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束公司时,社会保险与劳动保险该怎么办
浦松 丈二
社会保险劳务士・行政书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结束公司时,需要社会保险的适用事业所全丧申报书、雇用保险的适用事业所废止申报书、劳动保险的确定保险料申报书这3件。被保险人的资格丧失申报书则另外按人数提出。并不存在「劳动保险 保险关系消灭申报书」这种申报。本文把申报的名称・提交处・期限整理成一览表。
结论(先讲重点):结束公司时,需要社会保险的适用事业所全丧申报书(適用事業所全喪届)、雇用保险的适用事业所废止申报书(適用事業所廃止届)、劳动保险的确定保险料申报书(確定保険料申告書)这3件。被保险人的资格丧失申报书则与这些分开,按人数提出。这些期限,会比登记先到来。
写公司设立手续的文章很多,但结束时的手续却不太看得到。我想是因为处理废业的场面比较少,但期限之中混有比开业时更短的,而且等到登记结束才行动就来不及了。
结束公司时,需要哪些申报?
大致分为3个系统。提交处与期限也各不相同。
| 什么 | 提交到哪里 | 期限 | 依据 |
|---|---|---|---|
| 健康保险・厚生年金保险 适用事业所全丧申报书(適用事業所全喪届) | 事务中心或管辖的年金事务所 | 自事实发生之日起5日内 | 健康保险法施行规则第20条第1项/厚生年金保险法施行规则第13条之2第1项 |
| 雇用保险 适用事业所废止申报书(適用事業所廃止届) | 管辖事业所所在地的 Hello Work(公共职业安定所) | 自废止之日的次日起算10日内 | 雇用保险法施行规则第141条第1项 |
| 劳动保险 确定保险料申报书(確定保険料申告書) | 所辖劳动基准监督署、所辖都道府县劳动局、日本银行三者之一 | 自保险关系消灭之日起50日内 | 劳动保险之保险料征收等相关法律第19条第1项 |
这里有一点经常被误解。并不存在「劳动保险 保险关系消灭申报书」(労働保険 保険関係消滅届)这种申报。
劳动保险的保险关系,在事业废止或终了时,于其次日依法律当然消灭(劳动保险之保险料征收等相关法律第5条)。它不是提出申报请对方注销的东西,所以根本就没有「消灭申报书」这种格式。实务上,是在确定保险料申报书的**「事业废止等年月日」栏**填入废止之日,借此传达废止的事实。
另外,「保险关系消灭申请书」(保険関係消滅申請書,样式第27号)确实存在,但那是仅限于雇用保险暂定任意适用事业的制度,需要4分之3以上劳动者的同意与认可(征收法附则第4条)。强制适用的事业不使用它。名称相似,若在检索时碰上请多留意。
顺序与期限是怎么安排的?
「保险关系消灭之日」是废止日的次日,所以50日也从那里起算。厚生劳动省的手册也标示为「自废止事业之日的次日起算50日内」。
实际推进的顺序如下。
- 确定员工的离职日(这里是起点)
- 提出员工的资格丧失申报书(社会保险・雇用保险。详见下述)
- 制作确定保险料申报书。以概算缴纳的金额超过确定金额时,要同时提出劳动保险料退还请求书(样式第8号)
- 提出全丧申报书。此时会被要求提交**确定保险料申报书的复印件(载有事业废止等年月日者)**作为证明事实的文件
- 提出雇用保险适用事业所废止申报书
请注意3与4的顺序。 因为全丧申报书的附件要求确定保险料申报书的复印件,所以不先把劳动保险处理完,社会保险就结束不了。顺序颠倒就会多跑一趟。
「事业仍在继续,但员工变成0人」的情形,也是雇用保险废止申报的对象。 厚生劳动省的手册指出,被保险人不复存在且已无雇用的可能时,以及事业休止且已无重启的可能时,也要提出废止申报。这与法人资格是否还留着是两回事。
员工的部分要提出什么?
按人数另外提出。期限与事业所的申报不同。
| 什么 | 期限 | 依据 |
|---|---|---|
| 健康保险・厚生年金保险 被保险人资格丧失申报书(被保険者資格喪失届) | 自事实发生之日起5日内 | 健康保险法施行规则第29条第1项/厚生年金保险法施行规则第22条第1项 |
| 雇用保险 被保险人资格丧失申报书(被保険者資格喪失届) | 自事实发生之日的次日起算10日内 | 雇用保险法施行规则第7条第1项 |
雇用保险的资格丧失申报书,原则上要附上离职证明书(離職証明書,样式第5号)。本人不希望核发离职票时可以省略,但对于离职日当日已满59岁的被保险人不得省略(同条第3项)。伴随废业的离职中,常包含60岁前后的人,这里在实务上确实经常出问题。
离职理由怎么写,也直接影响本人的失业给付。是公司原因还是个人原因、是否伴随事业所的废止。不作与事实不符的记载是第一要务,但由于事实的写法会改变本人的受给条件,从决定离职日的阶段就先确认过会比较安全。
与登记、税务是怎么分开的?
是分开的。 结束公司的手续,至少有3个系统并行推进。
| 系统 | 内容 | 属于谁的业务 |
|---|---|---|
| 劳动・社会保险 | 全丧申报、废止申报、确定保险料、资格丧失申报 | 社会保险劳务士 |
| 登记 | 解散登记、清算人登记、清算终结(清算結了)登记 | 司法书士 |
| 税务 | 异动申报书、清算事业年度的申报、最后的结算申报 | 税理士 |
本所承办的只有第1行。 登记请找司法书士、税务请找税理士,分别直接委任。本所不收取介绍费。与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是各自独立的事业体,因此即使一并委托,也请另行签约、分别承接。
只有时间点的关系要请您先掌握。如果等到解散登记结束才开始劳动・社会保险的手续,5日或10日的期限往往已经过了。 员工的离职日一确定,劳动・社会保险这一侧就可以开始行动,不需要等登记完成。
公司设立时的申报与期限,整理在设立公司之后,要在什么时候之前提出什么。入口与出口所需的文件并非干净对应,这一点也请一并参阅。
常见问题
Q. 员工全部离职之后,只剩社长1人。要提出全丧申报书吗?
A. 只要是法人且对代表人支付报酬,就会持续作为社会保险的适用事业所,因此在该时点还不到提出全丧申报的程度。另一方面,雇用保险因为被保险人不复存在,若已无雇用的可能就会成为适用事业所废止申报的对象。社会保险与雇用保险的结论在此分歧,正是这个场面。
Q. 只是停业,将来还打算重启。这样也需要申报吗?
A. 依有无重启的可能而处理不同。厚生劳动省的手册把事业休止且没有重启可能的情形列为废止申报的对象。有重启可能时的处理,则取决于停业的期间与被保险人的状况,属于需要个别确认的部分。
Q. 要整理多家法人。可以一起提出吗?
A. 申报是以事业所(劳动保险号码・事业所整理记号)为单位。不能汇总成1份提出。不过只要把废止日对齐,确定保险料的计算期间与资格丧失日也会对齐,实务上会比较轻松。这是从日程的安排方式开始一起研究会比较快的场面。费用请见报酬额表。
Q. 以概算缴纳的劳动保险料缴太多了。会退回来吗?
A. 确定保险料低于概算保险料时,差额会成为抵充或退还的对象。要取得退还,须与确定保险料申报书同时提出劳动保险料退还请求书(样式第8号)。事后才请求会增加工夫,请在制作确定申报书的阶段就先算好。
本文的依据
- 健康保险法施行规则(健康保険法施行規則,大正15年〈1926年〉内务省令第36号)第20条第1项(全丧申报)、第29条第1项(资格丧失申报)
- 厚生年金保险法施行规则(厚生年金保険法施行規則,昭和29年〈1954年〉厚生省令第37号)第13条之2第1项(全丧申报)、第22条第1项(资格丧失申报)
- 雇用保险法施行规则(雇用保険法施行規則,昭和50年〈1975年〉劳动省令第3号)第141条第1项(适用事业所废止申报)、第7条第1项・第3项(资格丧失申报・离职证明书)
- 劳动保险之保险料征收等相关法律(労働保険の保険料の徴収等に関する法律,昭和44年〈1969年〉法律第84号)第5条(保险关系的消灭)、第19条第1项(确定保险料)、附则第4条(暂定任意适用事业的保险关系消灭申请)
- 厚生劳动省「雇用保险事务手续手册【第1编】适用事业所编【令和7年〈2025年〉8月版】」(提交期日、被保险人0人・休止情形的处理)
- 日本年金机构「适用事业所因废止等而不再该当适用事业所时的手续」(提交时期・提交处・附件)
- 条文均为2026年8月13日时点以e-Gov法令检索确认的现行条文
本文并未决定到「该找谁商量」为止。 劳动・社会保险的申报与确定保险料的计算、离职理由的整理,是社会保险劳务士的业务。解散・清算的登记请找司法书士,清算事业年度的申报等税务请找税理士,分别直接委任、另行签约。本所不收取介绍费。向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咨询时的费用请见报酬额表,常收到的提问则整理在常见问答。
本文为一般性的信息提供。针对个别情况的判断,由具备资格者于面谈后作出。撰文者为浦松丈二(社会保险劳务士・行政书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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