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家人成為員工時,容易卡住的3個地方
浦松 丈二
社會保險勞務士・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讓家人成為員工時,請先確認3件事——是否同住、是否要讓他擔任董事、是否打算申請助成金。同住的親屬原則上不會成為雇用保險的被保險人,但只要能提出符合要件的證明,就會被當作被保險人處理。本文以表格整理了各種身分下雇用保險與社會保險的加保與否。
結論(先講重點):讓家人成為員工時,請確認3件事。是否同住、是否讓他擔任董事、是否打算申請助成金。這3件事分別由不同的制度、基於不同的理由發生作用,而且都必須在到職日之前先決定好。
讓子女或配偶來幫忙公司的事務。在同族公司裡這是很自然的事,但從手續的角度來看,會出現好幾個與雇用外人時不同的分歧。而且多數的分歧,在到職之後就回不去了。
同住的家人,可以加入雇用保險嗎?
原則上不加入。但也有加入的情形。 這裡並不能斷定說「不能加入」。
厚生勞動省「雇用保險相關業務處理要領(適用關係)」(雇用保険に関する業務取扱要領(適用関係))對於與個人事業之事業主同住的親屬,規定「原則上不作為被保險人」。至於與法人代表人同住的親屬,若形式上雖為法人、但被認定實質上與代表人的個人事業相同——例如股份或出資的全部或大部分僅由代表人及其親屬持有,董事會或股東會幾乎未曾召開的情形——同樣原則上不作為被保險人。
在此前提之下,要領又規定,滿足下列3項者作為被保險人處理。
| 條件 | |
|---|---|
| (イ) | 執行業務時,明確遵從事業主的指揮命令 |
| (ロ) | 實際的工作狀態與其他勞工相同,且工資也依此支付。特別是上下班時刻、休息、休假日、休假,以及工資的決定、計算、支付方法與結算截止日、支付時期,依就業規則或準此之文件所定,其管理與其他勞工相同 |
| (ハ) | 不處於與事業主利益一致之地位(董事等) |
(ロ)是實務上的關鍵。因為要求「就業規則或準此之文件」,即使是員工未滿10人、沒有製作就業規則義務的公司,只要想讓家人加入雇用保險,就需要準此的書面文件。關於人數的義務,整理在就業規則從幾人開始是義務。不是義務的又是什麼。
辦理手續時,會被要求提出記載要領(イ)至(ハ)各事項的事業主證明書、登記事項證明書、其他勞工的出勤簿等。這是一項以文件證明「實際狀態確實如此」的作業。
另外,社會保險(健康保險・厚生年金保險)的思路不同。 只要受雇於適用事業所就會成為被保險人,因此不會因為是同住的親屬而被排除在外。這與雇用保險是不同的判斷。
讓他擔任董事,會有什麼改變?
會脫離雇用保險。業務處理要領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原則上不作為被保險人」「代表董事不成為被保險人」。因為雇用保險法(雇用保険法,昭和49年〈1974年〉法律第116號)將被保險人定義為「受雇於適用事業之勞工」(同法第4條第1項),所以不處於受雇地位的董監事不在對象之內。
例外是使用人兼務董事(使用人兼務役員,兼具員工身分的董事)。身為董事同時具有經理、分店長、廠長等員工身分的情形,僅限於從報酬的支付等方面來看勞工性格較強、被認定存在雇用關係者,才會成為被保險人。不過即使在這種情形,作為失業給付計算基礎的工資中,也不包含董事報酬。
另一方面,社會保險則往相反的方向作用。一旦成為董事,不問是否為勞工,都會作為受雇於適用事業所之人而成為被保險人。整理如下。
| 身分 | 雇用保險 | 健康保險・厚生年金保險 |
|---|---|---|
| 員工(未同住的親屬) | 加入 | 加入 |
| 員工(同住的親屬) | 原則上不加入。滿足上述(イ)〜(ハ)則加入 | 加入 |
| 使用人兼務董事 | 僅限勞工性格較強、被認定存在雇用關係時加入 | 加入 |
| 董事 | 不加入 | 加入 |
| 代表董事 | 不加入 | 加入 |
(社會保險均以滿足約定工作時間等適用要件為前提)
要不要讓他擔任董監事,多半被當成報酬的決定方式或責任歸屬的問題來討論,但這件事對雇用保險、以及接下來要談的助成金都會發生作用。 也請從手續的角度看過一次。
家人到職,可以使用助成金嗎?
多數情形下不能使用。 有雙重的牆。
第一道,就是剛才看到的雇用保險這道牆。 雇用關係助成金以事業主為雇用保險適用事業所之事業主為前提,其對象也是雇用保險的被保險人。既然同住的親屬原則上不會成為被保險人,一開始就上不了場。
第二道,是助成金本身的排除規定。 Career Up助成金(キャリアアップ助成金)的支給要領,就正職化課程(正社員化コース)的對象勞工要件規定:必須是「實施轉換或直接雇用之適用事業所的事業主或董事的三親等以內親屬(指民法第725條第1號所定血親中三親等以內者、同條第2號所定配偶、及同條第3號所定姻親)以外之人」。
連判定的期間都有規定。 厚生勞動省的Q&A就正職化課程指出:「以轉換或直接雇用日之前一日起算6個月前之日為始期,至支給申請時點為止」。也就是說,即使在到職前夕變更親屬關係,仍會回溯6個月來看。
這項排除不只放在正職化課程,也以相同意旨放在工資規定等修訂、共通化、獎金退職金、部分工時勞工工作時間延長支援等各課程。與其說「有些課程因為是家人所以不能用」,不如理解為「Career Up助成金整體上把家人排除在外」,更接近實際情況。
另外,這項三親等以內親屬的排除是Career Up助成金特有的要件。雇用關係助成金共通的要領中沒有關於親屬的規定。其他助成金必須各自確認其要領。本所承辦的助成金範圍請見助成金的申請支援。
應該在什麼時候之前決定?
在到職日之前。 因為這3件事要不是事後難以變更,就是變更了也不會回溯。
| 要決定的事 | 期限 | 太晚會怎麼樣 |
|---|---|---|
| 同住或分開住(住民票上的世帶) | 到職前 | 沒有實際狀態相伴的遷居,反而更難說明 |
| 是否讓他擔任董事 | 到職前 | 就任後即使卸任,雇用保險的被保險人資格也不會回溯發生 |
| 是否要爭取助成金 | 實施轉換等之日的前一日為止(Career Up計畫的提出期限) | 沒有提出計畫的話,即使滿足要件也會不予支給 |
第三項特別需要注意。Career Up助成金的計畫,必須在轉換實施之前提出。入口的契約形式連金額都會改變,所以請先閱讀要爭取助成金,最初的契約形式就決定了一切。
常見問題
Q. 雇用分開住的兒子時,和一般員工一樣嗎?
A. 就雇用保險而言,只要沒有同住,就不屬於「同住的親屬」的處理,而是依一般的判斷。不過Career Up助成金的三親等以內親屬排除,不問同住或分開住。因此會出現「可以加入雇用保險,但不是助成金的對象」這樣的組合。
Q. 雖然同住,但工作方式與其他員工完全相同。可以加入雇用保險嗎?
A. 若能證明滿足業務處理要領的(イ)至(ハ),就會被當作被保險人處理。不過僅說明「工作方式相同」並不足夠,必須以就業規則或準此之文件、出勤簿、工資台帳等文件,證明其管理方式與其他勞工相同。最終判斷由 Hello Work(公共職業安定所)作成,本所無法保證「可以加入」。
Q. 我讓太太擔任董事,但實際上比較接近事務性的兼職工作。不能加入雇用保險嗎?
A. 有被認定為使用人兼務董事的空間,但要領規定「僅限從報酬支付等方面來看勞工性格較強,且被認定存在雇用關係者」。必須備齊董事報酬與薪資的區分、實際的工作狀態、與其他員工的比較等材料之後才能判斷。另外即使被認定,作為失業給付基礎的工資中也不包含董事報酬。
Q. 3項全都符合了。該怎麼辦?
A. 要優先助成金,還是優先手續的簡便,選擇的形式會不同。若要爭取助成金,就會變成讓沒有同住的親屬加入雇用保險,並尋找Career Up助成金以外的制度;但為此配合到這種程度是否值得那個金額,則是另一個層次的檢討。把實際的金額與工夫並列出來一起商量,應該是最快的方式。費用請見報酬額表。
本文的依據
- 雇用保險法(雇用保険法,昭和49年〈1974年〉法律第116號)第4條第1項
- 厚生勞動省「雇用保險相關業務處理要領(適用關係)」20351(1)イ(董事及員工、監察人等)、同リ(同住的親屬)。出處是業務處理要領,而不是通達。 要領修訂頻繁,請從厚生勞動省的刊載頁面確認最新版本
- 健康保險法(健康保険法,大正11年〈1922年〉法律第70號)第3條第1項、厚生年金保險法(厚生年金保険法,昭和29年〈1954年〉法律第115號)第9條
- Career Up助成金支給要領 1003ニ(令和8年〈2026年〉4月8日)。三親等以內親屬的定義為民法(明治29年〈1896年〉法律第89號)第725條第1號・第2號・第3號
- Career Up助成金Q&A(令和8年〈2026年〉7月29日)Q-8(判定的期間)
- 雇用關係助成金共通的支給要領(令和8年〈2026年〉4月8日)0301
- 助成金的支給要領與支給金額每年度都會修訂,年度中途也可能修訂。 申請時請務必以厚生勞動省最新的支給要領確認
- 條文均為2026年8月13日時點以e-Gov法令檢索確認的現行條文
本文並未決定到「該找誰商量」為止。 同住的親屬能否作為被保險人處理的判斷、必要文件的整備、助成金計畫的擬定,是社會保險勞務士的業務。董事報酬的決定方式與稅務上的處理請找稅理士,董監事變更的登記請找司法書士,分別直接委任、另行簽約。本所不收取介紹費。向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諮詢時的費用請見報酬額表,常收到的提問則整理在常見問答。
本文為一般性的資訊提供。針對個別情況的判斷,由具備資格者於面談後作成。撰文者為浦松丈二(社會保險勞務士・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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