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公司之後,要在什麼時候提出哪些文件?
浦松 丈二
社會保險勞務士・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法人即使只有代表人1人,也會成為社會保險的適用事業所。一旦僱用員工,勞動保險也是必要的。最容易被漏掉的是勞動保險的概算保險費申報書,它另有「自保險關係成立之日起50日以內」這個不同的期限。本文將申報文件的名稱、提出處與期限整理成一覽表。
結論(先講重點):法人即使只有代表人1人,也會成為社會保險的適用事業所。一旦僱用員工,勞動保險也是必要的。最容易被漏掉的是勞動保險的概算保險費申報書,它另有自保險關係成立之日起50日以內這個不同的期限。並不是提出成立申報書就結束了。
設立公司之後,向稅務署提出的申報通常會由稅理士主動告知,但勞動・社會保險這一側往往得自己去查。其中混雜著期限很短的項目,而且在同一個「勞動保險」裡就有2份期限不同的文件,因此很容易只提出其中一份就以為已經辦完。
設立法人後,會被納入哪些制度?
社會保險(健康保險・厚生年金保險),即使沒有僱用任何人也是必要的。 法人即使只有代表人1人,也是強制適用事業所。只要代表人有支領報酬,該代表人本身就會成為被保險人。
勞動保險(勞災保險・僱用保險),則是從僱用勞動者之後開始。 勞災保險,以使用勞動者的事業為適用事業。僱用保險,則是在僱用滿足每週20小時以上等要件的勞動者時產生手續。只有代表人的公司沒有勞動保險。
這個差異,直接就形成了申報時點的差異。
| 社會保險 | 勞動保險 | |
|---|---|---|
| 何時開始必要 | 法人設立時(即使只有代表人1人) | 僱用第一位勞動者時 |
| 代表人的處理 | 成為被保險人 | 因非勞動者而不屬對象(另有特別加入的制度) |
要在什麼時候、向哪裡提出?
期限全部不同。起算日也不一致。
| 提出什麼 | 向哪裡 | 期限 | 依據 |
|---|---|---|---|
| 健康保險・厚生年金保險 新規適用届 | 事務中心或管轄的年金事務所 | 自事實發生之日起5日以內 | 健康保険法施行規則第19條第1項/厚生年金保険法施行規則第13條第1項 |
| 健康保險・厚生年金保險 被保險人資格取得届 | 同上 | 自事實發生之日起5日以內 | 健康保険法施行規則第24條第1項/厚生年金保険法施行規則第15條第1項 |
| 勞動保險 保險關係成立届 | 所轄勞動基準監督署長或所轄公共職業安定所長 | 自保險關係成立之日的次日起算10日以內 | 徴収法第4條之2第1項、同施行規則第4條第2項 |
| 勞動保險 概算保險費申報書 | 所轄勞動基準監督署、所轄都道府縣勞動局、日本銀行三者之一 | 自保險關係成立之日的次日起算50日以內 | 徴収法第15條第1項 |
| 僱用保險 適用事業所設置届 | 管轄事業所所在地的公共職業安定所(Hello Work) | 自設置之日的次日起算10日以內 | 雇用保険法施行規則第141條第1項 |
| 僱用保險 被保險人資格取得届 | 同上 | 至資格取得事實發生之日所屬月份的次月10日為止 | 雇用保険法施行規則第6條第1項 |
社會保險是兩個「5日以內」,勞動保險是「10日以內」與「50日以內」,只有僱用保險的資格取得是「次月10日為止」。 這種不整齊,直接就成為疏漏的原因。
另外,法條的寫法與行政的說明在表達上有出入。徴収法第4條之2第1項寫的是「自其成立之日起十日以內」,但厚生勞動省的說明是「自成立之日的次日起算10日以內」。這是依日本《民法》(民法,明治29年法律第89號)第140條(初日不算入)所作的同一內容的換句話說,並非矛盾。
為什麼會漏掉概算保險費的申報?
因為大家以為「勞動保險的手續」只有一項。 實際上有2份文件。
- 保險關係成立届——申報保險關係已經成立的文件(10日以內)
- 概算保險費申報書——以預估方式申報並繳納該年度保險費的文件(50日以內)
提出成立届之後會被賦予勞動保險號碼,因此看起來手續已經完成。但是保險費的申報還沒做。50日這個期限比其他項目都長,所以先擱著然後就忘了——這是最常見的流程。
而且因為期限長,等到察覺時往往已經過期。把成立届與概算保險費申報書在同一天一起提出,是最確實的做法。 提出處有時不同,但勞動基準監督署兩者都受理。
概算保險費,是以該保險年度預計支付的工資總額乘以保險費率計算。年度結束後再申報確定保險費,結算差額(每年重複這個流程就是年度更新)。多繳的部分會被結算,因此預估即使有些偏差也還來得及補救。 不提出才是問題。
結束公司營業時,則反過來要提出確定保險費申報書。相關內容整理於結束公司時,社會保險與勞動保險該怎麼辦。
與登記、稅務的申報如何區分?
是分開的。 設立後立即需要的申報,至少分為3個系統,各自負責的專業人員也不同。
| 系統 | 內容 | 屬於誰的業務 |
|---|---|---|
| 勞動・社會保險 | 新規適用届、保險關係成立届、概算保險費申報書、適用事業所設置届、資格取得届 | 社會保險勞務士 |
| 登記 | 設立登記、董監事變更登記 | 司法書士 |
| 稅務 | 法人設立申報書、藍色申報的核准申請、給與支付事務所等的開設申報 | 稅理士 |
| 許認可 | 事業所需的執照・許可・申報 | 行政書士 |
本事務所處理的只有第1行。 登記請洽司法書士,稅務請洽稅理士,我們會為您轉介,由您各自直接委任。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
另外,公司設立所伴隨的章程與許認可文件製作,由公司設立・各種許認可承接,但這是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的業務,與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是各自獨立的事業體。 即使兩邊都委託,也請另行簽約,請款與匯款帳戶也是分開的。
至少請先掌握時間點。 社會保險的新規適用届需要登記事項證明書,因此必須等設立登記完成。另一方面,5日這個期限並不會等登記完成。實務上的做法是先把文件備齊,等登記一完成就能立刻行動。
用雲端服務完成公司設立,會有什麼不同?
期限這一側,什麼都不會變。 像freee会社設立這樣的雲端設立服務,可以沿著畫面的引導製作定款、設立登記申請書等文件(依2026年8月14日參閱的公開資料)。設立本身變快,是事實。
不過,這類服務為您製作的,主要是設立(登記)與稅務側的文件。本文表中的勞動・社會保險申報——5日以內・10日以內・50日以內——在設立完成之後,才另外開始。甚至可以說,設立完成得越快,社會保險的「5日以內」就來得越早。畫面的引導結束時,手續看起來全部完成了——這就是用雲端完成設立之後,在勞動保險上卡住的最典型形態。
分工如前章的表。用雲端設立,資格的分界線也不會改變。 軟體與社會保險勞務士之間分界線的劃法,寫在導入了freee人事労務。那麼,顧問社會保險勞務士要為我們做什麼。
常見問題
Q. 只有代表人1人,且董事報酬設為零。這樣還需要社會保險嗎?
A. 在沒有支付報酬的情形下,因欠缺成為被保險人的前提,實務上有不作為適用事業所申報的情況。不過這並不是「設成零就可以不加入」這麼單純,而是依實際上是否發生報酬來判斷。董事報酬要如何設定也直接牽涉稅務,請與稅理士並行研議。
Q. 距離設立已經過了好幾個月。現在提出還可以嗎?
A. 即使已經過期,申報仍會被受理。不過社會保險方面會追溯適用,該部分的保險費也會追溯發生。時間拖得越久,追溯的金額越大,因此發現後越早提出,負擔就越輕。請先從整理現狀開始與我們討論。
Q. 我們是只有家人的公司,需要勞動保險嗎?
A. 同居的親屬原則上被認為不屬於勞動者,因此若只有這些人,可能不成為勞動保險的對象。但判斷仍取決於實際狀態。至於僱用保險,若另外滿足業務處理要領的要件,仍有成為被保險人的餘地。詳情請參閱讓家人成為員工時,容易卡住的3個地方。
Q. 勞動・社會保險的申報,可以全部委託給你們嗎?
A. 勞動・社會保險的申報,由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承接。費用刊載於報酬額表。登記與稅務的申報本事務所不處理,請直接委任司法書士・稅理士。 那些都是各自分別的委任契約。
本文的依據
- 健康保険法施行規則(大正15年內務省令第36號)第19條第1項(新規適用届)、第24條第1項(資格取得届)
- 厚生年金保険法施行規則(昭和29年厚生省令第37號)第13條第1項(新規適用届)、第15條第1項(資格取得届)
- 労働保険の保険料の徴収等に関する法律(昭和44年法律第84號)第3條、第4條之2第1項、第15條第1項
- 労働保険の保険料の徴収等に関する法律施行規則(昭和47年勞動省令第8號)第4條第2項
- 雇用保険法施行規則(昭和50年勞動省令第3號)第141條第1項(適用事業所設置届)、第6條第1項(資格取得届)
- 厚生勞動省「労働保険の成立手続」(成立届10日以內・概算保險費申報書50日以內・僱用保險適用事業所設置届10日以內・資格取得届為次月10日為止)
- 日本年金機構「新規適用の手続き」(提出時期為自事實發生起5日以內,提出處為事務中心或管轄的年金事務所)
- 厚生勞動省「雇用保険事務手続きの手引き【第1編】適用事業所編【令和7年8月版】」
- freee会社設立可製作・輸出的文件(設立登記申請書・定款・法人設立届出書等) ―― 依freee株式会社的公開資料(2026年8月14日參閱)。功能會改版,最新請以官方網站為準
- 條文均為2026年8月13日時點以e-Gov法令検索確認的現行條文
本文並未決定到「該向誰諮詢」為止。 勞動・社會保險的申報與概算保險費的申報、資格取得的手續,是社會保險勞務士的業務。設立登記請洽司法書士,法人設立申報書等稅務請洽稅理士,我們會為您轉介,由您各自直接委任。章程與許認可的文件製作由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是各自獨立的事業體,請另行簽約)承接。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向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諮詢時的費用整理於報酬額表,常被詢問的問題整理於常見問答。
本文為一般性的資訊提供。因應個別情事的判斷,由具備資格者在面談後進行。撰文者為浦松丈二(社會保險勞務士・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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