月31日參照)。向勞動保險事務組合委託,亦是中小事業主等特別加入的前提,是否委託由事業者判斷。

不延納時,於7月10日前一次繳清確定精算分與概算全額。若考量資金週轉,及早確認是否符合要件可增加選項。

自行計算申報與委託社勞士,有什麼不同?

年度更新,只要能正確彙總工資,自行申報也可行。實際上許多事業所自行處理。自行處理時最有影響的,是工資總額的彙總精度,以及費率・樣式是否為最新。

委託社會保險勞務士時所改變的,是下列各點。

  • 就工資總額納入・不納入的認定,依實態整理
  • 含概算與確定差額的精算、延納要否,作成申報書並代理・代行
  • 與薪資計算及社會保險手續一併,以單一流程處理工資資料

有償為他人作成・提出勞動保險申報書的代行,屬社會保險勞務士的業務。公司的會計・法人稅屬稅理士的領域,與勞動保險費的計算分工不同。本事務所的關與限於勞動・社會保險手續,稅務引導向稅理士,個別糾紛引導向律師。費用的參考,整理於報酬金額表

常見問題

Q. 年度更新,何時至何時之間提出即可?
A. 繼續事業於每年6月1日至7月10日,辦理前年度確定保險費的精算與當年度概算保險費的申報・繳納(第15條・第19條)。以1張年度更新申報書處理二者。逾期時,可能成為政府核定保險費與追徵金的對象。

Q. 通勤津貼或獎金,要納入工資總額嗎?
A. 通勤津貼・加班津貼・家庭津貼等各項津貼及獎金,係作為勞動的對價支付,故原則上納入工資總額。另一方面,退職金、恩惠性的結婚祝金・慰問金、出差旅費等實費彌補性者則不納入。以「是否為勞動的對價」而非名目判斷,並以扣除稅・社會保險費前的金額計算。

Q. 保險費高額。可以分割繳納嗎?
A. 概算保險費額達40萬圓以上(勞災・雇用僅一方成立的事業為20萬圓以上),或已委託勞動保險事務組合時,可分3期繳納(第18條)。各期繳納期限原則為第1期7月10日・第2期10月31日・第3期翌年1月31日,委託事務組合時第2期・第3期延長。實際期日因週末假日而前後,須以該年度傳單確認。

Q. 保險費率每年都相同嗎?
A. 勞災保險率依事業種類而定,與雇用保險率一併,依年度・情勢而改定。未必與前年度費率相同,故每次年度更新時,須以該年度官方傳單確認最新費率後再計算。本文不固定具體費率數值。

本文的依據

  • 勞動保險費徵收法(勞動保險の保険料の徴収等に関する法律,昭和44年法律第84號)第15條第1項 ── 繼續事業的事業主,須在各保險年度,於該保險年度的6月1日起40日內(保險年度中途成立保險關係者為成立日起50日內)申報・繳納概算保險費
  • 同法第19條第1項 ── 確定保險費的申報・繳納。前保險年度的確定保險費,於次一保險年度的6月1日起40日內等申報・繳納,與已繳概算保險費之差額精算
  • 同法第2條第2項 ── 「工資」指工資、薪給、津貼、獎金及其他不問名稱,由事業主作為勞動的對價支付給勞工的一切(工資總額範圍的依據)
  • 同法第18條・同法施行規則 ── 概算保險費額達40萬圓(勞災保險・雇用保險僅一方成立的事業為20萬圓)以上,或已委託事務組合時,概算保險費可延納(3期分割)
  • 厚生勞動省 勞動保險 年度更新傳單・申報書寫法 ── 年度更新的申報・繳納期間為每年6月1日至7月10日。延納各期繳納期限(原則)為第1期7月10日・第2期10月31日・第3期翌年1月31日,委託事務組合時第2期・第3期延長。週末假日使實際期日前後。保險費率依年度・業種改定(2026年8月31日參照)
  • 公的資料・條文於2026年8月31日確認。特定津貼是否屬工資、是否符合延納要件等認定,依實態與該年度處理而判斷分歧。本文僅止於介紹制度框架,不判斷個別可否

四葉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各自獨立為不同事業體並分別承接業務,須另行簽約。介紹其他專家時,亦安排由客戶直接締約,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本事務所就年度更新所支援的,是工資總額的整理與申報書的作成・代行,以及延納要否的確認。公司的會計・法人稅引導向稅理士,個別糾紛或訴訟引導向律師。費用請見報酬金額表,常見問題請見常見問題

本文為一般資訊提供。個別判斷,請依最新一次資料(厚生勞動省、e-Gov等),在面談後由資格者進行。執筆者為浦松丈二(社會保險勞務士・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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