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束公司時,社會保險與勞動保險該怎麼辦
浦松 丈二
社會保險勞務士・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結束公司時,需要社會保險的適用事業所全喪申報書、雇用保險的適用事業所廢止申報書、勞動保險的確定保險料申報書這3件。被保險人的資格喪失申報書則另外按人數提出。並不存在「勞動保險 保險關係消滅申報書」這種申報。本文把申報的名稱・提出處・期限整理成一覽表。
結論(先講重點):結束公司時,需要社會保險的適用事業所全喪申報書(適用事業所全喪届)、雇用保險的適用事業所廢止申報書(適用事業所廃止届)、勞動保險的確定保險料申報書(確定保険料申告書)這3件。被保險人的資格喪失申報書則與這些分開,按人數提出。這些期限,會比登記先到來。
寫公司設立手續的文章很多,但結束時的手續卻不太看得到。我想是因為處理廢業的場面比較少,但期限之中混有比開業時更短的,而且等到登記結束才動作就來不及了。
結束公司時,需要哪些申報?
大致分為3個系統。提出處與期限也各不相同。
| 什麼 | 提出到哪裡 | 期限 | 依據 |
|---|---|---|---|
| 健康保險・厚生年金保險 適用事業所全喪申報書(適用事業所全喪届) | 事務中心或管轄的年金事務所 | 自事實發生之日起5日內 | 健康保險法施行規則第20條第1項/厚生年金保險法施行規則第13條之2第1項 |
| 雇用保險 適用事業所廢止申報書(適用事業所廃止届) | 管轄事業所所在地的 Hello Work(公共職業安定所) | 自廢止之日的翌日起算10日內 | 雇用保險法施行規則第141條第1項 |
| 勞動保險 確定保險料申報書(確定保険料申告書) | 所轄勞動基準監督署、所轄都道府縣勞動局、日本銀行三者之一 | 自保險關係消滅之日起50日內 | 勞動保險之保險料徵收等相關法律第19條第1項 |
這裡有一點經常被誤解。並不存在「勞動保險 保險關係消滅申報書」(労働保険 保険関係消滅届)這種申報。
勞動保險的保險關係,在事業廢止或終了時,於其翌日依法律當然消滅(勞動保險之保險料徵收等相關法律第5條)。它不是提出申報請對方註銷的東西,所以根本就沒有「消滅申報書」這種格式。實務上,是在確定保險料申報書的**「事業廢止等年月日」欄**填入廢止之日,藉此傳達廢止的事實。
另外,「保險關係消滅申請書」(保険関係消滅申請書,樣式第27號)確實存在,但那是僅限於雇用保險暫定任意適用事業的制度,需要4分之3以上勞工的同意與認可(徵收法附則第4條)。強制適用的事業不使用它。名稱相似,若在搜尋時碰上請多留意。
順序與期限是怎麼安排的?
「保險關係消滅之日」是廢止日的翌日,所以50日也從那裡起算。厚生勞動省的手冊也標示為「自廢止事業之日的翌日起算50日內」。
實際運作的順序如下。
- 確定員工的離職日(這裡是起點)
- 提出員工的資格喪失申報書(社會保險・雇用保險。詳見下述)
- 製作確定保險料申報書。以概算繳納的金額超過確定金額時,要同時提出勞動保險料退還請求書(樣式第8號)
- 提出全喪申報書。此時會被要求提出**確定保險料申報書的影本(載有事業廢止等年月日者)**作為證明事實的文件
- 提出雇用保險適用事業所廢止申報書
請注意3與4的順序。 因為全喪申報書的附件要求確定保險料申報書的影本,所以不先把勞動保險處理完,社會保險就結束不了。順序顛倒就會多跑一趟。
「事業仍在繼續,但員工變成0人」的情形,也是雇用保險廢止申報的對象。 厚生勞動省的手冊指出,被保險人不復存在且已無雇用的可能時,以及事業休止且已無重啟的可能時,也要提出廢止申報。這與法人格是否還留著是兩回事。
員工的部分要提出什麼?
按人數另外提出。期限與事業所的申報不同。
| 什麼 | 期限 | 依據 |
|---|---|---|
| 健康保險・厚生年金保險 被保險人資格喪失申報書(被保険者資格喪失届) | 自事實發生之日起5日內 | 健康保險法施行規則第29條第1項/厚生年金保險法施行規則第22條第1項 |
| 雇用保險 被保險人資格喪失申報書(被保険者資格喪失届) | 自事實發生之日的翌日起算10日內 | 雇用保險法施行規則第7條第1項 |
雇用保險的資格喪失申報書,原則上要附上離職證明書(離職証明書,樣式第5號)。本人不希望核發離職票時可以省略,但對於離職日當日已滿59歲的被保險人不得省略(同條第3項)。伴隨廢業的離職中,常包含60歲前後的人,這裡在實務上確實經常出問題。
離職理由怎麼寫,也直接影響本人的失業給付。是公司因素還是個人因素、是否伴隨事業所的廢止。不作與事實不符的記載是第一要務,但由於事實的寫法會改變本人的受給條件,從決定離職日的階段就先確認過會比較安全。
與登記、稅務是怎麼分開的?
是分開的。 結束公司的手續,至少有3個系統並行推進。
| 系統 | 內容 | 屬於誰的業務 |
|---|---|---|
| 勞動・社會保險 | 全喪申報、廢止申報、確定保險料、資格喪失申報 | 社會保險勞務士 |
| 登記 | 解散登記、清算人登記、清算終結(清算結了)登記 | 司法書士 |
| 稅務 | 異動申報書、清算事業年度的申報、最後的結算申報 | 稅理士 |
本所承辦的只有第1列。 登記請找司法書士、稅務請找稅理士,分別直接委任。本所不收取介紹費。與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是各自獨立的事業體,因此即使一併委託,也請另行簽約、分別承接。
只有時間點的關係要請您先掌握。如果等到解散登記結束才開始勞動・社會保險的手續,5日或10日的期限往往已經過了。 員工的離職日一確定,勞動・社會保險這一側就可以開始動作,不需要等登記完成。
公司設立時的申報與期限,整理在設立公司之後,要在什麼時候之前提出什麼。入口與出口所需的文件並非乾淨對應,這一點也請一併參閱。
常見問題
Q. 員工全部離職之後,只剩社長1人。要提出全喪申報書嗎?
A. 只要是法人且對代表人支付報酬,就會持續作為社會保險的適用事業所,因此在該時點還不到提出全喪申報的程度。另一方面,雇用保險因為被保險人不復存在,若已無雇用的可能就會成為適用事業所廢止申報的對象。社會保險與雇用保險的結論在此分岐,正是這個場面。
Q. 只是休業,將來還打算重啟。這樣也需要申報嗎?
A. 依有無重啟的可能而處理不同。厚生勞動省的手冊把事業休止且沒有重啟可能的情形列為廢止申報的對象。有重啟可能時的處理,則取決於休業的期間與被保險人的狀況,屬於需要個別確認的部分。
Q. 要整理多間法人。可以一起提出嗎?
A. 申報是以事業所(勞動保險號碼・事業所整理記號)為單位。不能彙整成1份提出。不過只要把廢止日對齊,確定保險料的計算期間與資格喪失日也會對齊,實務上會比較輕鬆。這是從日程的安排方式開始一起檢討會比較快的場面。費用請見報酬額表。
Q. 以概算繳納的勞動保險料繳太多了。會退回來嗎?
A. 確定保險料低於概算保險料時,差額會成為充抵或退還的對象。要取得退還,須與確定保險料申報書同時提出勞動保險料退還請求書(樣式第8號)。事後才請求會增加工夫,請在製作確定申報書的階段就先算好。
本文的依據
- 健康保險法施行規則(健康保険法施行規則,大正15年〈1926年〉內務省令第36號)第20條第1項(全喪申報)、第29條第1項(資格喪失申報)
- 厚生年金保險法施行規則(厚生年金保険法施行規則,昭和29年〈1954年〉厚生省令第37號)第13條之2第1項(全喪申報)、第22條第1項(資格喪失申報)
- 雇用保險法施行規則(雇用保険法施行規則,昭和50年〈1975年〉勞動省令第3號)第141條第1項(適用事業所廢止申報)、第7條第1項・第3項(資格喪失申報・離職證明書)
- 勞動保險之保險料徵收等相關法律(労働保険の保険料の徴収等に関する法律,昭和44年〈1969年〉法律第84號)第5條(保險關係的消滅)、第19條第1項(確定保險料)、附則第4條(暫定任意適用事業的保險關係消滅申請)
- 厚生勞動省「雇用保險事務手續手冊【第1編】適用事業所編【令和7年〈2025年〉8月版】」(提出期日、被保險人0人・休止情形的處理)
- 日本年金機構「適用事業所因廢止等而不再該當適用事業所時的手續」(提出時期・提出處・附件)
- 條文均為2026年8月13日時點以e-Gov法令檢索確認的現行條文
本文並未決定到「該找誰商量」為止。 勞動・社會保險的申報與確定保險料的計算、離職理由的整理,是社會保險勞務士的業務。解散・清算的登記請找司法書士,清算事業年度的申報等稅務請找稅理士,分別直接委任、另行簽約。本所不收取介紹費。向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諮詢時的費用請見報酬額表,常收到的提問則整理在常見問答。
本文為一般性的資訊提供。針對個別情況的判斷,由具備資格者於面談後作成。撰文者為浦松丈二(社會保險勞務士・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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